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为加强惠州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
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三)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达到有关设计规范和等级标准。
所采用的铺装材质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七)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八)不得在道路上、桥梁下和地下通道内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二、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风貌。
惠州规划局-仲恺地区分区规划
仲恺地区分区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实现仲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效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惠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报批稿),《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划,编制《惠州市仲恺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
第1.2条本次规划区范围:西、南部以四环路为界,北部以红花湖景区边界线为界,东部边界为自然山体和西坑工业区,规划区总用地面积26.21平方公里。
第1.3条本规划期限为: 2007-2020年。
第1.4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册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
规划文本和图册是本片区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说明书是规划思想的具体阐述及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册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1.5条本规划是仲恺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开发空间利用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1.6条本规划批准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
本规划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1.7条本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2.1条规划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孵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为支柱,以仲恺大道商业化改造和园区整合为契机,把仲恺地区打造成“创新资源加速集聚,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提高,创业氛围十分浓厚,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和绿色园区”。
1.产业新城强调城市化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特色,成为与陈江-仲恺城市中心组团建设相适应,与惠城核心城区相融合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麦地路以南河南岸片区的土地,保证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编制《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9-2005年)、《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年9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划建设文件、专家与相关部门审议意见等编制的,其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个部分,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以注重生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分期实施、弹性开发为规划设计总原则。
第1.5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6条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环境特征、用地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技术规定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1.7条河南岸片区是指麦地路以南,麦地南路以东至金山湖区域。
第1.8条河南岸片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8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39公顷。
河南岸片区规划控制人口21.7万人。
第二章规划原则及目标第2.1条规划原则第2.1.1条区域协调原则。
第2.1.2条可操作性原则。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纲要公示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6条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为主的制造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7条城市职能(1)中心城市职能:惠州市是珠三角东部的次中心城市,随着规划区经济实力的提高,次中心城市的地位将会进一步突出。
由于扼守珠江三角洲东部交通门户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处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高端位置,惠州市对博罗、龙门、惠东、河源、汕尾等地将会发挥更大的区域辐射和服务功能,包括商务、教育、就业、居住、旅游等方面。
(2)产业职能:惠州为广东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石油及化学产业集群;形成电子信息业产业集群,形成劳动密集型的轻加工业发展优势(如服装、毛织、运动器材、灯饰等)。
建立起旅游业产业集群。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一阶段:到2010年,积极推进拥有惠州产业特色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质量和规模,梳理和整合空间资源、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投入,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为城市的全面腾飞提供支持。
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推进现代化建设质量,建设魅力独特、经济强盛、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协调、文化及旅游产业发达、社会文明、适宜人居的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战略地位。
远景发展: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与策略(1)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到2 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5800亿元,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惠城组团(市中心区、惠城外围组团),包括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办,汝湖(不含原仍图镇部分)、马安、三栋镇,规划面积约558.4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8)《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9)《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1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12)《惠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13)《惠州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4)《惠州市(惠城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5)《惠州市区绿道网专项规划(2010-2012)》;(16)《金山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7)《青年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8)惠城区内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划及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规划原则(一)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方文化特色,注重分类指导,合理安排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但要量力而行,并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必须从当地市民需求出发,并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功能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尽可能接近社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并与绿道“公共目的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 引言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部沿海,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惠州市面临着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和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阐述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步骤,并通过 Markdown 文本格式进行输出。
2. 背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国家政策的推动,惠州市经济快速增长,人口持续增加,城市面临着交通拥堵、土地利用不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成为了当务之急。
3. 目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旨在指导惠州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现代化的交通网络,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创新发展。
4. 主要内容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惠州市现有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优化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规划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4.2 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城市交通网络,包括道路、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提高交通系统的连通性和效率。
另外,规划城市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4.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水源地、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
4.4 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和升级产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工业升级、服务业发展等,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5. 实施步骤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规划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小组,制定规划编制方案,明确规划目标、范围和时间表。
2.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惠州市的人口、土地、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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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是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东部,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惠州市城市规划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作为一个生态优美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城市建设中,应该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园,增加城市的绿化率,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规划要注重交通便利和智能化建设。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交通问题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城市规划应该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建设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推广智能交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另外,城市规划还应该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布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城市功能布局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
