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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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
2017年0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实现四规合一、多规融合。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县管辖范围内的镇,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专项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住建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的编制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在不减少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可对其范围和位置作出调整。
第十条城市、镇的控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惠城区范围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的控规由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东县的巽寮旅游度假区和惠城区的芦洲镇、横沥镇范围内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先经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控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及县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惠东县的稔平半岛和博罗县的惠博大道两边范围内的控规在报
县人民政府审批前还需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可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总体城
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对城市设计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予以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符合法定修改情形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控规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