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
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
综 上,民 法 内 部 各 组 成 部 分 各 有 特 色,相 应 地,我国学者所说的“民法现代化”,是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话语背景之下,是要提供适合现代市 场需要的一般规则,因而,其重点是在财产法方面, 尤其是合同法方面。本文聚焦于合同法。
(三)国际观察 合同法的现代化,并非中国法学的独特问题, 而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先就此问题 的国际状况作基本的考察。 1. 合同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层面私法的统一化 运动有紧密的联系 与古代社会相比,近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 点在于经济活动越发突破地域的限制而呈现国际 化乃至全球化。具体表现在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 技术等基本生产要素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越来 越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 更是加剧了经济活动的国际合作程度。工商业需要
④ 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台北自版 1991 年版,第 111 页以下。 ⑤ See M. Reimann and R.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4. ⑥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Gutachten und Vorschläge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3 vols, 1981–83). 日本学者的相 关研究,见[日]下森定、Peter Schlechtriem 等: 『西ドイツ債務法改正鑑定意見の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8 年版。 ⑦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ed), Abschlussbericht der Kommission zur Ü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 (1992).
民商法研究生必读书目150本
民商法研究生必读书目(一)国内书目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佟柔主编:《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3、江平、张佩霖主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佩霖主编:《中国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李仁玉主编:《民法学总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
13、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5、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8、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9、梁慧星:《民法总论》( 第二版)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 年3 版。
20、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3、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4、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5、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上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上引言陈某受雇于包工头蒋某为吕某建房,在该房一层建好时,因吊装楼板需要,蒋某与吊车主王某约定:由王某用吊车吊装20块楼板,一次性给付其报酬,具体吊装事项由王某负责。
王某在吊装过程中,吊运的楼板碰到正在施工的陈某,致陈某从楼板上摔下,经诊断其伤情为小腿部骨折。
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王某赔偿其损失7000元。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让陈某选择蒋某、王某中的一个主张权利,陈某选择了蒋某,法院遂判决蒋某赔偿陈某损失7000元。
在履行法院判决后,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支付的7000元,因为蒋某在对王某的选任过程中有过错,故法院支持判令王某赔偿蒋某6000元。
在第一件案件的审理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蒋某是受害人陈某的雇主,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王某是陈某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陈某可以以雇员身份,要求雇主承担其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要求蒋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并不是陈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人。
如果陈某选择以蒋某为被告,则不能再起诉王某,否则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伤害的,其既可以要求蒋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而王某是陈某的直接侵权人,所以如果蒋某的赔偿不足以补偿陈某的损失,陈某还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为了审理方便,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根据被告过错的大小,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两个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的诉求不同,诉因各不相同,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同时以蒋某、王某为被告,法院不可以让原告选择要求由谁来赔偿,如原告不选择,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结果,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
该案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均非无可非议,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本案中,陈某以蒋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否恰当?本案案由是否恰当?本案应如何准确定性?涉及该债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制度修订前司法实践如何进行变通适用?由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均有赖于对不真正连带理论的探讨和引鉴,因此本文试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就其变通适用与未来展望提出个人看法与建议。
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P P P项目建设方案高速公路工程PPP模式实施方案目录一、项目概况 ........................................................ - 3 -一项目名称 ..................................................... - 3 -二基本情况 ..................................................... - 3 -三项目建设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标准表 ............................. - 6 -四项目进展情况 ................................................. - 7 -二、项目运作方式 .................................................... - 7 -一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 7 -二本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 - 9 -三项目运作方式 ................................................. - 9 -四 PPP模式特许经营期设臵 ...................................... - 10 -五建设管理内容分解 ............................................ - 10 -六项目回报机制 ................................................ - 10 -三、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一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二项目管理公司 ................................................ - 10 -三项目公司的组建 .............................................. - 11 -四、交易结构 ....................................................... - 11 -五、采购方式 ....................................................... - 12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 .............................................. - 12 -二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 - 13 -三投标保证金 .................................................. - 13 -四项目招标标的控制价及否决指标 ............................ - 14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 15 -六评标办法及标准 .............................................. - 16 -七中标侯选人推荐 .............................................. - 16 -八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 - 17 -六、项目投资及支出测算 ............................................. - 18 -一项目基本投资估算 ............................................ - 18 -二 PPP模式项目估算投资 ........................................ - 18 -三特许经营收益分年测算 ........................................ - 19 -四项目公司当年可用于还贷金额分年测算 .......................... - 24 -五可行性缺口分年测算政府支出责任 .......................... - 24 -六缺口补贴差 .................................................. - 26 -七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 - 27 -七、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 28 -八、项目合同体系 ................................................... - 28 -一特许经营协议关键条款 ........................................ - 29 -二合资合同关键条款 ............................................ - 32 -九、项目的监管体系 ................................................. - 33 -一履约监管 .................................................... - 33 -二行政监管 .................................................... - 33 -三公众监管 .................................................... - 33 -十、项目进度计划 ................................................... - 33 - 十一、项目推进责任分解 ............................................. - 34 - 附件: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可行性缺口补贴计算表 .................... - 34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二基本情况1、项目背景简介xx市、yy市均为zz省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项目起于xx市大安区北环路中段的大塘山,经贡井区、自流井区、沿滩区、富顺县后进入yy境内,经江阳区止于yy火电厂赵坝码头,项目所经区县工业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良好的发展环境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项目区域内现状公路交通网络主要由成渝高速公路、内宜高速公路、成自泸高速公路、乐自隆高速及原S305现G348、S206、S307现G247线等构成;但从整体路网看,区域内路网布局仍不合理,现状xx通往yy的普通公路仅原S207线,路网结构功能单一;此外,xx无大件公路的历史始终制约着地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公路无法不能满足大件物品的运输要求;xx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大型发电设备、大型冶金、化工设备、机车车辆、工程机械、石油钻井成套设备、现代化空中交通管制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等产品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化装备的生产制造能力,在国内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xx的重大装备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区附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区域:北环路中段唐家山东方锅炉、华西能源、硬质合金、zz玻璃、贡井工业园区长征机床、舒坪工业园区久大盐业、昊华西南化工、板仓工业园区、富顺晨光工业园区;但由于xx受不靠大江大河,无大件码头、也无大件公路等外围条件的限制,一些本地大件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已迁到市外或省外,一些省外的大件生产企业也不愿落户xx;无大件运输通道的现实成为xx装备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全省重大装备制造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yy港作为zz省内最大的内河港口之一,是zz港口南向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通江达海的桥头堡,目前,长江航道已具有Ⅲ级通航能力,能实现枯水期1000吨船舶昼夜通航;因此,结合zz省大件运输通道备选方案,根据xx、yy两市公路和水运港口资源及发展规划,考虑两市经贸往来、产业布局及经济互补良性发展,修建一条xx至yy的大件公路是十分必要的; xx至yy大件公路建成后,将目前4个小时的行车时间,减至2个小时,将节省时间成本达%;此外,修建大件运输通道,利用长江水运廉价优势,将极大的改善xx市的工业投资环境,更好地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打通工业原料、产品特别是大宗物品的便捷运输通道,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将成为xx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同时项目建设有利于增强川南城市间的合作,促进川南经济一体化进程;xx市工业园区位臵图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升路网结构功能,加快构建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的建设步伐满足xx地区大件物品通江达海,促进xx装备制造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川南一体化,共融成渝经济区的需要改善沿线交通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开放南向水运通道,打通出川大通道的需要服务于zz省大件运输通道整体规划的需要。
国基面上项目子课题 合同6篇
国基面上项目子课题合同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国基面上项目子课题合同甲方(委托人):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邮箱:_______乙方(承诺人):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邮箱: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国基面上项目子课题的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执行国基面上项目子课题,双方共同致力于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推动科研成果的产生和应用,共同促进学术研究的进步。
二、合同范围1. 甲方向乙方提供课题研究所需的资金支持、实验设备和技术支持等。
2. 乙方负责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成果。
3.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求变化,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研究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作分配及责任1. 甲方责任:提供所需资金支持、设备和技术支持,协助解决研究过程中的问题。
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完成研究任务。
2. 乙方责任:负责独立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和成果。
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支付及结算方式1.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支持,款项支付方式:________。
2. 乙方应按时结算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相关支出明细和发票等资料。
六、研究成果权益1. 乙方研究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在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等方面的署名权。
2. 如乙方研究成果达到商业化或产值化的标准,应与甲方协商确定权益分配方案。
七、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互相保密,不得泄露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内容。
八、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分歧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减免判例研究
一、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减免理论依据二、判例研究之受让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案例索引(二)小结三、判例研究之出让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案例索引(二)小结四、结语由于土地出让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属性,故针对该类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在判定违约责任承担时要充分考虑该类合同涉及的公共利益,违约金应具备的损失填补与惩罚功能,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形、程度,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给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减免理论依据基于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土地出让合同系由土地使用者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的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土地并缴纳出让金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其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合同主体中出让方必然属于行政主体,合同内容体现了出让方有权就受让方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则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质上土地出让合同体现了国家依职权配置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性特征。
同时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又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性。
因此一直以来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都存在较大争议,但是违约责任的减免仅存在于民事合同领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调整原则(原《合同法114条》)。
实践中关于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的调整也多数以该法律规定为依据,但是针对主张主体的不同,却有着不尽相同的后果。
国判例研究之受让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案例索引案例1、西安市国土局与晟森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因受让方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西安市国土局起诉要求晟森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优选12篇)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篇1《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
主要有以下几项: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
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
法典化的合同法:新进展、新问题及新对策
2021 年第 6 期
法治研究
法典化的合同法:新进展、新问题及 新对策
韩世远 **
摘 要:中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有别于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做法;引入“准合同” 概念,以便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安置在“合同编”;在保持违约责任国际化的同时,充实相关具 体规则。经由法典化,中国合同法增加了诸多新规定,既是发展的里程碑,又带来了若干新问题:一 般债法规则的识别、适用、参照适用及类推适用,情事变更的类型补充及效果补充,以及定期继续 性合同的提前解除等,它们或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构造及裁判适用,或涉及法律漏洞的填 补。面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借《民法典》施行的东风,在实践中继续促进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而 中国多元的法之“混合继受”,日后必然要求与之相应的学说的“整合解释”,民法学者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一般债法规则 情事变更 继续性合同 准合同
