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政(2001)第86号
陈福扬、尤溪县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福扬、尤溪县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1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炬火【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炬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福扬;尤溪县总医院【当事人】陈福扬尤溪县总医院【当事人-个人】陈福扬【当事人-公司】尤溪县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贻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周长青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吴曼玲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贻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周长青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吴曼玲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贻澍周长青吴曼玲【代理律所】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福扬【被告】尤溪县总医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陈福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尤溪县总医院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托培养协议书》存在以上情形,其主张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托培养协议书》不是其自愿签订,合同款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广东省卫生正(副)高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内科专业)
关于曾平等971位同志具备卫⽣系列内科正(副)⾼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告 经我厅审核确认,2015年度⼴东省卫⽣系列内科专业⾼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曾平等971位同志具备卫⽣系列正(副)⾼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领取证书及材料事宜请与申报的评委会⽇常⼯作部门联系。
查看:61号⼴东省卫⽣系列⾼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内科学专业⾼评委省⼈⼒资源社会保障厅2016年3⽇16⽇2015年⼴东省卫⽣正(副)⾼资格评审通过⼈员名单(内科专业)序号姓名⼯作单位专业技术资格1 曾平⼴东省⼈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2 张黔桓⼴东省⼈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3 姜美俊⼴东省⼈民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4 刘婉薇⼴东省⼈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5 崔阳⼴东省⼈民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主任医师6 刘莉莉⼴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学主任医师7 朱桂平⼴东药学院附属第⼀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8 雷达⼴东药学院附属第⼀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9 丘春柳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10 谢晓明⼴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11 林志雄⼴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12 周⽟民⼴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3 杨海虹⼴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14 邓伟华⼴州市第⼀⼈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5 应逸⼴州市第⼀⼈民医院⾎液病学主任医师16 朱明辉⼴州市第⼀⼈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7 ⽅琼⼴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学主任医师18 施海燕⼴州市第⼋⼈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19 黄莹⼴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20 刘军⼴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21 罗辉遇⼴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22 ⽥朝伟⼴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23 王卓龙⼴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主任医师24 凌莉⼴州市红⼗字会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25 ⽅明⼴州市红⼗字会医院⾎液病学主任医师26 钟海波⼴州市红⼗字会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27 张朝霞⼴州市海珠区中医医院(⼴州市海珠区第⼀⼈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28 杨烈⼴州市第⼗⼆⼈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29 吴炜戎⼴州医学院荔湾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主任医师30 王玲芝⼴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1 徐贵云⼴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2 彭红军⼴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3 刘⽟平⼴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4 杜德荣⼴州市东升医院⽪肤与性病学主任医师35 李雪晶⼴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6 周平⼴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37 崔志新⼴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38 李巧薇⼴州市番禺区中⼼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39 刘华龙⼴州医科⼤学附属第四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40 李忠华⼴州市番禺区新造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41 梁晶⼴州市花都区⼈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42 钟建斌⼴州市增城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43 李向阳⾹港⼤学深圳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44 龙颖深圳市⼈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45 付学军深圳市⼈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46 彭红深圳市⼈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47 王家泽深圳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主任医师48 刘健北京⼤学深圳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49 孙瑜深圳市南⼭区西丽⼈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50 温清深圳市南⼭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51 韩利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民医院⽼年病学主任医师52 张⽇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53 叶发忠深圳市宝安区疾病控制中⼼预防保健主任医师54 杨瑞琦深圳市龙岗区第⼆⼈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55 杜娟深圳市盐⽥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56 钟严伟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预防保健所预防保健主任医师57 唐爱群深圳市罗湖区⼲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年病学主任医师58 陈⾃然深圳市龙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职业病学主任医师59 吴春晓珠海市⼈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60 潘晓波珠海市⼈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61 杨晴珠海市⼈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62 任哲珠海市⾹洲区第⼆⼈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63 ⾼瞻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精神病学主任医师64 刘翠华佛⼭市第⼀⼈民医院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主任技师65 陈国强佛⼭市第⼀⼈民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主任医师66 李敏菁佛⼭市第⼀⼈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67 