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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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前款所述保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不含深圳)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章赔款支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全额转账。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四)转账支付事项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等字段。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一)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二)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

(三)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

(四)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

(五)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责任保险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时,须经以下审核程序:

(一)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上理赔部门负责人审

核;

(二)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

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作为赔案卷宗附件,并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

第九条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第三方的行为,并对转支付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配套措施

第十条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

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网点设置,在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应提高赔案办理及赔款支付效率,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应当同时达到以下理赔服务标准:

(一)结案周期(报案至赔款支付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5天;

(二)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

(三)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要对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名义开具银行账户收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在承保、理赔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业务、财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本公司全省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汇总上报广东保监局(格式详见附件二)。

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是指赔款实际转账支付对象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赔款支付事项。

第十五条广东保监局将定期对各公司上报的例外事项进行核查,对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应报告未报告、报告不符合要求、以及报告有异常的,依照《保险法》关于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广东保监局将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律协议,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会员公司互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出险时间)施行。

附件一:

被保险人赔款预付申请书

(承保公司名称):

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于(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主要受损部位,定损金额为元。

现向你公司申请预付赔款元,请将预付赔款转账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报表

统计区间:

注:例外事项原因请注明:1、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2、法院判决;3、共保业务;4、交强险垫/预付;5、车辆过户;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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