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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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型中 则合国 的同民 适风法 用险典 问负中 题担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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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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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型中 则合国 的同民 完风法 善险典 建负中 议担典
风险负担规则包括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的损失、损坏、灭 失等风险
风险负担规则规定 了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还规 定了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的风险如何转 移
题的负合典中
第 四
适担同中国 章
用规风典民
问则险型法
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 的关系
风险负担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由 谁承担损失的问题
范围
定的负合典中
第 三具担同中国 章体规风典民规则险型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转移时间:交付时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方式:交付方式不同,风险转移方式也不同 风险转移责任:卖方负责交付前的风险,买方负责交付后的风险 风险转移例外: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时间可能提前或延后
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承揽合同定义: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风险负担原则:风险由承揽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技术、设计、施工等风险 风险转移: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移给承揽人 风险承担:承揽人承担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风险责任:承揽人承担风险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叁
民法重述|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
民法重述|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四讲|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本文共6898字,15分钟阅读时间在前三讲中我们考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第四讲要探讨的则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法上是如何建构的,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所涉不同法律条文的规范目的、适用关系如何。
壹、我国实证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建构(一)我国实证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日本学者円谷峻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民事责任体系上得到说明,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仅系总括不同种类法律上救济方法之便宜的“标题”,无法在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中得出一个具备统一要件与效果之规范。
(为方便阅读,参考文献统一列于每讲之后)円谷峻教授的见解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特征,那就是不同缔约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职是之故,立法以及学说往往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具体展开。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化方法,我国学者大体提出了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及第43条(《民法典》第500条及第501条)对缔约过失行为的示例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种分类方式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第二种方案虽同样是以缔约过失行为为类型化线索,但并不局限于《合同法》第42条及第43条对缔约过失行为的例举,还包括了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擅自撤销要约、中断缔约以及合同无效时的缔约等诸多类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中国科学院合作研究合同(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中国科学院合作研究合同(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作研究内容1.1 研究项目名称1.2 研究项目目标1.3 研究项目期限1.4 研究项目阶段划分2. 合作各方职责2.1 中国科学院的职责2.2 合作方的职责2.3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 合作研究经费3.1 经费来源3.2 经费使用范围3.3 经费报销流程3.4 经费结算方式4. 成果归属与分享4.1 成果定义4.2 成果归属4.3 成果分享方式4.4 成果保密与保护5. 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定义5.2 知识产权归属5.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4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6. 合作沟通与协调6.1 合作沟通方式6.2 定期协调会议6.3 项目进展报告6.4 问题解决机制7. 违约责任7.1 违约定义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赔偿方式7.4 违约解决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终止条件8.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选择9.3 仲裁结果执行9.4 法律适用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0.4 保密泄露责任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合同签订地11.2 法律适用11.3 争议解决方式11.4 仲裁或诉讼地点12. 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2 合同的副本12.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4 合同解除的条件13. 合同附件13.1 研究项目计划书13.2 经费预算表13.3 研究成果分享方案13.4 知识产权清单14. 签署页14.1 合作方名称14.2 中国科学院代表14.3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研究内容1.1 研究项目名称:量子计算技术在材料科学中的应用研究1.2 研究项目目标:通过量子计算技术,探索新型材料的设计与性能预测,以推动材料科学的发展。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第1篇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3.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处理》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争议解决与案例分析》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研究——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7.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分析》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与案例分析》9. 《公司法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与案例分析》10.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1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策略与案例分析》1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13. 《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4.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5. 《合同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1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8. 《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9. 《行政诉讼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20. 《刑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判决分析》以下是对上述案例名称的简要概述,以供参考:1. 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策略。
2. 以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刑罚适用。
3. 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4. 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5. 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方法与技巧。
7. 分析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
8.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崔建远:《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2011年12月8日讲座稿)
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2-4-16内容提要:2011年12月8日晚六点半,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名家讲坛”第五讲在北京理工大学七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邀请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学位分委员秘书、硕士生导师李昊副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周友军副教授到场评议。
讲座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孟强讲师主持。
我院民商法研究所的赵秀梅副教授、孙天全副教授、余航老师等多位老师也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崔建远教授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主要从六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第一,合同未生效。
