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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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____年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原始水经过处理后,供给饮用水厂、小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进一步处理,用于生产生活饮用的供水活动。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活动。

第2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要求第4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根据地理环境、水质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二次供水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水管网的设置,确保供水安全和高效。

(二)严格控制: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控制,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突出生态:倡导节约用水,提倡循环利用,保护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5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水源保护: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原始水水质符合要求,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二)水质监测: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三)设备维护:供水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四)应急预案:饮用水二次供水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6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7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二)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需求。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掌握供水情况和水质监测数据。

第3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措施第8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水源保护,建立健全的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管理。

(二)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处理技术。

(三)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2016)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2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一」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二」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xx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9月2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大于一千人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保护宣传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位于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雨污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社区、小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二、二次供水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3.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资源调度。

三、二次供水保护1.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压力的稳定。

2.禁止私拉乱接二次供水管线,严禁违规改造和拆迁供水设施。

3.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禁非法改装水表和水表箱,一旦发现应立即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居民用水安全管理1.居民应按时交纳二次供水费用,并保证水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居民应合理使用二次供水,禁止私拉乱接水管,严禁浪费用水。

3.居民应定期清洗水箱和水龙头,保持水质清洁卫生。

4.居民应自觉监测用水质量,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二次供水管理机构。

五、供水设施建设与维修1.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与可靠。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和维修,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异常。

3.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进行,确保供水的稳定和可靠。

六、管理机制1.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居民代表和专家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居民参与二次供水管理的机制,通过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参与积极性。

3.加强与社区、小区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好供水设施和供水质量。

七、监督与处罚1.建立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2.对于违规行为,如私拉乱接水管、私自改装水表等,一旦发现应立即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严重违反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

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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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pH 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0.1亚硝酸盐氮≤0。

02耗氧量≤1。

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 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 (含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 小时的用水量.(二)二次供水的水箱应是专用水箱.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者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不得渗漏。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质卫生要求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mg/L氨氮≤0.1亚硝酸盐氮≤0.02耗氧量≤1.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章设计卫生要求第十二条水箱(贮水容器、蓄水池)设计卫生要求:(一)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最新最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最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资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三篇.doc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三篇.doc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1 、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运行、维护等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二级、二级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健康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每年彻底清洗1-2次、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程序进行。

二次供水水箱、消毒工具和设备的清洗应进行专门管理。

四、定期检查二次供水水质,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密封并上锁,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六、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危害,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物业办公室饮用水蓄水池管理系统1 、一年清洗蓄水池2-3次、消毒,并有记录、照片、图像数据。

外围水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测试结果在社区中公布。

2 、每周检查一次储罐周围。

如发现坍塌、下沉、裂缝等隐患,应及时修复。

及时清理储水罐周围的地面,以保持卫生。

严禁雨水、污物进入。

三、清洁时间,提前书面通知业主。

四、清洗方法:用清水反复清洗水箱中的水后,将水抽到下水道中反复清洗。

确保游泳池干净。

清洗后,用指定的消毒产品消毒,然后用清水、反复清洗水池,以确保清洁度、安全饮用。

五、社区水源,未经领导批准,外部单位、个人不准取水、不准接至社区供水管道。

六、非供水管理人员不准进入水泵房,也不准参与清洗、储水箱的消毒工作。

物业管理办公室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体系I 、对于直接从事供水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只有通过预防性健康检查后,他们才能上岗。

2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

三级、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健康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知识培训。

未通过健康知识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四、发热、腹泻、皮肤创伤或感染、咽部炎症及其他有碍饮用水的疾病的员工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在查明原因、且有碍饮用水的疾病消除或治愈之前不得复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 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水池、泵房、管道、阀门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设施名称、使用单位、责任人等信息。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如:水箱、水池应加盖加锁,防止异物进入;管道、阀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单位应确保水质检测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定期进行校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异常处理制度,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水质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污染、设施故障等情况。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单位应接受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调查处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现良性运行,提质增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2日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提质增效,保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做好农村自来水提质提效工作,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保护水源,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合格率,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品质,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更加方便、更加安全的饮用水。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明晰资产、落实产权和管理主体。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既讲求社会效益,又讲求经济效益,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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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七十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城镇生活饮用水安全,规范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更新改造、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经储存、加压等设施为高层住宅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城镇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县(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
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安全等技术和卫生要求必须符合《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新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新建工程需要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次供水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申请时,应当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供水企业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供水企
业认定其设计方案符合《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当地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按照《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改造。

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负责。

具体改造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城同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基准水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更新改造费用等。

实行了上述水价的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不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和其他二次供水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管理档案。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
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不间断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和负责清洗消毒的人员从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方能上岗;从业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有碍饮用水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同时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每半年至少1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每月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主动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经卫生主管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因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出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管理服务单位必须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清洗消毒,同时通知供水企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保证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造成事故的,应依法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及时报告管理服务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二次供水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水质信息或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五)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的;
(六)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
(七)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工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二次供水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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