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讲义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讲提纲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讲提纲
一、引言
1. 自然资源的概念与重要性
2. 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3. 宣讲的目的与意义
二、我国自然资源政策法规体系概述
1. 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核心法律法规。
2. 自然资源政策制定与实施机制
3. 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自然资源保护规划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1. 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原则
2. 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及其流转规定
3.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
1. 开发利用许可制度与审批流程
2. 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政策解读
3.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制度
4.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要求
五、自然资源监管与执法
1.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2. 违法行为查处与法律责任
3. 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途径
4. 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机制
六、当前热点问题与最新政策动态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改革进展
2.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解析
3. 最新出台或修订的重要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七、案例分析
1. 典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2. 违反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典型案例及其教训
八、互动答疑环节
1. 针对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提问与解答
2. 鼓励听众分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九、结语
1. 强调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 号召大家积极遵守并参与到自然资源保护中来
3. 对未来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完善与执行的展望
以上提纲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最新的自然资源政策法规调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进行详细编排。
专题+我国的政党制度--讲义
我国的政党制度主讲教师:何志攀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政治教师考点梳理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1)中国人民经历长期的实践郑重作出的历史性选择(2)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重要性(1)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始终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2)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3)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易错小题考考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胜利实现“十一五”规划,关键在党的领导。
因为()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③中国共产党是“十一五”规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关系着“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现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1、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要落到“先进性”)2、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4、执政理念——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2)什么叫“以人为本、造福人民”?①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②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③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易错小题考考你1. 砥砺九十载,幸福亿万人。
2011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治讲座)
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讲义讲解人:张超柱《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修订后的新《条例》作五个方面的交流介绍:一、生育调节(即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1)城镇居民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户籍为非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是指独生子,另一方是独生女,双方各自无同胞兄弟姐妹,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也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2)农村居民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户籍为农业),除适用城镇居民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指夫妻一方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也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也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独生女是指夫妻只生育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女孩的家庭。
落户指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并尽家庭成员的义务;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员均可适用)条例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注:“再婚”指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①属“另一方无子女”:指的是未生育,未收养、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信息安全法规与政策讲义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保密局(保密等)。。。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我国信息安全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通信保密安全
计算机系统 安全
1994年
网络信息系统 安全
2000年 2003年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 )
(2010年修订)
中央关于加强密码工作 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草案)-86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 保护条例(1994)
或修正
具有统一的实行标准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只是一定的规范、原则,要实施还需要 将其具体化,转换成执行细则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政策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 部”的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 政策在成为法律之前,表现为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法律
道德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 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法律都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尽管道德也可以按需分类,但不具有法 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 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 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
普法计生条例培训讲义
2016年《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培训讲义(枣阳市卫生计生局严桂清)一、我省生育政策演变过程简要回顾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也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的。
(1)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下发后,我省在县城以上的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初步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1963年10月25日,中共湖北省委鄂发(63)304号文件,即《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的意见》,对生育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每对夫妇的子女,在城市或人口稠密的地区,最多不超过两个,其它地区最多不超过三个(哪些是人口稠密的地区,由地委或专署确定)。
(2)1973年4月15日,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七三年计划生育的报告》(鄂革[1973]67号),这个报告提出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
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4年左右。
农村提倡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城市提倡男二十七、八岁,女二十五岁结婚为好。
与国家提出的“晚、稀、少”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
(3)1979年9月20日,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印发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鄂革[1979]140号),这个规定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胎是多胞胎的除外);两胎间隔三年以上。
再婚夫妇,双方共有两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4)1981年6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印发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1]82号),这个规定提出,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
女性二十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要限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不能生三个孩子。
(5)1984年7月26日,中共湖北省委下发了《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鄂发[1984]33号),这个通知提出了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2024)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 劳动。
工伤保险制度
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9
《消防法》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2024/1/29
火灾预防制度
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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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及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01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决定、执行与
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02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03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2024/1/29
初始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于初创阶段,主要 借鉴苏联等国家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法规 。
