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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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 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犯罪行为,制衡罪责和刑罚,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利益。

二、刑法的特点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 刑法是保护秩序和保障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3. 刑法是规范性的法律,具有明确的条文和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4.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刑法的功能1. 惩罚功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衡。

2. 预防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和预防措施,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教育功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衡,通过对罪责和刑罚的明确,起到了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教育作用。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上,保障公民权益和限制国家权力。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

3. 罪责并罚原则: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4. 公正、公平原则:刑法适用必须保证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权益。

5. 人权和利益保护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不得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六、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1. 刑法的总则: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2. 罪刑法定:包括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等规范。

3. 犯罪行为: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条件和要素的规范。

4. 刑事责任:包括对犯罪者的刑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5. 刑罚: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对犯罪者的处罚的规范。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刑罚加重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的“犯罪”是指:A.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B.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C. 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D. 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正确2.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预备罪)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类推适用,确保公民的法律预期性,防止司法擅断。

2.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等,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用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类型的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因争执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张某)、犯罪客体(李某的身体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论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所有公民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都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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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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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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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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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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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刑法总论论述题

刑法总论论述题

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总论导学教程

刑法总论导学教程

刑法总论导学教程刑法总论是犯罪学的基础知识之一,主要涉及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的历史渊源以及刑法的基本原理等。

刑法总论的学习对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1200字以上的篇幅内,简要介绍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

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刑法是指国家以刑罚威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

导学教程应明确刑法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刑法的基本特点,例如刑法的一般与特殊性、禁止与积极性、保护与惩罚等。

其次,刑法总论的地位和作用。

导学教程应解释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优先地位和对其他法律的制约作用。

此外,还应说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然后,刑法总论的历史渊源。

导学教程应简要概述刑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从古代到近代,从家族法到现代刑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探讨刑法的历史渊源和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介绍刑法学科的起源和发展。

此外,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也是导学教程的重点内容。

导学教程应阐明刑法的基本原理,如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人责任能力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实施的基础,对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刑法总论的导学教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历史渊源、基本原理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通过导学教程的学习,学生可以奠定扎实的刑法基础,为后续学习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刑法问题的解决能力。

最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刑法的理论知识,正确判断和处理刑法问题。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一、引言
1.什么是刑法总论?
2.西田典之的贡献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1.刑法的定义和特点
2.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
3.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
三、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1.古代刑法总论的起源
2.刑法总论的现代发展
四、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
1.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概述
2.法律确定性原则
3.刑法法定主义原则
4.刑罚法定主义原则
五、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
1.刑法总论的分类体系
2.刑法总论的结构要素
六、刑法总论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刑法总论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七、刑法总论的现实意义
1.刑法总论对刑法立法的指导作用
2.刑法总论在刑法解释中的应用
八、结论
1.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重要性
2.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对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一个简要介绍和探讨。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结构等内容,对于刑法的理论建设和实
践应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西田典之在刑法总论的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总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学者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

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

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

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刑法体系的总开篇。

以下是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的概念和功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功罪不立原则、法无过罚不加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法的法律关系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动关系、正面关系、竞合关系、归责关系和补充关系。

主动关系是指刑法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面关系是指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同时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归责关系是指对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刑事责任的划分;补充关系是指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四、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犯罪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的对象;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和过错;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的结果。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个人化原则、适用性原则和限制性原则。

六、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刑事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给予的社会制裁。

犯罪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内容。

七、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包括紧急避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紧急情况遗弃罪限制原则、缓刑原则、宽大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2.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4.空间:国内犯(属地),国外犯(属人、保护、普遍)。

5.时间:从旧兼从轻原则。

6.性质:文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论理: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7.分类:故意犯,过失犯;自然犯(刑事犯),法定犯(行政犯);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国事犯罪,普通犯罪(混合犯罪、军事犯罪);(非)身份犯;(非)亲告罪;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基本犯,减轻罪,加重犯。

8.要件:主客观相统一。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刑法适用三风险:人性冲动,感情处罚要求强烈,罔顾有无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恶劣,无论客观是否侵犯法益;侵犯法益,忽略行为人是否有非难可能性。

犯罪成立体系二要件论:违法性(法益侵犯)有责性(非难可能)。

犯罪成立体系四要件论:客体:刑法所保护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空方法。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主体:本体,身份,年龄,控制。

主观方面:罪过,动机,目的,认识错误,意外事件。

9.未完成罪(危险可能性、现实危害性)。

顺序: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实行着手-实行行为-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表现(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特征:已实施预备行为;主观目的为犯罪;尚未着手(意志之外)。

