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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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浙教办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5〕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总结和推广我省科学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完善科学课程结构,丰富科学课程内容,深化科学课程教学和评价改革,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科学课程,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二、改革目标1.坚持合科教学。

继续坚持以合科的方式实施科学课程,同时允许学校分科开发开设拓展性课程作为补充。

2.加强实验实践。

坚持实验科学的本质,扩大开展科学实践活动,增加学生动手实验的机会,提高学生观察、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的设计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

3.重视学段衔接。

明确各学段的教育功能和课程目标要求,加强小学、初中、高中课程衔接。

4.深化评价改革。

探索过程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形成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方式多样的与科学课程相配套的评价体系。

三、主要内容(一)规范实施基础性课程。

1.明确学段目标。

小学科学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鼓励学生参与科学探究活动;初中科学课程要继续重视实验探究,重点学习科学思想与方法,同时关注与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等课程的衔接。

2.合理安排课时。

小学科学基础性课程在3–6年级开设,合计350课时,周课时数可安排2–3课时;初中科学基础性课程三年合计480课时,周课时数可安排4–5课时。

在不增加课时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灵活安排学年、学期和周课时数。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浙教基[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

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

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浙教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实施要求
(一)积极推进课改
2015学年,全省各设市、县(市、区)都要选择部分学校启动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着重摸索经验。2016 学年,总结课改先进经验,完善各项制度,在全省中小学全面推进深化义务教育先进课程改革。鼓励有意愿有基 础的学校先行开展课程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课程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成立课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制 定课改方案和学校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权,研究解决深化课程改革中遇到的大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 进经验,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课程改革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深化课程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各方职责,确保课改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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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改革育人模式,推进因材施教,保护和培养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潜能和特长,让每一位学生愉快学习, 幸福成长。
总体目标
在体现义务教育基础性、全面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强化选择性教育思想,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加强课程 建设,创新教育方法,改进教育评价,积极推进差异化、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强化师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课改专项培训,切实提升校长的课程领导力,提高教师的课 程开发与开设能力,省内师范院校要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有计划地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改进教师培 养模式,扩大培养小学生全科教师,加强在职教师兼任学科的专业培养,培养“一专多能“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 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意见
01 指导思想
03 主要任务
目录
02 总体目标 04 实施要求

德清县教育局认真开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四学”活动

德清县教育局认真开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四学”活动

为进 一 步加 强 中小 学 、 幼儿 园安全 管理科 学化 、 度化 、 范化 建设 , 升 学校安 全 管理 工作 水 制 规 提
平 , 暨市教育局决定从 2 1 年 1 1日 诸 00 月 起在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建立并实行《 学校安全工作 日志》 。 诸暨市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 幼儿 园 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幼儿园 及《
航 —— 浙 江省永 康 市创新 中小学心 理健 康教 育纪 实》 头版 头条作 了专题 报 道 。 在 这是 自 20 以 来 05年
《 中国教育报》 第三次对永康市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报道。

( 金华教育网)
安 全 管理 办法》把 安 全工作 作 为学校 工作 的 首要 任 务 来抓 。 一 步建 立 、 全 安全 制度 和 应 急机制 , , 进 健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 加强管理 , 及时消除隐患, 以防事故发生。 同时 , 诸暨市教育局将统一印制《 日志》 主要是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 , 总结安全工作经 验教训制定的, 是学校安全工作 日常管理的必要 内容 , 也是发生事故后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全
诠释 教研 员在课 堂教 学 中体 现 的新课 程教 学理 念 、 材 处理的 意 图和 作业 训练 的价值 , 教 为教 师深入 理 解新课 程 、 把握 新教材 、 习新方 法作 出直观 示 范。 学 诸 暨市教 育局 建立《 校安全 工作 日志》 学 制度 ’ ( 州教 育 网) 温
教 育品牌 , 而且成为了浙江教育的特 色品牌 , 走在全国前列。 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是构建了辅导行政体
系; 二是培养了一支心育团队 ; 三是创建特 色心理辅导室 ; 四是培育 了以心育为特 色的科研群体 ; 五是 开展 了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 育活动。00 1 3日,中国教育报》以 《 21 年 月 《 为学生心灵健康成长导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浙江省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一、背景与意义自中国实施义务教育以来,义务教育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1、强化素质教育导向:坚持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

