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分论讲义15-08-01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PPT
《刑法分论第五章》课件
贪污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贿赂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 财产或罚金。
贪污罪
01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02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 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03 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
挪用公款罪
01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中严厉 打击的犯罪之一,通常会受到相
应的惩罚。
03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 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或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骗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 占有的财物,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13
•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12
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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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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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4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5
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
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单位从事公 务人员
村委会、居委会 等基层组织从事 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案例: • 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 • 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 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 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 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 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 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 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 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 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 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司法考试真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64题)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课件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共91页
这里规定的无期徒刑也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 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权的关联性,即行为人 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 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最后是利用职权范围的特定性,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的 范围,仅仅限于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权力,而非任何职权。
第二,行为人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 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 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 原则确定。
这里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条件是 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必 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由于 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严格掌握。
因此,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经 营的企业,只要其法人财产中包含公共财产的成分,国家 工作人员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已有,即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详解123PPT
4.共同犯罪:关于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 释》: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 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謝 謝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理的条件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3款)
壹
在提起公诉前
贰
行为人必须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真 诚悔罪,积极退赃
叁
避免、减少损害结 果的发生
三百八十三条第4款: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特别说明:这里规定的“终生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 当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 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本 款规定只是明确了可以适用“终生监禁”的人员的范围,并不是 所有的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都要“终生监禁”。 是否“终生监禁”,因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 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三: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叁
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数额大小。
2.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要求: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 务上的便利。
贪污受贿PPT演示文稿
一、概述
1.贪污受贿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
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 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2
2.表现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 重的行为。
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
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 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
人人都想拿钱 满足需要
2)拿钱的背后
丁锦宏等,2010
贪婪与诱惑(50%) 攀比失衡(占研究案例的20%) 自傲(15%) 为利益关系人牟利(11.7%) 虚荣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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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福建省委常委陈少勇
从大学时代开始,读历史系的陈少勇就博览群书, 其中,他特别钟爱两种书:一种是中国的古典艳情 小说如《 金瓶梅》、《肉蒲团》等奇书,另一种是 西方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小说。每次读完这 些书,陈少勇就会滋生出自己生错了时代的感觉。 他对同学感叹:“如果生在中国古代,我肯定是个 风流倜傥的公子,三妻四妾,好不得意的人生啊。” 陈少勇能大段地背诵许多艳情小说中的“经典段 落”,甚至可以从大量的唐诗宋词中把艳词艳诗顺 手拈来,如数家珍地说出典故。当然,陈少勇喜欢 艳情文学,并不是真的要去研究它们,而是心中涌 动着一种他自己都说不清楚的感觉:他隐隐觉得自 己也该过上那种纸醉金迷的生活。
親情到人情可能形成的貪腐網絡 較缺乏恥感的控制 深受情、刑相倚的法治觀影響 現有廉政刑事政策的失衡 非正式控制機制與「法教」系統的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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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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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同家庭而不排斥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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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助人等积极伦理,无侵害公益等消 极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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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4第四章犯罪概念-课件
四、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
❖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但书的内容理解 2、关于但书的聚讼
行为性质+数量因素 3、立法适用 (1)立法体现:数额犯、情节犯 (2)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 4、司法适用:法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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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罪的安乐死案: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
第一被告人(D1)
王明成
被害人夏素文的儿子 请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受害人(V)
夏素文
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 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 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 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 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注:1997年刑法 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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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课件:分则第8章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二节
贪污罪
第382、383、394 、183/2 条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一、概念: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二、构成特征:
• 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
• 讨论: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 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 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 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 • 如何定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处理意见:
• 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 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 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 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 处。
