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海关查验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4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海关查验管理制度
海关查验管理制度海关作为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门户,承担着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而海关查验管理制度,作为海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对于有效控制货物进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保障贸易便利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关查验管理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开展对进出口货物和旅客行李的检查、查验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货物和旅客合法合规,防止走私、欺诈、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
首先,海关查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海关查验管理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偷税漏税、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海关的查验,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危害国家利益的非法商品进入市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其次,海关查验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科学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货物的质量安全。
特别是在进口食品和药品方面,海关查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食品安全。
此外,海关查验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贸易便利化。
不可否认,由于全球贸易愈发频繁,货物的流通速度迅猛增长,因此需要一套高效科学的海关查验管理制度来尽量减少货物的滞留和延误。
通过技术手段的应用和流程的优化,海关可以提高查验的速度和准确性,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协作,为贸易提供便利化的环境。
然而,正是因为海关查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它的局限性和挑战性。
首先,由于货物数量庞大,查验工作量巨大,海关面临着查验效率和准确性的平衡难题。
同时,众所周知,现代走私手段与手段不断升级,海关查验管理制度需要随时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面对新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关查验管理制度,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可以通过引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利用先进的X光扫描设备、红外线探测仪等科技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查验质量。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管理,规范查验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便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海关验货,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核对单证、评估风险等活动,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海关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海关验货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验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验货工作。
第二章验货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海关验货范围包括:(一)进出境货物的性质、数量、质量、包装、标识等;(二)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三)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认证要求等;(四)其他需要查验的事项。
第六条海关验货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对货物与单证的一致性;(二)检查货物的外观、标识、包装等;(三)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开箱、开包、取样、检测等;(四)评估货物的风险等级;(五)其他需要进行的查验活动。
第三章验货程序和时限第七条海关验货程序分为预报验、现场验货、验后处置三个阶段。
(一)预报验:进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海关根据申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货。
(二)现场验货:海关根据货物风险等级和预报验情况,安排验货人员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
(三)验后处置:海关根据验货结果,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海关验货时限应当在货物进出口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海关可以延长验货时限。
第四章验货人员和权限第九条海关验货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海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验货工作。
第十条海关验货人员执行验货任务时,有权查阅进出口企业的有关单证、资料,要求企业提供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信息;有权对货物进行查验、取样、检测等操作。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规定定稿版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海关查验管理办法
海关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
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一、概述海关验货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办证文件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鉴定的过程。
验货是海关监管货物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海关验货管理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办证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海关验货的管理体系和流程,明确海关验货的职责、程序和要求,保障验货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进行,维护海关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海关验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 海关总署下发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管理办法》;2. 海关总署下发的《海关验货办法》;3. 海关总署下发的《海关对货物鉴定办法》;4. 海关总署下发的《商品检验办法》;5. 相关部门发布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管理规定》;6. 相关部门发布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7. 海关总署下发的《进出口货物监管规范》。
三、海关验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 法治原则:依法进行验货,保障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 公平原则: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一视同仁,不分大小、国别、产地进行验货;3. 公开原则:验货过程公开透明,公示检查结果;4. 高效原则:验货过程简便高效,提高验货效率,降低验货成本;5. 安全原则:确保验货操作安全有序,保障验货人员和社会环境安全。
四、海关验货管理体系海关验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程序流程、安全措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机构:建立海关验货管理部门,设有海关验货监督员、海关验货人员等职务;2. 职责分工:明确海关验货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保障验货工作的顺利进行;3. 程序流程:建立海关验货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包括验货计划编制、验货申报、验货检查、验货结果通报等环节;4. 安全措施:加强验货操作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保障验货操作人员和验货信息的安全;5. 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验货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建设海关验货信息系统,实现验货信息互联互通。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1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0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在对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基础上,发布CCLM 1001-0001等13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1)。
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属性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他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发布化验方法的海关检验结论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海关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海关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海关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企业的公章印模;(五)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六)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海关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
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海关按照便利外贸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查。
第九条海关有关人员在执行抽查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并对拟抽查单位,抽查商品种类及被抽查单位的生产工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正文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报检第七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查验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查验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查验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查验工作效率,保障国家海关的查验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查验员管理规章制度是国家海关查验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查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绝对服从领导,恪尽职守,忠诚履行查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查验员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查验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必须认真遵守。
第二章查验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查验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绝对忠诚,维护国家海关的形象和利益。
(二)品行端正,工作态度端正,不得有不正当行为。
(三)熟知海关法规和查验操作流程,能够熟练操作查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和计算机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能够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第六条查验员应当通过国家海关的资格考试和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查验工作。
第七条查验员应当接受国家海关的专业培训和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暂停查验资格,必须接受再培训后方可重新参加考核。
第三章查验员的职责第八条查验员的基本职责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确保货物的合法合规,防范走私和偷逃税款。
第九条查验员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对疑似违规货物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十条查验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查验结果,对于发现的违规案件要及时报案处理。
