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待遇核发业务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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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核发业务办事程序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办理市内住院

参保职工因病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须向主诊医生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医保IC卡,经医生确认身份并填写《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后,直接到医院住院登记处的社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须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计算表》,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

2、申办特定门诊

参保人员患有特定门诊规定的14种病种范围内的疾病时,须在市中心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其中一家医院提出申请,经专科医生填写《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带齐有关疾病诊断资料到市社保部门特定门诊申办窗口进行申办。

3、异地转诊、转院以及费用报销

凡申请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须在市内指定医院由主诊医生填写《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务科审批盖章后可直接转往我市医保部门在省内的上级定点医院就医,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出院后3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报销所需资料:1、个人身份证、IC卡复印件;2、《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3、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4、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异地就医备案

申办条件:退休后在境内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本市参保单位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办理程序: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领取《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简称《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办人按规定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等级),交单位盖章确认后送市社保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5、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办理程序:异地探亲、出差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和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保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所需资料:《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6、特殊情况需转往异地非定点医院的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需转往异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具有转院资格办理的市内指定医院的主诊医生填写《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审批盖章,送市社保部门审批备案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转院。

报销比例: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凡参保患者自行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居民参保

办事程序:居住在县城的城镇居民(含惠阳区的淡水办事处,大亚湾的澳头办事处,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办事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其他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凭回执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即可。以后的每年6-9月份凭回执直接到银行缴交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所需资料: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所有成员资料的复印件。

2、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参保人因病在统筹区内实行电脑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的,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经核实身份无误后,由主诊医生填写《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参保人持《住院通知书》到医院住院登记处的社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并预交押金。出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医院出院结算处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结清应由个人支付金额,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无须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办事程序: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家属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部门申报,凭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回医院按规定结算。

所需资料:产妇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用A4纸复印)、以及主诊医生签署的《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

4、异地住院

①转院办理程序:参保人因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市内指定医院由主诊医生填写《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科审批盖章后,可直接转往我市社保部门在省内的上级定点医院,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②异地急诊住院办事程序:参保人在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的,或异地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参保人因病住院的,须在入

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地社保部门备案,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③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办事程序:长期异地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以下证明:a、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b、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到所属社保部门领取《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公立医疗机构),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等级)确认后,交所属社保部门登记办理备案。参保人必须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除外),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在市内未实行电脑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出院后60天内凭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原件、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国有商业银行帐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异地转院的还需提供转院申请表),异地就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到所属地社保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医疗待遇核发业务服务承诺

(一)参保患者因病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医院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无须到社保部门报销。

(二)办理特定门诊资格审批,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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