2、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结构,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个性化发展保障: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差异,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发展支持。

4、融入实践与创新教育: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

5、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育目标与任务1、教育目标:培养具有健康心理、良好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公民。

2、任务清单:(1) 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核心价值观。

(2) 建设科学文化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3) 发展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创新能力。

(4) 培养学生的体育健康意识和运动技能。

(5) 培养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造能力。

(6) 注重学生社会实践和实践能力培养。

(7) 强化学生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内容1、课程设置:(1) 语文(2) 数学(3) 英语(4) 政治与思品(5) 历史与地理(6) 物理与化学(7) 生物与科技(8) 体育与健康(9) 美术与音乐(10) 信息技术2、课程内容:(1)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每个学科的课程内容。

(2) 注重跨学科与综合性实践活动的融合。

(3) 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力和课堂管理能力。

五、教学方法与评价机制1、教学方法:(1) 多元化教学方法,鼓励学生思维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2) 强调学生的实践操作和实际应用能力培养。

(3) 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

2、评价机制:(1) 综合评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校本课程设置要坚持“凡设必审”原则,每门校本课程须通过校级审议,核准后才能实施。探索完善学生发展指导 制度、选课走班制度和课程管理制度,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引导学生增强自我管理、自我反思、自主成长的意识与能 力。建立学校与社区及区域内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商共育的良好氛围。
(三)优化区域支持系统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说明三类课程的实施要求、教学规范及具体策略,课程建设和实施质量的评估标准及步骤,以及学生综合素质 及学业水平的评价方案。
四、保障措施与管理机制
呈现学校课程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说明课程管理机制(含课程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完善、校本课 程审议与实施评估、走班选修管理等制度),对师资培训、资源建设、资金使用作出规划。
(六)提高课程育人水平
学校要依据“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培养目标,结合思政教育要求,以学年为单位整体规划学校德育活动, 创新实践载体和育人方式,合理利用晨会、机动周等时间组织实施。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有效利用课后服务时间 ,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多样态的拓展活动、探究活动和高质量的学习指导、作业辅导,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艺术活 动、科学探究、劳动与社会实践,增加课后服务的选择性、开放性,不断提高课后服务质量。鼓励学校依据课程实 施方案、课程标准要求,对课后服务的时段和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提升课后服务课程化、系统化水平。
附件:学校课程实施方案参考框架
附件
学校课程实施方案参考框架
(年月一年月)
一、背景分析与育人目标
分析学校课程建设的基础、资源、问题和现实需求,明确学校课程建设愿景及学校育人目标。
二、课程体系与内容
呈现学校课程体系架构,明确各年级开设的科目内容与课时安排,提供《劳动学期计划与实施方案》《综合实 践活动学期计划与实施方案》《地方课程教学计划与实施方案》,明晰校本课程的开设内容及学期安排,说明衔接 教育、机动周、学校德育活动、课后服务等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教督室[2011]2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浙教督室〔20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县级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理念,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确保城乡适龄儿童公平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实现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优质发展。

根据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务必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通过省政府认定。

二、督导对象按照《义务教育法》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县级政府是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社保和教育等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

三、内容和指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级政府的履责情况和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公平发展情况。

指标包括政府责任落实、均衡发展机制建设、均衡发展水平、均衡发展满意度等4个一级指标和 23项二级指标。

所有指标均达标的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有3项指标基本达标但没有不达标指标的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共50页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共50页

第二章 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调研制度,针对教学常规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由学校管理者和骨 干教师组成的教学调研组,定期开展教学调 研活动,关注常态课堂的教学质量。要重视 调研后的反馈、交流和行为跟进,强化常规 管理的指导功能,使教学调研同时成为管理 者与教师共同研修的过程。
第十四条 备课管理要引导教师形成良好的备 课习惯,克服对教学参考资料的过度依赖。 要把重点备课与一般备课相结合、规范教案 与特色教案相结合,使备课成为教师个性化 的日常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要以教师独 立备课为前提,重在提高每位教师的独立备 课能力。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 准》,逐步提高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整合教 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 要重视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习惯的 培养。要尊重少年儿童的学习特点,尊重学 科教学的特有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因 材施教,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研究和辅导。
第七条 初中阶段要重视小学与初中知识、学 习方法的衔接,控制教学进度。不得以增加 复习时间为由,挤占非考试课程的教学时间 或提前结束课程。非毕业班的复习课时间不 超过10%。各门课程应在落实核心知识的基 础上,关注学生的能力发展,引导学生学以 致用。
第十一条 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 活动基地等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门课程的科学 实施提供条件保障,为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实践 学习创造丰富的资源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 开发与积累各门课程,尤其是综合实践活动、 学校课程等课程资源,以及教学设计、课件、 课例、习题、教学研究案例等教学资源,建立 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机制与共享平台。。
变革改作方式,追求个性实效
(1)因材施教,作业布置合理化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在本省积极地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全省在一九九五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一九九七年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积极发展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五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建设,必须列入市、县(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第七条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密切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教育以及文明行为教育。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6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小学和初级中学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

