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组建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1〕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1〕139号1991年8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浙政〔1989〕29号)公布实施后,基本理顺了我省音像管理体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我省音像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
但随着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的深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理顺音像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的宏观管理。
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一、音像管理分工与职责省新闻出版局是归口管理全省音像出版、复录加工、发行以及音像市场的职能部门。
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按照《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音像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财税、海关、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音像市场。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协助管理音像市场。
二、音像出版、复录加工管理(一)音像制品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图像,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含卡拉OK视盘、唱盘)。
任何音像制品的出版,必须由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承办,其中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用于出版的电视剧必须是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剧目。
广电总局批复成立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速逮
n“
电集团一个新的覆盖全球的播出机构。
BR V奏晌 2 1 lT 0 1年新乐章
寅去卯来腾瑞气 ; 衷心感谢您, 风雨相伴; 虎归免到发祥光 ; 真诚祝福您, 幸福永远。
江苏 “ 十一五”期 间积极 发展有线数字电视产业
“ 十一五” 间, 期 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迅速, 至
五是建设农村应急广播体系。
四、 统筹利用各类资源, 提高广播影视发展效益。 巩固已有 城乡低保户免费收看有线 ( 数字) 电视:
江西省数字电视用户将超过 1 0万 5
I 7 I江西省召开的广播影视工作会上透露, 00  ̄2 F, 2 1年广播
五、 大力提升北京广播影视的国际影响力, 积极参与全球影
视竞争, 实现中华文化价值的有效输出与积极传播, 立足北京丰富 电视实现了 快速发展,01 在抓好重点宣传的基础上, 21 年, 全省广
的历史文化资源, 塑造具有东方文化特质的中国文化形象与文化 电部门将继续开创广播影视工作。 气质。
今年江西广I= 将以三网融合为契机, I I] 全面推进有线电 视 多功能、 多业务开发, 快速;大网络产业。 l 士 同时, 开工建设国际影
三是抓好 主旋律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 影视后期制作能 提高
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电影院线和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拓展横 店国家影视产业实验区及其他重点影视产业基地产业链, 鼓励新
善产业链建设。 树立品牌意识, 凝炼首都广播影视的品牌内涵。
三、 积极应用新的科技成果, 构建现代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视文化城, 加快推进省电视台数字影视节目 bD  ̄,Z程, 并着手筹备
上海高清电视频道已达 1 个 7
目 上海中 前, 心城区 有线电 数字化整体转 视 化工 作基本完成, 影视基地建设等项目。 此外, 积极储备和培育一批新的影视文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关于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我办积极组织学习,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公用房清理自查情况做一个报告。
下面是范文大全小编整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xx‟17号)精神,根据省、市、县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的安排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现就我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为加强对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3个下属单位配合,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办公用房清理要求,通过“腾、隔、挪”等方式,认真整改了领导办公用房超标问题;按照单位办公需求,完善配备了财务资料、综合档案和职工活动室,完成了超编制办公用房的腾空工作。
二、清理情况1.单位基本情况。
XXXX2.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我局现办公大楼名称为:XXXX,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我局及下属单位共使用大楼建筑面积XX平方米。
经过清理整改,我局腾空超编制办公用房X间、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平方米,现调为控制用房。
清理整改后,我局及下属单位实际共使用大楼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编制人数人均占有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XX平方米,公摊面积XX平方米。
三、整改建议目前,我局及下属单位使用的临时人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加之每年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成立项目办公室用来办公和临时存放工程资料,为此,现申请县委、县政府及县清房办研究,允许我局把腾空的办公用房作为我局临时人员办公和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使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入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浙委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通知(浙委办〔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文化和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平台。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迅速,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强。
但是,面对“三网融合”的新趋势和文化传播方式的新变化,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经营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政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壮大。
组建统一的省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加快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建设统一贯通、全程全网、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络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基础网络,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提升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促进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抓住发展机遇,扎实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
二、明确和落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任务以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省、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共同参与,依据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浙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的通知(浙政发〔200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根据《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制定《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
本规划以文化产业发展为主,是我省“十一五”规划体系中的重点专项规划。
规划中的“四个一批”是指,建设一批重点文化设施,发展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培育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区块,壮大一批重点文化企业。
规划的范围是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界定的,具体包括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化旅游、体育五大领域。
规划期限为2005-2010年。
一、思路与目标加快文化“四个一批”的建设,关系到我省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文化大省战略目标的深化、具体化,关系到文化体制改革在这些领域的实施与推进,关系到为人民大众创造与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深刻的战略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的决策部署,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总体目标,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方案,以弘扬“浙江精神”、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建设一批重点文化设施、发展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培育一批重点产业区块、壮大一批重点文化企业,提升浙江文化活力,壮大浙江文化实力,提高浙江文化竞争力,加快推进浙江文化大省建设,切实增强我省综合竞争力的软实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今年全省广播影视重点工作任务,在实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2012年度工作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并努力达到优秀标准,推动广电惠民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实效,强化服务保障,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之年。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今年全省广播影视重点工作任务,在实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2012年度工作标准。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建设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的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任务,以优质化、数字化、均等化为目标,不断拓展惠民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实效,强化服务保障,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和考核要求(一)重点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对2011年度广电惠民重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必要调整,调整后的重点服务项目共有9项,分别是:“村村通”数字化提升工程、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广电低保数字化提升工程、“村村响”应急广播提升工程、乡镇广播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县级城市影院数字化改造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全覆盖工程、创建“无小耳朵”活动工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32号令执行。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影视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对丰富和活跃文化消费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万亿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促进我省影视产业繁荣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两个高水平”的目标和“六个浙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发展影视产业,推动我省影视创作生产从数量扩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影视市场资源配置由国内为主向统筹国内国际转变,影视产业价值链拓展从低端向高端转变。
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互联网影视剧等影视作品,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影视骨干企业,塑造一批国内一流并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影视交流展示活动,形成覆盖研发、创意、制作、发行、交易、教育、播出、衍生产品和延伸产业开发的影视产业链,打响影视浙江品牌。
到 2020 年,力争把我省打造成全国影视产业副中心;影视产业规模和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成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一)繁荣影视创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创作生产更多优秀影视作品作为中心任务,着力打造影视精品力作。
不断充实影视创作题材库,重点引导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实现影视作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7•【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7日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7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局是省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三)划出的职能1.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划归省信息产业厅。
