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实务讲座提纲
婚姻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法律知识讲座一、婚姻法的概述婚姻法是一部以调整和维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基础。
婚姻法涉及婚姻的设立、终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婚姻法的规定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跨国婚姻或婚姻继承等方面,需要了解各国的婚姻法。
二、婚姻关系的设立1. 婚姻登记在大多数国家,婚姻的设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对于婚姻关系的确认和记录,只有完成婚姻登记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通常需要双方自愿,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 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现代社会普遍主张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即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不受种族、国籍、宗教等限制。
同时,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禁止近亲婚姻和婚姻年龄限制为了维护后代的健康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近亲婚姻的禁止,以及适婚年龄的限制。
近亲婚姻容易导致遗传疾病的传播,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婚姻环境的影响。
三、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方式来实现。
离婚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2. 婚姻无效和婚姻取消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取消。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登记或婚姻关系设立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取消是指婚姻关系在具体情况下被取消,比如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况。
3. 婚姻关系终止的影响一旦婚姻关系终止,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离婚或婚姻终止后,双方需要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依法申请法院介入处理。
四、婚姻财产的分割1.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需要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设立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一般不涉及到婚前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在本次讲课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婚姻法相关的内容。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1. 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婚姻法》,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法婚姻年龄。
首先,婚姻的自愿意味着婚姻应当基于双方自主选择和平等协商;其次,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双方婚姻意愿真实、无强迫和欺骗;最后,合法婚姻年龄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
2. 婚姻的成立和无效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方面,双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另一方面,还需要进行结婚登记并办理结婚证书。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婚姻方可成立。
同时,婚姻的无效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如已婚、近亲等。
如果婚姻存在无效情况,法律将不予保护,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3.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支持和帮助。
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有共同负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此外,夫妻还有享受个人权益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4. 夫妻的财产关系婚姻法对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规定。
在婚前,夫妻可以协商制定婚前财产约定书,对财产分割和继承等问题进行约定。
婚后,夫妻的财产一般采取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分配与管理等事项。
5.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死亡。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情况,如双方一致协议离婚、重婚、虐待等。
离婚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提出诉讼、进行调解等。
对于夫妻双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无过错方获得补偿。
此外,死亡也是婚姻解除的一种情况。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一方死亡后终止。
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 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婚姻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和完善的。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婚姻法的修订也在不断进行。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引言- 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和重要性二、婚姻法概述1. 婚姻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介绍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约束- 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婚姻登记制度- 解释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强调合法登记的重要性三、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详细解释结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强调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2.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 介绍离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强调对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法律处理四、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强调在婚姻关系中把握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讲解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归属原则- 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分割建议五、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解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强调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子女财产保护- 介绍对子女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强调维护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六、家庭暴力与保护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常见类型- 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法律保护2. 家庭暴力保护令- 介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作用和申请程序- 提供受暴力影响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建议七、遗嘱与继承1. 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 解释遗嘱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强调制定遗嘱的意义和方法2. 继承权益与继承纠纷解决- 介绍继承权益的法定和遗嘱继承- 提供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八、结语-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强调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义以上是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样的讲座,希望能够向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实务构建和谐社会,⾸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因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古⼈云“家和万事兴”,“⼀家和⽽天下和”,可见家庭的兴衰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前法律实务(⼀)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彩礼,在⼀些地区⼜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在婚前给予⼥⽅⼀定数量的⾦钱或财物,表⽰想与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给付的数额较⼤,往往造成男⽅家庭⽣活困难,债台⾼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娘家⽀付的。
这种配送嫁妆的⾏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为。
下⾯我通过⼀个例⼦来分析嫁妆和彩礼的法律属性。
例1:2004年8⽉,李某和王某经⼈介绍相识相恋。
04年11⽉18⽇,双⽅办理了结婚仪式,04年12⽉28⽇办理了结婚登记⼿续。
婚后⽆⼦⼥,未取得共同财产。
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05年4⽉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都同意离婚,但就⼥⽅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辆⼩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在婚前给付的8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致。
法院判决:双⽅离婚;嫁妆归李薇所有;王可给付的8万元彩礼不予返还。
下⾯我们来分析⼀下法院判决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1)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2)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本案中双⽅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且共同⽣活⼀段时间。
