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赖钟炜【摘要】基于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剖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定标准,并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范围作出说明和解释。
%Based on the patients' informed consent of the legislative status, the standard of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s analyzed, and the descript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e scope of accountability are made.【期刊名称】《沈阳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3页(P31-33)【关键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作者】赖钟炜【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也可以称为违反说明同意的侵权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55条,仅仅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标准等问题均没有具体规定,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责任难于确定的问题。
例如,在治疗近视的激光手术中,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在术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患者在术后游泳导致眼睛受伤,经治疗后无效导致失明,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游泳是否属于剧烈运动,医疗机构仅仅告知不能剧烈运动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如果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术后游泳并不会造成眼睛伤害,而本案中患者属于少数人的例外情况,患者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是对眼睛受伤的治疗费用承担责任,还是应当包括由于眼睛失明所造成的患者精神痛苦承担责任?如果眼睛伤害,是属于所有患者在接受该激光手术后本来就应当承担的术后风险,医疗机构是否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类问题,归根到底,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承担范围问题。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一
的 ,在疏于履行告知义务而侵害到患者的知隋同意权的情况下,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特征
对 于患者 因此 而遭 到 的人 身或财 产损 失 ,应 当由医疗 机构 承担损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事法领域中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它 害赔偿责任。而当医务人员在个人开办的诊所 中从事医疗行为 是指具有表意能力的患者,根据医务人员所披露的与其 自身病情 时,因为怠于履行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损害的, 相关联的信息 ,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否同意实 仍应将诊所认定为责任承担主体。当然 ,在医务人员故意不履行 施 医疗行 为的过 程 。详 言之 ,它 主要包 括两 方面 的涵 义 ,即患者 告 知 义务造 成患 者人 身或 财产 损害 的 ,虽然此 时该 医务 人 员表 面
医疗行为从其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履行医疗告知
本人,任何人均无权处置患者的身体。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 义务是 实施治疗行为的必要前提 但并不能 因此得出在任何情 程 中,知情 同意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只有知情同意权得到保 况下都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充分知情并获得其有效同
障 ,才能 使患者 的其 他权 益 得到有 力维 护 。而患者 没 有 充分 知 隋 意的结论。严格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可能会严重侵害患者
医疗机构的等级、现有硬件设备、医务人员的构成及专业水平 情权和严格的同意权,但在患者意志模糊 ,如患者昏迷、休克等
情况下,患者 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能力。此时若医
知情 同意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同样 务人员向其履行告知义务,该患者并不能 自由、真实、独立地做 也具有特定性。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以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 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推定患者允许医务人 员对其实 义务为前提。因为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 施医疗行为 ,医务人员也可绕过医疗告知这一过程而直接对患者 断提 高,医生在 医疗过程 中所采取的医疗手段其内容也 日趋 复 进 行抢 救等 医疗 措施 。此 时 医务人 员应 当秉 承医德 和善 良注意 义 杂 ,如果此 时医 务人 员没有 及时 充 分地 履行 医疗告 知义 务 ,普 通 务,从有利于患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对患者实施医疗 患者绝无充分理解该医疗措施的能力,更不能正确地作出同意的 行为。 意思表示。只有医务人 员将该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干预手段以 而根据我国 R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 及可能引发的风险等内容及时告知患者一方,其知情同意权才能 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 33条分别规定: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一是成年患者本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二是法定代理人。
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三、委托代理人。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1、强调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权。
将病人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病人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2、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对医务人员进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方面培训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 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 案质量的人阅读。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
皆可
❖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
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未附条件之同意
❖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 刀
❖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 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
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 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 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
知》发至每一位患者。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 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 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疗法修法后的改变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 果与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 ,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_祝彬