发展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 日益突出,国家开始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确保生产安全。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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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措施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 装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等。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 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 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在 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讲义课件
三、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1.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部门)法律。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 制度 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有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五)自主性教育法规 自主性教育法规,是为履行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所制定的。 (六)教育行政规章
第二章 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律
第一节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 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三)教育法的功能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证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证教育的正确方 向 (3)促进教育改革 (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 益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2.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 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 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如:高校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等。 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二、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大致分为: (一)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二)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三)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四)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五)方案的颁布
学习解读2023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讲义)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 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解读2023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讲义)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学习解读国务院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讲义)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
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 ,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关注。《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 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 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 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 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影响评估;
(一)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讲义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讲义连锁经营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中的一个重要经营模式,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国家对连锁经营进行了法规的制定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国内有关连锁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连锁经营的概念和分类连锁经营是指通过加盟、合作、特许等方式,由总部公司与加盟商或合作商签订协议,由总部公司提供品牌、产品、技术、管理等支持和指导,在各个经营门店间实现标准化、集约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的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品连锁经营,即以商品作为经营的主要对象,如超市连锁、专卖店连锁等;另一类是服务连锁经营,即以服务作为经营的主要对象,如餐饮连锁、教育连锁等。
二、连锁法规的制定背景和意义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些问题的限制,如信息不对称、经营规范不足、合同约束不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旨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产业升级。
三、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要求1.《连锁经营管理条例》《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连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连锁经营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什么样的经营行为属于连锁经营,明确了连锁经营与其他经营模式的区别。
(2)连锁经营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指出了进行连锁经营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申请的程序。
(3)连锁经营的合同管理:规定了连锁经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要求。
(4)连锁经营的经营管理:明确了连锁经营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经营者的品质服务、安全卫生、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连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的一项法律,对于连锁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如虚假宣传、不正当限制竞争、商品掠夺、商业诋毁等。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讲义1-16章
(2019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串讲讲义·绝密1、考试时间: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是自考人力资源管理本科的专业课课程,每年4月份考察,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2、考试题型:依据考纲,本次考试的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串讲讲义第一章公务员管理第一节职务与级别1.公务员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公务员法》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 职务与级别的设置与确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3.职务与级别确定级别确定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
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考试与录用1 录用岗位类型、程序(一)录用岗位类型《录用规定》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录用程序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2 公务员录用的准备与实施纪律与处罚1.回避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1)设计本人利害关系的;(2)有报考人员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法规与政策讲义第六章
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内容
任务 执行刑罚 矫正行为 安置救济
内容 行为督导 教育矫正 组织劳动
第四节 禁毒法规与政策
禁毒的目的、方针及机制 禁毒宣传教育 戒毒措施 法律责任
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期限:三年 负责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 戒毒治疗:吸毒人员可自行前往戒毒机构接受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或同意)
长期限不得超过( )日。
A. 10
B. 20
C. 30
D. 40
2012年单选题:
4. 根据《禁毒法》,下列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说法, 正确的是( )。
A.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B.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接收吸毒成瘾人员 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D.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办理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注意事项:
信访事项的受理时限:15日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办理完成:60日+30日 请求复查:30日 复查意见:30日 请求复核:30日 复核意见:30日(终极意见)
信访事项的督办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书面反 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章考点: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体制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程序 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 信访工作的机构 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 信访的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内容 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禁毒的目的、方针及机制 戒毒措施 禁毒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A.被裁定假释人员 B.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C.被判处管制人员 D.被治安处罚人员 E.被宣告缓刑人员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讲义第八章
第八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概述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一)产生的背景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
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
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二)意义与影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我国几十年学前教育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的理论和经验,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政策与法律法规》典型题(四)-中国旅游培训网16年内部课程讲义
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典型题(四)1.下列关于旅行社分支机构说法正确的是(ACDE)。
A.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B. 分社的设立受地域的限制C.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D.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E. 设立社不得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2)1.分社的设立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是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2.服务网点的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2.下列有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C)。