江奕⽂佛⼭市禅城区中⼼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68 黄响玲佛⼭市禅城区中⼼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69 朱建霞佛⼭市禅城区朝阳医院全科医学(临床类别)主任医师70 敖⼩明佛⼭市南海区第九⼈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71 龚家顺佛⼭市南海区第⼆⼈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72 梁福攸佛⼭市南海区⼈民医院重症医学主任医师73 杨玲佛⼭市南海区⼈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74 陈云辉佛⼭市三⽔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75 冯通明佛⼭市第四⼈民医院结核病学主任医师76 梁勇前佛⼭市顺德区第⼀⼈民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77 李国华佛⼭市顺德区第⼀⼈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78 王福泉佛⼭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79 李明霞佛⼭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80 黎教武佛⼭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81 廖纪华东莞市长安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82 韩超东莞市常平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83 谭⼒学东莞市常平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84 柏志强东莞市常平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85 向四国东莞市企⽯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86 张志和东莞市桥头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87 范⽂伟东莞市第⼋⼈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88 林燕梅东莞市⼤朗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89 翟洁卿东莞市⼈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90 孙⼀东莞市第三⼈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91 张炜东莞市塘厦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92 周明东莞市道滘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93 胡怀岭东莞市厚街医院急诊医学主任医师94 周宇清东莞市中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95 郑国俊中⼭市陈星海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96 吴春芳中⼭市陈星海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97 霍世寅中⼭市陈星海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98 谭晓林中⼭市博爱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99 梁继铁中⼭市博爱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100 丘鸿凯中⼭市⾩沙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01 吴⽂海中⼭⽕炬开发区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02 郑咏仪中⼭市三乡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03 王珲中⼭市⼩榄⼈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04 刘艺菲中⼭市⽯岐苏华赞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05 郑静红中⼭市⼈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06 郭⼦⽂中⼭市⼈民医院⾎液病学主任医师107 祝⼩林中⼭市古镇⼈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08 肖天梅中⼭市中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109 曹民佑中⼭市第三⼈民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110 蒋廷云中⼭市第三⼈民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111 刁⼠元江门市中⼼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12 李伟棠江门市⼈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13 伍⽅红江门市五⾢中医院重症医学主任医师114 张道进江门市第⼆⼈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115 张海红开平市中⼼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16 赵楚⽣汕头市中⼼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117 罗⽂雄汕头市中⼼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118 李宏伟汕头市第四⼈民医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119 李洁思汕头市⽪肤性病防治院⽪肤与性病学主任医师120 丁宏辉汕头潮南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21 刘清毅粤北⼈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22 杜雪霞粤北⼈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23 马君武韶关市第⼀⼈民医院急诊医学主任医师124 张倩云梅州市⼈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25 吕龙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126 黎剑泉丰顺县⼈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27 黄成⽂惠州市中⼼⼈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28 唐纪⽂惠州市中医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29 钟思⼲惠州市第三⼈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130 李绪娴惠州市第三⼈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31 林茂华博罗县⼈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32 张建军惠东县⼈民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133 何国林湛江中⼼⼈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34 黄庆湛江中⼼⼈民医院重症医学主任医师135 刘付捷湛江市第⼆⼈民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136 唐国⽂徐闻县⼈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37 罗少媚廉江市⼈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138 陈荟鹏廉江市⼈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139 邱壮丽雷州市⼈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40 陈炳电⽩县⼈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41 钟瑞琼⾼州市⼈民医院肾内科学主任医师142 邓耀芳⾼州市⼈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43 翟永新肇庆市第⼆⼈民医院⼼⾎管内科主任医师144 彭慕⽴⾼要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145 安良敏⼴东省英德市⼈民医院传染病学主任医师146 刘锐⼴东省英德市⼈民医院内分泌学主任医师147 潘新智连州市⼈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148 谢宜潮州市中⼼医院急诊医学主任医师149 张开容罗定市⼈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50 莫光洲罗定市⼈民医院普通内科主任医师151 谢年谨⼴东省⼈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152 万建(JI) ⼴东省⼈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153 刘⼴仁⼴东省⼈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154 李志莲⼴东省⼈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155 廖⼭婴⼴东省⼈民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56 连环⼴东省⼈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157 连⼦斌⼴东省⼈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158 陈源汉⼴东省⼈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159 祝玲⼴东省⼈民医院⽼年病学副主任医师160 杨栋⼴东省第⼆中医院(⼴东省中医药⼯程技术研究院)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副主任技师161 杨旺明⼴东省第⼆⼈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62 鄢⽂⼴东省第⼆⼈民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163 林冠⽂⼴东省第⼆⼈民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164 郑荣昌⼴东省第⼆⼈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165 