第十一条查验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查验工作中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查验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查验员有权利:(一)依法执行查验任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和询问。
(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工作的条件。
(三)拥有对查验仪器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权利。
第十三条查验员有义务:(一)保守国家机密,不得私自泄露查验中获悉的信息。
(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胁迫威逼。
(三)遵守查验规程,绝对服从领导,服从决定。
2018-2019-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事项-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2019-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事项-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修改释放着什么信息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海关稽查条例修改事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在施行近20年后,完成了再次修订。
新条例于7月1日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次修改海关稽查条例,又释放了哪些新信息呢?服务双向开放业内认为,在贸易便利化水平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竞争力重要内容的背景下,修改后的海关稽查条例兼顾“严密”与“高效”、“把关”与“服务”,有利于海关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形势,在服务双向开放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管。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制度,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通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核、检查,以监督进出口的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但随着近年来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的海关稽查制度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
统计显示,尽管近年全球贸易增长乏力,但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升,201X年以来稳居世界首位。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海关监管职能不断加强,201X年监管进出口货运量39.5亿吨,这一数字与1979年至1998年间海关累计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大体持平。
面对加速推进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海关聚焦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监管机制。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全面提升海关履职能力。
例如,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的活动有关的信息。
海关查验管理办法
海关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
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国际航⾏船舶出⼊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颁布⽇期:2018-05-29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境检验检疫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第四章检疫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2002年12⽉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8年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际航⾏船舶出⼊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船舶进出我国⼝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船舶进出中华⼈民共和国⼝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国际航线的中华⼈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岸(以下简称⼝岸)的检验检疫⼯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国际航⾏船舶进出⼝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章⼊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境检验检疫⼿续。
第六条船⽅或者其代理⼈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岸24⼩时前(航程不⾜24⼩时的,在驶离上⼀⼝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或者其代理⼈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境检疫的船舶,在航⾏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因意外伤害⽽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必须⽴即向⼊境⼝岸海关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海关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封识的制定第五条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
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
主管海关如需使用其他封识,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六条封识应当标有各直属海关的简称字样。
第三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加施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海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验检疫的;(二)进境货物在口岸已作外包装检验检疫,需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并由到达地海关检验检疫和监管的;(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禁止进境物作退回、销毁处理的;(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作退回、销毁、除害等处理的;(五)经检验检疫合格,避免掺假作伪或发生批次混乱的;(六)经检验检疫发现进境的船舶、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和集装箱装有禁止进境或应当在中国境内控制使用的自用物品的,或者在上述运载工具上发现有传染病媒介(鼠、病媒昆虫)和危险性病虫害须密封控制、防止扩散的;(七)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生产、经营场所,需要进一步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和调查处理的;(八)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九)装载过境检验检疫物的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包装物等;(十)凭样成交的样品及进口索赔需要签封的样品;(十一)外贸合同约定或政府协议规定需要加施封识的;(十二)其他因检验检疫需要施封的。
查验管理制度范文
查验管理制度范文查验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提高查验工作的质量,保障国家关税、监管、安全等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关查验工作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旅客行李的查验、国际邮件的查验等。
三、查验申请1. 进出口货物查验申请:(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到达或出发前提前报关,出示必要的报关单据,并填写查验申请表。
(2)查验申请表应包括货物信息、报关单据、货主和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3)进出口货物查验申请需经过海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查验。
2. 旅客行李查验申请:(1)旅客应在进入海关查验区域前填写查验申请表,并出示有效的行李票、签证等证件。
(2)查验申请表应包括旅客的个人信息、行李信息等内容。
(3)旅客行李查验申请需经过海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查验。
3. 国际邮件查验申请:(1)邮件寄送人应在寄送邮件前填写查验申请表,并出示必要的邮寄证明、发票等单据。
(2)查验申请表应包括邮件信息、邮寄人和收件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3)国际邮件查验申请需经过海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查验。
四、查验流程1. 查验计划制定:(1)海关根据查验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每日、每周的查验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和操作人员。
(2)查验计划应包括查验时间、地点、查验项目等内容。
(3)查验计划应提前通知货主、旅客、邮件寄送人等相关方,并告知查验要求和注意事项。
2. 查验准备:(1)查验人员应提前查看查验对象的相关信息,了解其特点和风险。
(2)查验人员应准备好所需的工具、设备和保护用具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查验人员应对个人安全进行培训和指导,并佩戴必要的安全装备。
3. 查验操作:(1)查验人员应按照查验计划和要求,对查验对象进行仔细检查和记录。
(2)查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查验对象的数量、品质、真伪等进行判断和核实。
(3)查验人员应及时处理查验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并记录相关情况。
4. 查验结果:(1)查验人员应根据查验结果,对查验对象进行分类、计量和贴标,准备后续操作。
外贸海关扣货查验制度范本
外贸海关扣货查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保障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扣货、放行等工作。
第三条海关查验货物,应当坚持依法、严格、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查验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海关查验货物,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第二章查验工作程序第五条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
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第七条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一)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三)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第八条海关查验货物后,应当及时制作查验记录,并由查验人员签字。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标记、外观、查验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扣货和放行第九条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货物:(一)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不符的。
(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
(三)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四)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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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管理办法
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海关查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
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
行为。
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
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私运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滥用权力,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
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
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
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
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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