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划转持有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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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Frontier ·责任编辑:王博文让中海集运集装箱在账面上属溢价购买,该部分集装箱已累计折旧1.41亿美元,账面净值仅为2.41亿美元,购买价较账面净值溢价48.96%。

中兴通讯:再卖子公司股权日前,中兴通讯发布公告称,将出售持有的下属子公司长飞投资股权,转让预计将为中兴通讯增加投资收益4.5亿至8.5亿元。

中兴通讯表示,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发展。

这已经是中兴通讯近几个月来第二次出售子公司股权。

燃控科技:二股东折价甩卖11月19日晚,燃控科技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减持均价为7.00元,这一价格相比公司当日收盘价折价约13%。

华平股份:获1.4亿元大订单本周二,华平股份终于发布了姗姗来迟的中标公告。

根据中标通知书,此次公司中标“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系统集成商)”项目总金额不变,仍为1.4亿元。

由于此次中标金额1.4亿元约占华平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4.66%,因此将对公司未来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利欧股份:大幅下调定增价格日前,利欧股份公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7.65元/股的价格定向发行557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6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由于大幅调低了定增价格,以实际控制人王相荣为核心的一些关联股东选择果断出手,拟认购近八成的定增股份,在支持公司发展的同时也低价增持更多的股份。

滨江集团:拟2.07亿收购东方海岸49%股权滨江集团11月21日公告称,公司与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东方海岸(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协议书》,公司以2.07亿元收购杭州欣盛持有的东方海岸公司49%的股权。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将增加公司土地权益面积12.6万平方米,权益建筑面积13.98万平方米,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2]343号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2]343号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2]343号)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推动本市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缩短产权层级、理顺产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中央企业管理的有关政策,现将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单位)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市属国有单位与市属国有单位实际控制企业以其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置换行为。

本通知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单位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二、置换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3、有利于缩短企业管理层级、做强企业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4、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5、市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情形。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关于上海外滩地王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法律意见

关于上海外滩地王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法律意见

关于上海外滩地王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一、基本案情1、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置业”)设立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

2010年2月1日,项目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外滩8-1地块,负责对外滩8-1地块进行开发。

2、2010年4月25日,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五道口”)分别与复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上海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投资”)、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上四方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合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开发外滩8-1地块。

合资公司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门公司”)其中复星集团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绿城公司、证大五道口、磐石投资合计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

其中,磐石投资的实际控股人同样为证大五道口,因此,证大五道口实际持有该地块40%股权。

3、2011年10月28日,证大置业公司与海之门公司签署《股权出售和购买协议》,转让完成后,海之门公司将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享有外滩8-1地块100%权益。

4、2011年12月29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烨公司”)的全资公司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昇公司”),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的全资公司绿城公司、证大置业的全资公司证大五道口100%股权,从而通过目标公司(证大五道口、绿城公司)一次性间接持有海之门公司和项目公司50%的股权及权益。

5、原告复星集团认为,被告长烨公司、嘉和公司、证大置业、长昇公司、绿城公司、证大五道口之间关于股权收购的交易,明显旨在规避《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企图达到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违反了成立合资公司的目的和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故应为无效。

1997国税函387号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国税函387号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07-03
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

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

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风险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风险

现代经济信息252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风险贾晶晶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转变基于资本为主的管理模式,国有资本在法律规定的约束与管理中呈现着自主运作的模式,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状况也逐渐的增多,对此在实践中必须要加强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风险问题深入的分析,综合实际问题合理处置,这样才可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9-0252-01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概述1.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原则为了提升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的规范,保障国企产权的有效流动,我国颁布了各种法律规定对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内容以及要求进行了规定,对此在实践中必须要基于既定的要求规则,合理分析,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提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操作能力。

对此,在实践中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其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以及产业政策规定相吻合,要基于国有企业经济布局以及整体结构对其进行调整完善,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必须可以完善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2.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条件在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无偿转让的条件,归纳总结具体如下:第一,主体合法性,也就是国有产权在进行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转让双方均为国家独立控股模式。

