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筹办期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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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该筹办期起于《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65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令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终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2003年12月0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可见,“生产、经营之日”应以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财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找了几个与生产经营之日的有关文件。

核对后发现全部作废。

有的文件至今是被某些专家讲课时引用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此文件已废止,参见总局2011年2号公告第205个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此文件已废止,参见总局2011年2号公告第465个目录)。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此文件已废止,参见总局2011年2号公告第621个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内容: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回复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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