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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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德市发改招标〔2012 〕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 年 3 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德市发改政策〔2011 〕10 号),根据2012 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

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

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 ,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德市发改招标〔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2011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德市发改政策〔2011〕10号),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近期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调整(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款“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单个标段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下同)在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材料采购等项目,投标人的业绩不作要求,桥梁、隧道及其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若确需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的,只能要求造价相当、结构和规模类似的一个业绩。

对人员要求,只对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要求,其它人员不作要求,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供应商)就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及人员未到岗等一般性通报批评,不作为限制投标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在项目的招标时间或区域内限制投标的除外。

招标人应将该款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三)取消招标文件中“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两张表格。

(四)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取消差额履约保证金,并禁止以其它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最高限价)的2%,取消最高限额限制,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使用中介担保等形式缴纳。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中,对“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判定标准不得作为强制废标依据,只能作为重点评审对象。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发改价格[2011]1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

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

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

电力政策一览表

电力政策一览表
2013年11月26日
(22)《关于加强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4号)
2014年1月6日
(23)《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2014年1月17日
(24)《关于电网企业回购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4号)
2014年12月31日
(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1号)
2015年2月17日
(22)《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
2015年3月20日
(2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
2015年3月16日
(50)《关于做好2015年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82号)
2015年3月23日
(51)《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119号)
2015年4月13日
(52)《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26号)
2015年1月12日
(47)《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28号)
2015年1月27日
(48)《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
2015年3月16日
(49)《关于做好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电力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115号)
2012年9月14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解决居民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及住宅小区互联互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居民生活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物业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采取“物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属地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新体系。

市住建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中心(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房管局(房管中心)(以下称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德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良性互动的新机制。

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德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范围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七)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德政办字[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供电配套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和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收取标准
上述项目供电配套建设费收取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费用,由供电公司按商品房开发配置标准设计、施工,竣工后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按实际施工成本收
缴。

本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明确目标(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当前,我市正处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是亟待弥补的“短板”。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优化产业结构的关键环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带动城乡就业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是缩小与先进地区差距、加快建设幸福德州的必然要求。

全市上下要从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抢抓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西部经济隆起带战略机遇,切实把服务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位置,按照“发展提速、增长提质、比重提高、效益提升、水平提档”的要求,发挥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开放发展、跨越发展,不断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实现全市产业结构由工业经济为主导向服务经济为主导转变,建设鲁西北冀东南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区域性服务中心。

(三)找准主攻方向。

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教育、金融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做强做精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培育低碳环保、信息外包、生命健康等新兴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快构建“3+3+3+1”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第10号关于规范幼儿园的建议答复

第10号关于规范幼儿园的建议答复

第10 号《关于规范幼儿园的建议》答复建议代表:刘艳题目:关于规范幼儿园的建议建议内容:近些年,我市幼教事业呈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但是社会对幼儿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办园主体受利益驱使,违规办园,特别是一些私立幼儿园,管理混乱,存在较大的隐患。

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办园。

一些幼儿园没有经过审批私自设立。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某县包括乡镇社区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幼儿园为31 所,占幼儿园总数的50% 。

人大教科文卫曾经暗访了市区的7 家幼儿园,有6 家无证经营。

二是办园条件简陋。

存在租房办园、住宅办园、规模小、教育教学条件简陋,硬件设施不符合办园条件。

个别园舍采光不好、幼儿活动场地狭小、没有户外活动场地、幼儿游戏玩具和图书数量偏少,满足不了幼儿教育要求。

三是师资配备不达标。

具备教师条件、持有教师上岗证的教师比例较低,个别教师不具备幼儿教育资格和幼教工作能力,多数的幼儿教师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四是教育保育活动不规范。

没有按照《幼儿教育大纲》去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部分幼儿园提前开设小学阶段部分课程,花大力气教幼儿学认字、学算数、学英语,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比较突出,这不但违背了孩子的成长规律,而且束缚了孩子的独立个性和想象能力。

五是收费不规范。

幼儿园收费没有等级评定,主管部门应启动等级评定的标准,并统一发证,按等级收费。

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随意收取费用。

六是安全隐患大。

由于投入不足,硬件条件差,防火设施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

食品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

鉴于上述问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一、加强日常监管。

要充分发挥好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坚持经常深入实际,检查指导,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教育、卫生、安全局、交通局、城管、物价等相关部门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到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抓好管理。

二、严格实施登记注册制度。

要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范办园审批和复查工作,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德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切实维护企业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经费渠道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正常运转企业补助的发放。

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的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困难企业补助的发放。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三)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补助的发放。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处理,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确需整合毗邻零星土地的宗地,经市、区两级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照市场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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