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经理就小区西边商铺烧烤店管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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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经理XX就小区西边商铺烧烤店管理
答复
各位邻里、朋友大家好!
这段时间查看XXX业主qq、微信群聊天记录,大家对我们小区北面商铺的两家烧烤商户(张记龙虾烧烤、盱眙胖子龙虾)有很大的意见,大多数意见是把两家烧烤店搬离。并且已有部分业主向物业、居委会、城管、环保部门反映。2016年4月21日,物业洪经理与本人电话联系,现就洪经理电话答复内容整理如下:
一、由于两家烧烤店在装修时向物业出具园区环保部门的不需环评批复,因此才通过物业同意其装修。其开业后,物业一直在管理,物业曾因搬离占道烧烤架的事情,差点与商户发生肢体纠纷。
二、部分业主和物业已向居委会、园区城管、园区环保部门投诉、反馈情况,园区环保向烧烤商户电话约谈。2016年4月初,园区城管向其中一家烧烤商户送达整改通知书;2016年4月19日,海悦花园居委会、园区环保等部门上面送达整改通知。
三、由于物业没有强制执法权力,因此希望业主共同配合处理该事宜,通过正常渠道给管理部门压力,主要有在寒山闻钟发帖、拨打12345热线投诉,向园区管委会、园区城管、园区环保部门电话投诉等等。
四、为了保持XXX良好的居住环境,希望各位邻里一起合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人整理如下文字,以便大家投诉参考使用:
园区管委会、园区环保局、园区城管局、园区工商局,我们系苏州园区湖东海悦花园四区业主,现我们小区北门商铺有两家烧烤店(张记龙虾烧烤、盱眙胖子龙虾)存在以下违法经营行为:1、两家商户均存在露天烧烤,严重污染大气环境。2、并且主要经营时间在夜晚,存在扰民。3、烧烤架、餐桌、餐椅占道经营,影响业主出行。现我们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两家烧烤店合法经营(包括: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夜晚十点半、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户外进行烧烤);2、对其进行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通过的,请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我们业主也理解商户经营不易,但是我们希望他们合法经营,不能以其生活不易而侵犯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望各主管部门及时处理该事宜以维护我们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内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各位邻里、朋友斧正)
五、园区环保局电话: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62588869),园区城管指挥中心电话:62876999。(备注:我两个电话都打过了,环保答复称户外烧烤和占道经营都是城管负责,搬到店里的时产生的烧烤由环保负责。城管指挥中心电话服务时间到22:00,大家一旦发现商户存在占道经营或户外烧烤都可以打电话投诉)
六、附法律条文。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