确认识知情同意权,统一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平 等的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知情同意 ” 最 初 来 自 于 英 文 “informed consent”, 其 字 面 文 义 是 基 于 说 明 的 同 意 或 基 于 提 供 情 报的同意,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师的告知、患者的 同 意 ”法 理 ,[5]我 国 大 陆 学 者 通 常 译 为 “知 情 同 意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丁全先生及大陆学者夏芸教 授均将其译为“医师的说明义务”。 [6]知情同意的过 程是一个医生必须做出必要之充分信息披露以便 使具备表意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得以 据此自愿地就某种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 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的过程。 [7] 所谓患者知情同意权,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了 解自身病情、相关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 等信息,并据此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 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体现。 患者知 情同意权有别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它反映了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相关医疗方案及不良后果等医 疗信息渴望了解的内心需求,体现了患者对相关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祝彬
(南京医科大学 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 55 条不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确立为一项独立性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侵害患者知情同 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标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由宣示步入实践。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 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均有别于普通的医疗损害,需要予 以明确和甄别,以恰当地确定其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医务人员特定情形下告知义务的免除,统一、平等地保护医患 双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患者权益保护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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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不断完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 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追究相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患者 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及时维护。
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不同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质量存在差异,部分患者难以 得到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患者安全意识不足
部分患者对医疗安全缺乏足够认识,容易忽视潜在风险,导致安全 问题发生。
提升医疗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医疗安全制度
加强医疗技术培训和监管
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 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医疗服务过程的安 全可控。
实施现状
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知情同意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 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告知不充分、患者理解困难等。
存在问题
部分患者因缺乏医学知识或受情绪影响,难以做出理性决策 ;部分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重视不足,告知信息不全面或不 准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完善知情同意权保护措施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提高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 重视程度,加强沟通技巧和医
患者权益保护与 法律保障
contents
目录
• 患者权益概述 • 法律保障基础 • 患者知情同意权 • 患者隐私权保护 • 患者安全权保障 • 患者投诉与维权机制 • 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CATALOGUE
患者权益概述
患者基本权益
生命健康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21 年 8月 00
辽宁 医学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i nn e i l n esy ( oi cec dtn o rl f a igM dc i ri Sc SineE io ) n Lo aU v t l a i
Vo . L 8 No 3
一
、
医生 的说 明是 患者 知 情 同意权 的前 提 条件
2 纪5 0世 0年代 以前 ,在 涉 及 知 情 同 意 的 医疗 诉 讼 中 ,人 们更 多关 注的是 有 没有 患者 的 同意 ,而 对 于 医 生 的 说 明 义 务 并 未 加 以 足 够 重 视 ,直 到 15 97年 ,SloV.Ll dS nod案和 16 a g ea t r n a f 90年 N — a tno asnV.Rie 以后 ,才确 立 了患 者 同意 之 前 医 l 案 n 生 有充 分说 明 的义 务 。S l ag o案起 因 是 医 生 对 一 男 性 患者 实行 胸部 大 动脉 造影 ,从 其背 部 向大 动脉 注
Au ., 2 0 g 01
患 者 知 , 同 意 权 的构 成 要 件 晴
王 文 颖
( 辽宁医学 院,辽宁 锦州 110 ) 20 2
【 摘 要 】 医患纠纷 中, 患者常 以其知情 同意权被侵 犯为 由, 求损 害赔偿 。 因此 , 医疗过 程 中, 要 在 医患双方 必须对 知情 同意权及 其构成要 件有个正确理解 , 同时, 医方又要 尊 重患者 的知情 同意权 , 强 医患之 间的 沟通 , 加 只有 如此 , 医患双方 才能 正确行使 或履行 知情 同意权。对 患者知情 同意权 构成要 件进行分析 与梳 理 , 不仅 具有理论意 义而且具有 实践意 义。 【 关键 词】 患者 ; 知情权 ; 同意权 ; 构成要件 【 中图分类号 】R9. 【 173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 号 】17- 46 21 )3 00 -3 64 0 1(00 0-0 7 0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 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 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 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 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项 民事权益:项人身权,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 所有权、财产权。。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未注册、跨科目、跨专 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 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 本法律。多数情况下会 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 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 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
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 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仍机构就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
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 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 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 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
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
患者知情同意权之权利主体
