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青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申请实施过程验收及测绘。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一)已完成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6•【字号】青政办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22号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正式运行近两年来,各入驻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入驻人员选调和审批授权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85号)等文件要求,有效提升了大厅服务绩效,保障了大厅有序高效运行。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大厅各入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了调整周期,为进一步规范大厅人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人员调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入驻大厅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一般情况下每2年轮换一次,人员调整时,业务骨干更换应不超过60%。
入驻人员资格审查小组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原则上每年集中对调整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因特殊情况调整人员时,入驻部门、单位须书面函告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程序经由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手续,并提交联席会议考核管理组会议确认。
各入驻大厅部门、单位对人员调整(调入、调出)时,要向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发函,同时,填写《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工作人员调入登记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工作人员调出登记表》。
二、关于向首席代表授权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入驻大厅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批权限授予其首席代表,由其代表所属部门、单位直接行使受理、审核、审批等行政审批权利,并做出解释,出具审批材料和文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青岛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切实解决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不尽统一、办事不够便捷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打造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管理体系。
按照“依法依规、利企便民、标准规范、应上尽上、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完成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标准化梳理与国家、省基本目录对应工作的基础上,8月底前,推动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全覆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市、区(市)级不低于70%。
二、扎实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各级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依据部门权责清单,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青政办审字〔2010〕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行政事务联合办理△办法通知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0年12月24日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有序、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机构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共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四个阶段,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铁办、崂山风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实施。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集中送达”的联办工作流程,以“网上联审”、“会审会议”、“联合勘察”等形式,联合完成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批。
(一)咨询服务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项目联合办理中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指导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二)统一受理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确定联办部门和联审方式,网上告知联办部门。
(三)联合审批1、网上联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网上联审的,联办部门应按照网上联办流程办理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实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有效规范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属于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做好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办事流程的设计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青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5〕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通过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
推动部门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保要素完整、内容真实、名称准确、格式规范。
2015年8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区(市)完成编制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并加强对区(市)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编写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二)实行公开透明审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保障第六章项目服务第七章项目激励第八章附则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青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4日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事项。
水利、交通、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大型、复杂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迎接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17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系统功能,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减环节、压缩时间。
2019年实现面向企业和民生领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零跑腿”和“网上办”比例达到90%以上,全面做好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的迎评工作。
二、主要任务1.完善政务服务网上“好差评”工作机制。
重点围绕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核实、整改反馈等环节,构建“好差评”闭环工作流程。
整合原有政务服务评价渠道,建设统一“好差评”系统,通过PC端、短信、APP、小程序、实体大厅评价器等开展多渠道服务评价。
实现“好差评”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
(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政府负责)2.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一网式、一链式、场景式集成“套餐”服务,推动部分事项实现“秒批”“不见面审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4日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建筑工务局代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工程项目统计、调度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代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各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与市建筑工务局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项目交接后,市建筑工务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只需加盖青岛市建筑工务局工程专用章,以项目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出具的审批意见,由市建筑工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4〕56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字〔2016〕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4〕56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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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4〕56号文件的通知
青政字〔201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有关奖励措施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品牌经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品牌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提升传统产业品牌,打造先进制造业和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品牌,引导品牌经济向高端高质方向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字[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1日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实现39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
(一)项目备案阶段(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登录“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发改部门核对后完成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二)规划及用地阶段(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2个工作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创新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创新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青政办字[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创新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9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创新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3日青岛市创新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改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年底,依托全市统一审批平台,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一窗受理”服务。
选取部分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高频办理事项推行“一链办理”,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完善“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现一键受理咨询投诉。
推行代办帮办制度,提供“一对一”贴心帮办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推进“一窗受理”1. 加快人员落实到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6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规范和监督该审批权的具体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政府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应当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正式实施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机关应当到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并提交依据等材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的1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青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日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依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前款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个审批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审批以及相关备案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按照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可能性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划分为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阶段,实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同时收件、容缺受理、并行审查。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事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流程优化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项目、备案审查项目要件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督查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人防、消防、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水利、交通运输、文广新、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的并联审批项目和流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并联审批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九年三月二日青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统一、集中、联合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是青岛市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场所,具有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综合服务三项基本功能。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建立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总召集人和副总召集人,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
第四条市审批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大厅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市行政审批事务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二)研究提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优化意见;(三)参与研究并调整入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和布局;(四)协调、督促重大项目审批事项和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入驻大厅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六)指导并参与考核其他部门(单位)专业审批服务大厅和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七)负责大厅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八)负责大厅运行保障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5〕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5〕4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安全地税盐务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鲁审改〔201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作如下调整:一、根据鲁政字〔2014〕223号文件,对市政府令第236号公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事项4项(其中,承接上级下放市级实施事项2项、摸底新增事项2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项(详见附件1、2)。
