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具有的社会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存在的“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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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具有的社会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
存在的“财产”概念
共产主义之“共”,是何种意义之“共”?不论是在学界还是在群众中,该问题都颇受争议。总体来看,人们多是围绕财产的“社会形式”做出探讨的,也就是把共产主义财产权问题主要看作是私有财产存废、财产制度安排等问题。这种思路特别容易陷入“死胡同”,因为马克思既批判私有制,又不认同简单的公有制,这样,共产主义之“共”就相当于是在挑战人们的想象力了。
我们认为,只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考察“财产”,才能理解共产主义之“共”的真正内涵,否则必然陷入简单化和庸俗化的教条主义。基于此,本文试图抛开财产的“社会形式”,从财产的“社会性质”来解读共产主义,以期能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新思路。
一、何谓财产的社会性质
人们通常把“财产”理解为物质财富,但哲学是崇尚精神世界的,如果单纯地把财富理解为物质性的东西,那么它和崇高的精神世界就会成为相互对立的。因而在古代社会,道德家们将人的财富欲望视为头等灾祸,认为它包藏着有害的和破坏的力量,会腐蚀高贵的尚武精神。
古典经济学破除了对财富的流俗理解,不再把财富看作是纯粹的“物”,而看作是主体智慧的凝结,由此赋予了财产以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意义。穆勒、麦克库洛赫等人认为,“致富”不仅无损于美德,反而有助于增进个人或国家的修养和品质,财富不仅为生存所必需,并且还是增进高贵才能的前提条件。“没有积累着的财富所提供的安宁与闲暇,则那些扩大我们眼界、纯正我们嗜好、提高我们地位的纯正高雅的学习,将不能成功地实现。”但财产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源于它的这些“效能”,它在根本上奠基于“劳动创造财富”的观念。
在近代政治哲学那里,这一观念表现为“劳动确立财产权”,在古典经济学那里则表现为“劳动价值论”。除了重商学派把货币看作财富的本质外,重农学派、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学派都坚定不移地把劳动看作价值的源泉,按此观点,不能将财富和物质等同起来,只有把劳动加于适当的物质上,使它们变得对人有用,才变成财富,因而,财富不再是“身外之物”,是主体性外化的结果。“劳动的实际和唯一的结果是用给予已存在物质以效用的办法来生产财富,这已经反复地证明了。”马克思因此还称赞古典经济学揭示了“财富的主体本质”。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主要是指“自然劳动”,财富则被看作人和自然之间由劳动所实现的物质变换的结果,构成内容主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舒适品和享乐品”。古典经济学主要考察的是财产的“有用性质”,它把人对财产的关系虽仍是看作人对财富的“占有”关系,但这种“占有欲”不再是贪婪和邪恶的,而是合理合法的。
马克思在驳斥施蒂纳等人对共产主义的批评时,明确反对把财产权看作占有关系。他指出,尽管Eigentum(财产)和eigen(自有的)这两个词在德语的词源学上是相互联系的,但财产不是“有”。施蒂纳等人正是基于把财产看作“占有”,把私有财产看作“自有”,才做出了对共产主义的荒唐批评。因为他们认为,不管什么社会,总有一些东西是属于自己的,完全消灭私有财产是不可能的。对此,马克思反驳说,这种对共产主义的批驳不过是“在字源学中寻找避难所的谬论,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施蒂纳完全误用了“财产”的概念,“财产”并非“有”,“私有财产”也不等同于“自有”意义的“私人物品”。马克思是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来谈论财产问题的,他吸收了后者关于财产的积极看法,把财产看作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黑格尔也把财产看作劳动的凝结,但他更为关注的是“精神劳动”,所以对于财产,他考察的不是财产的“有用性质”,而是财产的“精神性质”。黑格尔对财产进行了哲学形而上学的考察,使其上升为一个哲学概念。在他那里,人和财产的关系不再是占有关系,而是“对象化”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所有权”就是“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
仅有“某物属于我”的内部表现和意志是不够的,还必须取得对物的占有,意志才能获得“定在”。所有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了主体的纯粹主观性。从人单纯的主观性来说,主体拥有无限的自由意志,但这种自由意志如果不与他物相联系,只能是空疏的,把“我”的意志加于“物”上,自由意志就获得了“定在”的形式。用黑格尔的话说:“当物生成为我所有的时候,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所以黑格尔认为,财产对人不仅具有人类学层面的意义,而且还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也就是使我的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点构成“占有财产”正当性的真实因素。“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末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马克思赞同黑格尔对财产的哲学定义,也把财产看作人自由本质的外化。马克思说道:“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
从这段表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认同是有限的认同,他对财产的一系列赞美需要加上一个限定条件:“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正是这一限定条件,鲜明地表现了马克思批判古典经济学和黑格尔的基本立足点,以及马克思考察财产问题的根本原则,即历史原则。通过引入历史原则,马克思把财产问题从朴素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局囿中拯救出来,牵引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
总体来看,马克思既不考察财产的“有用性质”,也不局限于财产的“精神性质”,而是重点考察财产的“社会性质”。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批评古典经济学不应把私有财产看作既定的事实,而应当看作“一种具有历史形式的事实”;在《德
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已经坚定地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与施蒂纳等人论战,批评后者把共产主义歪曲为“共同占有财产”,并指出财产的现实形态总是“取决于社会关系”;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判普鲁东用“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为所有权下定义,实际所有权总是存在于历史的社会关系中,“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回答了十几年前的自我提问,用长篇幅文字追问了私有财产的历史起源,考察了历史不同阶段财产的社会性质的变革。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亚当·斯密和黑格尔犯了同一个错误,那就是都把财产看作“一般”财产,而非“历史的”财产。严格说来,古典经济学、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赞同“财产的本质是劳动”,区别在于,前两者理解的劳动是个体劳动,后者则把劳动理解为社会劳动。在马克思看来,鲁滨逊式的、孤立的个体劳动不过是人类的“原始状态”,即使它曾经存在过,也无法用来说明任何现实社会,社会研究的出发点理应是“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作为个体劳动,历史不同阶段的劳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但作为社会劳动,历史不同阶段的劳动就有了本质的差别,因为它总是承载着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财产作为劳动的凝结从来都是一个历史事件,它的现实形式总是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形式”——土地、地租、利润、资本等等,脱离历史维度的财产权不过是一种抽象权利。
马克思把“财产”归结“关系”,财产的“社会性质”就是指在劳动中结成的“人和人的关系”。财产不等于“物”,它总是历史特定阶段下特定社会关系中的“物”,私有财产也不等于“私人物品”,而是承载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财产”。我们知道,马克思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