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弃治疗”导致病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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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和适当地补偿因工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的职业病;3. 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场所内的中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伤害;4.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五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及时接受治疗,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2. 按规定期限领取工伤津贴;3.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获得康复护理服务;5. 工亡职工的家属享受丧葬费和寡居、孤儿抚养费等福利待遇;6.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2. 及时履行报案和通知义务;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4. 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服务。

第七条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义务:1. 参加工伤保险;2.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伤相关信息;3.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 工伤的定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情况。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罹患了职业病;三是出现了身体损害。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然后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4. 工伤认定的效力:工伤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5.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等。

6. 工伤预防和治理:为了避免工伤的发生,企业可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关键控制等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还需要进行治理和康复,帮助受伤者恢复健康。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是指用来界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职业病是否为工伤的程序。

在工伤认定中,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浅析讨论。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赔偿的标准等,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1.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

2.工伤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即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地点以外从事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活动,也应认定为工伤。

3.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即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对于一些慢性病或职业病,需要评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因素。

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工伤事故的立案,即对工伤事故进行登记。

2.工伤鉴定,即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工伤的性质和原因。

3.工伤认定,即综合考虑工伤事故的立案和工伤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治疗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在赔偿时要全额赔付,不得减免。

五、工伤纠纷处理对于因工伤而引发的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服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总之,在工伤认定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案例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案例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11年8月23日7时10分,孙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2011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

其家属王某于2011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某死亡。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11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于是认定孙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某酒店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某于2011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酒店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

“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某述称,孙某于2011年春季到酒店处打工,2011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11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某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

孙某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放弃治疗影响工伤认定

放弃治疗影响工伤认定

放弃治疗影响工伤认定
放弃治疗是指伤病人员在受伤后,因为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放弃继续接受医疗治疗而导致的工伤认定的影响。

放弃治疗可能会对工伤认定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放弃治疗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的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伤或者发生的职业病,需要通过医学诊断来证明。

然而,当伤病人员放弃治疗后,可能无法提供医学证据来证明伤病的工作相关性,这将使工伤认定变得极为困难。

其次,放弃治疗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的结果不准确。

当伤病人员放弃治疗后,可能无法获得及时和全面的诊断和治疗,从而导致伤病情况的进一步恶化。

在此情况下,工伤认定的结果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伤病对劳动者的影响,导致工伤待遇不足或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放弃治疗可能对伤病人员的健康产生长期的影响。

伤病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全面的治疗,可能会导致伤病的恶化和并发症的发生,甚至可能导致残疾或严重残疾。

此外,一些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铅中毒等,若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对身体产生长期不可逆转的损害。

最后,放弃治疗可能加重社会保障压力。

伤病人员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可能会导致伤病的加重,提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增加社会保障的负担。

此外,伤病人员放弃治疗后可能无法及时复工,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和失业风险增加,进一步加重了社
会保障的压力。

综上所述,放弃治疗对工伤认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审查和监督,鼓励伤病人员继续接受治疗,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健康教育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避免放弃治疗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

该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职工有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

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是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认定工伤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场所;三是工作原因。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作场所,一般来说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在家工作时突发疾病。

2017年3月,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成都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称,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许某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如果能认定为工伤,2021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

全国统一标准。

工作中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死亡能认工伤吗?

工作中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死亡能认工伤吗?

工作中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死亡能认工伤吗?劳动者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过程中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员工死亡能认定工亡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众多工伤认定争议案例中,情形多变争议不断,同一种情形各地认定不一,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形经常发生。

上述视同工伤情形争议也非常大,对此人社部进行了答复,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但此类情形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非工作时间、没有在工作岗位、没有送往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都不能视同工伤。

抢救过程中放弃治疗死亡,能视同工伤吗?2017年12月,郝某进入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期至2020年11月。

2018年12月5日下午,郝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单位同事拨打120后送往医院抢救。

2018年12月7日,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档案材料记载:郝某2018年12月5日16时28分许送达上海市闵行区院,诊断栏初步印象:车到人已亡:猝死。

