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造、翻建、大修公积金贷款细则(试行)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或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
第五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贷款人按照资金需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前提下,每年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为贷款人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贷款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的;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交在本辖区内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五、具有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颁布时间:2005-1-10发文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公积金委发[2007]8号【发布部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发〔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条贴息对象与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2、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携带的资料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面签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公证证明。
(一)申请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2、身世分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3份)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证明;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整本全部1份);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政局单身(未婚)证明等)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民政局、派出所等开具);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私章;6、提供房屋及开发商相关贷款材料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存折(建设银行或上海农商银行)(二)办理贷前提取需提供如下材料:若申请人需办理贷前提取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提取手续:1、提取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明;2、《上海市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5、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注: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适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浙建〔2014〕1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0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订及调整信贷政策需及时上报我厅。
附件: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1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多少?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多少?关于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购买首套住房。
最新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
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
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按使用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阿府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7〕2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章提取条件及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公积金贷款细则》试行(节录)
存 住房 心 金 由 于 借敖 甲请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原 因拖 欠 住 房 积 盎 缴 存 而 后 又 一 次 性 地 卦 缴 由诗 人 住 房公 积 金 的 不 属 于 拄 月 连 续 缴 存 住 房 公 积佥 的 情 形 . 借 款 申 请 人 必 须 自补 缴 之 月 起控 月连 续 缴 存 住 房 公积 叠迭 六 个 月 的 . 能 申请 积 童 贷 款 但 单 位 一 次 性 全 额 补缴 所 有 欠 缴 职 工 住 房公 积 叠 的 视 按 月 连 续 缴 存 住 房 盐 租金 c I惜 微 申请 人 是 建 造 二
可 避 免 的 情 形 包 捶
额越 过任意一 项限额 扮 以 其中最低 的
限 额 作 为 贷款 金 额
第 十 二条 ( 款期 限) 贷
建 造 翻 建 , 大恬 住 房 公 积 金 赞教 的 年 限 最长 不 超 过 15 皇 并 不 长于 借 歙 人 法 定 离体 或 者 退 休 时 间 后 的 5 生 共 司 惜 款 的 .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5 年 .并 不 长 于 主 惜 款 人法 定 寓 体 或 者
金 贷 教 的 提 供 区 , 县 规划 部 门 颁 发 的 《 建
第三 章 贷 歙 镬 度和 年 陨 设 工 程 规 划 许可 证 I 星 I 棚 户 简 星 申 零 》 请 大惨 自住住 房公 积盎 贷款 的提供 区 县 房 地 部 门i 匾发 的 督修 单 等 批 准 文 件 ( I 与施 工 单 位签 订 啻 建 造 魏 建 三 勺
l 】 务 ^ 经济 状 况 发 生重 大 变 化 四 债 失去稳 定的经济 收^致使 违约的可能 性
增 加 增 加 c ) 他 能证 明债 务 人 违约可 能 性 的 五 其 事实 :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住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贷款承办银行依据协议,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工作;担保机构依据协议,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评估机构负责抵押物的现场勘验、价值评估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同户籍未婚子女,下同)中的任何一方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满半年),在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通常为配偶;借款申请人为单身或配偶无工作者,共同借款人可以是其他在本市工作且为本地户籍的亲属、朋友、同事等。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细则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以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措施》旳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旳实际状况,制定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贷款实行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1、申请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持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旳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筹划,并按筹划补缴公积金旳,视同持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步具有如下条件:1、具有我市旳常住城乡户口或其她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旳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旳能力。
3、具有符合规定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旳自筹资金。
4、具有合法有效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旳证明材料。
5、具有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下简称市中心)承认旳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可以提供市中心承认旳有效足额担保。
6、符合申请时效规定。
购买新建住房旳,从签订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付清房款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旳,未竣工旳,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已竣工旳,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旳,以契税票据或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年以内。
7、其她规定。
借款人购房支取公积金后,必须持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方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为她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旳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旳,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贷款一年后,符合贷款条件旳可以第二次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如下四项计算旳最低值。
(1)贷款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旳,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夫妻一方或独身职工缴存公积金旳,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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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造、翻建、大修公积金贷款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5.12.2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公积金贷款细则(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05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定义为:
(一)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
申请的贷款。
(二)个人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三)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金融业务委托)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承办。
第四条(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业务委托)
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的具体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上述担保机构承办。
第六条(签订担保业务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受理查询信息的使用;
(四)委托受理担保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六)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根据申请贷款的额度大小,应有一至若干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第八条(共同借款对象的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