晏昆⼴州新海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166 钱浩⼴州新海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167 陈少娜⼴东省第⼀荣军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68 伍艳玲五⼭街华农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169 黄晓云⼴东省⼯⼈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70 陈崛耸⼴东省⽔电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171 卢讯⽂⼴东省⼯伤康复医院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副主任技师172 杨勤⼴东省⼯伤康复医院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副主任技师173 刘爱群⼴东药学院附属第⼀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174 王素宁⼴东药学院附属第⼀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175 谢⽂瑞⼴东药学院附属第⼀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76 任春红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77 李喜涛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178 侯志铎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副主任医师179 陈斌鸣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80 陶红芳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181 吴泽彬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182 徐晓容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183 张怀东汕头⼤学医学院第⼆附属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84 潘妙君⼴东省农垦中⼼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85 黄潞⼴东省农垦中⼼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186 吴昱冶⼴东省农垦中⼼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187 邹宇君⼴东省农垦中⼼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188 骆永⽂⼴东省农垦中⼼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89 陈景胜⼴东省农垦中⼼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190 唐秋静⼴东省农垦中⼼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191 劳⽂诚⼴东省湛江农垦第⼆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192 冯敏坚⼴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193 何松坚⼴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194 叶⽯才⼴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95 冼⽂川⼴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196 翁⼀洁⼴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197 梁亮⼴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198 江丹贤⼴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199 黄河⼴东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00 魏国丽⼴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201 陈兴贵⼴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202 梁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03 何来鹏⼴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04 冯丽萍⼴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205 廖志敏⼴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06 黄瑞娜⼴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07 游琼⼴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08 李上海⼴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09 罗传铭⼴东医学院东莞校区门诊部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10 蒋丰慧⼴东医学院东莞校区门诊部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11 韩茜⼴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12 徐永昊⼴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13 刘丹⼴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214 丘加华⼴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215 王涛⼴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16 杨玲⼴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217 张亚雷⼴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218 韩洁韵⼴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急诊医学副主任医师219 梁庆⼴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急诊医学副主任医师220 陈敏⼴州市第⼀⼈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21 林志勇⼴州市第⼀⼈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22 谭锦⽂⼴州市第⼀⼈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23 林良友⼴州市第⼀⼈民医院急诊医学副主任医师224 陈⽂忠⼴州市第⼀⼈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25 侯敬涛⼴州市第⼀⼈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226 李璟蓉⼴州市第⼀⼈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227 杨⽅⽅⼴州市第⼀⼈民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228 叶海霞⼴州市第⼀⼈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29 张靖轩⼴州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30 周姗姗⼴州市第⼀⼈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231 陈慧婷⼴州市第⼀⼈民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232 杨智⼴州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33 林秋群⼴州市越秀区第⼆中医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34 蔡建华⼴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35 刘美媛⼴州医科⼤学附属肿瘤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236 顾⽟虹⼴州市胸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37 李⽅知⼴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学副主任医师238 谢亚琳⼴州市胸科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239 韩展昭⼴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学副主任医师240 钟活麟⼴州市第⼋⼈民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241 杜健群⼴州市第⼋⼈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242 彭平⼴州市第⼋⼈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43 季健萍⼴州市越秀区珠光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44 郑卫武⼴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45 余国豪⼴州市越秀区⼈民街社区卫⽣服务中⼼⽪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246 冼慧明⼴州市越秀区东⼭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47 童益丽⼴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副主任医师248 陈思华⼴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249 胡烈洪⼴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50 李智博⼴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51 林绍鹏⼴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急诊医学副主任医师252 肖龙⼴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253 何芸⼴州市红⼗字会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54 范红星⼴州市红⼗字会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55 