最后,城市规划还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合理规划文化设施,传承和弘扬惠州的历史文化,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文化活力。
总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只有合理规划城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交通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历史文化,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惠州市能够在城市规划中不断探索创新,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目标。
2023年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强化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调整第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五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参与和评估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规划编制和调整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三章地块使用和建设控制第七条土地利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不得违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和环境敏感区。
第八条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保障开发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不得一切修建,严禁有违规建筑。
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积极推进,注重植树造林和绿化带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章建筑风格和景观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建筑物在风格和色彩上应当注重统一和协调,不得乱搭乱建,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外观装饰和景观规划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构建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严禁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应当加强,减少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第六章监督和奖惩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管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各地纷纷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引导城市发展。
本文旨在以惠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为例,探讨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模板及其重要内容。
二、背景介绍惠州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Pearl River Delta地区的一部分。
自改革开放以来,惠州市经济迅猛发展,城市面积扩大,人口增长迅速。
然而,城市发展的速度也带来诸多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惠州市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三、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定位惠州市要明确自身的定位,确定其作为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以及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圈中的角色。
2.城市发展目标惠州市要明确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城市空间布局惠州市要确定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城市中心区域、住宅区、产业区、商业区等,以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
四、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分类惠州市要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用途区域,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等。
2.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惠州市要制定土地利用强度的控制标准,以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土地开发顺序惠州市要确定土地的开发顺序,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合理利用城市内部闲置土地。
五、交通规划1.交通网络规划惠州市要制定完善的交通网络规划,包括道路、公交、轨道交通等,以提高城市的交通便利性。
2.交通拥堵缓解惠州市要制定措施缓解交通拥堵,推广公共交通,鼓励非机动车出行,优化道路交通流量。
六、生态环境保护1.水环境保护惠州市要保护水资源,加强水环境治理,提高水体质量。
2.大气环境保护惠州市要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生态保护惠州市要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惠府[2005]1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惠府〔2005〕187号)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HUIZHOU,简称UPBHZ。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居住用地...................................................................................... . (9)4、公共设施 (13)5、工业用地 (20)6、仓储用地 (21)7、城市绿地 (2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15、山体保护 (3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16、交通设施 (35)17、给水工程 (39)18、排水工程 (42)19、电力工程 (44)20、通信工程 (47)21、燃气工程 (49)22、管线综合 (51)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23、环境卫生 (52)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第六部分附则 (5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附录A 用词说明 (60)附录B 名词解释 (6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含龙门县蓝田瑶族自治乡,下同)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在本市,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我市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相衔接,遵守国家、省、市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惠州东部大道规划方案
惠州东部大道规划方案背景和概述东部大道是惠州市规划中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城市主干道,旨在将市区联系至东部新城区、市内重要工业区及周边高速公路,促进惠州市城市发展。
本文将就惠州东部大道的规划方案进行介绍,旨在让读者对于该方案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规划线路东部大道总长约22公里,起点为惠州市区东街口,终点为市南棠下村。
道路宽度为130m,其中包括6车道主干道、中央绿化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方案中还规划了4个收费站、6个立交桥和4个隧道,以满足东部大道与周边路网的连接需求。
规划原则惠州东部大道规划遵循适度规划、高效考虑和合理建设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惠州市的城市道路规划标准,其规划原则如下:1.路线紧贴市政府规划,为发挥东部新城区发展效应,加强惠州市内连接,提供快速路网服务。
2.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和建设,统筹考虑衔接巴结公路、段村高速和广梅汕高速等交通枢纽,将东部大道建设成惠州市快速路网的骨干线路。
3.充分考虑生态保护、能源利用、绿化美化等因素,变被动治理,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规划亮点1.首先,惠州东部大道规划线路总长约为22公里,为全市快速路网的骨干线路,可预见在未来的城市交通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地位。
2.其次,本规划中的四座隧道,六个立交桥和四个收费站将极大地提高道路通畅性和使用效率。
3.最后,该规划设计中,建有双向六车道的主干道,以及良好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能够在广大市民的出行方面做出很好的交通保障。
规划预计时间表根据目前的规划情况,惠州东部大道规划将以三年为周期进行分阶段建设。
其中,第一阶段将主要包括东部大道主线路、南段收费站至市国威大道立交桥和狮子岭隧道的建设。
具体时间表如下:•2021年10月-2022年6月:启动前期工作,如项目论证、工程勘察等。
•2022年7月-2023年6月:道路主干线工程建设。
•2023年7月-2024年6月:安装配套系统并进行调试工作。
总结东部大道作为惠州市重要的交通支撑设施,其规划建设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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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
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
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25米且小于或等于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对待。
9.2.2.2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4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2.2.3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的住宅间距控制。
9.2.2.4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旧区不小于17米。
9.2.2.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9.2.2.6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9.2.2.7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2.2.8当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也可采用表9.2.2.8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9.2.2.9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
9.2.3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1)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宽度的一半计算。
(2)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2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3)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2.4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2.5南侧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住宅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非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
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
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考虑到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等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高,本《标准与准则》采用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其日照间距。
日照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