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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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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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者按2012年1月12日,《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获国务院批准,惠州的城市发展由此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一轮《总规》的实施必将为惠州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为全市的发展提供新的战略平台。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总规》,本报联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全面展示规划成果。

新一轮《总规》文本成果包括九大部分,本报将按照“总则和空间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生态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政基础与公共设施规划”等重点规划内容分期介绍,敬请关注。

第一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总则和空间规划第二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综合交通规划第四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生态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五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共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次区域(城市组团划分图)用地规划图第一篇总则和空间规划总则城市规划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总面积为2672.3平方公里。

根据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需要,将规划区分为四个次区域:惠城次区域、陈江-仲恺次区域、惠阳-大亚湾次区域、北部山区次区域。

规划期限:2006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之一。

城市主要职能:石化基地;华南地区重要的电子信息业、临港产业、轻型制造业聚集地;沿海城市,广东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区域重要的休闲度假基地;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珠江三角洲外圈层重要的增长极,向内陆地区传递区域辐射带动力的重要门户;重要的区域交通运输枢纽。

城市发展总体目标: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居住用地...................................................................................... . (9)4、公共设施 (13)5、工业用地 (20)6、仓储用地 (21)7、城市绿地 (2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15、山体保护 (3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16、交通设施 (35)17、给水工程 (39)18、排水工程 (42)19、电力工程 (44)20、通信工程 (47)21、燃气工程 (49)22、管线综合 (51)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23、环境卫生 (52)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第六部分附则 (5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附录A 用词说明 (60)附录B 名词解释 (6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7、《建筑设计资料集》(1—1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1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3、《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6、《公园设计规划》(CJJ48—92)1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划》(CJJ69—95)2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2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30、《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3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3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35、《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3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37、《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58号)3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3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84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2、《防洪标准》GB 50201—944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44、《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45、《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46、《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4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48、《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5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5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5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5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58、《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4号令)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号令)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三、广东省相关规章、技术标准1、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建设厅)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建设厅2005)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引(文化厅2003)4、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5、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6、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四、惠州市相关规定、文件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2、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汇编(1986—1993)3、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上卷(1988—2003)4、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下卷(1988—2003)。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 引言惠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北沿海地区,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

2. 规划背景2.1 城市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惠州市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惠州市需要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2 人口增长与城市扩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惠州市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移民。

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城市面临土地资源紧张、交通拥堵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3. 规划目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增强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3.1 优化土地利用通过合理规划,优化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通过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3.2 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城市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潜力。

3.3 增强城市竞争力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惠州市的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企业来惠州创业发展。

3.4 改善居住环境加大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注重社区建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规划内容4.1 空间布局根据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划定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和功能区。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的发展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2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资源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和保护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资源的效益。

4.3 交通规划根据交通需求和城市发展需求,制定综合交通规划,包括道路、铁路和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规划。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

广东省惠州市地标规范为加强惠州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达到完好率标准,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

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三)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达到有关设计规范和等级标准。

所采用的铺装材质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七)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八)不得在道路上、桥梁下和地下通道内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二、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风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青塘湖片区的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编制《惠州市水口青塘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及参考适用的法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2016)⏹《惠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实施方案》⏹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与政策等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年)》⏹《惠州市洛塘渠水清岸绿工程规划》(2016)⏹《惠州市惠城区中小学校布点规划》⏹《惠州市水口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水口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充实完善》⏹《惠州市区蓝线规划》(2015)⏹《惠州市惠城中心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2015-2030年)⏹《惠州市“十三五”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片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片区西南部,紧邻惠州中心城区,西至水口大道及三环路交汇路段、南靠惠泽大道、北至龙湖大道、东至规划路惠福大道,范围内已建成湖滨公园,规划总用地面积418.25公顷。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本规划遵循整体统筹与协调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使用原则1、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由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调整,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纲要公示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6条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为主的制造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7条城市职能(1)中心城市职能:惠州市是珠三角东部的次中心城市,随着规划区经济实力的提高,次中心城市的地位将会进一步突出。

由于扼守珠江三角洲东部交通门户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处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高端位置,惠州市对博罗、龙门、惠东、河源、汕尾等地将会发挥更大的区域辐射和服务功能,包括商务、教育、就业、居住、旅游等方面。

(2)产业职能:惠州为广东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石油及化学产业集群;形成电子信息业产业集群,形成劳动密集型的轻加工业发展优势(如服装、毛织、运动器材、灯饰等)。

建立起旅游业产业集群。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一阶段:到2010年,积极推进拥有惠州产业特色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质量和规模,梳理和整合空间资源、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投入,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为城市的全面腾飞提供支持。

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推进现代化建设质量,建设魅力独特、经济强盛、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协调、文化及旅游产业发达、社会文明、适宜人居的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战略地位。

远景发展: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与策略(1)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到2 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5800亿元,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惠城组团(市中心区、惠城外围组团),包括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办,汝湖(不含原仍图镇部分)、马安、三栋镇,规划面积约558.4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8)《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9)《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1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12)《惠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13)《惠州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4)《惠州市(惠城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5)《惠州市区绿道网专项规划(2010-2012)》;(16)《金山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7)《青年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8)惠城区内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划及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规划原则(一)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方文化特色,注重分类指导,合理安排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但要量力而行,并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必须从当地市民需求出发,并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功能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尽可能接近社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并与绿道“公共目的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 引言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部沿海,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惠州市面临着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和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阐述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步骤,并通过 Markdown 文本格式进行输出。

2. 背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国家政策的推动,惠州市经济快速增长,人口持续增加,城市面临着交通拥堵、土地利用不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成为了当务之急。

3. 目标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旨在指导惠州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现代化的交通网络,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创新发展。

