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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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权益,提高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合规经营1.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法注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资金。

二、放贷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审慎决定放贷额度,并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和罚款等相关信息。

三、利率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制定贷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全面、清晰地说明贷款利率,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四、逾期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合法采取追偿措施。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逾期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借款人还款。

五、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借贷活动的资金安全和稳定,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做好资金运营与监管工作,如备案、报备等工作。

六、信息披露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风控情况。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买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经营情况和问题。

八、内部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客户服务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的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内部管理,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及员工。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第三条定义1.罚款:是指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的行为。

2.损失追偿:是指由于企业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章罚款制度第四条罚款的种类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可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级,具体金额由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第五条罚款的适用范围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 4. 其他经企业管理负责人认定需要罚款的行为。

第六条罚款的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审核实;2.相关部门应当在调审核实后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损失;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调查报告,决议是否罚款,并给出具体的罚款金额;4.罚款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违规人员,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的记录;5.违规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七条罚款的用途和管理1.罚款收入应当用于弥补企业经济损失、改善内部管理、嘉奖诚信员工等合法用途;2.罚款收入的使用应当依照企业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3.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企业监督机构报告罚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损失追偿制度第八条损失追偿的范围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借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偷窃、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 4. 有意毁坏企业设施、设备的行为; 5.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其他涉及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追偿和损失管理办法为防范金融风险,减少公司呆、坏账损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一条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

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总经理同意,可召 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 负责人等不少于 4 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董事长为 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追偿额 50 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 案、追偿 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 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 ( 一 ) 风险项目追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主完成, 风险控制部主审 ; ( 二 ) 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信贷业务部门项目经理 A B 角配合。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担保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形式,虽然可以帮助贷款人获得更好的借款条件,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借款人的逾期还款和违约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风险,并确保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置。

二、逾期代偿制度1.逾期判定规则:金融机构应设置明确的逾期判定规则,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定期对贷款进行逾期判定,并将逾期情况记录在贷款档案中。

3.代偿程序: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启动代偿程序。

代偿方式可以包括金融机构直接收回贷款抵押物并进行处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追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追偿制度1.风险评估:在进行逾期追偿之前,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追偿的可能性和成本,并制定相应的追偿策略。

2.追偿流程:金融机构应建立明确的追偿流程,包括申请追偿、立案、成立追偿小组、制定追偿计划、实施追偿等环节,确保追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3.追偿工具: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合适的追偿工具,包括法律诉讼、仲裁、和解、强制执行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手段进行追偿。

1.损失核算: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损失核算机制,及时统计、分析和核算担保业务的逾期损失和追偿成本,为担保业务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损失分摊机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约定借款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分摊责任,确保借款人也要承担逾期代偿和追偿损失的一部分。

3.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减少损失的发生。

这包括对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以及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防止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

五、总结通过建立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同时能够合理分担逾期代偿和追偿的损失,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民众多元化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经营、风险控制和服务规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业务场所要求,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小额贷款、咨询、担保和保险等服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筛选合规经营者,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法规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加强债务追偿和风险预警机制等。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业务权限和责任,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记录,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法规对借款利率和费用收取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乱收费、变相高利贷,应当依法公示贷款费率,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还规定了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法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强化法规的执行力度,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法规在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秉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规范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满足民众的融资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也要密切合作,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代偿追偿管理制度

代偿追偿管理制度

代偿追偿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借款和信用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然而,随之而来的逾期和违约问题也成为了困扰金融机构的重要难题。

为了有效管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代偿追偿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代偿追偿的内涵、目标和原则出发,系统分析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包括流程、流程、具体实施等方面,并为代偿追偿的改进提出建议。

二、代偿追偿的内涵代偿追偿是指金融机构在债务人逾期或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向债权人提供资金代偿或追偿其债权的一种行为。

代偿是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的代位行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追偿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拖欠的款项。

代偿追偿的本质是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代偿追偿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代偿追偿制度的目标是明确金融机构在债务逾期或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代偿的目标是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原则(1)公平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要进行公平对待,遵循公平的代偿追偿制度和程序。

(2)效率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效率原则,通过合理的流程和程序,快速有效地进行代偿追偿,降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合法合规原则:代偿追偿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依法进行代偿追偿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代偿追偿的管理制度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债务逾期或违约情况,制定的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流程,包括代偿追偿的标准、程序、责任和权利等方面。