徐刚⼴州市红⼗字会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256 张锐⼴州市红⼗字会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57 庄伟强⼴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58 陈运超⼴州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259 曹莹⼴州市第⼗⼆⼈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260 宁红晖⼴州市天河区⽯牌街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61 林穗智⼴州市天河区⽯牌街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62 李点玲⼴州市荔湾区⼈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63 于辉⽉⼴州市荔湾区第三⼈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64 马婉琳⼴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65 黄丽⼴州医科⼤学附属第三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266 马莉⼴州医科⼤学附属第三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67 潘锦汉⼴州医学院荔湾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268 陈雅嘉⼴州医学院荔湾医院预防保健副主任医师269 马海芝⼴州市中医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270 蓝晓嫦⼴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1 陈晓东⼴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2 佘⽣林⼴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3 沈峰⼴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4 林鄞⼴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5 李启荣⼴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6 范妮⼴州市惠爱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77 余晓仪⼴州市惠爱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78 黄伟钢⼴州市荔湾区⾦花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79 陈倩岚⼴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80 林壮国⼴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1 傅春恋⼴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2 郝军锋⼴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3 薛欣杰⼴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4 刘芙蓉⼴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5 徐炳聪⼴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6 徐⼩花⼴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287 黄艳华⼴州市黄埔区红⼗字会医院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88 吴燕⼴州市黄埔区红⼗字会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289 黄坚⼴州医科⼤学附属第五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0 王晓华⼴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291 张晓云⼴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2 梁镜海⼴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3 黄春萍⼴州市番禺区中⼼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94 罗学坚⼴州市番禺区⽯楼⼈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5 冯卓林⼴州市番禺区南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6 邓诗国⼴州市番禺区新造医院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297 黎俊勇⼴州市番禺区⽯碁⼈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8 冼宙宁⼴州市番禺区中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299 季燕⼴州中医药⼤学祈福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300 郑湘毅⼴州市番禺疗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01 陈维⼴州市花都区⼈民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302 张云芳⼴州市花都区⼈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303 江燕珺⼴州市花都区新华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04 黄炜强⼴州市花都区新华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05 许卫红⼴州市花都区新华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06 林雪梅⼴州市花都区⾚坭镇卫⽣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07 黎锦昌⼴州市南沙区第⼆⼈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08 叶秀丽⼴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09 谢爱娣⼴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10 吴启⽂⼴州市增城区⼈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1 刘雪芳⼴州市增城区⼈民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312 汪锦丹⼴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3 陈善林⼴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14 罗⽂辉⼴州市从化区街⼝街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5 林炎柏⼴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6 张沛森⼴州市南沙区榄核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7 ⾼⼩华⼴州市南沙区榄核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18 李永新⼴州市⽩云区三元⾥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19 赵艳阳⼴州市番禺区慢性病防治站⽪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20 叶黎黎⼴州市荔湾区岭南街社区卫⽣服务中⼼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21 周欣⼴州市⽪肤病防治所⽪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22 邓景航⼴州市⽪肤病防治所⽪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23 黄新桥⼴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和社区卫⽣服务中⼼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24 仇威富⾹港⼤学深圳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325 周萍⾹港⼤学深圳医院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26 卢艺深圳市⼈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327 林海清深圳市⼈民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328 周继豪深圳市⼈民医院⾎液病学副主任医师329 马华林深圳市⼈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330 黄勤深圳市⼈民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副主任医师331 张华东深圳市⼈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332 肖湘深圳市罗湖区⼈民医院康复医学副主任医师333 冯飞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4 张耀⽂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5 毕建强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6 曾玲芸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7 张英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8 柯晓殷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339 ⽅⽊通深圳市第三⼈民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340 王宏川深圳市第三⼈民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41 李晓鹤深圳市第三⼈民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342 杨榕青深圳市第三⼈民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43 孟娟深圳市第三⼈民医院⼼⾎管内科副主任医师344 赵⽅深圳市第三⼈民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345 钦卓辉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普通内科副主任医师346 刘振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肤与性病学副主任医师347 ⾼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康复医学副主任医师348 邬磊深圳市第⼆⼈民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349 曾理深圳市第⼆⼈民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350 张宪华深圳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351 许慧丽深圳市第⼆⼈民医院肾内科学副主任医师352 幸泽茂深圳市第⼆⼈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医师353 林远北京⼤学深圳医院内分泌学副主任医师354 张向阳深圳市福⽥区中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医师355 贠国俊深圳市⼉童医院康复医学副主任医师356 彭夏深圳市南⼭区西丽⼈民医院全科医学(临床类别)副主任医师357 王三清深圳市南⼭区慢性病防治院结核病学副主任医师。