首先,崔建远教授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对合同未生效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并从合同未生效的中间状态、过渡的形式、继续发展的变化,详细分析和讲解了以下几种情形:(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的场合,以及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的场合,均属此类合同;(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就转化为合同生效状态,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并进入履行的过程;(3)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言词已经变更了原合同的生效条件,且变更后的合同已经生效的场合,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始期或停止条件,在始期尚未届至、停止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认可,此时则宜认定该合同已经变更,去除了始期或停止条件;(4)对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而彻底地失去效力;(5)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持续存在无效的原因,就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6)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中国合同法CISG
中国合同法与 CISG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2-3-22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拟?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假设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围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拟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那么。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立,自1980 年以来,相继公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公布了?民法通那么?,作为民事法的根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参加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拟分析的是公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 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历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兴旺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历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那么,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中国可研合同范本
中国可研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名称:______二、研究开发内容:______三、研究开发期限:______四、研究开发地点:______五、研究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1.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支付研究开发费用的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2)研究开发工作进度达到______时,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3)研究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六、研究成果的权属:1. 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对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成果享有署名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研究成果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
七、保密条款:1. 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八、验收与交付:1. 乙方应当按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将研究成果交付给甲方。
2. 甲方应当对乙方交付的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3. 甲方对研究成果的验收,不免除乙方对研究成果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九、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法律的学习和所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
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针对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
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踏实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
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详述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勒图韦县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评审会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型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关键问题挑剔、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或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研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
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继承法我给他定出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太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结构性问题,集成民商法得心应手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到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
这个同学是极其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
所以,可以选择选择民法第二册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时,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
而雷西县民法逻辑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重要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
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
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领域,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考题。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讲授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
PICC与中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问题上的比较
PICC与中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问题上的比较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为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创。
该理论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也应该包含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故意或疏忽的牺牲品。
故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时的,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此项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i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部分地吸纳了这一思想,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则专门作出一般规定(第42条、第43条),至此,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学说继受的成果,正式被立法全面采用。
此处我们重点研究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这一规则显然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PICC)。
其中规定:ARTICLE 2.1.15 (Negotiations in bad faith)(1) A party is free to negotiate and is not liable for failure to reach an agreement.(2) However, a party who negotiates or breaks off negotiations in bad faith is liable for the losses caused to the other party.(3) It is bad faith, in particular, for a party to enter into or continue negotiations when intending not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th the other party.ii即:第2.1.15条(恶意谈判)(1)当事人可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2)但是,一方当事人如果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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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1-5浏览次数:952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中国合同责任制度。
中国合同责任理论结构,包括合同责任的概念、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的构成,以及合同责任方式及其具体运用等;中国合同责任的制度结构,是指具体的责任制度,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先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
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规定,结合实际,上篇重点研究中国合同责任的理论结构,下篇分析各种合同责任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合同责任制度。