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活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常难的,既要举证证明⽣活困难的事实,还要举证证明⽣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般都不予采信。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的顶层设计是以国家的宪法和民法典为基础,以立法机关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以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要素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阐明了婚姻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产生、变更、解除等规定。
婚姻关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男女双方自愿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夫妻双方必须年满22岁、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只允许一夫一妻制等。
婚姻法的主要规定1.婚姻各方互相尊重,并要求对方家庭成员互相尊重。
2.夫妻具有平等的姓氏选择权,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或配偶的姓氏,但只能选择一个姓氏。
3.婚姻关系不得侵犯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
4.婚姻关系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离婚程序等。
5.暴力家庭成员有关的调解、保护令等纠纷处理手段等。
继承法继承法的主要规定继承法是指规定死者遗产继承方式的法律,主要规定如下:1.死者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如父母、儿女、配偶等之间的继承比例等。
2.源于遗嘱的继承规定。
3.遗产继承程序等规定。
遗产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的问题是继承法中的一大核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分配中,应尽可能将财产分配合理。
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中,对财产的分配应有真实性和公正性。
2.继承人有竞争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3.对于遗嘱规定的继承方案,应按照遗嘱规定分配遗产。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言语、性、经济等方面的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健康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应当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
2.管辖机关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1. 婚姻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要素a. 婚姻的法律定义和含义b. 婚姻的基本要素:双方意愿、法定年龄、无近亲关系等2. 结婚登记和法律效力a.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b. 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和意义c. 未登记婚姻的法律地位3. 夫妻财产制度和财产继承a. 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和规定b.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c. 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4.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a. 夫妻间的共同生活责任和义务b. 夫妻的财产管理和支配权c. 夫妻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责任5. 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a. 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和程序b. 民事离婚和争议解决的方式c. 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影响6. 家庭暴力和保护a.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b.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c. 如何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7.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a. 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类型b. 法律救济途径:诉讼、调解、仲裁等c. 基于法律知识的维权方法和技巧8. 婚姻家庭法律改革和前景展望a. 当前婚姻家庭法律存在的问题和挑战b. 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趋势c. 未来婚姻家庭领域的发展趋势9.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a.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对个人的意义和影响b. 如何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c. 推广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举措和途径10. 结语a.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要点b. 强调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c. 鼓励大家关注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上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个讲座,我们希望能够提高大家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并积极学习。
感谢各位的参与!。
婚姻家事律师讲课稿范文
婚姻家事律师讲课稿范文婚姻家事律师讲课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今天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分享关于婚姻家事的知识。
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问题。
然而,在婚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家事问题,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些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所以,今天我将就婚姻家事律师的角色、婚姻法律常识以及如何应对婚姻家事问题等方面与大家进行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家事律师的角色。
婚姻家事律师是专门从事婚姻家事的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事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聆听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总之,婚姻家事律师不仅是一位法律专业人士,更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友好顾问。
接下来,我们将学习一些婚姻法律常识。
婚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需要依照婚姻法律进行约束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是男女双方约定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如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无近亲婚姻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存在和解除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需要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手续。
同时,婚姻法规定了许多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生活的权益等。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如夫妻一方有严重错误、感情破裂等。
总之,婚姻法是保护和约束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幸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婚姻家事问题。
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
首先,当遇到婚姻纠纷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
协商和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地缓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1. 婚姻的确定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遵守家庭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关系。
婚姻的确定必须要有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方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相关内容。
3. 子女的权益和保护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权益和保护也给予了很多规定,包括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
以上是婚姻法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婚姻法的培训要点1.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婚姻法的培训中,首先要教育大家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婚姻的自愿原则、夫妻平等原则、对子女的保护原则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在培训中,也需要重点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处理等。
同时也需要讲解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3. 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在婚姻法的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传授一些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的方法,包括沟通解决、法律维权等。
这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同时也需要教育大家尊重对方、理解包容、相互扶持,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 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在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宣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所做的规定。