患者知情选择权之权利主体2010年12月,广州一名孕妇临产而必须实行破腹产,然而这名孕妇坚决拒绝签字,医院方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破腹产。
但最终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患者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是:患者知情选择权的权利主体是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可见,患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相关的问题享有知情权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选择权。
一般情况下,病情的告知对象,手术同意书的签署人等都应该是患者本人,即使他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得到患者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患者行使该权利,患者仍然是该权利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
患者是知情选择权的权利主体,但当患者处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和精神状态时,行使权利的具体行为人有所不同,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保障患者该权利得到行使的过程中应该予以注意。
一、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患者自己行使知情选择权,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第一种情况,法律规定的保护性医疗制度,即“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告知患者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等情况,可见法律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这里对患者的知情选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由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履行。
第二种情况,患者处于休克、昏迷、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下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应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的解读人民网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重点解析该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款,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特别制作本期策划,以飨网友。
以下是孙东东教授解析全文: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完整定义。
然特殊诊疗程序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患者知情权的多寡和强弱,决定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的确认。
因此总结出特殊诊疗活动的特点,对其与普通诊疗活动相区分,找到侵权法上的过度治疗的判定标准意义重大。
1.形式特征——高风险、高费用性患者之所以能在特殊诊疗活动中受到《侵权责任法》在知情权上的特别保护,便是因为特殊诊疗活动的特征,使其中的决定必须更为审慎的做出,更与患者的本来意思相符。
而这种特征只能是高风险性和高费用性。
如可能造成身体功能性严重损害和完整性缺失,可能引发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甚至直接危及生命的诊疗活动,以及使用临床实验性的医疗手段、可能产生远高于普通医疗的高费用等等情形。
2.实质特征——不可承受性然而,对于高风险和高费用,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冒险家和保守者、富翁和贫民对风险和费用都有截然不同的承受能力。
将其作为特殊诊疗程序的全部特征显得过于主观,应引入相应的客观标准来限定“高”风险和“高”费用的范围。
而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永远是中庸的,在制定法律上不可承受的标准时,亦应以普通人(或社会平均水平)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因为高风险和高费用而会造成不可承受的后果。
即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能承受的风险和费用时,便为高风险和高费用。
三、过度医疗的判定和相应道德风险上文所论证的,有以下两点:首先,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需结合患者的意思表示判定,而患者意思表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其知情同意权。
其次,知情同意权的形态在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各不相同。
故在两种不同诊疗活动中,应有不同的过度医疗判定标准。
(一)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过度医疗判定1.普通诊疗活动在普通诊疗活动中,凡不超过社会一般水平可以接受的普通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即使对患者进行了某些无意义、无价值的治疗,如果患者没有提出疑问,便尚处在医生自由处分的范围内,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权,不属于过度医疗;一旦超过了常人可以承受的医疗费用,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已经进入特殊诊疗活动。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目的: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化解医患矛盾,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十大目标(2023版)》三、适用范围:全院四、职责:(一)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督导考核(二)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检查落实(三)全体医务人员要熟知并执行五、内容(一)病人知情同意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知情:病人对病情,医疗措施、进修生、实习生和研究生参与的治疗范围风险益处、备用治疗方案、费用开支、临床试验、治疗方案、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
2、同意:病人在知情的前提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分为两类1、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允许、操作者接受水平达到要求并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向病人或其家属授权委托人交待检查治疗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在留置导尿等操作之前,医务人员应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交代其必要性、需要患者进行配合、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理解并同意之后,在病程记录上签名。
2、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1)各类手术;(2)麻醉;(3)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各类内窥镜检查等;(4)输血及血液制品;(5)新业务及新技术;(6)临床试验;(7)化疗、放疗;(8)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
(三)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及时告知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下信息:1、疾病诊断、可能的原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预期的治疗结果、备用治疗方案、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法保护
关于医疗关系的法律属性,我 国理论界一直存 在 不同的观点。 医疗 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合 同关系 , 但
这 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最 高人 民法 院也在 《 民 事 案件 案 由规定 ( 试行) 》中确认 医疗服务合 同纠纷
为服务合 同纠纷的一种。虽然 没有权威 的医疗合 同 范本确 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究竟为何,但是 由于
21 0 2年 6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a f Hu iUnvest f Poi e o r lo be i r i o lc y
Jn. u e 2O1 2
第 6 总 第 19期 期 2
N o. Se . o 1 9 6 rN的副 作用 甚 至 有 可 能产 生 的危 险 。 3 ()
每个人的身体都 由自己独立支配 , 未经本 人同意 , 他 人采取的任 何行为都是违 法的。医务工 作者的很多 医疗 行为都具有侵袭性 , 必须事先得 到患者的同意, 才会 产生违 法阻却的效果。 2患者知情 同意权是基本人权 的一种 .