第二,被划转的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要具有明确的权属,其不存权属纠纷问题。

而被划转企业的国有产权如果存在担保责任的,必须要基于国家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在进行国有产权划转过程中必须要基于国家的法定要求以及程序开展工作,必须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偿划转协议的有效签订,要基于既定的程序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审计以及清产核资、基于要求提交无偿划转审批等相关程序性文件内容。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方式1.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方式第一,基于赠予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0•【字号】浦府[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3]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所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资产划转、调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计、评估、报批、交易或移交。

国有产权发生纠纷和权属不清晰的,须按《上海市产权界定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条不实资产核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由投资主体(代行投资主体的委、办、局,以下简称“委、办、局”)将拟申报的不实资产核销、费用抵扣、产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在该单位以公告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改制企业户数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按照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23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不实资产核销计划,向新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改制企业转让价格、费用抵扣专项授权的申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静安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其他经认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陈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孙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陈孙君称: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邮寄投诉材料,反映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等行为中存在侵害陈孙君权益的行为,并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及大股东、保荐人等应当共同赔偿陈孙君股价跌价损失及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总计80万元。

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复字[2019]600号《答复函》(以下简称:600号《答复函》)对陈孙君进行答复。

主要内容为:对于华丽家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问题及关联公司短线交易及操作市场问题,未发现陈孙君反映的情形;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已经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要求赔偿80万元等问题,不属于上海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陈孙君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存在违反证券监管法律及规章的行为,给陈孙君造成重大损失,上海证监局虽然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决定违法,上海证监局据此对陈孙君所作的600号《答复函》亦属违法,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600号《答复函》。

徐贺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号文和号公

徐贺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号文和号公

徐贺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笔记经过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终于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5月29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称“109号文“)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成文日期为5月27日,在办公厅印发的当天(29日)傍晚在部分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以查询到该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还没有发布该公告及官方的政策解读稿。

109号文的出台时就让搞税务专业技术的小伙伴们很激动了,这次发布了政策具体解释及落地操作指引的公告也必将引起税务圈内的大讨论和热议,同时也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的管理备案操作问题。

在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我本来想写个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这个文,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例,对这个业务还是挺有感觉的。

但是,当时由于109号文政策部分写的比较粗放,很多政策具体解释需要在配套的政策管理性公告中来体现,并且当时我在给109号文的这个配套公告提建议时,看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写了几页纸,感觉到了某些政策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当时放弃了写学习体会的想法,待具体的公告出台时一起和大家来汇报交流。

记得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说大约配套的公告会在春节前后出台,但是等来等去一直等到汇算清缴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才把这个公告发出来,现在终于迎来了109号文的配套公告,至此企业资产划转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基本到位,俺现将对这个政策的学习体会整理成笔记与大家一块交流学习。

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俺认为理解税收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学习具体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政策的立法意图和要解决的问题理解了,才能够把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减少政策执行落地中争议和误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11.03
•【字号】沪地税财行[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印花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4〕40号)
市税务三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滨资营字〔2014〕6号),要求对无偿划转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8765.1441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970号)无偿划转给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规定,同意对上述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3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其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其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其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2•【文号】银监函[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其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的函(银监函[2008]24号)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你行行长余学强先生2007年10月15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变更内地14家分行的营运资金,具体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北京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批准你行上海分行减少营运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上海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批准你行深圳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深圳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厦门分行的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批准你行广州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61.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广州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六、批准你行珠海分行减少营运资金31835.8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珠海分行的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房地产划转协议-四方

房地产划转协议-四方

房地产划转协议四方房地产划转协议四方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产业之一。

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划转协议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划转协议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和四方的权利义务。

二、协议内容2.1 资产划转在本房地产划转协议中,四方要约人将其名下的特定房地产资产划转给另外三方,即甲方、乙方和丙方。

2.2 划转价格划转价格将根据市场行情、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以及甲方、乙方和丙方的认可而确定。

2.3 权利和义务在房地产划转过程中,各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2.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获得被划转房地产产权,并且有权保障房地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甲方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以供划转,并承担划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税务。

2.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在完成划转后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对房地产进行善意使用和处置。

乙方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划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税务。

2.3.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丙方作为本次划转的监督方,有权对划转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丙方要对划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并确保各方之间的合作是公平、公正的。

2.3.4 四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四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保证其间的信息流动是有效和真实的。

