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一、概述
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担保服务许可资质的机构,主要提供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的金融服务。在担保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担保事件,需要担保公司进行事后追偿和处置。因此,建立健全的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是担保公司顺利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二、事后追偿制度
(一)基本原则
担保公司在参与担保过程中,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发生担保事故,就要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和投资人利益,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公司的事后追偿应基于以下原则:
1. 追偿时限。担保公司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事故,如协商无效则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2. 追偿方式。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并制定追偿方案,采用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3. 担保金额的追偿范围。担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进行追偿。
4. 追偿成本和效益。追偿成本要低于预期收益,同时要考虑追偿所需的时间和劳动力成本,以确保追偿的效益。
(二)担保公司事后追偿程序
以下是担保公司事后追偿程序的主要步骤:
1. 系统准备。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追偿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并确定追偿流程、责任及权限。
2. 通知借款人。担保公司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威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核查欠款。担保公司应对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凭证进行核查,确定借款人的欠款金额和违约行为。
4. 制定追偿方案。担保公司应根据欠款金额、担保方式和借款人资产状况等情况制定追偿方案,包括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贷款逾期的追偿程序
贷款逾期的追偿程序
在贷款领域,逾期还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
贷款时,贷款机构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追回逾期款项。本文将介
绍贷款逾期的追偿程序,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借款人的权益。
1. 逾期还款定义和时限
逾期还款是指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之后未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时间的长度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
贷款机构会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他们能够尽快还清债务。
然而,如果在宽限期过后仍未还款,贷款机构将启动追偿程序。
2. 催收通知和催收措施
贷款机构会通过书面形式发送催收通知给借款人,提醒他们还款并
告知逾期还款的后果。催收通知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 逾期款项的具体数额
- 借款人应当采取的行动
- 如不还款将采取的追偿措施
除了催收通知,贷款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如电话催收、
上门催收等。这些措施旨在增加借款人还款的压力和意识,并促使其
尽快还清债务。
3. 追偿程序的法律规定
贷款追偿程序通常基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各国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请求支付: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正式请求还款,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 司法程序:如果借款人仍未还款,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追偿。
-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裁定有偿还的义务,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还款。
借款人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对贷款机构的追偿行为进行申诉。法院将会对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三篇)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是指在代偿完成后,追究原债务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尽可能地弥补代偿损失的制度。
代偿是指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或第三方追讨欠款,并将债款进行偿付的行为。当代偿完成后,债权人拥有了原债务人应享有的追索权利。根据追索权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追究原债务人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索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弥补代偿的损失。
2. 追究债务人的法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返还代偿款、支付违约金等。
3. 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债权人可以报案,使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代偿的损失。
追究原债务人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而定。在制定追偿处置制度时,应考虑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还款能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并确保追偿处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二)
是指在代偿完成后,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和处置的一种制度安排。通常情况下,代偿是指一个机构或个人代替另一个机构或个人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当债务方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方可以选择代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代偿完成后,债权方有权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和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追偿是指债权方对被代偿人进行追索债权的行为,例如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处置是指债权方对被代偿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处置的行为,例如拍卖被代偿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担保业务追偿方案
担保业务追偿方案
背景介绍
担保业务是指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而企业需要抵押或担保资产作为借款的保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经济形势恶化、市场变化等,导致借款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追回欠款,以保证其自身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主要问题
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认真评估借款企业的信用和风险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贷后风险管理措施。然而,即使经过了仔细的评估和控制,仍然有可能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例如企业倒闭、负债累累、资金链断裂等。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采取一定的追偿方案来尽可能地将欠款追回。
解决方案
目前,主要的担保业务追偿方案包括以下几种: 1. 贷款代偿:金融机构向抵押品提供者或担保人追偿,要求其代为偿还欠款。 2. 债权转让:金融机构将借款企业的债权出售,以追回欠款。 3. 诉讼追偿: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获取判决以追回欠款。 4. 抵押品变卖:金融机构将抵押品转手变卖所得,以追回欠款。
在实施上述方案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方案,并
采用相应的方案进行实施。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在借款合同中
明确追偿方案,以避免未来的争议。
结论
担保业务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都有
着重要意义。但是,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要充分评估借款企业的风
险和信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贷后风险管理措施。在发生欠款逾期等
问题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追偿方案,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1.17
•【字号】云财社[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云财社[2012]16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
第三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二)规范操作。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
证据。
(四)公示确认。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在承办推荐部门所在地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改革,小额贷
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小额贷款的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贷款人不按时还款、逾期不归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其经营和发展。
为了有效规避和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对小额贷款业设立了
追偿制度,用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损失追偿制度的定义
损失追偿制度是指贷款人因贷款逾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获
得应有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等款项时,依法向融资人追偿的一种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追回逾期、不还款等损失。
实施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条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利息等款项。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需开具贷款合同、还款计划书等必要的文件,并向法院提供已经逾期未还的贷款人信息、贷款本金、利息及实际损失证明等资料。
实施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损失追偿时需遵循以下步骤:
1.发送催款函:当贷款逾期时,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
通过各种方式提醒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减少追偿
成本。
2.提起诉讼:当贷款人逾期还款无法排除时,小额贷
款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
填写《起诉状》或《申请书》等诉讼文书。
3.受理与审理:法院收到诉讼文书后,会对此案件进
行审理,并发出传票给贷款人,要求其出庭或进行答辩。
4.判决生效:法院审理结束后,会对此案件做出判决。
代偿追偿管理制度
代偿追偿管理制度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借款和信用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然而,随之而来的逾期和违约问题也成为了困扰金融机构的重要难题。为了有效管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代偿追偿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代偿追偿的内涵、目标和原则出发,系统分析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包括流程、流程、具体实施等方面,并为代偿追偿的改进提出建议。
二、代偿追偿的内涵
代偿追偿是指金融机构在债务人逾期或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向债权人提供资金代偿或追偿其债权的一种行为。代偿是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的代位行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追偿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拖欠的款项。代偿追偿的本质是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代偿追偿的目标和原则
