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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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哈地税发[2000]186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86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省局黑地税发[2000]15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考评办法刚通知〉》转发给们。

按省局统一部署,市局也将就我市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考评。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评对象市局普查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参与普查的各分局、县(市)局。

二、考评办法按省局的考评标准,采取阶段考评与市局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阶段考评,是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市局对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的时间和质量要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局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市局检查验收,是从11月15日起全面验收考核各单位的普查工作。

三、奖惩此次普查的考评情况将纳入市局地方“六税一费”目标管理和全局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普查的先进单位,除在市局总体考核中加分外,市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普查的后进单位,除在市局总体考核中扣分外,也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求这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是一次全国性的单位税种税源普查,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很大,质量要求极高,事关下步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改革的成败,国家局和省局对此极为重视。

我们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树立全国一盘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精益求精。

考评和考核只是手段,效果和结果才是目的。

务请各局顾全大局,知难而上,全力以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普查任务,用优异的工作质量迎接总局和省局的考评,为我省争光,为地税争光。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启用职业技能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启用职业技能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启用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
【发文字号】哈劳社发[2001]47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教材和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1]47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启用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70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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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管【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6﹞109号【发文日期】2006-05-30【实施时间】2006-05-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由于近几年来工作情况发生了变化,市局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哈地税社发﹝2003﹞第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范围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2000年10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第130号令,生育保险费自2005年3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我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属“三费”征收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 失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下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保险费不属于我局征缴范围: 1.国务院确定的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哈民管通[2004]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
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民管通[2004]1号)
全市各民间组织: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使用票据和财务监督,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民政发[2003]85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民间组织使用票据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对外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在接受社会捐赠送款(物)时,应当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应当向会员开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用票据》。

以前使用的其它票据一律作废,按有。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哈劳社发[2000]2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0.02.25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
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0]25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

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定为每本4元(不含打印费)。

各鉴定机构、培训机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与核发,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职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局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行为,加强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哈人社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院校、市级行业协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黑人社规〔2021〕2号)、《关于持续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2〕18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哈人社发〔2021〕10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

现就社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遴选(一)申报条件凡在哈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业、院校、市级行业协会,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面向全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评组织。

1.申报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体业务相关,在职业领域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所申报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相应的基础条件。

2.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自有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3.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控,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考场规则、考评(务)人员守则等。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黑人社函[2011]535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情况的通报(黑人社函[2011]535号)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精神,我厅于2011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对2011年1月1日前由我厅批准成立的73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经评估,黑龙江中乔职业培训学校等54所学校达到继续办学条件,为合格学校,准予换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黑龙江苹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4所学校放弃许可证换发申请,依法撤销;黑龙江海燕航空职业培训学校等8所学校未达到相关办学要求,依法撤销;黑龙江正兴职业培训学校等7所学校未达到相关办学要求,但符合限期整改标准,按规定督促其在8月29日至9月29日一个月内整改,经验收,黑龙江新东北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5家学校达到继续办学条件,准予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黑龙江机研职业培训学校等2家学校仍未能达到相关办学要求,依法撤销。

此前颁发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全部废止。

附件:1.合格学校名单2.依法撤销学校名单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1:合格学校(59所)黑龙江中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森智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建工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中软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省金诚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众森理财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龙采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北方华育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智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新希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省孤儿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省阳光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泽锋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新正大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育英按摩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省宏远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盈瑞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理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天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金典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赛斯特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育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时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必修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四维微机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鑫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现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华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汇泽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达仁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省模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医大四视光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李枫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思达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正兴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新东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盛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东瀛服装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祥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省育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华丰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华尔街金融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嘉泰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合达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众诚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志捷移动通讯设备维修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诚爱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梦丽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远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洪岩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省计算机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新东北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海贝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远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创新印刷发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省饮食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龙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附件2:依法撤销的学校(14所)黑龙江苹果电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软件园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西典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鑫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海燕航空乘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机研职业培训学校黑龙江工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黑龙江复合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德正齿科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艺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普利斯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凯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北亚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验收考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1]27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9.07【实施日期】2011.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验收考试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27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了检验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工作效果,按照《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验收考试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454号)要求,定于11月份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验收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考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免试人员具备以下情况的公务员,本次考试予以免试:(一)2011年度参加初任培训的公务员;(二)年龄在55周岁(1956年前出生)以上的公务员。

三、考试形式采取纸质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

由市人社局负责出题并组织考试。

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考试、评卷工作及登记、汇总考试成绩,并将个人培训考试成绩记载到培训档案。

四、工作安排验收考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为考试阶段。

各区、县(市)考试时间为11月9日至11日,市政府各部门考试时间为11月14日至16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第二个阶段为考核验收阶段。