四方都有义务对划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并确保划转的顺利进行。

2.4 保密条款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划转协议中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四方在划转过程中需要保守的信息,以及对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三、划转流程3.1 协商阶段在划转协议达成之前的协商阶段,四方需明确划转的房地产资产、划转价格、划转形式等关键信息,并达成一致意见。

3.2 协议签订在协商完成后,四方应签署正式的房地产划转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转价格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3.3 划转执行根据协议约定,划转的执行应在合法和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8.15
•【文号】国税函[2003]954号
•【施行日期】2003.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54号2003年8月15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206号)收悉。

现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批复如下:经审核,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持有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56151498股国有股无偿转让给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批复同意(财企[2003]129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市北集团划转税务分析

市北集团划转税务分析

资产划转免税的典型案例【市北集团投资性房地产划转案例】摘自市北高新:根据上海市闸北区政府2014年4月28日第98次常委会精神,闸北区国资委出具闸国资(2014)63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无偿划转至上海市北生产性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投资性房地产权属变更已经办理完毕。

市北发展为市北集团全资子公司。

上海市国资委以评估价格将1亿元商业房产,市北高新(有房地产资质)持有的,划转给下属全资子公司市北发展公司(无房地产资质),运作好,母子公司不需要缴税。

需要签订划转的协议最有利。

投资相关税务文件参考一、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文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解读稿三、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注2)。

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等6家股权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等6家股权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等6家股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虹国资委〔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等6家股权的通知虹国资委〔2019〕44号上海虹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区属国企结构调整与重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相关资产和资源,根据《关于上海虹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及《关于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虹财资〔2019〕8号),现决定将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100%股权、上海虹口市容咨询服务中心100%股权、上海捷宏汽车牵引有限公司49%股权、上海东虹环境保洁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虹远环境保洁有限公司90%、上海虹口停车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等6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

划转后,以上6家公司作为你公司二级公司。

其中,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250万为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资,剩余50万元出资为企业自有资金,经界定为国有资产),因历史原因,工商登记为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100%持股。

希接文后,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上述手续完成后30天内报我委备案。

请接收单位及原划转单位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工作,理顺企业管理机制。

特此通知。

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5日。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 问题解答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 问题解答

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解读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问题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规定了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这是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

在实际操作中,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股权变动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上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人的股权结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多个层面来确认其真实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以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并且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受让人的股权结构穿透层数为3层。

也就是说,受让人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向上穿透至实际掌控人。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资本链条过长、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还与土地用途相关。

对于一些重要的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要求受让人的股权结构必须清晰透明,穿透层数较多。

而对于一些非敏感性用地,穿透层数相对较少。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也需要注意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审查。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受让人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控制人不明确的情况,将会取消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股权结构信息,确保合法合规。

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受让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真实可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上海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规定了受让人的股权结构需要穿透几层,这一规定对上海地区的土地出让和土地利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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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徐教…2011‟31号关于开展2012年徐汇区教育系统“骏马奖”、“耕耘奖”、“育人奖”评选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及局属单位:经教育局研究决定,2012年度继续开展“骏马奖”、“耕耘奖”、“育人奖”的评选。

为使评选更具有实效性与操作性,教育局对三个奖项的评选办法作了适当调整,拟定了2012年三个奖项的评选办法。

希望各学校认真做好学校层面的动员、选拔和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时间节点,根据2012年三个奖项的评审要求,加强学校选拔过程的管理,确保人人知晓、广泛参与,切实选拔出优秀的教师参加区级评选。

本年度的评选工作仍由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设在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

具体评审要求附后。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2012年三奖评选通知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共印2份)徐汇区2012年度青年教师“骏马奖”评选办法为促进我区青年教师更好地成长,切实为青年教师搭建发展平台,打造优秀青年教师群体,徐汇区教育局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青年教师“骏马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素质教育,体现课改精神,聚焦课堂教学,彰显人格魅力,以师德修养与教学能力为主要内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分类”评审的办法,评选出青年教师中的佼佼者,进一步激发青年教师加强师德修养、积极投身课堂教学研究和实践的热情,为我区青年教师人才的不断涌现搭建发展平台,从而为建设一支专业型的青年教师人才队伍打好基础。

