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1 / 1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唐政函[2014]183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唐政函〔2014〕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精神,本着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积极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权利公开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将涉及13个部门单位的37项与项目审批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向城区放权是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周密。
大连开展土地价款欠缴清理工作
土地市场出让秩序 ,提升 了政府公信力 。剩余 2 7 亿元因政
府 原 因造成 的欠 款 ,相关 部 门正 积极 推 进 这 些 项 目相 关 手
锦
1 0 项国 土 资 源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城 区
续 的 办 理 ,欠 款 问题 也将 逐 步 解 决 。 ( 大连 市局 )
全省 向城区放权 工作会议召开后 ,锦州市 国土资源局
实使 放 权 成 为推 进 城 区经 济 发展 的 “ 加 速器 ” 。 ( 杨典 )
理 。三是严格控制规划指标 ,提高工业项 目用地率 。入 区
项 目要 以 “ 集 中 ”促 “ 节 约” ,实 现 “ 产 业 聚 集 、布局 集
中 、用地集约”,强化土地 的投资强度 和产 效能 ,提高
扦发和再利用 ,现已南皇姑区土地管理所联合规划和 国土
资 源 局 皇姑 分 局 执法 大 队着 手 解 决历 史 遗 留问题 。 区政 府 征 收 部 门 已进 入 低 效 用地 西 窑 建设 市 场 地 上 附着 物 和 村 民
协议补偿阶段 。上述T作 的完成 ,为下一步低效用地专项
规 划 实施 方 案 的顺 利 推 进 奠定 了坚 实 的基 础 。 ( 杨 秀兰 )
业平均投资强度一倍。二是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对人
区项 目进 行 合 理 安 排 厂 房 规 模 。园 区 以 建 造 多 层 厂 房 为 主 ,所 有 入 区 项 目没 有 单 独 选 址 用 地 ,采 取 园 区 统 一 管
进 。在放权 的同时 ,制定 了加强各项下放管理权限的配套 措施 ,真正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 、提高效率紧密结合 ,切
迅 速 行 动 ,召开 专 门 会议 部 署 落 实 ,在 对 各 区 进行 深 入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做 好 与 市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对 接 f 作 ,有 效 保 障 了放 权工 作 的 顺利 进 行 。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沈建发[2014]15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沈建发〔2014〕15号)近年来,各区县(市)、各部门及各市场主体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重招标轻管理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招标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工程实施,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报价。
施工项目应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且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健全招标文件内部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开标等组织和协助工作。
严禁出让代理资格和超越许可范围承担代理业务,严禁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泄密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
加强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网上投标报名,开标前认证、中标后锁定以及中标后履责情况等内容的检查管理。
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转包分包、资源配置不满足工程需求以及项目负责人中标后擅自更换、施工期间擅离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任铁红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任铁红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史越洋金明月【审理法官】张宇声史越洋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任铁红;刘玉敏;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任铁红刘玉敏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任铁红刘玉敏【当事人-公司】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孟令韬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孟令韬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言孟令韬【代理律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任铁红;刘玉敏【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辽中区自然资源分局作出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有法定职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辽中区自然资源分局作出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有法定职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2008年9月11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
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四)重心下移的原则。
着眼于增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于忠【当事人-公司】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阳姚迎新【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忠【被告】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提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故本案中上诉人于忠申请公开的涉及话剧院街生活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均非被上诉人保定市住建局制作,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围内,亦无证据显示其当时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申请信息的行政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徐政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三次创业”的决策部署,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了向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各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1.将办理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机构代码权限下放到徐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
(徐州质监局)2.除对技术、安全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个别产品外,一般性的产品标准备案权限下放到徐州质监局开发区分局。
(徐州质监局)3. 将开发区范围内消防审查权限下放到开发区消防大队。
(市消防支队)4.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开发区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5.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开发区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6.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开发区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7.在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设立施工图审理窗口,承担区内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8.在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设立公章备案办理窗口,为区内企业办理公章备案业务。
(市公安局)9.开发区范围内小区绿化验收审批由开发区负责。
(市市政园林局)10.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违规预售的检查处理由开发区负责。
(市房管局)11.开发区范围内500万元以上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审批由开发区负责。
(市房管局)二、有关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对于下放的管理权限,要科学有序、及时迅速下放,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服务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廊政办[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9日关于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市场监管清单、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全面建立“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监管职责制约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实现廊坊“绿色、高端、率先、和谐”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实施范围(一)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四)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或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doc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文号:成府函〔2015〕152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5-12-08生效时间:2015-12-08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五城区管项目范围。
1.除市管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立机制,规范流程(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
五城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的要求开展报建审批工作,实现市区两级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确保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高效运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文号:成府函〔〕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高度米以上(含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道路红线米以上(不含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米以下(含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五城区管项目范围。
.除市管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立机制,规范流程(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
五城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号)的要求开展报建审批工作,实现市区两级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确保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高效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扩大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落实“县域突破”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要以这次放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意识,真正把“扩权”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断激发活力,促进县域经济由“快走”变“快跑”,促进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建立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规范。
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
要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对原有的和下放的权力项目进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
县(市)扩权后行政审批工作量增加,但决不能因扩权而增加机构和人员。
要坚决杜绝收费养人的问题。
对以审批和收费方式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省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
市州要用好扩大的权限,加快本地区的发展。
同时,在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推进县域发展工作中,各市州仍然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
各市州要参照省对县(市)放权的原则和办法向县(市)放权,以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的能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大政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大政发[2013]5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 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 [2013] 9号),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投资审批事项28项。
其中,取消投资审批事项13项,下放投资审批事项3项,调整投资审批事项12项。
现就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投资审批事项《决定》取消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等13项项目核准事项,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备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1.《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政发 [2008] 5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大连目录》)范围内,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拥有的项目核准权限,中山区、西岗区和沙河口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同等核准权限。