2.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划归省文化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法规政令,组织、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各个时期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报道重点;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领导和管理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规划、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艺术生产,抓好重点题材的广播剧和电视剧创作;负责管理电影制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浙政办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设立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以下简称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主管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核。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核。
3取消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6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7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和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9取消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审批和竣工验收。
10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浙新广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新广发〔2017〕169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应急预案管理,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10月31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传输发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网络安全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所针对安全播出是指广播电视节目在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应急预案所针对网络安全是指与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相连接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和本行业内与公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设施的安全。
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13•【字号】浙政〔1988〕58号•【施行日期】1988.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浙政〔1988〕58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业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站的下列设施:1、节目接收、发送设施。
包括接收、发送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2、节目传送设施。
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等及其附属设备。
3、节目监测设施。
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4、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
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像)室、复制室等及其附属设备。
5、广播电视专用车辆。
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检测车、发送车、发电车等及其附属设备。
6、其他设施。
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围墙(网)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的播音和技术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和侵犯。
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禁止攀登天线和塔桅(杆),禁止摇动拉线,禁止向各种传输线(缆)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3.19•【文号】中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中办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3月19日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
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全球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不断创新,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
进入21世纪,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
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
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
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
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
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
电子政务在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效能、扩大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
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浙广局发[2012]1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2〕12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全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我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加强广播电视农村覆盖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我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目标
实施全省农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的基本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的前三年,对162个行政村、16208个(其中20户以上1302个,20户以下14906个)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和直播卫星覆盖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在2013年内基本实现我省广播电视全覆盖的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有线为主、无线为辅的技术覆盖方式,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有线网络整合,乡镇广播、有线电视联网率达到100%,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含网络电视)实际入户率达到90%以上,形成设施布局合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互通互联、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网络智能化、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特色明显,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水平稳步提高,广播电视播出安全优质,市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广播电视网络巩固提升工程。
在现有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直播卫星网络、应急广播体系广覆盖的基础上,巩固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覆盖率,提高有线数字电视(含网络电视)入户率。
推动各级广播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科技创新为手段,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推进有线电视网络高清化、智能化改造和光纤入户,推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网络建设和运营,全面提升网络业务承载和宽带接入能力。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在统筹频率、标准、网络建设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中央和我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实现无线模拟电视用户向无线数字电视用户升级,到2020年完成全省无线数字广播电视全覆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浙委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6]6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1998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央的部署,已经先后实施了两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截至2005年底,全省乡 (镇)和行政村有线电视联网率分别达到95.8%和 87.4%,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巩固和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全省还有72个乡(镇)、5102个行政村、10706个 20户以上自然村尚未达到中央提出的新一轮“村村通”标准;部分已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偏低,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受到很大限制;一些已通广播电视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由于自然灾害和维护经费不足等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以欠发达地区为重点,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最大限度地扩大广播电视在农村的有效覆盖,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力争通过前3年的努力,重点推进尚未通有线电视的乡(镇)、村实现有线电视联网;基本实现各行政村建有广播室,有线广播农户收听覆盖率达到80%左右,全面提升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浙广局电[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的通知(浙广局电[2010]111号)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集团):为准确掌握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情况,并作为各地数字化发展年终任务考核的必要依据,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调查统计。
这次调查统计的相关基础数据,我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请你们督促所属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于2011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广电局科技处。
联系人:方炜;联系电话:*************,传真:*************。
附件: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调查问卷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调查问卷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联系电话:一、城区发展情况1、截止目前,城区共有有线电视用户万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万户,数字化率为%。
城区已经停止模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即“停模”)的用户万户。
城区已经累计发放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万台,其中双向机顶盒万台,高清机顶盒万台。
2、城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计划(若数字化率已经为100%,此项不用填写):计划到2011年6月底完成万户,数字化率达到%;计划到2011年12月底完成万户,数字化率达到%。
3、截止目前,城区有线电视双向化网络覆盖用户万户,双向化改造率为%;计划到2011年12月底双向化网络覆盖用户达到万户,双向化改造率达到%。
城区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实际开展双向化业务(包括交互电视、宽带接入、其他点播服务等)的用户共有万户,在数字用户中所占比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
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1]7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26
【实施日期】200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组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贯通、全程全网,这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网络利用效益,增强整体实力,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按照公司组建方案的要求,抓紧做1 / 2
好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26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的改革步伐,理顺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规模经营,增强整体实力,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拟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为单位组建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一、公司组建原则
(一)体视广播电视行业特殊性,发挥广播电视行业优势,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广播电视传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