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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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转发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0(83)转发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重铁高级技校〔2010〕 83号转发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各科室: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工作。

二、请各专技人员于2010年12月5日前完成网上注册工作,12月6日学校将统一到人事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后由人事局开通学习权限,大家自行登录学习,考试。

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打印成绩合格单(两份)交到人事劳资处审验考试成绩并盖章认定。

附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2010年12月1日主题词:人事继续教育通知下发:各科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重铁高级技校党政办渝人社办〔2010〕257号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部署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创新理论与案例分析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7号)精神,确保专技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顺利实施,现就网上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学习考试流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1步:学员注册学员登录“重庆人事培训网”(/)点击右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首页。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报送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渝档职[201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7.20【实施日期】201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报送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档职[2012]1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档案专业的实际,经研究,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现将申报档案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报送材料及评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时间申报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的人员)。

申报时间:2012年档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市职改办《2012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计划于2012年11月下旬进行。

为了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相应档案高级职务评审材料须于2012年10月30日前派专人送市档案职改办审核、由市档案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中、初级材料须于2012年11月10日前直接报送我办(重庆市档案局人事处)。

二、申报材料原则认真贯彻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由本人对岗申报,单位在考核基础上进行推荐。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渝职改办[2011]1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按《2011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进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程序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微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兼职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档案挂靠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职改办[2010]73号

渝职改办[2010]73号

渝职改办〔2010〕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的通知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四)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五)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一)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二)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三)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渝教职改〔2010〕51号

渝教职改〔2010〕51号

渝教职改〔2010〕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教学实绩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市教科院,委属中学,西师附中: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和《重庆市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办法》(渝教职改〔2001〕23号)精神,现将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实绩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委属中学、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渝- 1 -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即在有正高级空岗的前提下)和市教委职改办渝教人〔1999〕90号文件规定的名额(即每个区县原则上推荐1-2名,委属各中学、市教科院和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每个单位推荐1名)进行推荐。

二、申报推荐程序及资格条件请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中学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职改〔2001〕26号)和《重庆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需报送的材料(一)《重庆市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报名表》;(二)本单位的公示结果;(三)被推荐者上课情况(一堂课)的录制光盘;(四)反映被推荐者教学效果、教学影响的区县级综合考评材料(一式三份)。

四、报送材料时间:2010年9月28日前五、报送材料地点: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党委工作部(地址: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

联系人:蔡春洪、胡彦- 2 -联系电话:63631891 63620521(传真)六、已参加过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研员)专业技术资格市级教学实绩考评,获合格等级以上者,可不再考评,但需9月28日前报送参加考评的结果材料及报名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要求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3〕96号)精神,定于2013年10月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现将2013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标准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按市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具体。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程序办理,对送审材料负责审查核实,并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对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申报人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申报表格一律使用职改部门统一制发的式样,不得更改内容及格式(申报材料格式依清单可在市人力资源网上下载,除附件外本通知不赘附)。

所有材料除特殊说明外,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

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归档外,其他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做好备份。

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函》1份,须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

2.《重庆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审名册》1式2份。

按不同系列,高、中级分别填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式2份。

该表各栏应认真填写,没有内容的写"无",内容较多的可附页。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高级18份,中初级15份,使用A3纸复印。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㈢在国家或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前,经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在我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外地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调入地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资格。

渝教职改〔2010〕50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改〔2010〕50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改…2010‟5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在10月22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材料,经我委职改办进行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格遵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申报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示并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

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核准)。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并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搞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1 999]08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验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职改办[1999]102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职改办[1999]10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近几年教师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重庆市教委组建的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材料要求(一)总体要求1、申报人提供的申报除本人签名外均应采用A4复印纸计算机打印,按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分类装订。

凡能复印的材料均要复印(如系发表的论文等须复印杂志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凡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分别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同类材料按本通知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

所有材料用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将《重庆市申报系列级职务材料目录》(附表一)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2、申报人应如实提供职称评审所需各类材料、如实填写各种表格。

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提供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3、各类材料中所涉及的申报人的资格、业绩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须附上相应的佐证材料。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渝职改办[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61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全市人事局处长会议精神和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为了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须严格按《2007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表)中“评审材料受理时间”派专人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㈠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证书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直接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

㈡各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在申报材料收齐后,须将全部申报人员《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集中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组织专家评审。

㈢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证明)、继续教育登记证(卡)、年度考核表、有关考试合格成绩、业绩成果证明、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不须另搞鉴定)、学术报告等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有关证件上报时可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统计局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结合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报送2010年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区县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先送区县人事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市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审核合格材料送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