1. 代偿追偿的标准金融机构应当对代偿追偿进行明确的标准规定,包括逾期时限、违约条件、代偿金额等方面的标准。

例如,对于个人消费类贷款,一般将逾期90天以上的视为逾期,对于企业贷款,则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来确定违约条件。

2. 代偿追偿的流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代偿追偿流程,包括代偿申请、审批、执行等环节。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 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三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四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公司统一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

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

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第五条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年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第六条公司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会计年度终了,公司应办理年度决算。

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 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

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是一种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设立的金融工具,旨在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获得融资。

担保基金通常通过提供担保或部分风险分担来鼓励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

在涉及担保的情况下,有时会采取追偿机制,以确保担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以下是一般性的创业担保基金追偿机制的主要方面:
担保责任:
创业担保基金通常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以减轻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担保责任包括主要的本金和可能的利息。

风险分担:
担保基金可能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即在企业违约时,基金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而不是全部由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条件:
创业担保基金在提供担保时,通常会规定一些条件。

例如,借款企业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或者需要提供特定的担保物品。

追偿程序:
当借款企业违约未能按时还款时,担保基金会启动追偿程序。

这可能包括对担保物品的变现、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务等。

追偿比例:
追偿机制通常规定担保基金在发生追偿时承担的比例。

例如,担保基金可能决定承担一定百分比的损失,而剩余的部分由金融机构承担。

法律程序:
担保基金在进行追偿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例如通过法院起诉,以确保追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基金回收:
在成功追偿后,担保基金可能会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追偿的金额。

这些回收的资金可以用于继续支持其他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监管和报告:
创业担保基金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定期报告其运作状况和追偿情况,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追偿制度

险管理岗)。

(七)贷后跟踪不到位,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不了解或借款人避债外逃较长时间(二个月)不了解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八)由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失去法律、诉讼证据的和规定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造成贷款损失50万~8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20%;损失80万以上~120万(含),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40%;损失在120万以上至15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损失超150万元以上的还要扣发班子成员当年工资20%;假如造成贷款损失是审贷委审批的,则由审贷委承担责任。

假如贷款损失是由于客观因素(非上述8款内容)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中的台风、火灾、地震、泥石流、战争等)而造成的,不在处罚之列,且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和损失准备金来处置。

业务代偿损失处理办法

业务代偿损失处理办法

安徽盛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代偿损失处理办法为有利于公司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化解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我公司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我公司按担保合同(协议)规定偿还后所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

第二条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代偿损失。

1、公司实行风险准备金制。

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 O%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金额的1 0%后,实行差额提取。

2、合理控制担保责任金额。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有资本的10%。

3、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担保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

第三条公司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公司应采取积极手段进行追偿,追偿方案由风险部负责制订并报保审会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企业代偿后3年内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可以被确认为代偿损失:1)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3)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债务;4)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5)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6)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的,风险部应会同保后监管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并撰写代偿损失原因分析报告提交保审会审议认定,由于业务人员失职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贷款损失管理制度

贷款损失管理制度

贷款损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贷款损失管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对公司的贷款损失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特制定贷款损失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贷款业务的部门和员工。

三、贷款损失分类(一)逾期贷款1. 逾期30-90天:属于一般逾期。

2. 逾期90天以上:属于严重逾期。

(二)呆账贷款1. 经过一定程序催收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关注贷款1. 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逾期的贷款。

四、贷款风险评估(一)按照公司的贷款政策,对每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

(二)适当的贷款风险评估标准应当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贷款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五、贷款损失准备(一)对于已经逾期的贷款,应当及时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提取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其比例。

(三)定期审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贷款损失核销(一)经过合理的催收工作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销。

(二)核销程序应当经过审慎审批,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核销后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

七、贷款损失管理责任(一)各贷款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机制。

(二)各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贷款损失管理团队,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预测。

(三)公司领导应当对贷款损失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执行。

八、贷款损失管理信息化(一)建立贷款损失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对损失情况的及时监控和统计。

(二)建立完善的贷款损失数据库,以便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

(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贷款损失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九、贷款损失管理培训(一)定期开展贷款损失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贷款风险识别和损失控制能力。