烧结厂烧结机设备
烧结厂烧结机设备(历史发展概况)1S:DS32m2烧结机2S:DS30m2烧结机3S:DS32m2烧结机4S:DS50m2烧结机5S:32PS—02SJ—5#烧结机6S:32PS—02SJ—6#烧结机155m3×5活性石灰窑烧结厂1#烧结机(DS·32m2)烧结厂1#烧结机原为DS15 m2烧结机,现为DS32m2烧结机。
1、原1#·DS15 m2烧结机,是冶金工业部西安有色冶金设计院1986年元月份设计的,航天工业部西安7422工厂制造的,中国有色二建八公司土建施工,设备安装,非标制订,于1988年8月1日投入生产运行,经过14年8个月8天生产运行,于2002年6月9日停止运行生产,为烧结厂立下汗马功劳。
2、 2002年7月1日设备易地技术改造,在原DS15 m2烧结机基础上进行建设改造的,设计能力35—40万t/a,从2002年8月1日破土动工,同年12月5日投产运行,工程总投资2117.39万元,其中建筑工程345.14万元,设备购置安装1664.44万元,其他107.81万元,工程由四大部分组成:烧结系统、原料系统、成品输送系统、除尘系统;烧结机系统生产运行80块台车,设计82块台车。
3、 DS32m2烧结机设计单位为冶金工业部西安有色冶金设计院设计。
4、 DS32m2烧结机系统设备施工单位为“十二冶安装公司、十冶设备安装公司、十二冶一公司、厂建安公司、江苏防腐工程公司进行承建。
5、 DS32m2烧结机系统工程项目确定后,龙钢集团规划部成立了一烧改造工程项目,全权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业务,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该项目组的同志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克服了原旧址地下障碍物较多、基础开挖难度大、施工场地狭小、工期紧,与原生产衔接紧密等不利因素给工程的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烧结厂2#烧结机(DS30m2)烧结厂2#烧结机原为DS28m2烧结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院设计的,山西省省建一公司三处承担土建施工,非标制标,设备安装于1993年元月份施工,当年12月30日投入生产运行,工程总投资为1723万元,设计共有80块台车,运行生产台车79块。
陈勉湘、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勉湘、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勉湘;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陈勉湘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陈勉湘【当事人-公司】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叶愈浦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李立凯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愈浦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李立凯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愈浦李立凯【代理律所】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勉湘【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院观点】从陈勉湘提供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可知,其至少在1988年就知道其自身权益被侵害,至提起本案诉讼都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陈勉湘主张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或应延长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亦依据不足,故其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过错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陈勉湘提供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可知,其至少在1988年就知道其自身权益被侵害,至提起本案诉讼都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陈勉湘主张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或应延长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亦依据不足,故其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此,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勉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丛书广录》举正
孔承业 ” 《 刊 阙里 志序 》 丛 书 广 录 》 文 正 撰 重 。《 正
确 , 引卷误 。 索
《 书广 录》 。且《 国稀 见地 方志汇 刊》 作《 丛 误 中 应 稀
见 中 国地 方志 汇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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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 卷前 有 “ 圣 六 十代 孙 曲阜 县 世 职 知 县 守 庵 至
国地 方志书 录》 0 17页著 录 此 书 ,李 佑 之 ” “ 皆作 “ 李 祜 之 ” 北 京 图 书馆 古 籍 珍 本 丛 刊 》 2册 影 印 该 。《 3
书, 卷前 有 “ 令 李 l 之 ” 作 “ 熙 壬 寅 志 序 ” 县 祜 所 康 。
颜光 敏撰 , 颜崇 渠辑《 氏家 集》 , 颜 本 康熙 乾隆 间刻 。
按 : 续 修 四库 全 书总 目提 要》( 本 ) : 《 《 稿 云 “ 颜 氏家乘 》 不分 卷 , 清嘉 庆 刻本 , 颜 崇 桑编 。崇 槊 字 清 运生 , 心 斋 。…… 以卓 行荐 , 号 除兴 化县知 县 。是 编 即其官兴 化县 时所 编刻者 。盖 以表扬 其先辈 节烈事 功 者 , 其 六 世 祖 胤 绍及 子 伯 璨 、 阶 , 光 猷 、 录 伯 孙 光 敏、 光段 三世传 志 、 表 , 十一 篇 。 [ 碑 凡 ”。 靴 曲阜师
英) 年谱》, 清张 藩编 , 王云 五 主 编 、 台湾 商 务 印书 馆
( ) 丛 书广 录) 4 1 《 1 ) 1页著 录《 氏家 乘》 卷 , 2 颜 一
铅 印《 编 中国名人 年谱集 成》 一辑本 。 新 第
按 : 贩书偶 记》 六 、 中 国历 代 年 谱 总 录 ( 《 卷 《 增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7.10•【文号】民[1989]安字2号•【施行日期】198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1989年7月10日民(1989)安字2号)云南省民政厅:你省(89)云军离退字第17号请示悉。
经与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文件规定和总后勤部(1989)后需字第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一),离休干部应交的基本伙食费及管理单位报销数额等具体标准应与当地驻军离休干部执行标准相一致。
二、军队离休干部的丧葬费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86)政办字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三、调整以上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请在已下达的离休干部经费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加。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各类灶伙食费标准的通知((1989)启需字第34号1989年2月14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稳定部队生活,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适当增加各类灶伙食费标准。
在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国防费较紧的情况下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体现了军委对部队生活的重视和关心。
各部队要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标准加补助”的原则,制订生产收益补助伙食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措施,同时加强基层伙食管理,切实保证部队生活水平不降低。
附二:总政治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的通知((86)政办字第115号1986年9月16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现将总政治部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们。
2015漳州平和卫生医疗事业单位职位表
招聘主管部门: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联系人:陈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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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主管部门: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联系人:陈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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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主管部门: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联系人:陈高峰