贪污贿赂罪
1.侵犯的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 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 贿赂(财产及财产性利益)
• 资料:性贿赂成行贿犯罪普
遍手段 专家建议立法论罪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客观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
资料:审判长解释文强案二审为何维持原判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表现:(1)利用职务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挪用用途:
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犯罪对象: • (1)公款; • (2)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内容提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专门强的罪名,其刑罚设置也是差不多合适的。
本罪名应是反腐斗争的首选利器。
当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法条本身不良,司法环境整体不够好才是要紧缘故。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本罪名的刑罚设置,改良反贪机构,优化法制环境。
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庞大的,能够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据此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庞大,达到十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名渊源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7刑法修订时予以吸取,除将原补充规定“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修正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外,其他文字未作调整,同时归入97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类犯罪。
自1988年补充规定设立那个罪名以来,反贪司法实践中极少看到单独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绝大多数案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不多上以依附在巨额贪污罪、贿赂罪等罪名之后显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事实上沦为“附带性”罪名。
因此,有人主张,参照新加坡等国的刑事立法,废止本罪罪名,今后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惩戒。
侯露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非法收入的部分完全应该按贪污贿赂罪”进行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也有人认为,刑法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罚过轻。
为此,马大谋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1、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明财产金额标准;2、提高本罪名的法定刑等。
还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看起来一个“口袋”,把贪污贿赂装了起来,成了巨贪们的爱护伞,应予废止。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5第十五章罪数
2、交叉关系的竞合
两种犯罪构成要件相互交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法有明文规定除外
❖ 法条竞合小结表格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定义: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持续 ❖ 时间上连续、未间断、行为与不法状态同
时继续 (2)一个故意 (3)侵犯同一构成内的法益 3、例子:非法拘禁罪 4、处罚原则:一罪
1、定义: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 2、基本特征: (1)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2)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
❖ 基本犯是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逃逸致死) ❖ 对结果至少有过失
(3)加重的法定刑 3、例子:故意伤害致死、绑架致死 4、处罚原则:一罪加重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转化犯(法定)
1、定义: 轻罪+法定条件 转化为重罪 2、基本特征:
3、例子:多次盗窃累计计算 4、处罚原则:一罪
二、吸收犯
1、定义:数个不同的行为具有吸收关系,仅成立吸收行
为一个罪名
2、基本特征
(1)数个独立行为(性质不同) (2)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行为是另一行
为的必经阶段或者当然后果)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主行为吸收 2、基本特征: (1)一个行为:犯罪构成行为 (2)触犯数个罪名 3、例子:盗窃电线、一行为数结果 4、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和联系
(1)罪数关系Vs法条关系 (2)案件事实Vs法律规定 (3)触犯各罪名之间有无法条关系
三、结果加重犯(法定)
二、结合犯(法定)
1、定义:甲罪+乙罪=丙罪 2、基本特征: (1)数个独立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 (3)法定 3、例子:(日)强盗杀人罪 4、处罚原则:一罪
刑法各论PPT 第一编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的认定
二、行为对象
本章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概念,必须 讨论以下问题: (一)有体物和有管理可能性的财物 (二)财产的价值
就财产罪的本质而言,财物应当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 同时又有财产价值的物体,无任何价值或者价值过于轻 微的财物,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对象。 (三)动产与不动产 (四)他人之物 财产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之物。 (五)特殊物体的财产性 1 违禁品 2 祭葬品 3 人的身体及其代用品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 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 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1 窃取方法 2 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 3 确立新的占有关系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认定 1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 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处理;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2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 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 动车辆的价值即如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 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 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 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 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 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 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 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犯罪, 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 财物罪处理;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 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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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概说
1、本罪罪名表格 2、法益:职务廉洁性+财产权 3、本章整体构成要件 • 主体身份:
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 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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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 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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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刑事责任
1、死刑
2、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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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395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 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 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 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 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公务(7种) 8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1)承包、租赁、临时聘用 • (2)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 (3)与“受委派”不同 • (4)只是贪污罪的主体,不是挪用公款、受贿
等罪的主体
3、提示性规定 (1)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 (2)共犯:身份与罪名
•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 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 行为形式:持有? • 罪量要素为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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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 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 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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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监守自盗 • 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 • 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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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特征
(一)主体身份(2种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②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人员(党政人员) ③立法解释(3种人) A、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B、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 C、未列编制但在机关中……从事公务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机关、企业委派到非国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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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手、主管、经营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3、对象是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公款公物) 刑法第91条,及第2款的解读 4、罪量因素:数额 5000元
(三)主观要件: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四、此罪彼罪
1、与职务侵占罪(身份)
2、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