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合政[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是指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费用、征地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储备土地供应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土地收购(征用)储备资金的来源:(一)储备中心的资本金;(二)银行贷款;(三)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条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第七条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市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市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计划、经济贸易、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设立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自行签订的用地协议一律无效,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其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四)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储备土地零星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统征或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有工业、办公、综合等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五)工业用地适用范围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仅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六)工业用地适用时间为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出台之前,即2007年4月2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合肥市合土储2010三号文
合肥市合土储2010三号文(实用版)目录1.合肥市合土储 2010 三号文概述2.文件的主要内容3.文件的实施效果4.总结正文【合肥市合土储 2010 三号文概述】合肥市合土储 2010 三号文,全称为《关于加强合肥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号文”),是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0 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件旨在加强合肥市区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的主要内容】三号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储备计划、储备方式、储备资金管理等制度,确保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强化土地储备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和布局,确保土地储备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3.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通过收购、征用、划拨等方式,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
4.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运行。
5.严格土地储备的监管。
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文件的实施效果】三号文发布以来,合肥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加强土地储备,有效保障了城市建设的土地需求,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同时,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力地维护了土地市场秩序,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总结】合肥市合土储 2010 三号文对于加强合肥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
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19年5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三)年度储备资金收支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五)其他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合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开展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称,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管理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管理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芦波【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皙韩修玲储湛【代理律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芦波【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中铁四局为解决职工住房安全隐患、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应职工要求对案涉老旧小区改造,小区940户中939户均予支持,包河区政府、合肥市政府也给予大力支持。
现在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土地已被收储并经挂牌出让给中铁四局,小区改造工程开始实施,预计2021年底住户可就地搬进新居,若停止案涉工程(或者恢复原状),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会给国家、集体经济造成较大损失。
芦波房屋系案涉小区的房改房,面积54.62平方米,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9.1平方米,被中铁四局强制拆除。
中铁四局拟在原小区内给芦波安置85平方米房屋,芦波予以拒绝,中铁四局表示继续与芦波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合政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二○○六年八月二十日)为进一步增强全市上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2006年6月28日市委常委会议关于我市闲置土地清查清理工作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清理闲置土地的政策依据本次土地清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认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0•【字号】合政办[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合肥市支持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意见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集聚作用,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平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配套跟进,集中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土地整理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整体推进,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整合原则(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原则。
通过整合,使市级支农资金围绕项目建设集中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
2.与市级预算安排相结合原则。
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均列入整合范围。
3.“以奖代补”原则。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市级财政“以奖代补”。
二、资金整合主要措施(二)土地整理项目实行统一规划与建设,同类项目市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
(三)按项目建设内容分类确定奖补方式:1.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污水处理、环卫设施、自来水、供电(气、热)、电信以及与项目区农业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市财政按项目确定补助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责任单位:道路(市交通局、农委、建委);污水处理(市环保局、建委、团市委);环卫设施(市市容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供水集团、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热电集团);电信(安徽电信合肥分公司);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市水务局、农委、财政局)。
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职权运行流程图
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1、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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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块储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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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土地储备中心“四类”经营性(储备)用地上市流程示意图
4、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中村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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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地块“三项评估”及测绘工程招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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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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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支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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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流程图
9、市土地储备中心内部人员任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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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土地储备中心内部人员考核奖励流程图
11、市土地储备中心党员发展流程图
12、市土地储备中心会议安排流程图
13、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外接待流程图
14、市土地储备中心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采购分配流程图。
合肥市储备土地看护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是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战略储备资产,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个人与集团未经授权不得占用、使用、破坏。
要依法对各类非法侵占、使用、破坏储备土地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合肥市储备土地看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看护管理,合理利用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资源,防止侵占、破坏土地储备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的规定,结合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收购、征收、优先购买和接受移交等方式纳入储备的土地。
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理和利用。
财务、办公室等处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看护第三条储备土地的看护管理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一)委托储备土地所在产业园区、街道进行看管;(二)委托被收储土地单位进行看护;(三)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看护。
第四条储备土地委托看护管理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按储备土地实际情况,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业务会审定。
第五条储备土地由被收储土地单位无偿看护管理的,其看护时间等事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中具体约定.第六条采取有偿看护管理的储备土地,看护人通过招标、委托方式确定.看护内容、时间、费用标准等在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看护人签订的《储备土地委托看护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须履行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图件资料移交看护人.2、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看护费用.3、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看护情况.如储备土地在看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应在公告前15日内告知看护人,并履行解除《合同》或修订《合同》条款的程序。
4、对看护人在看护期间提出的临时利用请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5、看护期满时及时验收看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合政[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合肥市征地预存(收)款制度实施办法为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保障征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决定在全市实行征地预存(收)款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征地预存(收)款的内容征地预存(收)款包含征地报批税费和征地补偿费两部分。
征地报批税费包括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菜改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一)征地报批税费1.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及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性用地,省级以上报批税费由市财政局和开发园区各承担一半,缴入征地预存(收)款专户。
市财政垫付的报批税费,按月从各区财政结算扣回。
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省级以上报批税费(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部分)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其它非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筹措缴纳。
2.涉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大建设道路、河道治理、污水处理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税费由各县财政筹措缴纳。
3.其它项目全部由申请征地单位筹措缴纳。
(二)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由申请征地单位,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全额筹措缴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办[2009]5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
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9〕5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4日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做好各开发(园)区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市政府第148号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盘活存量,以用为先,鼓励企业继续投资。
闲置及已批未供未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全市平衡。
完善双向约束机制,建立土地出让源头管理和供后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处置范围
对各开发(园)区成立以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处置闲置、已批未供、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的各类建设用地。
三、工作步骤
(一)处置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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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txt骗子太多,傻子明显不够用了。
我就是在路上斩棘杀龙游江过河攀上塔顶负责吻醒你的公主。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8年06月10日 15时47分 20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土地储备”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府令[2008]138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用地规模;(三)项目规划条件;(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五)成本测算;(六)资金计划安排;(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第十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一)报批方案。
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
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
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一)申请收购。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
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
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四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
(二)土地利用。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工业项目建设的,经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确认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和项目建设保证金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获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退回已获得补偿费本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但因实施城市规划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