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2009]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5【实施日期】2009.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实现信息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信息服务业强市,加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信息技术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提高各行业素质、效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信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支撑。
加快推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率先形成高层次“三二一”产业结构,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和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后工业化时代,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以及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目标(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制度(工信厅运行〔2008〕33号)的要求,至2011年,全市信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力争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约25%),其中电信运营业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年均增长约17%)、软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220亿元(年均增长约25%)、系统集成主营业务收入225亿元(年均增长约25%)、信息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年均增长约45%)、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140亿元(年均增长约20%)、IC(集成电路)设计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年均增长约20%)[含软件出口8亿美元(年均增长15%)]。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和《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1月5日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3年起,在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
二、实施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杭州市一网统管实施方案
杭州市一网统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城市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中国的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杭州市决定实施一网统管方案。
二、方案内容1. 建设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杭州市将建设一个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城市各部门的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这样一来,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可以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息孤岛的存在。
2. 实施智能化监管通过引入先进的监控设备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城市各个领域的智能化监管。
比如,在交通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实现对交通流量、违章行为的实时监控和处理,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3. 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杭州市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的线上化、便民化。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网站,实现办理各类证件、申请各类服务,避免了排队等待的烦恼,提高了办事效率。
4. 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杭州市将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障。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范各类信息安全风险,确保市民和企业的信息安全。
5. 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体系杭州市将不断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体系,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向纵深发展。
通过引入新技术、新理念,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路径1. 加强组织领导杭州市将成立专门的城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推动一网统管实施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大投入力度杭州市将加大对一网统管实施工作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3. 加强宣传和培训杭州市将加强对一网统管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和企业的参与度和认知度。
同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信息化应用能力。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已经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扶持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赛事、演艺、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产业链建设。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保证项目组织管理的公开、公正性和科学规范化,推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利用,不断提高产品开发、生产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过程,包括管理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产品信息化、企业电子商务等。
第三条实施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是我省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国民经济信息化中,企业信息化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为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能力的公共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发布每年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和本部门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遴选、上报工作。
经济强县(市、区)在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的同时必须抄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第八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企业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
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根据我省各地各部门企业信息化发展实际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论证结果,提出并下达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9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态模式提升第三章主体培育第四章数字营商环境第五章开放与合作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
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23年2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2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创新创业支持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7•【字号】浙政发[1998]251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1998〕2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199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1998-2010年)一、序言当前,在全球信息化浪潮推动下,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信息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信息化水平已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人们越来越感受到,信息化的推进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增长总量和质量的提高,而且将极大地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信息化,通常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普遍地采用信息技术和电子信息装备,极大地发挥人的智能,使信息资源更有效地开发和高度共享,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加速信息化建设,已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历史使命。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江泽民同志强调:“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
这在战略高度上,为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地位。
浙江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的主要省份之一,如何把握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这一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后发效应”的优势,在工业化中加快信息化的进程,在信息化的进程中完成工业化的任务,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互补共进,在高起点上实现跳跃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为推进浙江国民经济信息化,指导全省信息化建设全局,根据《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相关内容,结合浙江信息化建设的现有基础和“九五”时期及后十年发展所需,特制定《浙江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5年5月19日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支持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第三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有序、创新驱动、审慎包容、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建立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的组织协调,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做好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推进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信息安全“十三五”规划》、《杭州信息经济智慧应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精神,我委组织编制了《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1月15日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前言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产业是支撑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础,肩负着为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提供安全产品及服务的战略任务。
“十三五”是杭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城市转型、经济转型、政府转型、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 是优化创业创新生态,深入实施“一号工程”构建产业新体系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科学规划与引导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网络安全法(草案)》、《浙江省信息安全‘十三五’规划》和《杭州信息经济智慧应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是“十三五”期间杭州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基础现状(一)现实基础当前,发展壮大信息安全产业的需求日益迫切。
一方面,国际网络空间的竞争博弈日趋激烈,安全产业是否壮大已经成为衡量国家网络安全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互联网+”融合创新的新业态使得各关键行业和重要系统对网络安全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安全产业已成为强国建设的基础保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杭政[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商贸服务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商贸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商贸流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现代流通业态发展,提高商贸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管理,鼓励更多业种的商贸服务企业向连锁经营发展。
市区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继续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4号)规定执行。
鼓励连锁经营以直营连锁为主向加盟连锁和特许连锁发展,不断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在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
(二)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支持行业网站和专业网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加快信息技术在商贸服务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
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或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杭政办函〔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工业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上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或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块的规划管理。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信息经济“六大中心”建设和智慧应用项目、新兴特色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发展项目等创新型工业项目。
创新型工业项目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创新型工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外,不得安排非创新型工业项目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或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4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助力打造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城市范例,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搭建,发布首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重点领域,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机制。
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授权运营平台,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构建公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
三、主要任务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公共数据、网信、发改、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受市政府委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工作。
2.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应用场景评审、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等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3.确定授权运营平台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平台运营主体),经市政府同意,具体承担授权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下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下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杭卫议〔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下1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杭卫议〔2018〕23号陆莹代表:您在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废物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的建议》(下10号)收悉。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对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经与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共同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一、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一)加强监管指导,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并规范做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2016年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摸清底数基础上,规范全市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推动医疗废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
二是以G20峰会保障为工作契机,全面开展了保障G20峰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并对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评估。
三是构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2017年,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督查为重点,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医疗废物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两部门相继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杭州市医疗废物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联合督查的通知》等文件,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了通报,形成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工作格局。
四是我市医疗废物监管模式不断创新,提高了监督效能。
2013年以来,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立案件数和罚款金额逐年提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5-04-26【实施时间】2005-06-01【时 效 性】有效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信息化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加快我市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化,是指有效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领域广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动态发展过程。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并监督政府部门、区、县(市)和各领域的信息化规划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信息化建设并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五)组织对本市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论证、监督和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培育、规范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信息化建设的合理投入,促进信息化发展。
第六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普及信息化基础知识,加强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八条鼓励信息化方面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信息咨询、信息评估、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化规划,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化要素规划,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区、县(市)信息化规划,部门、领域信息化规划,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规划以及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等。
第十条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方针、省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信息化规划;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专项信息化规划。
区域信息化规划应当经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信息化规划应当经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化规划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拟订信息化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信息化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确需作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的信息化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种信息化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由其编制部门通过网站或报刊等公众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
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实施中涉及标准化内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标准化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承载通信传输介质的通信管网、用户驻地网、无线通信基站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的统筹规划。
市、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第十七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市、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进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通信管网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联合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破除垄断,鼓励竞争,避免和制止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
第二十条设置无线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注重保护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设置的无线通信基站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等。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并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二十六条从事通信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或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市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指导、组织专业培训,并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规范,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通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应当将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子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与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取得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信息提供者许可,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其信息。
第六章信息工程建设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由政府指定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化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性能测试。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规划,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电子政务为先导,重点鼓励信息技术在工业、公共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和农业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开展电子政务,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已经建成的业务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和规范;新建业务系统和网络的,应当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以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四十三条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