(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风险评估、催收技巧、损失预测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商业银行小额补偿实施细则(最新版)

商业银行小额补偿实施细则(最新版)

商业银行小额补偿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投诉处理效率,前移投诉处理关口,防止投诉矛盾升级,避免因投诉处理不当而引发相关风险,根据总行《小额补偿管理办法(2015年版)》,结合S分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补偿,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产品销售、业务操作和服务交付过程中,针对单个客户在投诉中提出的合理经济补偿诉求,按照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对客户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小额补偿工作应坚持“充分授权、注重实效、科学评估、高效快捷”的原则。

(一)充分授权。

为确保小额补偿起到快速处理客户投诉、降低投诉处理成本、维护我行声誉和形象的作用,省行充分授权给二级分行小额补偿审批权,二级分行也应对辖内营业机构进行充分授权。

(二)注重实效。

是否使用小额补偿,应主要取决于使用小额补偿是否有利于迅速解决相关客户投诉问题,化解投诉纠纷矛盾,维护我行声誉和形象。

(三)科学评估。

应以客观事实为判断依据,审慎评估小额补偿的合理性,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客户诉求不应进行补偿。

(四)高效快捷。

在小额补偿操作过程中应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答、高效审批、妥善处理。

第四条小额补偿的适用范围(一)因我行业务系统(含自助机具)故障或者员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差错、失误等原因造成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投诉事件,适用小额补偿;(二)我行与客户均存在一定过错的投诉事件,适用小额补偿,补偿金额应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合理协商确定;(三)对相关责任不能准确或清晰认定,但客户诉求真实合理,且用补偿形式可以解决争议的,可以适用小额补偿;(四)经省行研究决定,确有必要给予补偿的其他投诉事件,可以适用小额补偿;(五)客户群体性索赔或可能引发连锁索赔的诉求,不适用小额补偿。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S分行辖属各级机构。

第二章额度与审批权限第六条小额补偿额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或等值外币。

第七条建立分层审批机制。

补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下的,由一级支行行长审批;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10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由二级分行行长审批;补偿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或等值外币的,由省行相关部门审批。

公司追偿管理制度

公司追偿管理制度

公司追偿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客户拖欠或违约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流程和资金回笼,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追偿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追偿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帮助公司有效应对客户拖欠和违约问题,还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和损失,增强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竞争力。

下面将从客户追款流程、追款管理团队、追款管理流程和追款管理目标四个方面对公司追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规划。

二、客户追款流程公司客户追款流程分为预防、处理和追讨三个阶段。

在客户签订合同前,公司应通过对客户资质的严格筛选和评估,确保客户的信用状况良好;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付款条件告知客户,并将账期的相关信息写入合同,明确客户付款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付款的罚金条款。

在客户出现拖欠情况时,公司应首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了解拖欠原因,并催促客户尽快结清欠款。

如果客户无故拖欠,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三、追款管理团队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追款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追款管理团队负责制定追款计划、催收方案和执行追款工作,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及时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公司追款管理团队还应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追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追款管理流程公司的追款管理流程应包括预防、处理和追讨三个环节。

在预防环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确定付款条件和账期。

在处理环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追款计划,包括追款目标、追款时间表和追款方法,确保追款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追讨环节,公司可采取电话催款、书面催款和法律追讨等方式,加大对拖欠客户的追款力度,直至追回欠款。

五、追款管理目标公司的追款管理目标应包括客户信用风险控制、资金回笼率提高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三个方面。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化解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化解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化解第1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2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3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处置抵质(押)资产。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

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

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五)依法诉讼。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六)办理呆账核销。

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4条操作风险的化解。

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本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本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本追偿处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偿后的追偿处置工作,维护法律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偿后对相关方进行追偿处置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第三条追偿处置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追偿处置工作由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追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追偿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追偿处置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五条追偿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追偿处置工作的评估与监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追偿申请第六条若债权人需要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应当向追偿机构提交追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追偿申请书;(二)被代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四)代偿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七条追偿机构收到追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追偿机构受理追偿申请后,应当向债权人发放追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债权人申请的进展和后续工作。

第三章追偿调查第九条追偿机构应当对追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被代偿人的财产状况;(二)被代偿人的债务情况;(三)被代偿人的支付能力状况;(四)追偿申请的真实性。

