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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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费用支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现金是广义的现金概念,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形式支付的费用性支出。

一、学院对费用支出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对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项费用由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核批的部门预算,结合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二、暂借款及暂借款报销规定

1、借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适度从紧原则,从严掌握学院资金。借款必须有正当理由,凭相关证明(开会要有会议通知)到财务处领取、填写借款单,经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人和报销人必须是学院在册人员。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借款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冲报。

3、教职工因出差而借用现金的,应在返校后一星期内办理报销冲帐手续。逾期不还者,财务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4、以电汇、信汇、支票、票汇等形式领用暂借款的,必须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填制一式四联的项目经费结算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经分管院长批准,大额借款一律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款项汇出后借款人应及时向对方单位催要发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销冲帐的,财务处将停办借款人所在部门的其他业务。

5、转帐支票领用人在支票签发后10天内,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的,需经财务处同意。逾期不办的,财务处将停办支票领用人所在部门的其他业务。

6、支票领用人必须对所领用的支票的安全性负责,若发生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自行负责。转帐支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

7、各种备用金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下年重新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

8、凡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各项借款一律执行《基建财务报销制度》。

三、费用报销规定

1、凡涉及到采购物品的单位,发票应如实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并由审批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以后凭发票及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零星工程项目由后勤设备管理处、基建处提供预算,经相关部门通过后财务处方可立项(5万元以上由监察审计处预审,10万元以上由院办公会议讨论),工程结束后需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验收证明、合同原件。如中途有技术变更等必须到财务处备案。

3、凡涉及到大宗物资采购(包括固定资产)的,一般由后勤设备管理处经办,报销时除提供发票、入库单外,批量物资必须出具清单,如采用招标方式必须提供招投标文件。

4、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后勤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各单位经负责人签字后凭领料单领用,每月25号后勤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结算。

5、凡单项物资采购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监察审计处备案。

6、招待费必须从严掌握,学院招待费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经分管院办公室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7、以上报销时出具的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同时发票上应注明日期、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手续齐全。

8、工作人员差旅费按《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销,外出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学费按进修协议规定办理报销。教师外出带队实习费用报销执行《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教外出带队实习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9、经学院核定的各系部的办公经费,在规定的限额内由各系主任(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当年未用完指标,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报销操作程序

1、外出开会凭通知到院办公室,培训、进修凭通知到人事处填相关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借款(需填财务处借款单)。

2、凡涉及采购的,属大宗物资或固定资产,且是学院部门预算内批准项目,由使用部门在每月15日前上报用款计划到财务处;如是学院部门预算外项目,凭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单经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用款计划到财务处。由采购部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3、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劳务费等,需由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加盖编制部门公章,方可报销;发放实物还需附明细表,以便核实。

4、所有发票等有效票证齐全后报销时,首先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再到财务处报销。如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报销时还需要提供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证明。若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5、上述结算款的发票必须是盖有财政票据专用章的正式发票,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或协议签署的收款单位户名一致,与银行付款的帐户名称一致,否则不预办理付款手续。

6、原则上凡1000元以上都用支票,借现金2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告知财务处,否则自行去银行领取现金。

7、报销时间每星期一、三,如有变动及时在校园网通知。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财务处。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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