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人员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一)报送时间: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地点:重庆市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5楼1502房间,联系电话:67637230,联系人:张元)。

三、评审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所需的各种表格可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专栏)下载。

(二)送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附件:1、诚信承诺书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3、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试行)重庆市统计局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1:诚信承诺书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愿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试行)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渝人社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8月9日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高素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实验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条件一、职业道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二)在职业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2.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年内、“严重警告”处分1.5年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留党察看”处分期内及处分期满2年内,“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二O一O年九月一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用为本”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相关认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第五条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建或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高、中级评委会,挂靠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评会委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按照专业化原则组建,实行“超员配置,随机抽评”。

每年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各级职改部门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规定数量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当年评审工作。

重庆市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重庆市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渝职改办[2005]7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以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领域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重庆市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含项目业主、质量监督等)、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规划、科研、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等)、施工(含土建施工、安装、装修等)、监理咨询(含监理、测试、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基本要求㈠政治思想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渝人发〔2005〕13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2010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所有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照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评。

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2005—2009年连续5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勤人员,凡已取得原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按以下条件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评。

(一)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评的,按照渝人发〔1998〕116文件的申报条件执行。

(二)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工种的申报条件执行。

2007—2008年度升级考评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同级职业资格人员条件确定本次申报等级(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申报工种必须与其现从事的工种岗位和前一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岗位一致。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升级考评: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且现仍在处分期内的;2.在被收审、羁押、拘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3.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5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不称职(不合格)的;4.一年中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5.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重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汇总

重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汇总

重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汇总
一、申报人基本信息
在申报材料中,需要包含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籍贯 - 学历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联系方式
二、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是评审申报中重要的一部分,需要详细描述个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所参与的重要项目,同时还需要注明个人所具备的技术特长和相关证书。

三、工作业绩材料
在工作业绩材料中,需要包含个人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包括: - 所在单位工作时间和经历 - 职务变化情况 - 完成的主要技术任务和技术创新成果 - 申请人主导或牵头完成的重要项目或重点工程
四、获奖材料
获奖材料是评审申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注明个人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奖项和荣誉称号,包括: - 获得的科技进步奖 - 获得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获得的鉴定证书或表彰证书
五、论文、著作、专利等材料
在申报材料中,需要详细描述个人的学术论文、专著和专利情况,包括: - 发表的科技论文 - 著作情况 - 参与设计的专利和授权情况
六、其他材料
在申报材料中,还需要包括其他证明材料,用来证明申请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例如: - 有关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业绩证明材料; - 开展各种技术活动和组织工作的证明材料; - 受训和培训、学习进修、社会关系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材料。

以上是重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所需要的材料,如何准备好这些材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因此,申请人需要提前充分了解评审要求,充分准备申报材料,并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获得高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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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用为本”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相关认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第五条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建或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高、中级评委会,挂靠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评会委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按照专业化原则组建,实行“超员配置,随机抽评”。

每年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各级职改部门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规定数量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业门类多、涉及面广的评委会可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其成员应由评委会专家库成员担任。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能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实行主审人负责制。

第八条评委会专家库成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

其中,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评委会专家库成员以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为主。

此外,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还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布局的需要,直接遴选高水平的国家级或市级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相应评委会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库评委每届任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申报第十一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本人申报。

符合相关系列或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择优推荐。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所在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

因人员分散而不便集中公示的单位,可在申报人所在工作部门进行公示。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

中央在渝单位如需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资格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后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中级资格直接送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委托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五章审核第十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重点审核基层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分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加盖公章后送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十九条各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汇总的《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

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各高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签章,送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六章评审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应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评审时间开展评审工作。

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高级评委会开评前,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可根据当年申报人员情况,参考上年评审通过率,商评委会挂靠部门确定当年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应按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结合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议,组织必要的答辩,写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委会评审。

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结论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

评审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票,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并由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将评审结果带回备案。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

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章审批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职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评审结果情况报告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评审人员表决情况表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九条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分别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下达资格通知。

属委托评审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八章纪律第三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

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政策规定。

对在申报工作中违反原则,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市人力社保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各级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之回避。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各级职改部门可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

情节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

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职称政策,不允许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

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由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参照确定。

第四十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1:附件2: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序号种类要求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一式三份,需分系列、分专业填报。

并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需用统一表格;按表中的要求填写,需填写的栏目不留空白,没有内容的填“无”(该表中卫生、教育系统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公示后由单位负责人、纪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要求内容真实,打印清晰,用A3纸复印,份数在评委会人数的基础上增加二份。

4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5论文、论著,学术、技术报告,获奖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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