6日7:53许,上海市同仁医院门急诊:查体意识不清,诊断为休克;6日13:30记录:... 患者恢复可能渺茫;7日8:40记录:神不清,再次告知病情危重;7日12:28记录: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7日13:46,家属商量后要求放弃所有抢救措施,自愿承担法律后果;7日14:00拔除呼吸机,14:08宣布死亡。

2019年4月郝某亲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于7月12日作出《认定个工伤决定书》,认定郝某为工伤。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家属放弃治疗,还能算工伤吗

家属放弃治疗,还能算工伤吗

家属放弃治疗,还能算工伤吗在职场中,工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一种情况:家属放弃治疗,这时候是否还能算工伤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如果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就应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算工伤呢?事实上,这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受伤或危及生命,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则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员工就不会受到伤害或患病,也就不存在放弃治疗的情况。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工伤认定可能存在一些困惑。

例如,如果员工因为工作原因患上了某种疾病,需要治疗一段时间,但家属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治疗,此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家属放弃治疗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待遇问题。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果家属放弃治疗,员工无法继续接受治疗,那么这些待遇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救治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或患病需要治疗,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但是如果员工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这是一个工伤事件,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先对员工进行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家属放弃治疗,那么单位应该将剩余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全部支付给员工本人。

总之,在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下,是否能算作工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不管怎么样,单位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给予员工应有的工伤待遇。

同时,也需要提醒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避免工伤事件的发生。

除了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工伤待遇的处理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情况。

亲属为了工伤赔偿放弃治疗,法院:情实可悲,无可责之处

亲属为了工伤赔偿放弃治疗,法院:情实可悲,无可责之处

亲属为了工伤赔偿放弃治疗,法院:情实可悲,无可责之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但没有直接前往医院抢救,或者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无法认定上工伤了。

能否认定为工伤,决定着职工家属能否获得近百万的工亡赔偿。

如果员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经过抢救仍有生命特征,但几乎没有治疗痊愈的希望,眼看就要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间,亲属放弃治疗后员工死亡,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2020)沪01行终168号郝某2017年12月进入上海某环境服务管理公司从事保洁主管工作。

2018年12月5日下午16点,郝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同事拨打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公司垫付了所有医疗费。

抢救过程中郝某的各项指标逐渐恶化,多次告知病情危重,恢复可能渺茫。

12月7日下午13:46,郝某亲属在病历上签名,要求停止一切治疗措施。

14:00医院拔除呼吸机,14:08郝某宣布死亡,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

2019年4月,郝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7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主张:郝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公司对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所有费用。

郝某亲属在其还有生命特征的情况下强制拔管,放弃治疗,属于非法剥夺生命权,不应该属于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不属于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亲属辩称:郝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身体情况越来越差,医疗机构已无计可施,放弃救助是医生的建议,放弃治疗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对郝某急救病历载明,郝某多次出现病情恶化,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的可能。

虽然可以通过先进的医疗水平延迟郝某的死亡时间,但继续施救并不能改变郝某死亡的结果。

亲属多次被告知病情危急,在承受超乎寻常悲痛的情况下,为减少病人痛苦作出放弃治疗决定,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

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意识的增强,员工工伤申报逾期的案例在法院中逐渐增多。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患病,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然而,有些员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工伤,这就涉及到员工是否可以获得合法的工伤赔偿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

本文将以一起工伤申报逾期的法院判决案例为例,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该案的原告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治疗,但并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工伤。

李某所在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工伤申报流程和制度。

因此,李某在住院期间也没有得到公司及时的关怀和提醒。

李某在出院后,经过寻找相关资料和确认自己的伤情确实与工作有关后,决定向公司提出工伤申报。

然而,由于李某已经错过了申报的最后期限,公司以逾期申报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李某对公司的拒绝申请提出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工伤赔偿的权益。

法院基于以下几点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和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的伤情确实是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

这一点对于工伤认定来说至关重要,要求李某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和工作记录等材料。