A.保证金不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B.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C.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游主管部门所有D.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E.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的范畴教材——第七章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P178)3.保证金的管理(1)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
①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②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③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范畴,不受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限制,旅行社可以依据与银行约定的存款期限支取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3.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设立的分支机构有(AC)。
A.分社B.办事处C.服务网点D.联络处E.代表处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1)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游法》《条例》规定的业务经营,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4.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AB)。
A.入境旅游业务B.境内旅游业务C.中国境内居民赴国外旅游业务D.中国境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业务E.特种旅游业务教材——第七章第一节概述(P17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节《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一、《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发的背景和意义(一)《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概念《条例》是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阵政策,对全国幼儿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行政法规。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发的背景改革开放以后,学前教育恢复并迅速发展,幼儿园的类型和数量都有较大增加。
类型上,办园主体有教育部门、机关、厂矿、学校、团体,城镇街道、乡、村集体和个体;收托形式有全日制、寄宿制、学前班、混合班、季节性幼儿园。
在数量上,1989年全国幼儿园数达17.26万所,入园幼儿数达1847.66万人。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在审批方面,有的集体或个人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私自办园;在办园条件方面,某些幼儿园的园舍、环境和设施并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在保教工作方面,出现了“重保不重教”“重教不重保”、忽视游戏活动以及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等现象;在师资方面,有些幼儿园教师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就上岗;在行政管理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在收费问题上,某些幼儿园存在乱收费等现象;在财务管理上,某些单位和个人存在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等现象。
幼儿园在管理上缺乏可以遵循的标准,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文件来规范幼儿园的管理。
为了规范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发的意义它明确了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和原则,举办幼儿园的条件、保教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是我国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条例》的发布使幼儿园在上述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推动了中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幼儿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促进了中国学前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结构《幼儿园管理条例》分为六章共三十二条。
六章即: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手续;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附则。
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法律法规讲义讲特种
按照演练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
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保障
救援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 援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 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 处置能力。
物资储备保障
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物资储备 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通报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方面的信息。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烟花爆竹特种作 业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
社会监督参与机制完善
鼓励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烟花爆竹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02 烟花爆竹行业相关法律法 规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介绍
1 2 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 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是烟花爆竹行业的 基础性法规。
《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监管职责、事 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适用于所有行业, 包括烟花爆竹行业。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第一节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概念(一)教育法律的概念1、广义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等。
2、狭义的教育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教育法规、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的行动依据和准则,决定着政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它们都以宪法为依据,都是国家和政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表现,都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调整和规范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政策可以由政党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制定。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等文件形式表现;而法律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现。
政策在表述方式上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法律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通常包含处罚的规定。
(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靠号召,宣传,运动,动员来实施。
法律的实施具有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该遵守。
(4)作用不同政策对于国家和政党的作用具有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的作用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第一章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发展概述
• 3,发展阶段 文化产业 • 2000,10 中共中央 通过 第十个五年计划的 建议 文化产业发展和建设问题 首次 • 2001,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正式列入十五规 划纲要 • 2002, 党的十六大报告 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 2006年8月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 纲要 优先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和公益性文化 事业,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基 本战略思想。
• 6,教材与相关参考书: • 教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林日 葵,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9年 • 参考书 • 1、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陈杰、闵锐武编著,中国海洋 大学出版社, 2006年。 • 2、文化产业与政策导论,张玉国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 • 3、文化政策学,胡惠林著,书海出版社,2006年。 • 4、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 建刚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 • 相关网站: • 1、中国文化产业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一章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1、文化的含义
• (1)文化或者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 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 成员继承下来的其他的素质和习惯。 (爱德华.泰勒 ——《原始文化》) • (2)文化是属于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群体的一系 列独特的精神的、物质的、智力的和情感的特点, 除文学和艺术之外,他还包括生活方式、生存状 态、价值系统、传统和信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的定义——《世界文化 多样性宣言》)
4、文化政策
• 文化政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 管理、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所采取的一整 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 (林日葵 教材P1)
2023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讲义
序号一:概述2023年法考即将到来,对考生来说,主观题一直是备考的重点之一。
主观题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是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针对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讲义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重点和考察要点,为备考提供有力支持。
序号二:基础知识概述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主要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法律文本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具体规定,具备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系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深入理解法条内容,扎实掌握基础知识,为解答案例题打下坚实基础。
序号三:重点梳理针对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我们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内容中提炼出重点知识点,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其中,民法重点包括物权、义务和合同、不当侵害、家庭继承等内容;刑法重点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时机、量刑等内容;行政法重点包括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内容;诉讼法重点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调解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着重关注这些重点知识点,做到知识点全面、准确掌握。