各区、县(市)考核验收的时间为11月21日至22日,市政府各部门考核验收时间为11月23日至24日,考核验收工作截止日期为11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各区、县(市)要将职业道德培训及考试工作基本情况(重点是考试组织、全体应考人员情况、实际参加考试人员情况,缺考原因说明等)、主要做法和收获形成文字材料及《区、县(市)职业道德培训验收考试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社局考核奖惩培训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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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标 签】服务业统一发票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联﹝2001﹞1号
【发文日期】2001-02-20
【实施时间】2001-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其办学收取学费使用票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其他票据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30天之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市)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发票使用的检查和监督,规范其发票使用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样(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办发[2011]3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规范职业培训运作管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对各地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摸清、1 / 2
掌握全省职业培训工作总体情况,查找各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效果,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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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哈劳社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哈劳社发[2001]46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步实行职业技能全市统一考核鉴定制度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全市实行职业技能统一定期考核鉴定制度。

首先在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中执行。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报名、统一考务、统一评卷、统一证书”的原则,根据各职业(工种)培训期限,按职业(工种)统一定期组织考核,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学校(院),根据学制一年统一组织一次考核鉴定。

统一标准。

凡国家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统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技能鉴定。

对鉴定规范中提出的申报条件、鉴定方式、考核场地及设备要求、考核评分、考评时限、知识技能要求等项内容要严格把关,保证鉴定质量。

统一教材。

凡参加考核鉴定的学员,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行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或原各行业部门组织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

国家没有统一教材的职业(工种),培训选用的教材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方可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教材的单位不能参加考核鉴定。

统一试题。

凡实行统一定期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在考核鉴定时,试题统一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尚未开发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试题须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命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三)招生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附件2)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哈劳社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劳社发[2002]125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发展,现将《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哈尔滨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劳动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驻哈部队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工种目录中所列工种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

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务,非法牟利。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市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由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审查。

第五条举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哈劳社发[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哈劳社发[2002]5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批表(略)2、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略)3、失业人员享受特殊待遇审批表(略)4、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略)5、职业培训补贴费审批表(略)6、职业介绍补贴费审批表(略)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项目支出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具有培训资格和职业介绍资格的单位,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申请领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项目支出范围:(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费;(七)国家、省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3]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1.03【实施日期】2003.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2003]2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市局成立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玉平,副组长:刘国练、韩振远、王永涛、赵一夫、梅林晶、路晓华、金波、徐秀兰,成员:吴亚东、霍娟、陈力、徐玉生、刘振字、金锋、温思南、薛龙江、窦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各单位要把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综合业务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征管、征收、税政、监察、法规等部门,因此,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严密的运行机制,密切联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沟通与交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及公示上墙内容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30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及公示上墙内容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30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及公示上墙内容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及公示上墙内容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30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按照《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系统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和文明分局(所)活动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服务设施,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现将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及公示上墙的内容统一如下。

一、公开内容:1.分局(中心)简介:2.十字文明用语;二十句服务忌语;3.公开办税服务厅及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集中公开工作人员单身照片,并公示其姓名、职务;办税窗口要立职责牌,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4.及时公布税收政策法规;5.公开《职业道德规范》的32字守则;6.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7.公布投诉(监督、举报)电话;8.结合各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实际,通过纳税程序运行图的形式,公开办税程序;9.在办理收费项目的窗口,公开收费的标准和依据;10.按哈地税发[2000]97号文件的要求,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公布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内容。

二、服务设施:1.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休息用的桌、椅、笔等办公用品。

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及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供纳税人办税参照用的税票、表格的填写式样。

3.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几点要求1.要求公布的内容和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在8月末前完成;2.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是文明分局(所)创建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将本规定纳入最佳办税服务厅和文明分局(所)的创建规划,作为创建活动的内容,参与创建,以提高创建水平,接受省、市系统的考核验收。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08•【字号】哈地税发[2000]180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80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黑劳社发[2000]8号《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搞好移交工作,关系到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顺利实施。

各分局、县(市)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移交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的顺利过渡。

二、各分局近期内重点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地点的认证工作。

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原则上实行与税收征纳关系同步管理,即缴税与缴费归同一单位管理。

对无纳税关系的缴费单位实行属地征收。

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局确定。

三、县(市)局应抓紧时间将此项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它们的支持,同时及时与同级社保、财政部门沟通,按省局文件提出的移交内容、移交程序及步骤尽快开展移交工作。

四、各分局、县(市)局在移交工作中,如遇到什么情况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三处联系,电话:0451-4286842、0451-4220058、4290259-8302。

联系人:包巍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略)2000年9月8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价联发[2009]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2号)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市区各幼儿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根据幼儿园的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费投入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合理制定。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一)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费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1)。

2、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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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哈地税联[2001]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1.02.20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
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哈地税联[2001]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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