二、根据鲁审改〔2015〕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公布市国家安全局、市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
三、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了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市之前公布实施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不一致的,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详见附件4)。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调整的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2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1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1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现将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留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106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1),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凡未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逐步推进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改革。
对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相关材料的50项非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2),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和省、市部署,确需增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审查论证,并纳入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四、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招拍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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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说明:
:此环节,可同时办理:
1
、在审批大厅内同时办理: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房地产开发局:“规定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非民用(民用)建设项目节能审核” 2、在审批大厅外可办理: 在当地派出所办理“门牌号”
在所在地国土分局办理“土地地籍权属调查” 在青岛市房产交易大厅办理“土地证”
:“项目核准”。
除市直企业外,其他企业都需到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办理项目核准初审或核准。
:此环节可同时办理:
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
:此环节,可同时办理:
“施工、安监、质监单位招投标”(在市公共交易大厅办理); “施工图联合行政审查”(审批大厅联合审图联办窗口办理); 市园林局:“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项目涉及树木砍伐、
迁移的);
“施工图审查”(到建委审图中心)办理。
:此环节,可同时办理:
市开发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核发”;
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准”;
市园林局:“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办事指南”;
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其他:根据项目特点,应进行的其他审批事项,可查看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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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审字〔2010〕 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联合办理△ 办法 通知 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 印发 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文件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有序、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机构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共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四个阶段,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铁办、崂山风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实施。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集中送达”的联办工作流程,以“网上联审”、“会审会议”、“联合勘察”等形式,联合完成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批。
(一)咨询服务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项目联合办理中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指导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二)统一受理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确定联办部门和联审方式,网上告知联办部门。
(三)联合审批1、网上联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网上联审的,联办部门应按照网上联办流程办理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
2、会审会议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会审会议的,联办部门按照网上联审会议通知,参加联审会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
3、联合勘查需要联合现场勘查的,联办部门按照网上联合勘查通知要求参加联合现场勘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
(四)审批决定牵头部门负责汇总联办部门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五)集中送达牵头部门负责将审批决定及联办部门意见集中送达申请人。
四、工作制度(一)联合勘查制。
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联合勘查的联办部门,组织集中现场勘查。
(二)联审会议制。
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联办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三)专题会议制。
专题会议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联合办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分工负责制。
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联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联办部门及时做出审批决定,送达审批决定。
联办部门应按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网上联审、联审会议、联合勘查,按照联办流程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回复牵头部门。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合办理流程操作,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联办责任人,保证联合办理有效实施。
(五)责任追究制。
联合办理实行网上全程跟踪督查和监督抽查,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影响联合办理正常运行的,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进行协调、督促,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运行保障(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中需明确法律关系等的涉法问题。
(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市电政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网上联办流程开发,保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监督监察(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调查建设项目联合办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将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纳入部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三)市纪委监察局驻大厅监察室负责通过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联办过程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四)社会监督员将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纳入监督内容,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附件:1.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联办规则(试行)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联办规则(试行)4.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联合办理规则(试行)5.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理规则(试行)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联合办理规则(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工作规则民用建筑项目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二、联办部门及审批事项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建设项目(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核)三、工作职责(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民用建筑项目备案的联合办理。
(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审批;负责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发改委窗口。
四、联办流程(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联办咨询。
负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涉及的联办部门及项目办事指南。
(二)市发改委窗口负责受理联办登记。
向涉及的联办部门网上发送《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市发改委窗口同时受理申请材料。
(三)联办部门网上接受《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受理申请材料。
(四)联办部门按照流程进行项目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市发改委窗口。
(五)市发改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备案,出具办案意见。
五、申请材料(一)市发改委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附件:(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二)市建筑节能墙改办1、青岛市建设项目能耗情况登记表;2、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申请书;3、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六、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非民用建筑项目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二、联办部门及审批事项市节能监察中心:建设项目(非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核)三、工作职责(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非民用建筑项目备案的联合办理。
(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审批;负责将审批信息反馈给发市改委窗口。
四、联办流程(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联办咨询。
负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涉及的联办部门及项目办事指南。
(二)市发改委窗口负责一次性受理联办申请材料,网上发送《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联办部门所需材料送达联办部门。
(三)联办部门按照联办流程进行项目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发送市改委窗口。
(四)市发改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备案,出具备案意见。
五、联办申请材料(一)市发改委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附件:(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二)市节能监察中心1、节能审查申请书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节能评估报告2份六、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附件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联办规则(试行)一、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二、联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三、工作职责(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的联合办理。
(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办理;负责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四、联办流程(一)受理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录入审批系统。
(二)审核与联办1、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申请材料、起草会签文件。
2、联办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发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核准项目《申请表》及材料明细给联办部门,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及会签文件分别送联办部门窗口人员。
联办部门网上接收项目《申请表》、收取纸质材料后,按照联办流程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查意见网上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三)审批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并出具核准文件。
如出现联办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联审会议(此时,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环节“流程挂起”),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入审批环节审批。
(四)送达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
五、申请材料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7)资金筹措方案。
3、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2)土地预审意见书及相关批件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复印件;(4)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国内合资、合作项目应附合资合作意向书、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6)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7)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合理用能登记、评估和审核的项目,出具合理用能登记表、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意见书;(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六、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附件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联办规则(试行)一、牵头部门市规划局二、联办部门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