2.企业在甘井子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城建项目,下放甘井子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大连目录》范围内应由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10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
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并政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发[2002]38号2002年12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率先发展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发[2002]32号),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能力,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按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
经2002年12月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决定对涉及47个部门的435项事权,除已取消43项及另有56项需请示上级外,共计228项行政管理事权(占实际要求下放事权总数的58.1%)下放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各县(市、区)。
其中:授予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13项(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授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审核、管理权115项。
现就做好下放事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工作,是实现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
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的落实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实行领导责任制。
今年年底前各项事权下放全部移交到位,明年1月份正式开始运行。
要认真做好各项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积极为基层出谋划策、提供一流服务,主动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宜府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9号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委发〔202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放三江新区、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事项和方式按照“除中省明确要求必须市级审批事项外全部下放”的原则,对全市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28个行政权力事项,采取直接下放、委托(或授权)下放、多级联审等方式向中心城区赋权。
其中:12个行政权力事项直接下放,7个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或授权)下放,9个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多级联审(见附件)。
二、做好事项下放和承接(一)市级相关部门的下放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下放承接配套制度及实施细则,确保相应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规范运行。
要按照“简化流程、高效便捷、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承接部门规范制定下放事项的审批操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市级权限下放事项、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接受公众监督。
(二)中心城区政府的承接职责。
三江新区、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要统筹做好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明确下放事项的区级承接主体,优化完善承接落实的具体方案。
区级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对应部门沟通、联系,规范操作流程,编制完善办事指南,依法公开信息,确保工作不断档。
凌云鹏、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凌云鹏、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辽10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洪侠印明大刘大钧【审理法官】丁洪侠印明大刘大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凌云鹏;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辽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凌云鹏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辽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凌云鹏【当事人-公司】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辽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东文【代理律所】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凌云鹏;辽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阳市规划局河东新城分局【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是撤销被上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而非改变控制性规划问题,改变控制性规划非本案审查对象,一审法院不作审查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是撤销被上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而非改变控制性规划问题,改变控制性规划非本案审查对象,一审法院不作审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了相关证据,经审查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抚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抚政发[20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市与县区关系,科学设定市与县区工作职责,调动和提高县区统筹区域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区下放管理权限。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管理城市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县区统筹区域发展的能力,实现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创新,促进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放权于县区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根据县区发展实际需要,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缩短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使管理、服务更贴近群众、贴近企业、贴近基层,增强县区发展活力。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明确市与县区经济、社会的管理权限,解决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实现管理与利益挂钩,做到人权、财权、事权相统一。
(三)坚持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的原则。
通过放权,使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精力主要集中在研究、制定全市的宏观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县区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使县区能够切实担负起具体的管理职能,市与县区实现功能互补。
(四)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并适合以“块”为主的,能放则放,赋予县区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运作空间。
二、下放并进一步明确县区的管理权限在我市清理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下放并进一步明确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经济、城市和社会事业的管理权限。
权限下放实施方案
权限下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多重挑战,而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
因此,需要通过权限下放实施方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基层活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实施目标1.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2. 激发基层活力,提高行政效能;3. 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三、实施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方向正确;2. 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改革合法合规;3. 坚持科学决策,确保改革实施科学合理。
四、具体举措1. 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2. 下放财政支出权限,鼓励地方创新,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3. 下放土地使用权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4. 下放社会治理权限,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5. 下放人才引进、教育卫生等权限,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需求。
五、实施保障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限下放的程序和条件;2. 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权限下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权限下放的认识和理解。
六、实施效果1.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2. 激发基层活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3. 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七、总结通过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推动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我国的改革发展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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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服务群众、激发活力为核心,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合理扩大城区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决策科学、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城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管理重心下移。
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城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城区,切实做到放权、让权,严格控制留权、收权,同类事项能同步下放的则同步下放。
(二)坚持积极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放权,规范管理,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
同时,坚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有所突破。
(三)坚持权力公开。
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通过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提高行政效率。
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实行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做到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主要内容
此次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重点,是下放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审批权限。
凡是国家没有明确必须由市级管理的,凡是不涉及由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城区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把能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城区(详见附件)。
在下放项目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同步下放与项目审批事项直接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有关部门及莲池区、竞秀区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
权力事项下放后,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等事宜;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已下放事项。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部门与所在城区的工作衔接机制。
(三)合理调整机构编制和相关经费。
市编委办要指导莲池区、竞秀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区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科学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职责有人接、工作不断档,防止出现人员和机构膨胀。
市财政局要按照放权后城区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拨付相关经费。
(四)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要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现放、管的协调统一。
市直有关部门要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评办法和权责清晰的行政问责机制。
(五)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莲池区、竞秀区政府要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与市级同步梳理承接下放的管理权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莲池区、竞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要尽可能实现网上运行,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统一互联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市、区两级的政务服务数据完整对接、信息共享。
对需要报市级办理的事项,建立市、区联合会审机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2015年月日
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