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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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2014年4月2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事权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交接顺利、秩序良好,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1.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9项)2.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8项)3.省垂直管理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4日外商投资2亿美元以下68个子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8项)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项目备案;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项目备案;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项目备案;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项目备案;6.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项目备案;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项目备案;8.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项目备案;9.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项目备案;10.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项目备案;11.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项目备案;12.农副食品加工业项目;13.食品制造业项目备案;14.饮料制造业项目备案;15.纺织业项目备案;16.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项目备案;17.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项目备案;18.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备案;1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备案;20.医药制造业项目备案;21.化学纤维制造业项目备案;22.塑料制品业项目备案;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项目备案;2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项目备案;25.金属制品业项目备案;26.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7.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项目备案;3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3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项目备案;3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项目备案;33.供水厂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4.再生水厂建设、运营项目备案;35.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6.公路货物运输公司项目备案;3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项目备案;38.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9.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0.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1.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等现代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备案;42.农村连锁配送项目备案;43.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4.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项目备案;45.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项目备案;46.创业投资企业项目备案;47.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备案;48.家庭服务业项目备案;49.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备案;50.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项目备案;51.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项目备案;52.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项目备案;53.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项目备案;54.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项目备案;55.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备案;56.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项目备案;57.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项目备案;58.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项目备案;5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项目备案;60.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项目备案;61.民用卫星应用技术项目备案;62.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备案;6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项目备案;64.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项目备案;65.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66.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备案;67.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项目备案;68.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项目备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津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

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

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5项和调整(含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事项)的446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省经信委│├───┼─────────────────────┼──────────────────────────┤│2│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3│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省经信委│├───┼─────────────────────┼──────────────────────────┤│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省教育厅│├───┼─────────────────────┼──────────────────────────┤│5│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设区市教育部门│││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6│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及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7│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省教育厅│││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8│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9│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设区市环保部门│├───┼─────────────────────┼──────────────────────────┤│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11│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1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13│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6│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7│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杭州市建设系统│├───┼─────────────────────┼──────────────────────────┤│18│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19│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工验收││├───┼─────────────────────┼──────────────────────────┤│20│增殖放流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21│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设区市人防部门│├───┼─────────────────────┼──────────────────────────┤│22│单独选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23│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省、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24│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区市建设部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2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省地震局│└───┴─────────────────────┴──────────────────────────┘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一、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省经信委│舟山市经信部门│授权,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查│││建筑除外)节能审查││││├─────────────┼─────────────────┤││││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委托,内容为除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部分委托│││││、区)经信部门││├───┼───────────┤├─────────────┼─────────────────┤│4│供电营业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委托│││││门││├───┼───────────┤├─────────────┼─────────────────┤│5│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舟山市经信部门│委托│││批││││├───┼───────────┤├─────────────┼─────────────────┤│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舟山市经信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变更审批│││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8│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省教育厅│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0│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舟山市教育部门│授权│││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1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12│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构审批││││├───┼───────────┼───────┼─────────────┼─────────────────┤│13│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可│││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5│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位指定││││├───┼───────────┼───────┼─────────────┼─────────────────┤│16│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省民宗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宗部门││├───┼───────────┤├─────────────┼─────────────────┤│17│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临时地点的许可││宗部门││├───┼───────────┤├─────────────┼─────────────────┤│18│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舟山市民宗部门│委托│││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可││││├───┼───────────┤├─────────────┼─────────────────┤│19│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宗部门││└───┴───────────┴───────┴─────────────┴─────────────────┘ ┌───┬───────────┬───────┬─────────────┬─────────────────┐│2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2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跨市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2│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公安机关│部分委托,内容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省内)│├───┼───────────┤├─────────────┼─────────────────┤│2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许可(省际)│├───┼───────────┤├─────────────┼─────────────────┤│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分行本部大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关│审批、验收外的省级权限│││批及工程验收││││├───┼───────────┼───────┼─────────────┼─────────────────┤│2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省民政厅│舟山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下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26│公墓建设的审批││舟山市民政部门│委托│├───┼───────────┤├─────────────┼─────────────────┤│2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委托│││)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外的其他省级权限│├───┼───────────┼───────┼─────────────┼─────────────────┤│29│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省司法厅│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核登记││││├───┼───────────┤├─────────────┼─────────────────┤│30│律师执业审核││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31│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32│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省事业单位登记│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现由│││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的省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权限│└───┴───────────┴───────┴─────────────┴─────────────────┘ ┌───┬───────────┬───────┬─────────────┬─────────────────┐│33│采矿权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34│采矿权转让许可││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部分授权,内容:1.按照“谁发证、谁审│││││门│批”的原则,将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许可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进││││││行下放;2.按照采矿权许可下放的事项││││││,相应下放转让许可权限│├───┼───────────┤├─────────────┼─────────────────┤│35│土地开垦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放管理层级│├───┼───────────┤├─────────────┼─────────────────┤│36│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舟山市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审核│││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外的省级权限│├───┼───────────┼───────┼─────────────┼─────────────────┤│3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3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质(乙级、临时)认定││││├───┼───────────┤├─────────────┼─────────────────┤│4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4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4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省建设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定││设部门││├───┼───────────┤├─────────────┼─────────────────┤│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44│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者拆除审批││设部门││├───┼───────────┤├─────────────┼─────────────────┤│45│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设部门││││审批││││├───┼───────────┤├─────────────┼─────────────────┤│4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义乌市建设部门│县(区)│├───┼───────────┤├─────────────┼─────────────────┤│4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4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舟山市建设部门│委托│││防审批││││├───┼───────────┤├─────────────┼─────────────────┤│4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5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5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委托权限范围与省投资主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权限同步│││计)││││├───┼───────────┼───────┼─────────────┼─────────────────┤│52│涉航建筑物许可│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在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力线││││││等其他跨(穿)、临河建筑物的审批权││││││限外的省级权限│└───┴───────────┴───────┴─────────────┴─────────────────┘ ┌───┬───────────┬───────┬─────────────┬─────────────────┐│53│围垦河道审核*│省水利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利部门│的省级权限│├───┼───────────┤├─────────────┼─────────────────┤│54│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利部门│的省级权限│││、堤防等)审批││││├───┼───────────┤├─────────────┼─────────────────┤│55│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利部门│的省级权限│││施审批││││├───┼───────────┤├─────────────┼─────────────────┤│5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舟山市水利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跨市的滩涂围垦项││││││目审批外的省级权限│├───┼───────────┼───────┼─────────────┼─────────────────┤│57│种子生产许可│省农业厅│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8│种子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9│引种许可││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60│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的省级权限│││验员资格认定│││││││├─────────────┼─────────────────┤││││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检验员资格认定│├───┼───────────┤├─────────────┼─────────────────┤│6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64│农药广告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65│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省农业厅│舟山市农业部门│委托│││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6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批│││的省级权限│├───┼───────────┤├─────────────┼─────────────────┤│67│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8│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下放管理层级│││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门││││活动许可││││├───┼───────────┤├─────────────┼─────────────────┤│69│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0│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定││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1│植物检疫证明核发│省植物保护检疫│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下放管理层级││││局│护检疫部门││├───┼───────────┼───────┼─────────────┼─────────────────┤│72│林木采伐许可│省林业厅│舟山市林业部门│授权││││├─────────────┼─────────────────┤││││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林│委托,内容为除珍贵树木和沿海防护林│││││业部门│的采伐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外的其他权限│├───┼───────────┤├─────────────┼─────────────────┤│7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造││舟山市林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纸、制作人造板许可│││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7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省商务厅│设区市、义乌市及舟山市下辖│部分委托,内容为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审批*││各县(区)商务部门│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7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设区市商务部门│下放管理层级│││构审批││││└───┴───────────┴───────┴─────────────┴─────────────────┘ ┌───┬───────────┬───────┬─────────────┬─────────────────┐│76│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省文化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部分委托,内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化部门│批│├───┼───────────┤├─────────────┼─────────────────┤│77│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舟山市文化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7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委托│││立的审批││化部门││├───┼───────────┼───────┼─────────────┼─────────────────┤│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省卫生计生委│舟山市人口计生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计划生育技术│││立许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8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2│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3│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可││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门││├───┼───────────┤├─────────────┼─────────────────┤│86│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许可││门││├───┼───────────┤├─────────────┼─────────────────┤│8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设区市、义乌市卫生部门│委托│││查││││└───┴───────────┴───────┴─────────────┴─────────────────┘ ┌───┬───────────┬───────┬─────────────┬─────────────────┐│8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善县卫生│委托│││可││部门││├───┼───────────┤├─────────────┼─────────────────┤。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53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5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组织印制
61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3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24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爱护部门治理的地点级自然爱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35
铁道运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治理
36
铁路物资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合政〔2016〕4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合政〔2016〕4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合政〔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级71项,我市市级有对应项目的17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县级60项,我市县(市)区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见附件2)。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制定监管措施,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事项,要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方法,加强跟踪督导。