二、奖项设置(一)对象。

徐汇区区域内中小幼、职校、技校、中专以及区教师进修学院、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教师。

为推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对职校、技校、中专的教师将单列学科组评审。

(二)名额。

原则上设“骏马奖”40名;“骏马奖”提名奖20名。

(三)奖励。

“骏马奖”获得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并获得3000元的奖励;“骏马奖”提名奖获得者将获得荣誉证书。

连续三年“骏马奖”获得者,将被授予“骏马特别奖”荣誉证书,并获得8000元的奖励。

获奖者所在学校将获得5000元的奖励。

三、评选办法(一)入围赛1.入围赛组织由学校自行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本校“骏马奖”的评选组织工作。

青年教师自愿报名参赛,经学校教研组推荐,学校组织比赛。

2.入围赛时间2011年10月3.入围赛内容(1)参赛教师在全校范围内上一节公开课;(2)参赛教师写一篇关于本次公开课的说明,1500字左右。

4.入围赛进入区级初赛的名额和要求(1)名额。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完全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单位送2名,其他类型学校每单位送1名。

(2)要求。

校“骏马奖”评审小组在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师德优良、教学实绩突出的青年教师为本校进入区级初赛的初步人选。

初步人选确定后,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初步人选进行师德考核,写出师德考核意见。

校领导班子对初步人选的师德和近三年的教学实绩全面平衡后,确定上报人选。

上报人选名单在送交区之前需在校内公示5天。

5.入围赛进入区级初赛需送材料:(1)学校为入围教师需准备:A、填妥《徐汇区青年教师“骏马奖”推荐表》(内容包括参评教师师德表现与近三年的教学实绩介绍)(见附件1)。

B、学校评审青年教师“骏马奖”的基本情况汇报(小结)。

(2)入围初赛教师需准备:A、15分钟的课堂教学实录(本次校内入围赛的课堂教学剪辑)(VCD2.0)以及整节课的录像光盘(VCD2.0)。

B、本人对15分钟录像内容的说明,1500字左右。

C、整节公开课的教案。

以上材料按人归入资料袋,资料袋外粘贴规定的标签纸(见附件2),各校于2012年1月3日-6日送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1号楼309室)。

学校需确保所送材料真实可靠。

(二)初赛1.初赛组织初赛由徐汇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托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具体落实。

2.初赛时间2012年3月上旬3.初赛内容(1)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对学校送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

(2)专家评审小组审读《推荐表》,评定参评教师师德状况与教学实绩。

(3)专家评审小组分学科、学段审看学校送交的参赛教师执教的课堂教学录像、录像说明和教案,并作评定。

(4)参赛教师参加90分钟书面测试(含学科专业知识和课堂教学技能);书面测试及成绩评定由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组织评选工作组负责落实。

专家评审小组就以上评审内容,综合评定分值。

分值将以30%的比例计入最后总分。

4.初赛进入决赛名额2012年3月下旬,由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并公布进入“骏马奖”决赛的名单。

进入决赛的教师名额为60名,名单在徐汇教育信息网公布。

(三)决赛1.决赛组织由徐汇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决赛阶段的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院领导担任。

组织工作由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负责。

2.决赛时间2012年4月-5月3.决赛内容(1)问卷调查。

对进入决赛教师的师德情况与教学实绩进行问卷调查。

评定的分值以10%计入总分。

问卷调查将在2012年4月实施。

(2)随堂听课。

专家评审组对进入决赛的教师逐一进行随堂听课(在听课的前一天通知学校和参赛者本人)。

随堂课分值以40%计入总分。

随堂听课将在2012年4月中旬组织实施。

(3)面试答辩。

答辩分数以20%计入总分。

答辩在2012年5月中旬组织实施。

4.决赛送审决赛后,由专家评审小组评定排序,上报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反馈决赛后,由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对参加决赛的教师进行反馈,反馈在2012年6月底前实施。

(五)审核由徐汇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7月底前审核并确定荣获本年度青年教师“骏马奖”、“骏马奖”提名奖的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徐汇教育信息网上公示5天。

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四、表彰2012年9月教育局召开表彰大会,对“骏马奖”及“骏马奖”提名奖获得者进行表彰。

获得“骏马奖”并为所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青年教师,在职称申报,市、区先进评选,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区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以及输送参加各类培训方面,教育局都将予以优先考虑。