也正是如此。
全面研究中国合同责任的种类、内容、形式、构成,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笔者立足于合同法的立法和合同法的具体实践,阐释对上述内容的基本观点。
上篇中国合同责任概述一、关于中国合同责任的范围(一)关于中国合同责任范围的不同意见在一般的理解上,合同责任就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其他合同责任制度,或者说其他涉及到合同的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
这种意见完整的反映,就是《民法通则》第6章的规定。
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将中国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两种,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所持的这种意见的不适当之处,早已被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所证明。
问题的焦点,就是民事责任除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外,还有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只规定两种民事责任,实际上是挂一漏万。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不再作过多的议论。
除此之外,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民法通则》在规定合同责任中,将合同责任仅仅规定为违约责任,也是不完整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违约责任仅仅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合同债权的效力",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违约的补救"问题。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 996年版,第1页)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中,都在债法中规定"债的效力",完整规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即债权的效力,其中债权的对内效力,就包括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参见《日本民法典》债编第一章第二节"债权的效力".《台湾民法》债编第三节"债之效力".以及其他民法典相关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合同法将当事人违约的法律后果称之为对违约的救济或者对违约的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依约履行、撤销合同、设置禁令等。
(参见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以下)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采用我国的习惯。
将其称之为"违反债务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第25章。
)将合同责任限定在违约责任之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不同。
在我国合同法研究中,对于合同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不仅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包括无效合同。
因为无效合同已经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凡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
(参见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3l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在中国,《民法通则》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是将这两种概念严格加以区分的,作为民事行为的典型形式的合同,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业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因此,无效合同在性质上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所应有的拘束力,而是一个独立的范畴。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
)这些不同意见的产生,是由于对合同概念的界定标准认识不同。
以狭义概念作为标准,按照后一种意见界定合同概念,并无不当,就应当限定为生效的合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如果按照广义的标准界定合同概念,那么,将合同概念仅仅限定在有效合同上,就不是适当的。
按照广义的理解,合同概念不仅应当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当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合同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约阶段。
这就是将有效合同作为合同概念的基干,向前延伸,将合同无效和合同缔结舶先契约阶段概括进去;向后延伸,将后契约阶段也视为广义的合同概念,也作为合同的范围。
这样,广义的合同概念就是非常宽泛的概念,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都包括在内。
对合同概念作这样的理解,是有法律根据的。
《合同法》就是按照这样的理论基础编制的,其总则部分从第二章开始至第七章,将上述内容规定得清清楚楚,尤其是在缔约、生效和后契约义务的履行上,都作了规定。
如果不是将合同概念作广义的理解,而是作狭义的理解,那么,合同法岂不是只能规定合同生效之后到合同居行完毕为止吗?如果将合同法这样规定,还能叫做《合同法》吗?(二)中国合同责任的完整内容以上述对合同概念的广义理解为基础,我们再来研究合同责任的概念,就会发现,将合同责任仅仅限定在违约责任之中,是不正确的。
违约责任仅仅是建立在狭义合同概念的基础之上,解决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包括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和合同履行之后的,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其中包括先契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契约责任。
按照这样的认识基础,合同责任应当包括以下6种具体形式。
1.实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责任的基干,是合同责任的基本形式,是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这种合同责任,《合同法》在第七章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应当明确的是,实际违约责任是广义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具体形式,违约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加害给付三种责任形式。
这三种合同责任都是违约责任,但是,在其内容上各不相同,应当分别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2.预期违约责任这种合同责任,是在《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
该条的内容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称作先期违约,原是英美法合同法的制度,与大陆法的拒绝履行很相似,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1999年版。
第499页。
)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对默示毁约有所规定,但不包括明示违约,因此,其内容与真正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差较大。
《合同法》第108条完整地规定了预期违约中的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制度,并且给预期违约做出了确切的界定,是一个很成功的立法例。
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的形式,应当在中国合同责任中有它自己应有的地位。
3.加害给付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责任,但是又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债务人所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加害给付责任。
它是违约责任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对此,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稿,都作了规定。
"专家建议稿"第145条的内容是:"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四次审议稿第l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这些内容,规定的都是加害给付责任。
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加害给付的内容予以删除。
据此。
有人认为中国《合同法》不承认加害给付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理由是:第一,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中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尽管《合同法》中对此没有加以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为民法所确认,即使不加以规定,它也是包括在违约责任之中的。
第二,《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文规定的是责任竞合,但是在该条文中所包含的,主要就是加害给付责任,因为在合同领域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加害给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所以,可以确认,《合同法》在实际上是确认加害给付责任的。
加害给付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具体类型。
4.合同无效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是规定在"无效民事行为"之中,而不是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是从民事行为无效的角度规定的。
将合同概念向前延伸,必须将合同责任的概念向前延伸,合同无效责任也就必须应当作为合同责任的具体形式加以研究。
合同无效责任是合同责任向前延伸的第一个阶段,从合同生效开始,延伸到合同成立为止。
在这一期间发生的合同责任,是合同无效责任,即由于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民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将合同责任从合同无效责任再向前延伸,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是以前的三部分合同法都没有规定的合同责任形式。
在《合同法》中,也仅仅是规定了后契约义务,并没有对后契约责任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在该条条文之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条款。
这是不应当有的疏漏。
但是,不应当据此得出我国合同责任不包括后契约责任的结论。
其理由是:第一,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也应当理解后契约义务的不履行,就必然发生后契约责任。
第二,《合同法》将后契约义务规定在第六章,在接下来的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理解可以对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