在法院查阅相关证据后,得出了他的伤情确实与工作有关的结论。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公司管理上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公司虽然负有提醒和指导员工申报工伤的义务,但在这起案件中并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在处理李某的工伤申报问题上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工伤申报,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虽然李某逾期申报工伤,但由于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缺失,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逾期申报工伤并不应该成为剥夺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的理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这起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逾期工伤申报案件的处理态度。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司加强工伤管理和流程规范。

对于员工而言,及时申报工伤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可以被视为因公牺牲,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伤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外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事故。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其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事
务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通过具有工伤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劳动者的死亡是由于工作事故引起的,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工伤死亡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比如,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劳动者个人行为导致的伤亡。

另外,如果工伤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过失或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也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总之,工伤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在工作中注重安全,遵守劳动
纪律,同时也要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伤保险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时间。

医疗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2. 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 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4.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

三、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如下:(1)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医疗期为3个月至6个月。

(2)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至12个月。

(3)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

(4)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 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工伤职工在受伤或者确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积极配合治疗。

3. 医疗期的待遇(1)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工伤保险认定48小时之限合理吗

工伤保险认定48小时之限合理吗

工伤保险认定48小时之限合理吗广西贵港市的蒙育文在工作期间脑出血,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其妻不愿放弃治疗,恳求医生上呼吸机延续生命,蒙育文因此“多活了”33天。

就是这33天,导致蒙育文超过了工伤认定的48小时法定时限,家属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48小时是工伤认定时限“红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有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蒙育文借助呼吸机存活的这33天,导致其超过了“48小时”的法定时限,贵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将其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在法规面前,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关于“48小时”的强制性规定,却给患者家属带来了人伦和经济上的选择困境:虽然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但在公序良俗面前,无论家属出于亲情还是医生出于医德,哪怕存在任何微小的希望,都不会放弃患者生还的可能。

因此,当劳动者在抢救过程中面临48小时的“关口”,又出现部分死亡体征的时候,生存或死亡,成为留给家属的一道难题。

48小时之限具有一定合理性对于任何法律、法规的探讨,都应透视其立法原意。

工伤系劳动者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

工作与劳动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容易认定,但在劳动者长期患病,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谁是引发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难界定。

为避免工伤保险范围的无限扩大,在考量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划出了“48小时”这样一条界限。

能否出现例外解释“48小时”是刚性规定,但严格执行48小时时限造成的道德困境应当寻找途径解决,单纯取消工伤认定时限的方式也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应当对“48小时”的适用作出详细的例外规定。

工伤死后工伤能报销吗

工伤死后工伤能报销吗

工伤死后工伤能报销吗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对于工伤的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对于工伤死亡的情况,工伤能否继续报销,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补助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助金等。

其中,对于工伤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领取死亡补助金。

这意味着在工伤死亡的情况下,家属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然而,对于工伤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却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工伤死亡后的医疗费用是不能继续报销的。

因为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和补偿,而对于死亡后的医疗费用,已经无法治愈,因此不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工伤死亡后的医疗费用是可以继续报销的。

比如,如果工伤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工伤事故导致的后遗症,需要进行一定的后续治疗,那么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可以继续报销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病,比如职业性肿瘤等,也可以继续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

总的来说,工伤死亡后工伤能否继续报销,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在大部分情况下,工伤死亡后的医疗费用是不能继续报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是可以继续报销的。

因此,对于工伤死亡的情况,家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和处理,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处理工伤死亡的情况时,除了要关注工伤保险的待遇外,还应该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工伤死亡后工伤能否继续报销,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

在处理工伤死亡的情况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死亡的家属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工伤死亡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工伤死亡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工伤死亡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工伤需要的条件分别是什么一、认定工伤需要的条件分别是什么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二、认定工伤的时间有什么要求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较终结论;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论工伤48小时时间限-精品文档

论工伤48小时时间限-精品文档

论工伤48 小时时间限工伤保险条例从根本上讲是处理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而为了保障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于2004 年1 月1 号起,正式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抢救超过四十八小时后死亡,或者是在工作时发病但是没有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正是这四十八小时的时间线,在具体实例中却成为冰冷的夺命砝码。

由于因公住院和非因公住院所得到的补偿有近十倍的差距,一些病人的家属不得不选择在接近四十八小时请医生结束治疗。

而一些用工单位却会要求医院尽量拖延时间维持生命,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赔偿时间点。