4. 主要内容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惠州市现有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优化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规划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4.2 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城市交通网络,包括道路、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提高交通系统的连通性和效率。

另外,规划城市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4.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水源地、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

4.4 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和升级产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工业升级、服务业发展等,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5. 实施步骤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如下:1.制定规划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小组,制定规划编制方案,明确规划目标、范围和时间表。

2.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惠州市的人口、土地、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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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是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东部,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惠州市城市规划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作为一个生态优美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城市建设中,应该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园,增加城市的绿化率,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规划要注重交通便利和智能化建设。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交通问题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城市规划应该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建设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推广智能交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另外,城市规划还应该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布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城市功能布局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

最后,城市规划还应该注重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惠州应该在城市规划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合理规划文化设施,传承和弘扬惠州的历史文化,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文化活力。

总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只有合理规划城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交通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历史文化,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惠州市能够在城市规划中不断探索创新,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目标。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二篇)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二篇)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针对惠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编制符合国家、省、市规划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2. 规划审核:对各类规划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 规划方案评审:对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分区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

4. 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各类土地的功能和利用方式,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和调控。

5. 建筑规划:强调建筑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制定建筑控制规划,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布局等。

6. 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7. 道路交通规划:制定道路交通网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促进交通系统的优化和发展。

8. 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保护和提升城市景观质量。

9. 城市保护规划:制定对历史文化遗产和特殊保护区域的城市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保护区域的完整性和特色。

10. 规划实施与管理:明确规划的实施职责和管理机构,建立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惠州市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管理的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依法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应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六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然资源环境条件,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城市功能布局、交通道路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七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促进规划实施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管,确保规划的合理落地并持续推进。

第十六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监管的衔接,形成合力,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强化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调整第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五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参与和评估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规划编制和调整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三章地块使用和建设控制第七条土地利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不得违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和环境敏感区。

第八条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保障开发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不得一切修建,严禁有违规建筑。

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积极推进,注重植树造林和绿化带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四章建筑风格和景观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建筑物在风格和色彩上应当注重统一和协调,不得乱搭乱建,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外观装饰和景观规划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构建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严禁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应当加强,减少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第六章监督和奖惩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20138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地点:河南岸HNA39-5-01-01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的来函(惠城国土资函[2012]198号)。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惠州市河南岸HNA39-5-01-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河南岸39号小区,用地编号为HNA39-5-01-0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用地东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惠沙堤二路,东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现状道路,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现状道路,西北侧和西南均为未建设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含龙门县蓝田瑶族自治乡,下同)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在本市,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我市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相衔接,遵守国家、省、市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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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 米;多层住宅为4—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 米;中高层住宅为7—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 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 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 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 层以上(含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 倍。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大于25 米且小于或等于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 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 米,按3 米对待;当建筑高度大于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 米,间距增加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 米对待。

9.2.2.2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旧区不应小于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 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4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2.2.3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的住宅间距控制。

9.2.2.4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 米;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 米,旧区不小于17 米。

9.2.2.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 米。

9.2.2.6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 米。

9.2.2.7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2.2.8当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也可采用表9.2.2.8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9.2.2.89.2.2.9 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

9.2.3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1)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 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挑出长度大于1.5 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宽度的一半计算。

(2)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2 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3)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2.4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2.5南侧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住宅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10.1.1非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

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

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考虑到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等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高,本《标准与准则》采用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其日照间距。

日照标准依据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附录A 的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教室长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 米是考虑到噪声的影响,并参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的。

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备注中所提的最小间距18 米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 米也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0.1.3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与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要求,适当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特殊地段还考虑城市设计的特殊要求。

10.1.3.1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的要求比非居住建筑高,因此,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目前惠州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多数只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而对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考虑很少。

上海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的管理控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一系列规定,值得借鉴。

本条款的制定参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主要针对100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11.1.1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距离,应以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和工程施工等各方的规范为前提,同时服从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11.2住宅建筑退让相邻用地界线一定距离,主要是为了保证城市和住宅建筑本身有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

为区别不同情况,表11.2 针对建设标准的高低和实施难易程度,制订了“宜退让距离”和“最小退让距离”二个标准,据实控制。

11.2.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和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 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4 米时,其各个方向都具有正面的功能,因此也应按主要朝向的退让距离控制。

11.2.2当住宅与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相邻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主要应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由于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情况也差别较大,其退让距离应由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

11.3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是为了保证相邻地块内的不同类型建筑之间有合理的间距,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及各类公共建筑有一个良好的城市布局,同时避免各相邻地块不同类型的建筑相互干扰,主要考虑保障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的要求。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来控制,并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统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的最小值是一致的。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界线后仍须满足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距离表11.3 的有关规定。

11.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1.4.1城市建筑临道路一侧退让红线是为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间景观与功能要求,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点地区内的建筑,临道路一侧可按城市设计要求退后用地红线;没有城市设计要求的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道路的等级不同按表11.4.1—1、11.4.1 —2 规定退后临道路一侧的用地红线。

11.4.2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建筑高度≥ 24米的非居住建筑<不含单层24米的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1.4.1 的规定外,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加退起点为5 米,在此高层住宅建筑基础上每增高1 层,再加退0.5 米,非居住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每增高1 层加退1 米,建筑高度小于道路两边建筑控制线的不再加退。

11.4.3临宽度在18 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若建骑楼,其骑楼人行道宽、高尺寸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不退道路红线。

11.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在满足以上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程管线相关控制规定,若两侧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11.4.5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筑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

11.4.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11.4.7道路交叉口需局部扩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11.4.8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交通规划,详细规划另行确定。

11.4.9临道路建筑物须设立独立地下室时,其室外墙面应分别退后用地界线和道路的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前提下,退后用地界线最小值不小于5 米,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表11.4.1-1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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