普及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为在我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省在1988年以前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在1990年以前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其他地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第三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学校的设置和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学校的开办、合并和停办,须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私人举办初等和中等学校。

对兴办教育事业有显著贡献的,予以表彰。

第五条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和美育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学校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六条年满七周岁(有条件的可提前到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受完小学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必须受完九年教育。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学习体会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学习体会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
施指导意见学习体会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是
省教育厅发布的一部法规性文件,旨在指导中小学教师根据学生家庭
教育水平、学生学习特点制定合理的课后作业,有效改善教学质量。

自省教育厅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
施指导意见》以来,我们教师也遵循这一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学生作
业的设计、实施以及管理工作,使学生从不同层面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激发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学习取得真正的进步。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充分体现
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教师在制定作业时,要因材施教,把握好
学情,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差异化的作业,考虑学生的自主学
习能力和家庭环境,给予适当的关注。

并且教师还需要重视反馈作业
的设计,鼓励学生及时反馈作业的完成情况,不断改进教学。

学习《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10门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让我对教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心中有了更加成熟明确的实
践目标和思路,让我们有了更加科学的教学计划,从而让教学更加有效、实效。

凭借我们每个教师的努力和共同努力,让学生得到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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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2002年,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浙教计〔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材。

现就我省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通知下:一、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对象,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范围。

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作业本、音像教材、学具、空白练习本等)。

各地应按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目录选用教科书,并向学生免费提供。

三、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国家课程教科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由省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采购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市、区)地方课程教材分别由市、县(市、区)负责政府采购。

四、免费教科书配送。

由发行商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各地提供的学校、学生人数、选定的教材品种等配送到校。

五、免费教科书经费的分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国家课程教科书和省级地方课程教材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财政承担;市、县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参照免除学杂费的转移支付办法,分五类地区予以补助。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

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

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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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导语:义务教育是国家对一定年龄段的儿童和青少年所实施的强迫性、免费性、公共性基础教育,其大大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劳动大军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为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本。

在浙江省,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义务教育发展现状,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那么11月27日刚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又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期待呢?
明确“五费”全免
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解读:国家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浙江也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 08年开始不收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就政府而言,“五费”全免,政府就得掏钱,这个数目不可小视。

然而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由学生掏钱转向政府掏钱,既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体现了政府致力于发展义务教育的决心和信心。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解读: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每年9月,择校的问题就成了广大家长学生头疼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就不要人为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要积极推动校际内优秀教师、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的贡献,给予学习
困难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

要缩小我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这从立法角度上看,保障生源、学校、师资等方面的均衡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入学
草案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是国家和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

将流动儿童纳入城市教育管理范畴,逐步做到一体化,让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没有门槛,与本地学生一起接受义务教育,使之不断向教育公平推进,这不仅是流动人口所渴望的,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对公平、公正的追求。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解读: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步伐加快,新建小区的配套学校建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虽然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生活中居民已经入住、配套学校却迟迟建不起来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造成新建小区孩子上学难的问题。

新义务教育条例对于这个问题的提出可谓即时,这样一来,既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草案规定: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解读:对于有偿家教,社会各界的意见有3种,一种观点是反对有偿家教,希望通过立法予以完全禁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有市场也有需求,“堵不如疏”,即使立法完全禁止,实际上也难以做到。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偿家教要严格界定很困难,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汉夫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我们反对有偿家教,但目前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全禁止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主要由职业道德加以规范,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解读:这是提倡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品德、治理、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考试成绩不得公开”说起来很好听,做起来却很难,脱离现实的规定只具纸质意义。

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不公开学生考试成绩”这条路将会很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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