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大误解_1[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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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

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在购房合同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而非因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5.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

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发现面积不足,遂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甲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总结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合同的订立有重大误解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尽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作出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上述裁判规章看似清晰明了,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的态度如何?“重大误解”有那些构成要件?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缺乏某种专业知识,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为此,笔者对对涉及“重大误解”的裁判规梳理如下。

一、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律检索,发现如下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或可以作为解读“重大误解”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判例在对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这里又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了有代表性的案例的裁判规则,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介绍李*本人热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长远,李*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概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日,李*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本钱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历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工程,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重大误解案例

重大误解案例

重大误解案例重大误解案例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

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

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

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

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

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数量、品质及规格、价款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案例2020年4月29日晚21时许经人介绍,谷某向高某购买豫H2R509号牌海福龙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谷某向高某支付了价款128000元,高某向谷某交付了车辆。

签订合同次日,谷某以车辆系国三车,谷某以为买的国五车为由找到高某协商要求退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谷某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9日,南阳市宛都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字[2020]第080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争议车辆系国三车。

谷某与高某协商无果,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2、判令高某返还谷某购车款12.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判令高某赔偿谷某经济损失暂计8000元。

二、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本案中,谷某根据车辆登记手续认为所购买车辆系国五车,因《两部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需符合国五标准,因双方争议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显示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谷某在未仔细审查车辆实际状况的情况下认为所购买车辆系国五车系对双方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

谷某要求撤销双方2020年4月29日车辆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谷某对购买车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谷某告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争议车辆一段时间,故合同撤销后,谷某应向高某支付一定补偿,结合车辆状况及谷某占有车辆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补偿金额为15000元。

重大误解的起诉状

重大误解的起诉状

重大误解的起诉状
[法院名称]
[案件编号]
原告:[原告全名]
[原告地址]
[原告联系方式]
被告:[被告全名]
[被告地址]
[被告联系方式]
起诉状
尊敬的法官:
原告[原告全名]因与被告[被告全名]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合同主要内容]。

2. 重大误解发生情况: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因[具体误解原因],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或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了[具体损失或影响]。

3. 误解的发现:原告在[发现误解的时间],通过[发现误解的方式],意识到了合同中的误解,并立即通知被告。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无效或可撤销。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2. 误解发生和发现的证据材料。

3. 原告损失的证据材料。

4. 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四、附则
原告保留进一步补充证据和调整诉讼请求的权利。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全名]
[原告签名]
[日期]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重大误解——典型案例剖析民事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用于规范双方权益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撤销民事合同的理解存在一些误解。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详细讨论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重大误解,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一个误解:任意撤销合同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不满意合同内容或者改变了主意,就可以随意撤销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院判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一方单方撤销合同的情形,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个误解:口头撤销合同有些人可能认为,口头表达撤销意愿就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效力。

因此,要撤销合同,双方必须经过书面协商或者通过法院的判决。

第三个误解:合同一经签订就无法撤销有些人可能认为,一旦签订了合同,就无法再撤销了。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撤销并不是完全不可逆转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无力履行合同,或者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同时,一些特定的合同还存在法定的撤销条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撤销。

第四个误解:任何合同都可以撤销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想要撤销合同,就可以随时进行。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法律规定了必须经过法院批准才能撤销合同,例如婚姻、财产转让等合同。

第五个误解:任何理由都可以撤销合同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找到一个理由,就可以撤销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主观判断。

例如,一方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第六个误解:撤销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有些人可能认为,想要撤销合同,只需要自己私下进行,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般来讲, 重大误解” “ 是指 : 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合 同法律 认识错误 。 是有可能构成 重大误解的 , 如把处理 品当成合 格品 , 把二等 品当 效果 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 其后果是使 当事人受到较大 损 成一等 品等 , 这种误解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应按“ 重大误解 ” 处理 , 适
第三人的误 解或错误 ( 如误 传 ) 不属于 《 同法》 4条 规定 的“ 大误 规定 了当事 人的撤销 权 ; 时, 则 合 5 重 同 为防止交 易关 系长期处 于不稳定 的状态 , 解”, 而应直 接依法 主张合 同不成 立。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一方 或双方 有过 《 合同法》 在第 5 5条又规定 了撤销权的消灭。 ( ) 销 权 一 撤 失, 才可构成合 同上 的误解。这种 错误可 以是单 方误解 , 可 以是 双方误 也 解,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 必须是双方误解 才可导致撤销权的行使 。
实践 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解, 使合 同 目的落空 , 方 当事 人遭 受重 大损 失 , 属于 “ 使一 应 重大 误解 ” 。 2 对 标 的 物 质 量 的认 识 错 误 。 一 般 说 来 , . 当事 人 对 标 的 物 的 质 量 发 生