2015年漳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经出来, 2015年漳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551人,报名时间是在5月6日上午8:00至5月12日下午17:30登录漳州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5月30号进行,详细的事业单位详细请关注漳州事业单位招聘网,我们会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考试信息!详细信息请关注:/?wt.mc_id=bk10271
职位表:/html/2015/04/8631.html?wt.mc_id=bk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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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CFDA于2016年8月下发2016年第120号文要求生产企业部份
提供CFDA于2016年8月下发2016年第120号文《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与药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该产品上市后生产、销售、相关变更(提供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质量稳定性情况,原处方组成及生产工艺情况,临床信息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药品质量保障总体情况说明等。
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福建省泉州亚泰制药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泉州市人民医院附属赛霉安制药厂,创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
1984年8月在泉州市人民医院附属制药厂基础上分出独立组建泉州市赛霉安制药厂,为卫生局主管部门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制药厂。
1995年10月与晋江建陶实业公司合资内联经营,1995年12月经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医药管理局批准更名为福建省泉州亚泰制药有限公司。
2001年1月,经泉州市丰泽区政府批准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并异地搬迁改造于2003年12月取得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又于2015年02月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2010年版)。
企业现址坐落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东临开发区安泰路,西邻解放商用汽车销售中心,南临路邻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北临福厦路324国道泉州迎宾路旁,交通便捷。
企业现占地面积15832.4㎡,总建筑面积10575.04㎡,其中生产区5856㎡,洁净区面积1450㎡,仓储区1056㎡,质量检验室面积607㎡,能对公司的原辅料及成品进行全检。
企业现拥有硬胶囊剂、片剂、散剂(外用)、乳膏剂等四条生产线常年生产,另有颗粒剂、栓剂等二条生产线未投入生产。
苯磺酸氨氯地平的开发系企业于2004年初决定实施的,2004年6月与合作单位福州博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年12月企业按规定整理并呈报药品注册申请资料(含生产工艺研究资料)19份,2005年元月1日国家局受理、审评后于2005年7月发给《临床试验批件》,2005年8月企业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签订临床试验协议书,委托该院用企业试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与美国辉瑞企业生产的“活洛喜”作为参比药物,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即临床试验),结论为“两种制剂吸收程度和吸收速度生物等效”。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为做好我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及时组织带教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师承人员,请双方所在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带教单位。
同时,请带教单位将签订的《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教学协议书》(一式四份)、带教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2年8月13日前报送我厅中医药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林颖欣联系电话:*************二○一二年八月三日福建省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2015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招聘23名方案(一)
(注:本科、硕士及以上岗位工作人员招聘信息,可参阅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站“招聘信息”栏目招聘方案(二),)三、信息发布招聘信息在福建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福建医大校园网及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网站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 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22日2、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网上填写应聘报名表格信息(在,“招聘信息”栏目相应招聘方案)并持真实完整的履历材料1份,包括:应聘报名表(网上填写完打印,应贴有本人近期1寸彩色相片)、含成绩单的就业推荐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打印)、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送(寄)至我院人资源处。
3、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试、考核和体检1、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采用面试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
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请于报名截止后密切关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站“招聘信息”栏目。
2、根据面试成绩高低,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人选应按时参加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能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
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由我院决定是否递补聘用人选。
五、聘用拟聘人选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核准有关手续,医院与拟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原标题:2015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招聘工作人员方案(一)更多福建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关注福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5年 1月 8日详情点击福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fujian/20150108/79335_1.html。
3.4、供应商(分包)管理细则
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供应商(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院)供应商(分包)管理,优化供应商(分包)资源,根据《XX 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集团对总院采购工作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总院制度体系的第三层级,其上一级为《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定》、《XX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采购质量管理办法》,适用于总院及所属委托法人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重大项目劳务分包的管理。
重大项目包括:(一)院投资和开发的项目;- 1 -(二)合同额大于5000万的总承包项目;(三)向总院申请贷款垫资的项目;(四)对总院市场开拓有影响且被总院认定的项目。
第三条在集团统一建立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供应商(分包)寻源、准入、考评、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有关供应商(分包)管理内容的定义参见《供应商(设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定义。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采购部负责协调并指导各单位在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上对供应商(分包)进行准入和考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供应商(分包)进行现场考察。
第八条各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负责对供应商(分包)进行现场考察,配合总院对供应商(分包)的现场考察,各单位为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上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和考核的责任主- 2 -体。
