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第四章单元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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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第四章单元辅导
责任教师尹亚姝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

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二、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夏朝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五刑”,条文一共三千。

三、甘誓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曾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四、罪名
夏朝的罪名有昏、墨、贼。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此三罪均处以“杀”,即死刑。

五、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

据《尚书·吕刑·书序》说:西周时穆王命吕侯担任大司寇,让他依照夏朝的赎刑制度修订刑律,作《吕刑》,即“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六、监狱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

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又叫“钧台”,也叫“夏台”,传说夏桀曾囚商汤于此。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如: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二、刑名
1.死刑--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戮;炮烙;醢;脯;劓殄。

2.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

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徒刑--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

三、继承制度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四、、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五、奴隶制五刑
奴隶社会的主要刑罚制度,包括肉刑和死刑。

1.墨刑--又叫黥刑,是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

5.大辟--死刑。

六、监狱
商朝监狱通称为圜土,特有名称叫“羑里”,相传“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二、西周的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
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三、西周的刑名与罪名
(一)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

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刑名
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西周死刑的执行方法分为两类:一类对公族,在远郊隐蔽的地方缢杀之,以保全奴隶主贵族的体面。

另一类对平民处决的方法很多,有斩、弃市、焚等。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

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来自于“坐嘉石”。

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

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

根据罪过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

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

期限分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不等。

6.赎刑。

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

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6000两。

7.没为官奴婢。

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四、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五、西周的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
1.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
里不鬻”局面被冲破。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

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书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西周时,奴隶主的土地和奴隶受到侵犯,法律规定要给予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六、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

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七、西周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

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后,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

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1.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四、商鞅的法制变革
商鞅入秦后,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秦国变法最为彻底,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注:1)以上为各章重点
2)该材料来自中央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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