只有大家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婚姻法的培训要点,这些内容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非常重要,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婚姻法的培训和普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健的婚姻关系。
5.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婚姻法的培训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责任、义务等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婚姻家庭法律,我们举办了本次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律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范。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男女平等、自愿结婚、一夫一妻制等,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比如要求双方必须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比如互相扶养、忠实守信等。
二、夫妻财产制度及继承法律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法律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拥有婚后所得财产;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夫妻按照各自的财产独立拥有、支配和继承。
继承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律,夫妻的财产可以由遗嘱继承或者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同时,继承法律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抚养、扶养和赡养问题。
三、离婚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离婚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离婚、审理离婚和生效离婚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着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在起诉离婚时,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审理离婚时,法院将依法审理双方的诉求;生效离婚后,夫妻关系正式解除。
在离婚的过程中,双方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离婚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能强行干预;其次,婚姻债务分割需要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一方;最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合法权益。
四、家庭暴力和婚姻保护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虐待行为。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我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
婚姻律师实务讲座提纲(袁丽萍律师)
婚姻律师实务讲座提纲一、婚姻律师首先要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1、婚姻分为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婚姻的缔结和存续期间是不需要律师介入的,律师在婚姻领域的业务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婚姻出现危机和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婚。
2、中国有个传统说法,叫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
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过程中,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决断,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
3、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不要轻易对委托人的生活作出道德评判。
二、婚姻案件已经不再是以前那样分几双筷子几个碗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里综合程度比较高的门类,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
第一讲协议离婚律师实务一、法律咨询:1、婚姻案件特点决定了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需要一种情感的宣泄,需要倾诉,因此,对于婚姻律师来说,能不能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2、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的谈话,明确其诉求。
婚姻案件首先涉及的就是夫妻感情问题,家长里短,如果任由当事人诉说,恐怕不是一两天能说得完的。
3、不代替当事人做决策,不对当事人及其配偶的品性和做法做道德评判。
4、有理有据地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委托进行离婚调解:1、与其它民事纠纷不同,离婚纠纷的主体为夫妻双方。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加上国人家丑不外扬,以及忌讳打官司、上法庭的观念,使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成为可能。
2、注意把握纠纷不同阶段(起诉前、立案后、开庭后、判决后等)给调解工作带来的不同时机,制定调解方案,促成离婚协议的达成。
三、办理协议离婚登记: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登记程序2.3 婚姻的效力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第七条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1 婚姻违法行为的种类7.2 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3 婚姻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2 教育培训方式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2 合作主体资格与条件14.3 合作项目管理与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1.1 婚姻法的定义1.1.2 婚姻法的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2.1 婚姻自由原则1.2.2 一夫一妻制原则1.2.3 男女平等原则1.2.4 保护家庭、尊重婚姻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1.3.1 适用对象1.3.2 适用地域1.3.3 适用法律关系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1.1 双方完全自愿2.1.2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2.1.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1.4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2.2 婚姻登记程序2.2.1 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2.2 进行结婚登记2.2.3 领取结婚证2.3 婚姻的效力2.3.1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2.3.2 婚姻无效的情形2.3.3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1.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3.1.2 婚姻关系变更的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2.1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3.2.2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3.3.1 离婚的法定理由3.3.2 离婚的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1.1 夫妻的人身权利4.1.2 夫妻的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2.1 夫妻的财产权利4.2.2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1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4.3.2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与保护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1.1 子女的人身权益保护5.1.2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2.1 父母的抚养责任5.2.2 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5.3.1 子女的抚养权5.3.2 父母的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1.1 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6.1.2 家庭财产分割的程序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2.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2.2 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6.3.1 遗产分配的原则6.3.2 遗产分配的程序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1.1 婚姻调解的组织8.1.2 婚姻调解的程序8.1.3 婚姻调解的结果与效力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2.1 婚姻诉讼的管辖8.2.2 婚姻诉讼的程序8.2.3 婚姻诉讼的裁判与执行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8.3.1 婚姻诉讼的证据8.3.2 婚姻诉讼的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1.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2.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9.2.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途径9.2.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依据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3.1 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9.3.2 涉外婚姻的司法解释与实践9.3.