因为工伤住院抢救一名患者,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如果抢救无望,双方就可能出现对立观点:家属认为既然抢救无望,可能放弃治疗,但是用人单位更愿意出更多的钱希望医院能够尽力抢救。

如今人们的工作压力都很大,因为工作过度操劳而导致的患病甚至死亡的新闻屡见不鲜。

但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意外猝死的不算工伤,相信很多人都难以相信。

但是近日这样看起来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事情却再次发生。

2014年11 月12号,四川南充一家超市的经理刘某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现场两名员工立即拨打了120 把刘某送往?t 院抢救,经主治医生诊断,刘某昏倒的原因是脑干出血,这种病症一旦病发,治愈的希望不大。

12月4号,经过二十一天的治疗之后,刘某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应该按照工伤得到赔偿,因为他的办公室在地下室,没有窗户,工作环境恶劣,经常加班,这一次又是在上班时间昏死在办公室,到去世前都没有醒过来,如果按照工伤赔偿,超市方应当赔偿158 万元,但是超市方面的说法是: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刘斌因为抢救的时间达到了二十一天,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因此不算工伤,只能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和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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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弃治疗”导致病亡,能否认定工伤?
金柚网早报:【导读】:马凤云之子孙立是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吉林市卫生局)科员。

2014年3月6日13时50分左右,孙立在单位参加会议时突发疾病,被送往
吉林市中心医院救治,入院时间为2014年3月6日15时24分,检查诊断为脑干出血、
高血压Ⅲ级(极高危险组)、应激性溃疡、吸入性肺炎,
核心提要:
马凤云之子孙立是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吉林市卫生局)科员。

2014年3
月6日13时50分左右,孙立在单位参加会议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吉林市中心医院救治,
入院时间为2014年3月6日15时24分,检查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Ⅲ级(极高危险组)、应激性溃疡、吸入性肺炎,后经抢救救治无效,于2014年3月10日9时43分宣
布临床死亡。

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吉林市卫生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吉林市人社
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吉林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吉市人社工认字[2014]017号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对孙立不予认定工伤(亡)。

马凤云不服,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
30日作出吉市政复决[2014]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吉林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马凤云遂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吉林市人社局
作出的吉市人社工认字[2014]017号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她的申诉是否成功了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当48小时之内医生认定患者病情已进入“终末期”,而家属出于人道精神不愿放弃
治疗,坚持维持患者生命体征,导致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否仍然可以认定“视同工伤”呢?
一审判决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孙立的病历明确记载:在发病第二日夜间,孙立的
病情已进入“终末期”,根据病历记载的“已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表示积极治疗”这一情节可知,医疗机构当时已经认定,患者的病情不再具有逆转可能性,如果在医方征询意见时,
孙立的母亲马凤云选择放弃治疗,则必然会导致孙立被宣布临床死亡,而其后的救治仅仅
是以呼吸机和连续性血液滤过治疗,维持生命体征,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患者家属的情感
需求。

马凤云作为患者孙立的母亲,在病情没有逆转可能性的情况下,不愿主动放弃救治属
人之常情,如果由此而丧失得到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明显违背了工伤制度的立法本意和
人道精神。

鉴于本案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能够清晰地证明实际有效的医疗救治在48小
时内已经结束,亲属是否选择放弃治疗都不会影响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视为患者已经
在48小时内死亡,从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属
于视同工亡。

二审判决
撤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责令吉林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二审判决,吉林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情况“属于视同工亡”明显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内容相违背。

原因在于,在目前我国除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死亡证明外,尚无立法明确其他死亡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无权判断“实际有效的医疗救治结束”和“可以视为患者已经在48小时内死亡”。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把握立法本意和人道精神是正当的,但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构成违法。

吉林市人社局的上述理由成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
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维持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吉市人社工认字[2014]017号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目前,在我国,除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死亡证明外,尚无立法明确其他死亡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无权判断“实际有效的医疗救治结束”和“可以视为患者已经在48小时内死亡”。

因此,能否认定“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证明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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