徐汇教育信息网和徐汇教师网将为“骏马奖”获得者开辟宣传和工作平台,帮助获奖教师和所在单位展示风采,传扬经验和扩大影响。

教育局将为获奖教师积极提供赴都江堰、云南、金山等地区支教等各种专业化发展机会,激励获奖教师健康成长。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件1徐汇区2012年青年教师“骏马奖”推荐表学校附件2徐汇区2012年青年教师“骏马奖”入围人员资料袋注:1、组别指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校外、职技中专;2、编号由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统一编制;3、基层资料由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查实;4、评审资料在评审过程中由工作组填写。

徐汇区2012年度中老年教师“耕耘奖”评选办法为促进我区中老年教师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切实为优秀的中老年骨干教师的发展搭建展示业绩和风格的平台,打造个人的教学特色,区教育局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中老年教师“耕耘奖”的评选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素质教育,体现课改精神,突出教学特色,彰显人格魅力,以师德修养与教学特色为主要内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分类”的评审办法,评选出中、老年教师中师德优良、教学特色明显的优秀者,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作用。

二、奖项设置1.对象。

徐汇区区域内中小幼、职校、技校、中专以及区教师进修学院、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35周岁以上(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

为推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对职校、技校、中专的教师将单列学科组评审。

特级教师、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高技能人才”不参加本奖项的比赛。

2.名额。

原则上设“耕耘奖”40名;“耕耘奖”提名奖20名。

3.奖励。

“耕耘奖”获得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并获得3000元的奖励。

“耕耘奖”提名奖获得者将获得荣誉证书。

连续三年“耕耘奖”获得者,将被授予“耕耘特别奖”荣誉证书,并获得8000元的奖励。

获奖者所在学校将获得5000元的奖励。

三、评选办法(一)入围赛1.入围赛组织由学校自行组织。

学校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本校“耕耘奖”的评选组织工作。

由中、老年教师自愿报名,经校教研组推荐,学校组织评选。

2. 入围赛时间2011年10月3.入围赛内容(1)参赛教师撰写一篇介绍自己教学特色的总结(内容包括本人教学特色、教学特色形成过程以及教育教学成效三部分,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在校内交流。

(2)参赛教师在全校范围开展一次展现教学特色的教学活动。

4.入围赛进入区级初赛的名额和要求(1)名额。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完全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单位送2名,其他类型学校每单位送1名。

(2)要求。

校“耕耘奖”评审小组在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师德优良、教学特色鲜明的中老年教师为本校进入区级初赛的初步人选。

初步人选确定后,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初步人选进行师德考核,写出师德考核意见。

校领导班子对初步人选的师德和近三年的教学实绩全面平衡后,确定上报人选。

上报人选名单在送交区之前需在校内公示5天。

5.入围赛进入区级初赛需送材料:(1)学校为入围教师需准备:A、填妥《徐汇区中老年教师“耕耘奖”推荐表》(见附件3)。

B、学校评选中老年教师“耕耘奖”的基本情况汇报(小结)。

C、学校对参赛教师的综合评价意见(内容包括参赛教师的师德、师能表现及实绩三部分,800字左右,打印稿、word 文档电子稿各一份)。

(2)入围初评教师需准备:A、个人简介(300-500字,word文档电子稿一份)及个人生活照(320*200dpi,JPG格式)。

B、介绍自己教学特色的总结(内容包括参赛教师教学特色、教学特色形成过程以及教育教学成效三部分,字数不少于2000字,打印稿、word文档电子稿各一份)。

以上材料按人归于资料袋,资料袋外粘贴规定的标签纸(见附件4),各校于2012年1月3日-6日送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1号楼309室)。

学校需确保所送材料真实可靠。

(二)初赛1.初赛组织初赛由徐汇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托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具体落实。

2.初赛时间2012年3月上旬3.初赛内容(1)资格认定。

区教师进修学院师训部审读学校送交的《推荐表》和《评选情况汇报》,进行资格认定。

(2)网上展示。

在徐汇教育信息网上公布学校送交的参赛教师的相关材料。

(3)专家小组评审。

由区师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分学科、学段审看学校送交的材料,评定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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