第九条准入和考核时对与转包的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三)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第十条准入和考核时对违法分包的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二)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3 -(三)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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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邹永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邹永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7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贤辅刘文斌廖鸣平【审理法官】姚贤辅刘文斌廖鸣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邹永秀【当事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邹永秀【当事人-个人】邹永秀【当事人-公司】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胡彬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彬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彬彬【代理律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邹永秀【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一、关于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被上诉人系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食堂餐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食堂)员工。
《食堂经济管理及分配方案》及食堂出具的《申请报告》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食堂属上诉人后勤保障部一部分。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食堂系外包或托管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工资证明的出具人均为上诉人的工作部门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食堂餐饮服务中心,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故一审采信上述证据并依照采信的证据计算被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
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超过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问题。
被上诉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的仲裁请求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陈碧珍马青【审理法官】吴一萍陈碧珍马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阮一【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冰林柏冬【代理律所】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并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鉴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相当特异性的特点,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要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本案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说明后作出了鉴定意见书。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1.03.26•【文号】•【施行日期】1991.03.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行的利率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行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行对利率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支行的利率执行情况作了调查。
去年11月,总行召集8个行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又征求了总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行,请即转发辖内各行,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为便于各行更好地执行这两个利率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目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文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行(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行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行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行(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013年江苏扬州市区小学施教区划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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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仅供参考!根据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扬州市中⼩学(幼⼉园)招⽣⼯作的意见》,各区教育⾏政部门根据现有公办学校布局和事业计划,按照“就近⼊学、连⽚成块、不留空⽩”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现公布如下:⼀、⼴陵区各⼩学施教区育才⼩学(东⾄渡江路;南⾄古运河;西⾄⼆道河、安敦河;北⾄⽢泉路接⽂汇东路)粉妆巷卸甲桥张甲桥常府巷下铺街粉南巷⽲稼巷礼拜巷⼤实惠巷⼩实惠巷旧城堂⼦巷南城根⼩三巷苏农⼀村汶河路1—13 2—8 长庆巷1—3 2—8 南河下121—157 162—178 永宁巷1—47 2—48 南长庆巷1、2、4 渡江路9—111 埂⼦河边1—45 升益巷1—9 2—4 马总门1—4 元茂巷1—9达⼠巷3—77 34—78 当典巷1—3 2—6南通西路1—57 2—70、 98、 100 状元巷1—35 2—50于姓⽕巷1—5 2—4 ⽔仓巷1—17 4—22 正⼤巷1—5谢总门1—31 2—12 太平码头1—5 2—12 兴隆桥东1—8西2—46 居仁⾥1—18 ⽊⾹巷1—73 2—20⾼邮龙巷1—8 三益巷1—4 南城根1—101 2—90 通江门南城根东巷1—49 2—50 埂⼦街星桥街更⽣巷浴堂巷⼤⼩狮⼦巷南门新村1—15幢南门街缸巷猪草坡园通⾥⽑牌楼马摆渡龙头关运河西后街运河西前街埂⼦北、南、西安墩巷安墩新寓永丰巷极乐寺巷秦淮花苑管驿前街管驿前后街管驿前后⾝荷花池⼩区⼤巷⼝沿河边嘉荷苑及周边地区育才⼩学东区校(东⾄廖家沟;南⾄运河东路;西⾄京杭⼤运河;北⾄万福路)天顺花园沙联村⽥庄村周家村严安社区(运河东路以北部分)联合村汶河⼩学(东⾄花局⾥、薛家巷接⽂昌中路;南⾄⽂昌中路接国庆路、⽢泉路、⽂汇东路;西⾄⼆道河;北⾄盐⾩路)⽂昌中路536—598 535—545 中⼩街1—57 46—58四望亭路2—124 1—99 (⼆道桥以东) 淮海路3—209 8—182汶河路15—81 123—179 10—108 院⼤街1—13 85—153 4—48 80—124 盐⾩西路12—22 萃园桥9—16 ⽢泉路2—250⽯塔桥北1—32幢⽯塔桥南8—42幢集贤⼀村集贤⼆村集贤三村江凌花园南⼩街通泗街通泗西街仓巷古巷朝阳苑西门街螃蟹巷北城根北城根东巷⼤东门北城根北门街观风巷院东街新华东巷⼩井巷正谊巷⽯灰巷阮家⼤院⽔井巷东西⽟带巷北⼩街⼤东门街东岳巷驼岭巷新兴巷⼩三元巷书院巷中⼩街谢总门⼗⼋湾王明巷桃园皇宫开明巷糙⽶巷赞化巷旌忠巷毓贤街迎春巷虹桥向阳巷嵇家湾史巷仁丰⾥兵马司巷⼤三巷⼩⼆、⼩三、⼩五巷头⼆、三、四、五、六、七巷新胜街参府街松风巷教场南、北⼤⼩升平巷南柳巷益⼈巷西营永明巷⽂昌中路411—429 460—488碧罗春巷照壁巷官沟巷新桥巷萃园总门巷北柳巷新桥南巷教场漆货巷雀笼巷西营⼩井巷龙背务本桥河边巷北柳巷河边运司公廨彩⾐街杨总门弥陀巷盐⾩西路1—11南讲经墩北讲经墩电⼚宿舍天宁门街盐⾩东路15—21樊家园板桥九巷⼗巷天宁门东街⼴储门街东圈门国庆路1—399 294—450卞总门问井巷探花巷五⾕巷东关街293—451 302—380马坊巷⽃鸡巷韦家井韦家井关、⼆、三四条巷罗总门沙锅井薛家巷五⾕南巷新春巷东关⼩学(东⾄泰州路;南⾄万寿街、⽟井巷;西⾄花局⾥、薛家巷;北⾄盐⾩东路)地官第2—14 幽德巷1—3(单双号) ⼩太平巷3—21 2—14⽺巷1—21 23—41 2—52 54—86 ⽜奶坊11—71 20—34谢家巷1—17 8—28 双忠祠3—11 8—14 ⽥家巷1—45观巷3—119 28—40 60—86 芍药巷2—22 芍药街坊1—2幢迎辉巷铁货巷1—13 2—14 黄⽜巷1—7 新古⼀巷77—111新古⼆巷1—33(单双号) 万寿街1—49 2—30 雅官⼈巷⽟井巷吃吃看巷1—13 2—24 ⽪市街133—169 166—172 莲花街坊问亭巷1—21 湾⼦街221—245 220—264 ⼩井巷1—12(单双号)槐树南巷1—18 芍药三条巷1—19 2—22 戴家湾1—18、7槐树中巷三祝庵巷1—19 2—44 安乐巷照壁后2—4 鱼⽪巷2—36 轿坊巷5—17 浴堂巷5—19 2—8⽂化⾥3—24(单双号) 马家巷1—19 2—58 ⼤巷⼝1—22(单双号)泰州路133 ⼤⼩草巷定慧巷新古三巷治淮新村剪⼑巷前安家巷马总门铁货巷15—29 16—40后安家巷蔡总门牌坊巷东关街45—291 40—300 ⼤草新村盐⾩东路8—14 ⼆郎庙,东、南、西、北巷东关⼩学⽂昌分校(东⾄运河北路;南⾄⽂昌中路;西⾄沙施河;北⾄五台⼭路)⽂昌苑鸿泰家园⽂昌北苑沙⼝新村王巷新村沙⼝新桥沙北三村 (⽂昌中路南) 沙施河东、曲江街办北部分楼栋新农村曲江新苑骏和天城运河佳园新星村公园⼀号⼴陵⼩学(东⾄泰州路、南通东路;南⾄古运河;西⾄渡江路、国庆路;北⾄⽂昌中路、⽟井巷、万寿街)⼴陵路渡江路2—242 ⼤武城巷1—11 2—26⼩武城巷5—19 ⽴志巷3—15 2—18 丁家湾引⼠街傅家甸1—17 2—24 青莲巷1—28 犁头街1—37 苏唱街⽅圈门1—27 2—20 ⽅圈门菜场3—19 8—32新仓巷狮⼦巷草原巷育英巷滚龙巷城根巷⽔仓巷德胜⾥新⼤原万安巷⾦鱼巷巴总门黄楼巷(单号) 居⼠巷(单号) 