障碍未遂:(未)实行终了;(不)能犯未遂(工具、对象不能)。

特征:已着手;未得逞(意志之外)。

犯罪中止:特征: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排他性;自动性;有效性。

10.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体育竞技、医疗行为、执行命令、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

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3、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法律依据。
本章重点: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要件。
掌握: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方法。
第五章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 会关系(法益)。
(三)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直接侵害的某一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 1、简单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一 个直接客体 2、复杂客体 —— 即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具 有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指向 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 犯罪对象只是一个选择要件
(一)形式的侧面 1、成文法主义;2、禁止类推;3、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 事后法;4、禁止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思想基础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2、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法的规 定应当追诉的


新法重于旧法 ——适用旧法
新法轻于旧法 ——适用新法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 刑法总论讲义

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摘要:一、引言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总论的范畴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刑事责任论1.刑事责任的内涵与依据2.刑事责任的种类3.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减免六、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与适用2.刑罚的执行与减刑3.刑罚的替代措施七、刑法的历史与发展1.刑法的起源与发展2.我国刑法的历史变迁3.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八、案例分析与讨论1.典型案例解析2.热点案例讨论九、结语正文: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基石,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内容。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刑法学习的参考。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以下作用:规范犯罪行为、教育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2.刑法总论的范畴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是对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论则是对刑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刑法体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外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给予不平等对待。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犯罪论1.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 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 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 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 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 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 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 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 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 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 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 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 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

刑法总论要点

刑法总论要点

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2.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是刑法学习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惩罚犯罪行为。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罪刑相当、人性化原则等。

4. 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结果、犯罪的法律后果等。

5. 刑法的犯罪类型:刑法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累犯、共同犯罪等。

6. 刑法的刑罚种类:刑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7. 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罪等。

8.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犯罪、国外犯罪、国际犯罪等。

9. 刑法的适用时机:刑法的适用时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行为结束时、犯罪行为被发现时等。

10.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都符合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等。

以上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任务和法益、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构成要素、刑法的责任与过失、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的侵权与错杀、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刑法的背离行为、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刑法的分则等。

下面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的基本概念1.刑法的定义与特点2.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3.刑事法与刑法的区别二、刑法的任务和法益1.刑法的任务2.刑法的法益三、刑法的基本原理1.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原则2.定罪处罚与他法之功效原则3.现行法为准则之原则4.人民罪犯法内刑事依法原则5.罪刑相适应原则6.矫正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四、刑法的构成要素1.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2.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及其适用3.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五、刑法的责任与过失1.犯罪人的主体责任2.过失犯罪的要件及其解释3.过失犯罪的种类及其与故意犯罪的区别4.犯罪责任的限制与消除六、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效力2.正当防卫与性质过度防卫、情怀防卫的关系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效力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七、刑法的侵权与错杀1.侵权与犯罪的区别2.侵权与错杀的构成要件3.侵权与错杀的法律后果八、刑法的共有与单独犯1.共有犯罪的构成要件2.共有犯罪的法律后果3.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4.单独犯罪的法律后果九、刑法的背离行为1.刑法的背离行为概述2.刑法的背离行为的种类与解释3.刑法的背离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刑法的犯罪与违法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种类2.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3.无罪不刑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十一、刑法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1.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和种类2.犯罪手段的构成要件和种类3.犯罪事实与犯罪手段的关系十二、刑法的刑数和刑罚种类1.刑法的刑数2.刑法的刑罚种类3.刑法的刑罚执行制度十三、刑法的数刑原则和量刑标准1.刑法的数刑原则2.刑法的量刑标准3.刑事法律适用与量刑的具体问题十四、刑法的分则1.刑法的犯罪种类与分则2.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系3.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上就是《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的整理,希望对你的学习有帮助。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认 识 错 误
法律 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认识 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错误 对定性及处罚轻重的误认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事实 认识 错误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工具手段认识错误
可能考题:打击错误的处理。如打错人了,是否既遂? 可能考题:打击错误的处理。如打错人了,是否既遂?
2.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2.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 一、因果关系概说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 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形式 (一)简单的因果关系 (二)复杂的因果关系 (三)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独立异常 重点考虑: (重点考虑:中断的因果关系 何时存在、何时无因果关系) 何时存在、何时无因果关系)
• 犯罪构成理论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以 周岁和 周岁为界,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相 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和 周岁为界,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以 周岁和16周岁为界 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 对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 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的,不是犯罪。 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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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绪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三、刑法学与其他相邻、相近学科的界限:研究对象不同,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1、与犯罪学:2、与犯罪心理学:3、与监狱法学:4、与刑事诉讼法学:5、与犯罪侦查学:四、刑法学的体系:参照刑法的体系,分上下两遍:上编为刑法总论,下编为刑法各论。