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1.1 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0.1.2 婚姻成立与效力10.1.3 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10.1.4 夫妻权利与义务10.1.5 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10.1.6 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10.1.7 婚姻调解与诉讼10.1.8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10.2 教育培训方式10.2.1 面授课程10.2.2 在线课程10.2.3 案例分析10.2.4 模拟法庭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10.3.1 学员满意度调查10.3.2 考试成绩评估10.3.3 就业率跟踪调查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1.1 教师资格与条件11.1.2 职业资格与条件11.1.3 教学能力与经验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2.1 师资培训内容与方式11.2.2 师资考核标准与程序11.2.3 师资激励与晋升机制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11.3.1 师资管理规范与制度11.3.2 师资激励与福利政策11.3.3 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1.1 组织实施机构12.1.2 机构职责与分工12.1.3 组织实施流程与管理制度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2.1 培训计划制定12.2.2 培训预算编制12.2.3 培训资金管理与使用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12.3.1 培训场地选择与租赁12.3.2 培训设施配置与维护12.3.3 培训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1.1 教学质量监控机制13.1.2 教学质量评估方法与指标13.1.3 教学质量改进措施与方案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2.1 培训资料编写与审核13.2.2 教材采购与分发13.2.3 教材更新与修订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13.3.1 培训成果评价标准与程序13.3.2 证书发放与管理13.3.3 培训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1.1 合作方式14.1.2 合作范围与领域14.1.3 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1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15.1.2 第三方介入的范围15.1.3 第三方介入的类型15.2 第三方介入的责任限额15.2.1 第三方介入责任的限定15.2.2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确定15.2.3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调整15.3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与权利15.3.1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15.3.2 第三方介入的权利15.3.3 第三方介入义务与权利的保障15.4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与沟通15.4.1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机制15.4.2 第三方介入的沟通渠道15.4.3 第三方介入协调与沟通的结果15.5 第三方介入的违约责任15.5.1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情形15.5.2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责任15.5.3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救济15.6 第三方介入的权益保护15.6.1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措施15.6.2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机构15.6.3 第三方介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15.7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各方的关系15.7.1 第三方介入与甲乙方的关系15.7.2 第三方介入与中介方的关系15.7.3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15.8 第三方介入的退出机制15.8.1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条件15.8.2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程序15.8.3 第三方介入退出后的责任处理15.9 第三方介入的补充协议15.9.1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签订15.9.2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内容15.9.3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效力15.10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15.10.1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解决方式15.10.2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程序15.10.3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效力15.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15.1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15.11.2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冲突解决15.11.3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特殊规定15.12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与告知15.12.1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内容与方式15.12.2 第三方介入的告知义务与方式15.12.3 第三方介入培训与告知的效果评估15.13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与评估15.13.1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15.13.2 第三方介入的评估方法与指标15.13.3 第三方介入监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15.14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5.14.1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义务15.14.2 第三方介入的隐私保护措施15.14.3 第三方介入保密与隐私保护的违约责任15.15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与风险管理15.15.1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事宜15.15.2 第三方介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5.15.3 第三方介入保险与风险管理的违约责任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条款的说明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需要,引入的除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以协助甲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服务。
婚姻法讲座内容
个人简介前言婚姻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涉及历史、哲学、文化、伦理及法律等多个范畴,内涵无穷丰富,是一个永远也探索不完的领域。
现代社会,离婚越来越普遍(看数据)。
如何维护婚姻稳定,保障自己和子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尤其是通常在婚姻中处以劣势的女人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的课题。
作为一名律师,一名女律师,一名代理过几十起离婚案件的女律师,同时作为一位妻子、一位母亲,我对婚姻可以说感触良多。
我很愿意和今天在座的各位女同胞分享一下,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捍卫婚姻,追求幸福。
我相信今天所讲的内容对大家会很有帮助。
今天的内容分为几大部分(看目录),重点是夫妻财产制度。
大家不明白的地方随时可以举手提问。
如果是具体咨询,在我讲完后,会留四十分钟给大家提问,跟大家互动。
第一篇日常注意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一)保管好证件、资料(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和发票、收据、税单(购房、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家具、电器、装修等)(二)留存对方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持有或复印对方存折、银行卡、信用卡(三)清楚对方的工作单位、房产、开设的公司、店铺的详细、正确地址和经营情况(四)保存对方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记录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二篇夫妻财产两大原则一、约定优先于法定二、婚前为个人财产,婚后为共同财产一、约定优先于法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共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婚姻法是私法,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
口头约定有效,只要能证明,如对方承认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建议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切实保护双方的利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所有的协议,双方签名即生效,公证只是为了加强证明效力推翻夫妻之间的协议,主张无效一方必须证明自己当时受胁迫或欺诈,否则要受协议的约束。
一、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是婚后所得)1、工资奖金2、住房津贴和公积金3、养老保险金4、破产安置费5、生产经营投资收益6、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已得和明确可得)7、继承和接受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8、部分的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9、婚后购买物业,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10、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夫妻个人财产:1、婚前财产(除非夫妻约定为共有)(注意:2001年婚姻法修改,已经不存在结婚多少年后转化为共有)2、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服装、饰物等)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6、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家事律师讲课稿范文
婚姻家事律师讲课稿范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知识。
婚姻家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我要介绍的是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合法成婚的必要步骤。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时需要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另外,如果有强制要求,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
接下来,我将介绍婚姻关系中的离婚程序和要求。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是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申请离婚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将会对离婚事宜进行审判,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可以选择办理简易程序,否则需走普通程序审议。