构成 “ 大 误 解 ” 条 件 重 的
前 已 述 及 ,重 大 误 解 合 同 ” 当事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撤 “ 的
(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三) 销或变更合同。但是 当事人 的这种权利 , 只是一种诉权 , 能否撤销或 变更。 我国《 同法》 合 规定 , 有构成 “ 只 重大误解 ” 才 能使当事人具 有变更和 要 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的一 方, 然是承 受合 同 , 显 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 ” 是对与合 同履行后果 有密切联系 的合 同基 不利后果的一方, 应对 自己的主张 负举证责任 。当然 , 法律 要保持 双方 当 本条件的错误理解。误解பைடு நூலகம்否“ 重大”, 当从两个方面来 考察 : 应 其一 。 对什 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依我 国《 同法》 5 合 第 8条规定 的精神 , 民法院或 人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1. 概述合同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

2.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误解方对合同内容或者交易对象存在错误认识;2.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重大的,即影响合同订立或者导致合同显失公平;3.误解方的错误认识是由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4.误解方请求撤销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3. 合同撤销的程序合同撤销的程序如下:1.误解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误解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合同;4.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从未成立;2.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3.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直接损失;4.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案例分析以一起购买电脑的案例为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电脑 100 台,单价5000 元,总价 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 50% 的预付款 25 万元。

后经查,乙方实际只能提供 50 台电脑,且单价为 8000 元。

甲方得知后,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故意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数量和价格,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25 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6. 结论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法定理由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分析作者:郑水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对具体的规章并没有设定出来。

所以,究竟该怎样去判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先分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对重大误解的分类,“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等三个方面作系统研究。

【关键词】合同法;重大误解;合同未成立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同时也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以此来直接表现出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有以下几个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被作为民事法律中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生存的基础和依靠。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合同法中所体现出的自愿原则,一是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二是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

在一方受到欺诈或胁迫时而订立的合同是不产生效应的,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非法干预。

尽管法律赋予了合同法自愿原则,但是自愿原则必须要受到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并不是无限度的。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着《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在确定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要遵循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订立合同时所体现的公平,对于有失公平的合同不可采用,必须要撤销,但发生合同纠纷时,要保护好守约方和违约方的双重利益,不能因小的过失而承受大的责任,做到公平处理。

另外,一旦客观形势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也要公平的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整体上看,公平原则也公平的确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更要体现出公平原则的精神内涵。

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适用面也呈愈来愈宽的趋势发展。

从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着手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公平的意思。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doc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doc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

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在我们生活中用处是十分广泛的,了解和知道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相关知识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而生活中应用最佳广泛的就是在合同的撤销上。

但是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就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整理资料如下。

一、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

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二、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存在的问题问题(一):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1、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2、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二手房。

张某与李某在中介的协调下,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实际面积仅为150平方米,而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为180平方米。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以高价购买了面积较小的房屋。

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误解。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2. 理由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存在重大误解。

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了重大误解。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在签订合同后,张某发现了这一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张某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及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重大误解合同民事起诉状

重大误解合同民事起诉状

重大误解合同民事起诉状
[法院名称]
[原告姓名]
[原告地址]
[被告姓名]
[被告地址]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地址:[原告地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被告姓名]
地址:[被告地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重大误解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
2. 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元;
3.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合同履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金额]元;
4.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合同的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涉及[合同主要内容简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告因[具体误解情况],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证据清单:
1. 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2. 误解产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3. 原告支付款项的凭证;
4. 原告因履行合同所支出费用的凭证;
5. 其他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姓名]
[起诉日期]
(注:本起诉状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

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

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摘要:一、引言:重大误解的定义和概述二、重大误解的种类: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三、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的影响四、如何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五、结论:总结全文,强调避免重大误解的重要性正文:一、引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情况。

重大误解的情况在合同法中被明确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重大误解的情况常常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

二、重大误解的种类: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合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

这种情况下的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对合同主体的误解:即对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的误解。

2.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财产的误解。

3.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的误解。

4.对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误解:即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的误解。

三、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的影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首先,由于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

其次,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最后,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时效或证据保全的机会,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如何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为了避免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合同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关键内容。

2.寻求专业意见:对于复杂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重大误解签订购房合同

重大误解签订购房合同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复杂等原因,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容易出现重大误解。

本文将以一起重大误解签订购房合同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启示。

一、案例背景2019年,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该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5万元,总价为150万元。

