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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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项目

资金管理手册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制

二00

八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城镇建设专业

项目编号:071901

项目金额:柒佰贰拾伍万圆(¥7250000.00)项目负责人:陈送财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含学院主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三部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学院“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规划及计划安排,复核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合理性。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支出由院长(项目总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我院的有关财务规定。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帐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缺和正常

运行,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所有项目支出及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坚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八条各项目建设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报学院“示范建设办公室”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经费,并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须上报批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资金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决算内容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与重点专业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开支范围主要分为六大项,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学院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

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学院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学院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地方和项目院校自筹资金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四)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共享教学资源平台、社会服务能力、校园文化以及“对口支援”等费用支出。

(五)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示范建设领导机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的基本建设费支出按照现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其余项目支出按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报账程序:项目活动—经办人—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示范办—财务处—院长—财务室报销。专项资金报账一律按学院设置的项目活动审签单审批报销(见附件1)。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要按批准的预算审批各项支出,要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示范办和财会人员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行全面监督;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估机制,组织专家对完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各项目核报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学院监察审计处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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