序号四:考点详解在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中,常见的考点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法律逻辑和论证等方面。
案例分析要求考生具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需要考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适用要求考生对法条内容有准确全面的理解,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逻辑和论证要求考生具备清晰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能够合理构建论证框架,明晰逻辑关系,论证合理。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通过大量练习,熟悉各类考题的解题思路,增强解题能力和技巧。
序号五:解题技巧在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中,解题技巧对考生备考备考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熟悉各类题型的解题套路和答题要求,针对不同类型题目,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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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 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1979]140号文件)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和优待的有效凭证。《条例》实施前,依据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 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 独生子女及其有关优待,并退回此前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注销《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违法生育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
“违法生育”主要包括: (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 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 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 证》或《生育证》生育的; (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9、《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14周岁以前每月发给不低 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规定,自《条 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低于这个标准的不补发,已高于这个 标准(包括对独生子女其他方面的优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 10、《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 金数额不得低于500元。 11、《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集体福利”包括征用土地补偿 和拆迁补偿等补偿费用。这些集体福利按人头分配时,独生子女应按两 个孩子计算份额。 12、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 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 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 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 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 方尚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 释
(一)适用对象
(二)“独生子女”及“独生子女父母” (三)违法生育及其处罚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适用对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
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 守本条例。 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 生育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规定,其生育管理适用本《条例》。 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 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本《条例》。
(一)怎样正确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 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 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 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 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预计平均 每年净增人口1000万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 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 矛盾依然尖锐。到21世纪中叶,人口总量达到峰值(接近16亿)后才能缓慢下 降。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 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 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目前大多数地区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 强有力的社会制约手段实现的,还不稳定。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认识不足,对人口问题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 关键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 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因此,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 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处
罚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包括几种情况: (一) 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二) 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骗取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各 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年收入”是指当事人的实际年纯收入或者年工资总额,如当事 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其年工资总额为基数计征;如当事人属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可根据其纳税额、 营业额等指标为依据推算计征。 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完结或征收期间死亡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 退还,未征收的终止征收。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上述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建立,必须采取书面委托形式。重大、 复杂、影响较大的征收决定一般不应委托。 《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婚生育”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生育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生育。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指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不 在同一个单位的,按《条例》规定数额分别罚款;夫妻在同一个单位的,按《条例》规定数额的双倍罚 款。这里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指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这里的 “单位”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具体单位。
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 内,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 优待。 3、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仍可 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但再婚夫妻原配偶再生育的,原配偶所生育子女及再婚 夫妻家庭现有的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 4、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现都在再婚后的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 优待。
5、夫妻只有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有一方再生育的,离异前后所生的 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 6、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双方均未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 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丧偶后未再婚生 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 7、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养的子女及其家庭享受独生子女有 关优待。 8、夫妻一方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 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在其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满前,独生子女继续享受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 针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我国开展计划生
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我国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 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通 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教育、信息、 咨询服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 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靠科技进步,及时向群众提供安全、 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领域日益增长的需 求;为了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给予必要的奖励,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 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 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和 主要任务是什么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主要肯定了以下改革思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我国 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 是我国首次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 策地位。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 任务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是指 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规 模和人口环境;提高人口素质是指运用科学手段,努力减少 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发展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 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同时还应 认真做好改善人口结构的工作。目前,国家正采取措施,加 快城市化进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 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