五、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问题:行为的刑法评价(法律与朴素道德观的关系)典型案例分析:赵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

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小指齐指甲跟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

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的旨意给赵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的儿子就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了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

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分析:(一)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1、2000年7月8日敲诈勒索行为案发时(7月7日的行为不犯罪),赵某、孙某已满16岁,构成敲诈勒索罪。

2、1999年4月4日赵某盗窃行为发生时,赵某不满16岁,盗窃罪不成立,但已满14岁,放火罪成立。

3、钱某在1999年3月3日绑架时不满16岁,不构成犯罪。

(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二)、量刑情节分析:1、孙某构成重大立功,敲诈勒索可以减轻或免罚。

(量刑法定情节问题)2、赵某、孙某实施上述犯罪时均不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赵某主动交代放火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法定情节问题)4、赵与孙的敲诈勒索是共同犯罪,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

主犯按照分则条文法定刑的规定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罚。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处罚原则: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5、赵与孙的敲诈勒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法定刑的规定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及其量刑原则问题:既遂、未遂、预备、中止)(三)罪数分析:(犯罪构成理论、罪数问题、数罪并罚问题)1、赵某构成2个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

2、孙某构成1个罪:敲诈勒索罪。

3、钱某不犯罪。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3种形式:刑法典:在我国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

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公布并施行。

附属刑法:指散见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在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常表述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大多数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责任章节均设有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相呼应的或起补充作用的刑法规范,共计130多条,如合同诈骗罪、假冒专利罪等)。

(2)狭义的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指刑法典,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也称主刑法、常典。

(4)特别刑法: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犯罪的刑法,也称辅刑法、特典。

(5)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

1 刑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2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来划分,历史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刑法——剥削阶级的刑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是其他部门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一.刑法的创制——长期而曲折的过程,直到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192个条文,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

二.刑法的完善1、1979年——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2、大多数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责任章节均设有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相呼应的或起补充作用的刑法规范,共计130多条。

3、刑法的修订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15章452个条文,其鲜明特色有: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订,不打乱刑法的体系和条文排列次序,对维护刑法的统一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至今已有8个修正案、1个单行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解释。

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确立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废止类推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强化公民正当防卫权等有利于保障人权。

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设立普遍管辖原则、扩大了开放型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将反革命罪(政治犯)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并具有适当的超前性。

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的规定:——,2个方面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四个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1.概念: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即篇章构成和刑法范围的表达形式。

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总则、分则个为一编,在编之下,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

2.内容有3个:a)总则5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b)分则有10章,即10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下分设8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设9节)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c)附则只有2个内容:施行的日期、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废止与失效)。

3.罪刑式的条文结构:条是最基本的单位,统一编号(大写的数字)“第一条”;款没有编号,用另起一行来表示(自然段)。

款下为项,用(一)、(二)等大写数字加括号来表示;项下为目,用小写数字来表示。

如1、2、3。

条款里包含两层以上的意思时,用分号和句号予以划分,分别称之为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

用“但是”一词连接前后两层意思的,“但是”后面的部分称为“但书”,表示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二、刑法的解释1概念:是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说明其真实含义、纠正刑事立法的失误、赋予其新的含义。

2分类:第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包括在条文中、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实施过程中发生异议时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两家发生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对某一具体案件发生效力,对法院和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3)、学理解释:是由法学研究机构、政法院校以及个别专家、学者所作的解释,通常为教科书、专著、论文等。

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定义进行的解释,绝对忠于刑法规范本身的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规定,进行逻辑论证解释。

对字面意思予以扩大或缩小,以求符合立法原意。

包括2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窄于立法本意时,把条文扩大范围的解释)。

例如: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司法解释认为,破坏本来就用于耕地但却用来运输的拖拉机,也构成本罪,就属于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从词义上理解,既要有拐骗行为也要有出卖行为,两种行为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可能放纵犯罪分子,刑法底240条第2款明确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立法解释):“拐买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种解释就属于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法治、平等、公正)的准则。

97年刑法典在第3条、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刑法理论界有争议,如认为有五项原则,应增加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有2:1、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全局性的指导意义);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法制(反对人治)、平等(反对特权)、公正(反对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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