第十条追偿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委托调查前应当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追偿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追偿计划,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追偿执行第十二条追偿机构获得批准后,应当按照追偿计划进行追偿执行。

第十三条追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被代偿人的财产;(二)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变卖被代偿人的财产;(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其他合法的追偿方式。

第十四条在追偿执行过程中,追偿机构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追偿结果第十五条追偿机构应当及时将追偿结果告知债权人,并提供相应的追偿凭证。

团队追偿管理制度

团队追偿管理制度

团队追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团队对外追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追偿进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追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追偿、诉讼追偿等。

第三条追偿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合理有效、积极稳妥、整体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追偿管理机制,营造追偿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公司应强化团队协作,形成追偿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追偿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二章追偿流程第六条追偿工作应由公司成立专门的追偿管理团队负责,完善追偿工作流程。

第七条追偿流程包括追偿立项、追偿调查、追偿方案制定、追偿执行等环节。

第八条追偿立项应由公司领导层审批,明确追偿目标、追偿范围、追偿流程、追偿责任人等内容。

第九条追偿调查应由专业调查团队进行,全面梳理案件相关事实、证据,为后续追偿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条追偿方案制定应综合考虑案件特点、法律规定、对方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追偿方案。

第十一条追偿执行应采取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诉讼等,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追偿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有追偿责任,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主动履行追偿义务。

第十三条追偿管理团队应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追偿责任,制定合理追偿目标,推动追偿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追偿责任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追偿流程和工作要求,积极参与追偿工作,认真履行追偿责任。

第十五条追偿责任人应及时向追偿管理团队报告追偿进展情况,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追偿效果评估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追偿效果评估机制,对追偿工作的整体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追偿效果评估应综合考察追偿工作的整体进展、追偿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追偿成本及效益等因素。

第十八条追偿效果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或部门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追偿效果评估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提出合理建议,为追偿工作的优化提供参考。

第五章追偿风险防控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追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识别、评估和管理追偿风险。

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

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

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理赔追偿工作。

理赔追偿工作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我们的目标是在保证客户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

在实施理赔追偿工作时,我们将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追偿工作,合法合规地维护公司的权益。

2. 公平公正,对理赔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处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高效快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理赔追偿工作的效率,减少公司的损失。

4. 诚实守信,在理赔追偿工作中,公司及员工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的声誉。

三、实施步骤。

1. 立案登记,对于客户提出的理赔申请,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建立理赔案件档案,确保理赔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调查核实,对于理赔案件,公司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

3. 理赔审核,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理赔案件,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理赔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4. 追偿工作,对于公司已经理赔的案件中,确有追偿可能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追偿工作,争取尽快收回损失。

5. 结案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理赔案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结案归档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审计。

四、风险防控。

在实施理赔追偿工作的过程中,公司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强风险评估,在开展理赔追偿工作前,公司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理赔追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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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损失追偿制度
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贷款损失的,扣发当事人月工资的20%和年度奖金,并扣发全年业绩奖励,直至解聘。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挽救的措施不得力,造成贷款损失后,客观上不能作出充分说明理由的(指客户经理)。

(二)贷中审查不尽职,发现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和法律漏洞,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三)主观因素为他人发放贷款,其保证、抵(质)押、利率低于其他贷款人条件的,同时有意虚编借款人信用、资产等情况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

(四)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息的,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未送达催收通知书和送达而未取得回执,致使诉讼时效过期,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五)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六)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民事判决调解的,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致使执行时效过期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风险管理岗)。

(七)贷后跟踪不到位,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不了解或借款人避债外逃较长时间(二个月)不了解的,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指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岗)。

(八)由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失去法律、诉讼证据的和规定的,造成贷款损失的(指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造成贷款损失50万~8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20%;损失80万以上~120万(含),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40%;损失在120万以上至150万,扣除经营班子年度奖金;损失超150万元以上的还要扣发班子成员当年工资20%;假如造成贷款损失是审贷委审批的,则由审贷委承担责任。

假如贷款损失是由于客观因素(非上述8款内容)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中的台风、火灾、地震、泥石流、战争等)而造成的,不在处罚之列,且以按规定提取风险金和损失准备金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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