四、对上述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动态调整,删减修改相关数据,并优化再造流程,重新编制服务指南,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2.取消县(市)区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2日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市教育局《远程现代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对应取消“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项目中“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内容,项目名称更改为: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审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9.13•【文号】国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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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28•【文号】国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2018年7月2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行政职权目录【模板】

行政职权目录【模板】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3号
4
签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审批
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4号
5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5号
6
民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2号
3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1号
2
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行政许可
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法定期限的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模板】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模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北京证监局
辖区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母公司
北京证监局
辖区期货公司
4期货公司ຫໍສະໝຸດ 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北京证监局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北京证监局辖区期货公司5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 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07
•【字号】宜府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宜府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102项,其中,取消41项、下放10项、承接新增42项、调整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2项)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10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设计管理》
【年(卷),期】2017(000)011
【总页数】7页(P27-3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J], 无;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J],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J],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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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成府发〔201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调整28项行政许可项目。

其中,取消7项,下放管理层级17项,暂停审批4项。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承接和衔接工作,强化后续监管,确保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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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移交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审批”
9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拆除或闲置和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的办理类型“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原事项名称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拆除或闲置许可”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5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许可”
16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洪水影响评价许可”的子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许可”的部分内容,子项名称修改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8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的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原事项名称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1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单位及电影制片单位许可”的子项“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许可”,原事项名称不变
11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的子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的办理类型“内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子项名称修改为“外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仅限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
2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地质勘查资质许可”
3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1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
1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资格、实验活动及菌(毒)种或样本(动物)运输许可”的子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资格及实验活动许可”的部分内容,原事项名称修改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活动及菌(毒)种或样本(动物)运输许可”,子项名称修改为“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洪水影响评价许可”的子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许可”的部分内容,子项名称修改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7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18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19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办理类型,原事项名称不变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取水许可”的办理类型,原事项名称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1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附件
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我市对应落实情况
1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对应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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