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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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

目录

1、总则 (1)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

3、居住用地...................................................................................... . (9)

4、公共设施 (13)

5、工业用地 (20)

6、仓储用地 (21)

7、城市绿地 (22)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

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

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

15、山体保护 (34)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

16、交通设施 (35)

17、给水工程 (39)

18、排水工程 (42)

19、电力工程 (44)

20、通信工程 (47)

21、燃气工程 (49)

22、管线综合 (51)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

23、环境卫生 (52)

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

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

第六部分附则 (59)

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

附录A 用词说明 (60)

附录B 名词解释 (60)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惠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1.0.3在惠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惠阳—大亚湾、陈江—仲恺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与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惠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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