( ) 一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的概念 15 9 7年 , 美国法 院判决创造 了“ 知情 同意权” 这
一
机构 的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 。
立法将 医疗机构 的告知义务规定为法定 的强制 性义 务, 出于 以下几点考虑: 1 医疗行为具有较 是 () 高的风 险性 。“ 为达成某种有益于社会 目的的行为 , 虽然 其性质上 经常含有某种 侵害合法权 益 的危 险 , 但这 种危险如果被社会一般观念 认为是适当的 ,就 应 当认为该行 为不 具有违法性 。 …医疗 行为 自身具 ” 有的危险性 、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 的特 点使告知义 务上升为法 定义 务具有合 理性 。() 2 虽然我 国《 同 合 法》 定合 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 规 但是医疗关系双方 对专 业知识和 医疗信 息的了解不 同,从而不可能处 于平 等的关 系中。虽然患者 的身体是医疗机构 的治 疗对象 , 但是 患者有权 了解 自己的病情 与用药情 况 , 也有 权选择 最适合 自己的治疗方案 。因此 ,医务人
病人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知情同意制度为减少医疗纠纷,保障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病人知情告知谈话制度1、病人入院或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时,医务人员应本着正确告知的原则,真实告知的原则,准确告知的原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病人入院时,接待护士要告知病人住院须知、注意事项、应遵守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责任护士及护理职责。
主管医师要告知病人目前病情、初步诊断、目前需要做哪些检查,可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方法,拟实施方案方法的评估及影响病情转归的因素和注意事项。
3、治疗过程中,应常规告知病人入院后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副作用、注意事项、病情变化情况的等,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4、治疗过程中需要改变治疗方案时,应及时将更改的原因、依据告知病人并征得病人同意。
5、创伤性诊断,治疗前,要将创伤性操作的名称、方式、目的、必要性、风险(并发症、意外损害后果)、风险的防范、操作的医师、时间、要求病人注意配合的事项等详细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署同意书。
6、特殊用药、大型检查、输血前,要告知病人或家属其目的、指征、副作用、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7、病人出院时,必须告知病人目前的健康状况、出院后注意事项、用药、饮食及复查时间等。
8、对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及特殊情况下的病人,住院时要特别告知,应告知家属或监护人,我们是综合医院,无法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人,要求他们做好院护与监护,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历。
9、对病人的告知谈话,要用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语言,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要耐心、体贴和关怀,态度亲切和蔼,语言温和,避免恶性刺激,讲究告知的艺术和效果。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沟通制度》的规定,患者就医时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为了认真履行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常规告知:即医院常规问题的告知。
自患者入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住院患者须知、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病重病危通知书、出院通知书、死亡通知书、欠费通知书、尸检意见书等。
2、特殊告知:即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所造成的创伤或手术方案及风险等必须履行的告知。
(1)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助手填写并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级别以上医师签字。
(2)麻醉知情同意书,须由实施麻醉的麻醉医师与患者交待麻醉知情内容并签字。
(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4)介入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在介入检查、治疗前,由术者向患者交待相关的知情内容并签字。
(5)术中意外的处理及手术中改变术式必须由术者或上级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及时交待术中意外情况和手术方式的改变原因、改变术式的意义及必要性并签字。
(6)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在患者需要透析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透析知情内容并签字。
(7)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包括内科、外科、骨科、妇科等),因患者病情变化,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操作前应对适应症、并发症及出现的后果向病人及家属讲清楚并签字。
(8)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9)对新开展的手术或大型手术等,应由科主任向患者交待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10)在治疗过程中,如经济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并把过程记录在病程记录上,然后签字。