洪家⼤院串殿巷汪家⼤院旗杆巷厨⼦巷鸡鸭巷炭基作忠恕巷观⾳堂巷谢总门⼩井巷⼤⼩⽺⾁巷古旗⼩井巷⽔致祥巷⼤⼩可以巷渡江路2—198 得胜桥⼩井巷⼦午巷南通东路南河下富春巷德胜⾥打铜巷崇俭巷三义阁得胜桥永胜巷夹剪桥罗甸巷⼤、⼩莲花桥饺⾁巷如意巷新风巷古旗亭街卞家巷太平巷⼤⽅巷湾⼦街⼤井巷黄家园炭基作仁寿⾥莲桥东巷花局巷三祝巷⽯牌楼⼤丰巷肖家井双忠祠2—8 ⼤、⼩灯笼巷泰州路2—76蒸笼巷洪池巷板井巷张家⼤院三多巷铁锁巷路灯台照壁后1—21蛇尾巷茂盛桥凤箱巷鱼⽪巷1—35宛虹桥宛虹坊新民巷宛虹⼩井巷芦刮刮巷茂盛桥东⼩风箱巷通运街、南街、西街醉仙居螺丝结顶⼩⿇油巷⼤、⼩芝⿇巷花井南巷崇德西巷⽺⾁巷国庆路2—290北⽮巷联家巷⽔仓巷⽜奶坊1—19 2—18流⽔桥⼤双巷⼩双巷⽪市街1—129 2—164沙牌坊⽯榴巷东营湾⼦街1—129 2—218东营头⼆、三、四、五、六、七巷东营⼩头巷、⼩五巷、⼆圈门、三圈门功德西、东、南巷灯草⾏糖坊巷⽟⽔巷崇德巷北河下55—79 保安巷⽯将军巷康复巷⽜背井⽺胡巷⼩流芳巷北河下1—27 2—22 ⼗⼋家⼤流芳巷康⼭街洪⽔汪⼴陵路堂⼦巷康⼭北街⿊婆婆巷附⼀附⼆附三巷轿坊巷宝和元巷⼤、⼩樊家巷⾹⽠巷花园巷枯井巷⼤树巷如来柱太史弟⼤、⼩描⾦巷居⼠巷(双号) 黄楼巷(双号) 徐凝门路⼯⼈新村⼩学通扬路(通扬桥—加油站) ⼯⼈第⼀新村(⼯⼈新村)渡江西街1—59(路南单号) 东马摆渡渡江南路13、20、96向南⾄亚星⼚宿舍扬建三处万元桥宝塔路机⽶⼚宿舍⼗⼆中柴油机宿舍⼆区⽂峰路(路东、西、北) ⽪坊街32—99 粮⾷新村(宝塔新村)东花园⼩学东花园新村东花园河南(联谊)东花园东路联谊路扬州开关⼚范家东⽅丽景万马滨河城鸿锦花园橡胶总⼚⾹居美苑曲江装饰城薛家庄东花园路施井路江阳东路加油站以东中百宿舍⾦鱼塘东盛花苑桅灯⼚王庄施井西苑通扬路(机电公司仓库——⽇杂公司仓库)施井东路正泰花苑⽪坊⼆村徐凝门路⽪坊街1—31、2-28 三⾥新村施井丁坝运河⼀号公馆解放桥⼩学新民路桑园路解放南路40—52 解放东路1—13 ⼆畔铺⼆畔路东⽴新路1—19 沙北四村1—18幢沙北三村 (⽂昌中路北) 瓷⼚⼀⽔⼚五台⼭蚕种场邗江粮机⼚普哈丁墓园桑园北村解放北路(宝城⼚⽣活区,标准件⼚⽌)五台⼭路顾庄新村安康南苑安康北苑⽂昌东路凯运天地名都华庭太平村钢材市场航道处宿舍化肥⼚宿舍沙⼝⼩学(东⾄京杭⼤运河;南⾄施井路;西⾄古运河;北⾄⽴新路)江都路以东:东⾄京杭⼤运河,西⾄江都路;南⾄施井路,北⾄⽴新路江都路以西:东⾄江都路,西⾄古运河;南⾄施井路,北⾄⽴新路;(1)所含村组:以上范围内沙⼝村部分村组;施井村东亚、西亚、⼩街、陈庄等;(2)所含住宅区:沙北⼀村、沙北⼆村;沙中⼀村;沙南⼀村;施井新村;施井⼩区;福泽苑;康复新村;武警医院;扬名苑;华东⽯油医院;武静花园;缺⼝河东⼩街、南段;⽴新路2—26;江南⼀品⽂峰⼩学⽂峰路以南连运⼩区化⼯新村九龙⼩区杉湾⼩区⽂峰村(东花园、西花园、花叶、花菊、宝塔、新庄、陆庄、杨庄、李庄、梅庄、步家、吴巷)渡江村(东花园、⽥家、⽥巷、联谊、薛家、刘家、⾼家、吴家、焦家、倪家)九龙村(原崔村、蒋巷、蔡坝三村)汤汪中⼼⼩学连运村横沟村九龙村同⼼村⼤运河西东升花园宦桥⼩学宦桥村龙泉村万寿村⾼桥村⼤众村严安社区(运河东路以南部分)湾头中⼼⼩学湾头镇集镇万福村⼆桥村夏桥村新坝⼩学李典镇新坝社区杭集⼩学杭集镇头桥⼩学头桥镇头桥社区红桥⼩学头桥镇红桥社区沙头⼩学沙头镇沙头社区泰安学校泰安镇李典学校李典镇李典社区霍桥学校沙头镇霍桥社区⼆、邗江区⼩学施教区梅岭⼩学 沿⼴储门外街、花家巷向北⾄史可法东路,沿史可法路向北⾄梅岭西路,沿梅岭西路向西⾄友谊路并延伸⾄长春路(长春桥),由长春桥向南⾄⼤虹桥,由⼤虹桥向东⾄盐⾩路,沿盐⾩路向东⾄⼴储门外街的区域。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号《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与有关手续。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民[1987]安字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1日民(1987)安字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几项经费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的公勤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后财字第735号《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发给,享受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二、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政干字第25号《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执行。
三、离休干部丧葬费,按当地同职级党政干部的标准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1986)后财字第735号1986年2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到物价调整等因素,现决定对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全费标准,在三总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1984]参联字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
其地区分类、享受范围及有关要求仍按三总部通知执行。
公勤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附表:公勤费标准表(自1986年11月起执行)单位:元<font size=+1>──┬──────┬─────┬────────────────────地区│在职│离休的││和离│师职以││休的│下干部││军以│││上干│││部││├──┬───┼─────┤地区名称分类│全费│半费│1/4月标准││月标│月标│││准│准││──┼──┼───┼─────┼────────────────────第一││││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类地│68│34 │17│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区││││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第二││││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类地│70│35 │17.5│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包括列入三、四类区││││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福建省的厦门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汕类地│75│37.5 │18.75│区││││头市、海南岛、甘肃省的玉门市、青海省──┼──┼───┼─────┼────────────────────第四││││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类地│80│40 │20│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font>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1986年2月1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后勤部:为妥善解决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牺牲、病故的行政十七级或正团职以下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行政十六级或副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五十五元;行政十五级或正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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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政(2001)第86号
苏大附一院关于实行内部退休、
离岗休息的暂行规定
各科室、支部:
为推动医院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苏人通(2001)第66号文件和苏大人(2000)第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退和离岗休息条件: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男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职工(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内退:
1.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
2.待岗人员;
3.超编部门,本人要求内退,部门同意不提出补充相应岗位人员的。
(二)工龄满三十年且夫妻长期分居。
(三)确因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又不符合上述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医院疾病诊断鉴定小组鉴定后,可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办理手续离岗休息。
二.审批程序:
本人填写书面申请,科室支部签署意见(离岗休息人员须
持医院疾病诊断鉴定小组鉴定证明),经人事科审核后,报院领导讨论同意后办理手续,签订内退协议。
三.内部退休和离岗休息人员的待遇:
1.内退人员和离岗休息人员折扣基数: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为原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为原工资的90%。
上述工作年限计算至批准内退和离岗休息时止。
2.停发所有奖金。
3.内退人员和离岗休息人员的医疗、分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等各类保险保障待遇同在职同类人员。
4.内退和离岗休息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在职同类人员政策的调资,并计入工资基数。
待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退休时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发退休工资。
5.内退和离岗休息人员,不能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
6.内退人员医院不再返聘和参加专家门诊。
7.内退和离岗休息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就职,若本人不按此规定执行,在外继续就职,一经发现并查实,作自动离职处理。
8.内退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医院离退办负责。
未尽事宜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和处理。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内退规定
抄报:省卫生厅人事处苏州大学人事处
院长办公室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印发
共打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