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生存权论_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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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论》简评

罗耀培

《生存权论》一书是日本国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宪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大须贺明撰写的一部论述生存权问题的专著。全书分四部分,共21章、约29万字。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都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进行了透彻的论述。本书作者从社会福祉的高度,上溯1919年德国的《威玛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近及二战以后1946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年的苏联宪法等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独创性的比较研究,深受日本和国际宪法学界的称誉和推崇。本书在1984年出版后,1987年又进行了第二次印刷,中国有关方面正准备翻译成中文出版。

生存权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各国的志士仁人早就提出过种种设想。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曾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也声明:“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

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从这些早期的关

于人权的论述中,人们不仅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权利,也看到了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文化、社会生活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生存权的初步概括。二次大战开始以后,鉴于法西斯暴政的肆虐,在大战结束前夕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又宣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促成大自由中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其中“无所恐惧”、“不虞匮乏”、“社会进步和较善之民生”都是有着保障“生存权”的涵意。在1948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3条也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在宣言的第23条至第27条的8条中,又分别就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生活和科研创造权等广义的生存权内容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这说明生存权的保障,早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大事。

在有着5000多年文明的古老中国也不例外。孔子的“仁政”主张,“仁者人也”,②“仁者爱人”③,“庶”,“富”“教”④等设想,孟子的“民贵君轻”、“暴君放伐”⑥“保民”⑦思想,所谓:“五亩①②③④⑥《孟子・尽心下》。

《论语・子路》。

《论语》。

《中庸》。

《英国法典》。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 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指道路矣。”⑧在两千多年的战国时期的儒家编写的《礼记・礼运》篇中,更是集这类人权思想的大成。原著在论述“大同”盛世时曾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里不仅宣告了“选贤举能”的政治民主权,“讲信修睦”的睦邻友好的人际交往权,“幼有所长”的教育权,“壮有所用”的劳动权,而且也谈到了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的社会保障的生存权,特别是“货恶其弃于地”一段,也还包含了对自然和人力资源环境开发权。在两千多年前就有着这样周详的构想,实在难能可贵。这也体现了中华文明的菁华。为此,在当年联合国成立时,也曾将我国《礼运》篇镌刻于大正墙之上,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在联合国宪章签字之时,中国共产党也曾派董必武代表出席。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的斗争中,一直高举民主、人权和生存权的旗帜。“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争生存”,“谋幸福”,便是当年全国军民的行动口号。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害。”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对生存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并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灾救荒,扶养老弱贫困……等。”

二次大战以后,特别是英国前首相邱吉尔在富尔敦发表反共演说之后,世界出现了对立的两个阵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就以人权作为向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进行破坏、干涉内政的颠覆活动的一种手段。它们无视西方思想家、政治家早年在主张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反复强调,“不虞匮乏”、“幸福生活”的保障生存权利的主张,片面夸大政治自由权利,弄得整个世界政坛纷纷攘攘,很不安宁。经过世界人民和有良知的专家学者长期的曲折的斗争,才逐渐排除了这些干扰。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政治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公民享有劳动权(91条)、休息权、社会保障权(93条)、受教育权(94条)、科研创造权(95条)。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公开声明:“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又再次申言:“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在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据理力争中,国际舆论也出现了有利于维护生存权和各国政治安定的转变。在1966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序言宣称:“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并在公约的第6条明确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在随后的第9条,第11条、第13条、第15条,又分别对社会保障权、健康生活权、免于饥饿权、教育权、文化和科研创造权作了专门规定。1968年4月,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制定的《德黑兰宣言》再次重申:“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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