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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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政发[1997]3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政发[1997]3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结束——。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4]2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大连市企业家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2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公安分局、法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各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26日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和守法诚信意识,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大连市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连市政府令第49号)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等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七月一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4件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1、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2、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大政发[1982]155号)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防空警报管理的报告》(大政办康字[1984]111号)4、公路义务建勤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25号)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9、大连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1987]94号)10、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87]105号)11、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大政发[1987]179号)12、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1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34号)14、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41号)15、大连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44号)16、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89号)17、大连市公路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99号)18、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13号)19、大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37号)20、大连市海上直接出口活、鲜水产品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5号)21、批转市战备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线战备设施维护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发[1991]3号)22、大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28号)23、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17号)24、大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2]19号)25、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26、大连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大政办发[1992]99号)27、关于发布大连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3]9号)28、大连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13号)2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大政发[1993]43号)30、大连市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政发[1993]46号)31、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55号)32、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大政发[1993]62号)3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大连地图编制出版中地名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72号)34、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6号)3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4]7号)36、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4]28号)37、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38、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51号)39、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20号)40、大连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33号)41、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36号)42、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46号)43、大连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5]77号)44、大连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33号)45、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大政发[1995]93号)46、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137号)47、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48、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49、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80号)51、关于开展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第二战役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52、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统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60号)53、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69号)54、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73号)55、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大政发[1997]79号)5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5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7]99号)58、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59、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63号)60、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77号)6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8]94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0号)6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234号)6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47号)6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9]52号)66、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8号)67、大连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69号)68、转发市房产局、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94号)69、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70、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63号)7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9]164号)72、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大政发[2000]12号)73、大连市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方案(大政发[2000]18号)74、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75、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政发[2000]29号)76、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00]37号)7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大政发[2000]55号)78、《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0]63号)79、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大政发[2000]72号)80、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75号)8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1]126号)8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2]68号)83、关于禁止擅自开展房地产开发评比活动的通知(大政发[2003]40号)84、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展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03]14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大政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的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申请享受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不享受按月领取以下社会养老保障待遇:1.离退休费、退职费;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3.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6.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未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复员干部生活补助、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补助、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病故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烈士家属生活补助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7.社区老义务干部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助;8.按月领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四)按规定参加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居民自愿参保,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费。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全文)《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xx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出台颁布了。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办法。

不含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有职业的还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落户第六条本市的积分落户办法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

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

综合积分体系中的扣减分适用于成就积分。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积分落户。

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标准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审批依据:民政部民(1982)城24号《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二、审批标准:城市三无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

三、审批程序:1. 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本、城镇“三无”人员认定书(一式三份)、如享受城市低保需要提供城市低保发放本及个人财产情况说明.2. 社区居委会把上述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3.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有关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调查核实,把有关材料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申报材料:本人申请(原件)、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本、城镇“三无”人员认定书、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本及复印件、个人所有财产的说明。

1、“三无人员”是指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不能接受抚养的公民。

2、无业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被民政部门收养的公民。

“三无”是指城市的“三无”,而农村一般指的是的“五保”。

如今社会上的“三无”大多带有轻视的意味。

3、无业人员:指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子女)或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靠政府低保生活的公民。

三无人员认定标准: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

3、无法赡养、扶养义务人。

三无人员特指为城市三无人员、乡村人则为“五保”供养对象。

扩展资料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方式:1、集中供养应当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18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成旭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简化证明事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等16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次修正)(一)第六条中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申报办理”。

(二)删除第八条中的“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2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48号修正;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一)删除第八条第(六)项。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修改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大政发〔1997〕11号3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大政发〔1999〕38号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商业项目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72号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3〕50号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远洋渔业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3〕67号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05〕78号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6〕36号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88号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7〕95号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9〕47号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大政发〔2010〕33号1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1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63号1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20号1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和参与设定担保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88号1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7号1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46号2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80号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24号2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5号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2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40号2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3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8号2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49号2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7年11月18日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提升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调整政策稳定就业(一)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稳岗补贴。

(二)提出我市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以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目标,以扩大就业规模和改善就业结构为重点,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为青年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支撑。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等具体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四)全力推进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确保高质量培训3.6万人。

结合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做好职工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助推企业化考评,激发企业培训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五)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功能,满足劳动者对技能培训的需求,重点推动在校大学生结合专业开展实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大政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3]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大政办发[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自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先后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 165号)、《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工作意见》(大民福发 [2006] 56号,以下简称《救助意见》)等文件,全面规范了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社会化救助管理网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食宿、医疗、通讯、返家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有效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速,街头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增加,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讨现象有增多趋势,救助管理工作中主动救助不到位和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等问题更显突出。

为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1
•【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施行日期】2021.02.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2月4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绍旺
2021年2月21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0]4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41号)为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2010]10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1、我市辖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5年(农转城人员不受取得城镇户籍年限限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社会养老保障且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参保程序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并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事务所。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和公示3、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及时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予以审核,审核后汇总报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予以审核。

4、经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人所属街道和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市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5、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分别送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申请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结算通知单》(附件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集中做好门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美化市民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迎接达沃斯暨建国60周年加强市容环境建设管理200天行动”工作部署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全民参与理念,根据我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三包”责任制(以下简称“门前三包”)。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门前三包”内容(一)包市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前区域乱堆、乱放、乱建;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及时修整、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或搭建阳台、门窗;不得临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墙)高度及在屋顶搭棚、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做好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霓虹灯、橱窗等修饰美化,不得乱贴、乱涂、乱画、乱刻、乱挂;不得任意停车,不得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随时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理痰迹、污物和各种杂物,并按照城市除雪工作分工负责清除积雪等。

违者将依照《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包园林绿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分工,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其设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3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大连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环境面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广大市民健康素养水平的重要内容,对建设健康大连、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于1993年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顺利通过了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历次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持续巩固了国家卫生城市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巩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做好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民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健康大连建设进程。

积极做好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巩固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

普兰店区作为新纳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范围的地区,要确保各项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服务指南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服务指南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XX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XX镇民政办三、服务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四、申请条件符合“三无”条件的城镇人员五、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无制式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2、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复印件(1份);3、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4、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包括残疾证、在校证明);5、婚姻状况有关证明、协议;6、有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7、房产信息类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8、填写《低保诚信申报书》;9、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六、服务流程1.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凭以上材料交村评议公示7天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干部交镇政府;2.镇民政办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者,再报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XX镇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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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2010-04-02
【实施时间】2010-06-01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第五条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对认定为“三无”人员的,发给《“三无”人员证》;对认定不属于“三无”人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认定和领证工作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条《“三无”人员证》是“三无”人员获得社会福利保障和救助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管。

《“三无”人员证》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监制。

第十条《“三无”人员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三无”人员证》实施动态管理。

持有《“三无”人员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三无”人员认定,并收回《“三无”人员证》:
(一)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三无”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三无”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每年12月份,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三无”人员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三无”人员档案及数据库。

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认定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无”人员档案是“三无”人员身份的原始凭证,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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