在签订合同前,张先生实地考察了房屋,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较为满意。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张先生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相差较大。

经核实,实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0平方米。

二、案例分析1.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张先生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存在错误认识,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 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开发商应退还已收取的房款。

3. 案例启示(1)购房者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重大误解。

(2)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向购房者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3)购房者如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

三、总结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了解到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应对措施。

购房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重大误解而遭受损失。

同时,开发商也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公平合同案例

不公平合同案例

不公平合同案例篇一: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大都知道,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变更,甚至撤销。

1992年3月,王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向王某提供六亩苹果园,承包期为十年;王某承包期内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起每年交承包费1万元。

1997年初,王某向村委会提出:1992年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少,市价较高,至199年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增多,苹果市价大跌,1万元的承包费过高,要求调整,并拖着不交承包费。

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如数交纳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近年来果树种植户猛增,苹果市价已由王某承包时的1.50元/斤跌至0.70元/斤,如按原合同履行,扣除所需费用和承包金额外,王某将不能盈利。

最后,受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将被告王某每年应上缴的承包费自1997年1月1日起调减为每年4000元。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以判决方式对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变更的作法是正确的。

在经济生活中,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无法履行;或者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按原承包指标履行来看已经过高或者过低。

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应以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一般不应否认合同效力。

对达不成协议,双方又均要求维持合同的,可以适当变更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198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指标过高可以调减,承包指标过低当然也可以适当提高。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的正是承包指标过低而予以提高的情形。

因重大误解而签的合同事有效吗

因重大误解而签的合同事有效吗

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效吗签订合同在民事活动中是⾮常重要的,可以对合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需要满⾜法律的规定才⽣效的,⽣效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因重⼤误解⽽签的合同事有没有效所谓重⼤误解,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的误解。

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的权利义务,从⽽违背当事⼈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的误解应属重⼤误解。

(Z)对对⽅当事⼈的误解。

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性质的合同中,对对⽅当事⼈的误解⼀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的重⼤误解,因为合同双⽅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的不同⽽存在重⼤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信⽤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承揽),对对⽅当事⼈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

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损失,当归属重⼤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当作纯⾦购买,即属重⼤误解。

但仅对标的物的⾮主要功能或效⽤发⽣的误解不属重⼤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式、履⾏地点、履⾏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损失的当归属重⼤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损失则不属重⼤误解。

构成重⼤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购房合同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购房合同

正文:一、背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的合法性、合规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购房合同。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二、案例介绍某市居民张先生,在市区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于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张先生误以为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三、案例分析1. 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因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 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先生有权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对房屋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启示1. 严格审查合同内容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合同中涉及到的关键信息,如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应要求开发商如实告知。

2. 注意合同签订程序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 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时,在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会展因误解的合同案例

会展因误解的合同案例

会展因误解的合同案例
背景:昆明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会展服务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公司为昆明某公司在即将到来的展览会上提供展位搭建、宣传策划等一系列服务。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昆明某公司发现合同中关于展位面积的描述与其最初要求存在显著差异,这一错误是由于沟通不畅和文档制作过程中的笔误所致。

昆明某公司认为这一误解将导致其参展成本大幅增加,远超预算,对该公司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昆明某公司在意识到这一误解后,立即联系四川某公司,请求更正合同中的展位面积信息。

然而,四川某公司以合同已签、筹备工作已启动为由,拒绝进行修改,坚持按原合同执行。

处理:面对这一僵局,昆明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昆明某公司指出,合同中关于展位面积的错误是基于重大误解,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显失公平。

公司提出,如果四川某公司不同意修正,昆明某公司将寻求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结果:在此类情况下,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如果判定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支持撤销或修改合同,以保护误解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可能考虑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是否需要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原《合同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此外,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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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大误解篇一: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摘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是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新发展,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合同法》及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误解的合同做出较详细的解释,这就使得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合同法重大误解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但至于何为“重大误解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何为“重大误解”及其如何认定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一般来讲,“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当事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致于根本上违背了最初的缔约目的。

由此看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重大误解”必须与合同的订立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必须是由此而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也就是说,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那么“误解”则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引起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应是“欺诈”,对这类合同应按《合同法》54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来处理,而不应包括在本文所述之“重大误解”之内。

(二)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构成,因此误解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则不属于《合同法》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而应直接依法主张合同不成立。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误解。

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误解,也可以是双方误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篇二:可撤销合同之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情形之重大误解:未知日期:20XX-11-15 我来说两句(0条)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重大误解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

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

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

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

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

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

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

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

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篇三: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4)条地方法规(2)条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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