此外,我还要提醒大家关于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在结婚前应当谨慎,并遵守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
而一旦结婚,婚姻关系成立后,财产则可能会变为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明确财产归属,并及时办理相应的财产抵押或转移手续,以防变故发生时产权受到损害。
最后,我还想提到夫妻关系中的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相互负有赡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无论子女归属于哪一方,都应该保证其正常生活和教育的需要。
离婚后,双方也要履行好抚养协议,并及时解决因赡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以上就是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知识。
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们应该在婚姻关系中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中的各种问题。
谢谢大家!。
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武洪亮一、离婚概述(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A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
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给大家讲解《婚姻法》。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而婚姻法作为国家关于婚姻、家庭和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并学习婚姻法吧。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和准则。
1. 平等自愿原则:婚姻自愿是指双方相互愿意、真实、自主地结婚,不受任何强制、欺骗和非法限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平等相待,共同责任,相互尊重。
2.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男女不得因性别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3. 保护家庭和睦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之间要和睦相处,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法律对于家庭的和谐、健康发展要给予保护和支持,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内容。
4. 单一婚姻制度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度。
禁止多次婚姻、同居和婚外情等不良行为。
5.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婚姻中的弱势当事人,例如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婚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设立是指自愿成为夫妻,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取得法律地位和权益的行为。
婚姻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二是男女双方必须是单身,不得有配偶;三是应当基于真实的自愿,不得存在强制、欺骗和非法限制等情况。
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离婚,即婚姻中一方或双方达成协议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成立离婚;二是丧失婚姻自由,指一方失踪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婚姻自由的情况下,法院经过认定,视为离婚;三是宣告婚姻无效,即因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婚姻中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专题讲座资料
婚姻法专题讲座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1、结婚的法律意义(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
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
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
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
在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 6 万块钱嫁妆。
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3、婚前财产调查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
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分居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
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
这就不符合。
如何证明分居。
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
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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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实务讲座提纲一、婚姻律师首先要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1、婚姻分为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婚姻的缔结和存续期间是不需要律师介入的,律师在婚姻领域的业务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婚姻出现危机和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婚。
2、中国有个传统说法,叫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
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过程中,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决断,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
3、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不要轻易对委托人的生活作出道德评判。
二、婚姻案件已经不再是以前那样分几双筷子几个碗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里综合程度比较高的门类,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
第一讲协议离婚律师实务一、法律咨询:1、婚姻案件特点决定了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需要一种情感的宣泄,需要倾诉,因此,对于婚姻律师来说,能不能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2、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的谈话,明确其诉求。
婚姻案件首先涉及的就是夫妻感情问题,家长里短,如果任由当事人诉说,恐怕不是一两天能说得完的。
3、不代替当事人做决策,不对当事人及其配偶的品性和做法做道德评判。
4、有理有据地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委托进行离婚调解:1、与其它民事纠纷不同,离婚纠纷的主体为夫妻双方。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加上国人家丑不外扬,以及忌讳打官司、上法庭的观念,使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成为可能。
2、注意把握纠纷不同阶段(起诉前、立案后、开庭后、判决后等)给调解工作带来的不同时机,制定调解方案,促成离婚协议的达成。
三、办理协议离婚登记: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离婚登记?(1)一方为外国人的。
(2)结婚登记不在国内办理的。
四、起草离婚协议书:1、离婚协议书的要件要求2、离婚协议书的效力3、离婚协议常见的问题(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4、离婚协议有关具体事项的约定和处理(1)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房屋具体信息(购置时间、出资状况、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离婚后的分割方案;如果涉及房屋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办理时限,义务人的协作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存款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帐号、存款数额、币种等);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票具体信息(股东代码、开户的证券公司、股票市值等);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违约的惩罚措施;委托他人代炒股的处理。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权信息(持股企业名称、持股数量、股权帐面价值等);分割方案(通常的作法是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这就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6)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7)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8)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离婚后双方因户口迁移问题再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九天考资也是目前离婚案件处理的一个难点。
比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一方应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将户口迁出,而其拒不迁出,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困扰。
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那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五、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阶段追求的目标,但凡事要向最好处努力,同时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那就是也要做好协商不成最终走上法庭的思想准备和诉讼准备,利用协商过程进行必要的证据收集和保全。
第二讲诉讼离婚中涉及到的主要程序问题一、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1、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2、原告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正确确定管辖法院:1、管辖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九天考资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特殊情形的案件管辖法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