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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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1.申请人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往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The applicant brings the "Certificat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2.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信息。

The staff of th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checks the credent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3.工作人员确认证件真实有效后,进行系统查询和比对。

After confirming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the staff carries out system queries and comparisons.4.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出具查验合格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document information is correct,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is issued.5.申请人收到查验合格证明后,办理相应手续。

After receiving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e applicant processes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6.查验合格证明是畜禽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者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含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进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务必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通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同意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即场和核心群户),应当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下:一、申办条件1、种畜禽场的建立必须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品种标准,同时必须是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申领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并逐级上报。

(附件《陕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品种及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种畜禽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程序1、审批权限及时间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由省农业厅审核发放。

2、具体办法:申报省级种畜禽场,由县畜牧局初审,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接到申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

3、种畜禽场现场验收程序(1)申请单位工作汇报;(2)现场察看种畜禽、基础设施、查阅档案资料;(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分。

(4)总结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4、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种畜禽必须经家畜改良部门鉴定合格后才可向社会出售,出售的种畜禽必须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向武功县以外出售的种畜禽,还应当到武功县畜牧局办理种畜禽调出证明。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所在地武功县以外调入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1、调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调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3、调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4、调入的种畜禽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武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技术推广站应当对调入的种畜禽进行检查鉴定,符合上述条件者,允许使用和销售,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依据畜牧法第七章有关条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内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2号2010年4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

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农业部畜牧业司畜牧处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第二章后台管理第三章前台页面第四章系统数据字典第一章系统概述“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是由农业部畜牧业司畜牧处主持,省、市、县多级畜牧主管部门参与,中国畜牧业协会与中国农科院家禽研究所合作开发的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线发放、打印、修改等功能,并可根据自定义条件进行组合查询,方便快捷地进行统计分析。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与2009年初开始规划建设,历经多次讨论、测试,初步建成现有系统,并于2009年9月完成了24个省共8957个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录入,更详细的资料信息需要各省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次会议后补充资料。

系统管理地址为:(助忆:china + zxq(种畜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各省管理员可根据本页的各省管理员帐号与密码进入该系统进行相应的管理操作。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有前台展示系统与后台管理系统,前展展示系统主要用于畜牧处与各省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台管理系统用于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发放、打印、查询与导出。

技术手段:系统采用 asp + ajax + sqlserver + win2003 技术。

界面设计风格:优化的CSS组合,使页面清爽,初始加载速度快,布局简洁明晰。

系统的主要特点有:多级权限管理,农业部、省、市、县等各级权限清晰,各级管理员只能操作被授予权限的数据,满足安全管理需要。

所有的业务利用Browsers/Server模式实现,用户以互联网浏览器进行日常的业务处理、信息浏览与查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网络互动交流方式。

采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编制各种操作风格一致的数据录入、更新、删除、查询、统计等管理工具,保证操作的简易性、良好的可理解性及内容自动更新及自动维护能力,界面人性化,提醒式操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在法定程序下,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的行政许可。

以下将从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两个方面阐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一、申报程序1.准备材料申请人应首先了解开办种畜禽生产经营项目所需的许可条件和法律法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2.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单位需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主要设施等信息,同时注明许可证的类型(如养殖、屠宰、育种等)和有效期限。

3.递交申请材料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缴纳许可证费用。

4.审查申请材料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历史、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等。

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则进入下一阶段审批程序。

5.现场核查农业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物资、防疫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6.听证在核查后,农业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申报内容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听证,倾听申请人卫生、环保、设备和工艺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审批发证程序1.综合评审农业部门应在听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并对决定现场验收情况。

2.审批农业部门应在综合评审通过后,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制作并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公示根据相关规定,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办理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在其办公场所及相关媒体上公示许可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4.发证收到申请人缴纳的证件费用后,农业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申请类别及有效期,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如何取证。

综上所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十分繁琐,需要申请人全力配合,配合行政部门进行顺利办理。

同时,农业行政部门也应加强规划管理,以尽快处理所有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 2004年6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一)种牛场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颁发的生产和销售家畜、家禽产品的许可证书。

该证书规定了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一、许可证的必要性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领域。

为此,国家规定养殖户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为许可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还能提高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户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养殖区域等必要内容。

(2)养殖场地符合规范申请人须确保养殖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养殖区域周边不能有噪声、污染及其他影响养殖的情况,并且必须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

2、资格条件(1)有合法的养殖证照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养殖证照,如家畜、家禽养殖许可证等。

(2)具备相关的技术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种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等相关技术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家畜、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畜牧业法等,确保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从养殖场区到申请人个人,进行逐一核查。

3、评估认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将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否则不予发放。

4、审批许可证批准兽医部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手续完成后公示。

四、许可证的管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经营者必须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销售家畜、家禽产品。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核准内容:畜禽良种生产经营及省重点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3、《甘肃省验收种畜禽场暂行办法》
办事条件:
1、经种畜禽场所在县和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②申请报告(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物处理与环境情况)
③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

④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

省农牧厅畜牧处负责,省畜牧总站审核,提出审批方案,呈报厅领导审批。

3、办理批件。

省农牧厅畜牧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注:此表可以复制,填报一式三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注:1、品种名称以《畜禽遗传资源名录》为准,必须分品种各项目填报。

2、代次:原种、曾祖代、一级扩繁场(祖代)、二级扩繁场(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种畜禽生产许可流程图.doc

种畜禽生产许可流程图.doc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一式两份: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证明;
(四)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代码(个体户没有代码证可以用法人身份证);(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等证书;
(八)繁育场所财产和设备清单;
(九)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引种发票(无法提供发票,可由引种场出具引种证明);(十一)提供引种地的系谱;
(十二)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十三)有关动物防疫、质量管理和育种的相关制度章程;
(十四)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
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
3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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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
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1年9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82号公布)第十四条:“申请原种场、祖代场、父母代场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市
(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发证。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3.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
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
物处理与环境情况)
4.引种证明、系谱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种畜禽合格证
(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本场育种与种畜禽生
产记录(种畜禽生长发育、个体等级鉴定登记、生产性能测定
和防疫等记录等)
5.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件
复印件(原件备查)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省政府政务大厅农牧厅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1
天)
2.项目审查:省农牧厅畜牧处负责,会同省畜牧产业管理局进
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经厅政策法规处复核后,呈报厅领导
审批。

(18天)
3.办理批件:省农牧厅畜牧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

(1天)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注:此表可以复制,填报一式三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注:1、品种名称以《畜禽遗传资源名录》为准,必须分品种各项目填报。

2、代次:原种、曾祖代、一级扩繁场(祖代)、二级扩繁场(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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