(11)诊断不明确等情况下的试验性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如发热待查试验性药物治疗、剖腹探查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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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同意权 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范 围作 出说 明和解释 。
中 图 分 类 号 :D F5
《 侵权 责任法》 5 条规定 了侵害患者知情 第 5 同意权 的侵 权 责 任 , 可 以称 为 违反 说 明 同意 的 也 侵权责任。然而 ,侵权责任法》 5 条 , 《 第 5 仅仅规 定 了医疗 机构 在侵 犯患 者 知情 同意权 的情 况下 应
当承 担责 任 , 是对 如何 承 担责 任 、 但 承担 责任 的范
悉 权 、 动 的告知 权 、 被 自主选 择权 、 拒绝 权 和 同 意 权这 几 个 方 面 的 权 利 [l 者 知 情 同意 权 就 是 2。患
指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医治过程中要求医生向自 己提供和说明诊疗方案和与该方案相关的足够信
由[ 。
医疗机 构 的告 知义务 除 了要求 告知 的 内容达
到以上标准以外 , 同时还要求 医疗机构披露 的信
作者简介 :赖钟炜 (9 6 , , 18 一)男 福建三 明人 ,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
3 2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第2 3卷
息 范 围应 当以个别 病人 为准 。此 标准 强调 每个 特 定 个体所 需 要 的信 息 , 当因人 而异 , 应 要求 医生 在 履行 告知 义务 时 , 充 分 考 虑患 者 的经 济 承受 能 要
责任 ?如 果 医疗 机 构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 是对 眼 睛受
对患 者造 成 较 大 经济 负担 的。第 二 种 , 宜 向患 不
者说 明的 。医疗机 构应 当主动 积极地 向患者说 明
伤 的治疗 费用 承 担 责 任 , 是 应 当包 括 由 于 眼 睛 还 失 明所 造成 的患 者精 神痛 苦承 担责 任 ?如果 眼 睛 伤害 , 是属 于所 有 患者 在 接 受 该 激 光 手术 后本 来 就应 当承 担 的术 后 风 险 , 医疗 机 构 是 否还 需 要 承
患者 知 情 同意权 侵 权 责 任 的认 定 及 承 担
赖 钟 炜
( 福建 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 0 0 ) 5 0 7 摘
关 键
要 :基于我 国患 者知情 同意权 的立法现状 , 剖析侵犯 患者知情 同意权 的认定标准 , 并对侵犯患 者知
词 :告知义务 ; 知情 同意权 ; 权责任 侵
“ 注意期限” 的长短是否合理 , 尤其是在一些特殊
的治疗手 术 中 ,注意 期 限” 长短 甚 至连 医 疗 机 “ 的 构 自己都 难 以确 定 。如 果 医疗 机 构 可 以 以超 过 “ 注意 期 限” 由进行 免 责 , 际就 是 对 患 者 知情 为 实 同 意权 的侵犯 。 3 .医疗机 构 的责 任 承 担 范 围应 当包 括 术 后 风 险所造成 的损害 术 后风 险 , 医疗 机 构 对 患者 进 行 治 疗 或 手 即 术 后 , 有 接受 该 治疗 或手 术 的患 者 均 不可 避 免 所 地 需要 承担 的身 体损 害 的概率 性事 件 。这种风 险
疗 机构应 当披露 的信 息 内容应 当包 括 : 所 建 议 ① 和实 施 的 治疗 方 案 的 性 质 、 特性 、 目的 ; 所 建 议 ②
和实 施 的治疗 方 案 的预 期 效果 , 括 可 以预 见 之 包
情 同意权 的责任 承担 方式 和责 任承 担范 围 问题 。
一
、
患者知 情同意权的概念及 内涵
担侵 权 责任 ?此 类 问题 , 归根 到底 , 是侵 犯患 者 知
情况 , 非患 者 向其 询 问后 方 提 供 医疗 意 见 。医 而
疗机构既要保证患者能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 出
一
些合 乎 其人 生 目标 和 价值 观念 的 医疗 决定 , 又
要避免患者被过度 的资讯所 困扰。一般来讲 , 医
风 险 ; 有 无 其 他 可选 择 、 ③ 可替 代 的 治疗 方 案 ; ④
知情 同意权 (h fr dcnet ih) tei ome sn gt是指 n o r
其他可治疗方案的预期效果 , 包括可预见之风险 ;
⑤ 采 取 某 种 医 疗 方 案 或 医 疗 行 为 的 建 议 和 理
息 , 在 此基础 上 , 并 患者 选择 是否 同意 医方 方案 的
权利 。 围和ຫໍສະໝຸດ 准等问题均没有具体规定 , 直接导致 了在 司法 实践 中赔 偿 责任 难 于确 定 的 问题 。例 如 , 在
治疗 近视 的激 光 手 术 中 , 疗 机 构告 知 患 者 在 术 医 后不 能进行 剧 烈 运 动 , 者 在 术 后 游泳 导 致 眼 睛 患 受 伤 , 治疗后 无 效导 致失 明 , 经 患者 要求 医疗 机构
况: 第一种 , 手术及特殊检查 、 特殊治疗 : ①具有一
定危 险性 的 ; 由于 患 者 特 殊体 质 可能 产 生 不 良 ②
后果 的 ; ③试 验性 检查 和治 疗 的 ; 费用过 大可 能 ④
注意 告知 义 务 ?如 果 在 一般 情 况 下 , 患者 在 术 后 游泳并 不会 造 成 眼 睛 伤 害 , 本 案 中患者 属 于少 而 数人 的例外 情 况 , 者 还 能 否 要 求 医疗 机 构 承 担 患
承担 责任 。在 本 案 中 , 游泳 是否 属 于剧烈 运 动 , 医 疗机构仅仅告知不能剧烈运动是否尽到了必要的
侵犯患者知情 同意权的认定
医务 人员 的告 知义 务分 为一 般告 知义 务和 特 殊告 知 义 务 两类 _ 。一 般 告 知 义 务 主 要 针 对 一 3 J 般性 的常 规治 疗 , 殊 告 知 义 务 主 要针 对 两 种 情 特
行为人在社会行 为中特别是 民事行为中, 要求对 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的程度应与 自己对信息的
了解 和 把握 的程 度 相 对 称 , 在 此 基 础 上 选 择 是 并 否 同意 对 方 行 为 的权 3 [ 。它 应 包 括 主 动 的 知 j] 11
收 稿 日期 :2 1 —0 —1 01 1 2
第2 卷 第4 3 N
2 1 年 8月 0 1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Vo . 3, . 12 No 4
Au . 2 0 1 1 g
J OURNAL OF S HENYANG UNI VERS TY I
文章编号 :10 —2 52 1 )40 3 —3 089 2 (0 1 0 —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