1. 目标
代偿追偿制度的目标是明确金融机构在债务逾期或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代偿的目标是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原则
(1)公平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要进行公平对待,遵循公平的代偿追偿制度和程序。
(2)效率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效率原则,通过合理的流程和程序,快速有效地进行代偿追偿,降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合法合规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依法进行代偿追偿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
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债务逾期或违约情况,制定的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流程,包括代偿追偿的标准、程序、责任和权利等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
和损失管理办法
为防范金融风险,减少公司呆、坏账损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
经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追偿额5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主任)、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发展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损失核销办法
XXX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损失核销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贷款管理,及时处理贷款的坏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三条核销损失贷款的原则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客户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损失贷款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资产损失。
(三)核销损失贷款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损失贷款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按《XX市XX区金时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损失贷款的认定条件
(一)借款客户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被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借款客户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客户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公司对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客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公司对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客户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
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对借款客户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客户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 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公司对借款客户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成立以来年以来我行各项信贷业务中已经形成损失或预计将要损失,以及形成巨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为准绳,体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信贷科目项下和其他资产科目项下的表内、表外的本外币信贷类资产。
第五条我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委员会(下称“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组织机构。
第二章责任认定
第六条责任认定指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全过程及其原因进行客观的调查与分析,对相关责任事实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做出原因和相关责任的确定。
第七条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原因分析,区分为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包括导致信贷风险和损失过程中,人为产生的违法、违规等失职、渎职因素,以及人员不作为因素。客观原
因是指不可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如重大政策变化、行业市场重大变化、意外突发事故等。责任认定与追究根据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主观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在贷款受理、调查、初审、上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发生全过程中,进行不实及虚假记载、提供不实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
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
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
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
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越来
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债务
违约的情况下,担保公司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代偿追偿,以保护
自身利益。
二、风险防范措施。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
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以便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风险预警、风险
应对等环节,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三、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1. 代偿方案。
担保公司在担保对象发生违约情况时,可以通过代偿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代偿的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2. 追偿方案。
一旦担保公司进行了代偿,就需要积极采取追偿措施,以尽快收回损失。追偿的方式可以包括诉讼追偿、协商追偿等,需要根据担保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四、实施步骤。
1. 确认担保对象的违约情况,对担保责任进行评估。
2. 制定代偿方案,与担保对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如担保对象无法履行代偿协议,立即启动追偿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4. 在追偿过程中,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担保对象可能采取的各种逃避追偿的手段。
五、总结。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同时要注重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商,以求达成双赢的局面。在实施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
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是一种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设立的金融工具,旨在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担保基金通常通过提供担保或部分风险分担来鼓励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在涉及担保的情况下,有时会采取追偿机制,以确保担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以下是一般性的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的主要方面:
担保责任:
创业担保基金通常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以减轻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包括主要的本金和可能的利息。
风险分担:
担保基金可能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即在企业违约时,基金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而不是全部由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条件:
创业担保基金在提供担保时,通常会规定一些条件。例如,借款企业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或者需要提供特定的担保物品。
追偿程序:
当借款企业违约未能按时还款时,担保基金会启动追偿程序。这可能包括对担保物品的变现、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务等。
追偿比例:
追偿机制通常规定担保基金在发生追偿时承担的比例。例如,担保基金可能决定承担一定百分比的损失,而剩余的部分由金融机构承担。
法律程序:
担保基金在进行追偿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例如通过法院起诉,以确保追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基金回收:
在成功追偿后,担保基金可能会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追偿的金额。这些回收的资金可以用于继续支持其他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监管和报告:
创业担保基金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定期报告其运作状况和追偿情况,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8-1 10:39安徽省财政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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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损失追偿制度
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贷款损失的,扣发当事人月工资的20%和年度奖金,并扣发全年业绩奖励,直至解聘。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挽救的措施不得力,造成贷款损失后,客观上不能作出充分说明理由的(指客户经理)。
(二)贷中审查不尽职,发现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和法律漏洞,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三)主观因素为他人发放贷款,其保证、抵(质)押、利率低于其他贷款人条件的,同时有意虚编借款人信用、资产等情况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
(四)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息的,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未送达催收通知书和送达而未取得回执,致使诉讼时效过期,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五)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六)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民事判决调解的,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致使执行时效过期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七)贷后跟踪不到位,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不了解或借款人避债外逃较长时间(二个月)不了解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八)由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失去法律、诉讼证据的和规定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造成贷款损失50万~8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20%;损失80万以上~120万(含),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40%;损失在120万以上至15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损失超150万元以上的还要扣发班子成员当年工资20%;假如造成贷款损失是审贷委审批的,则由审贷委承担责任。
假如贷款损失是由于客观因素(非上述8款内容)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中的台风、火灾、地震、泥石流、战争等)而造成的,不在处罚之列,且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和损失准备金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