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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5.15•【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4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年5月15日[2003]民二他字第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年12月30日,思达设备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份额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平等五位新股东。

1994年4月18日思达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

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备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情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

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备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

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让股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

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约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请求,可另案提起诉讼。

此复。

合同法基本问题解答

合同法基本问题解答

合同法基本问题解答郑昌料整理问:1.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又什么区别?管晓峰: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在教材上阐述的挺清楚,请看教材。

融资租赁合同是复杂合同、组合合同,里面至少包括一个买卖合同,一个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向制造商买一个租赁物,这个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

出租人付款买下租赁物,承租人选择好租赁物,由出租方转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里边体现融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改造合同等,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是组合的。

问:简述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王晓珉: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看教材第四章。

具体内容中要注意满足四个条件,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问:行为默式形式应如何理解?管晓峰:默式合同:第一,建立在前一个合同关系之上,也就是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

第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会错的。

如走在路边拿出五毛钱丢在晚报亭,什么话都不说拿走一份晚报等。

这种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不会发生歧义,没有不同的解释,这种情况下才能够使用默式行为。

如果能发生歧义的就不能使用默式行为。

问: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究竟如何界定?合同法作业中对这三种合同类型的选择很不好定。

管晓峰:无效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可撤销合同是指欺诈、胁迫损害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也可以不撤销,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而无效合同是始终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完全权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三是无财产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问: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那录音是否有效?管晓峰: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

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问: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举证?管晓峰: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如果发生争议也就无办法了。

问:合同法的考试重点在哪几章?王晓珉:在几次答疑中谈到,不是局限在哪几章,从第一章至十九章全是考试的重点,题的覆盖面非常大。

合同目的解释优先于合同文义解释(汪兴平)

合同目的解释优先于合同文义解释(汪兴平)

合同⽬的解释优先于合同⽂义解释(汪兴平)当事⼈订⽴合同,⽤词造句不论如何仔细斟酌,都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

再怎么料事如神,也难以在合同中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周详安排。

在当事⼈就合同所表达的内容或者未约定的事项发⽣争议的时候,如何理解争议的内容以及如何填补合同的漏洞,就需要结合合同⽂字所表达的⽂义(⽂义解释)、合同的上下⽂(体系解释),当事⼈订⽴合同的⽬的(⽬的解释)、当事⼈之间的交易习惯(习惯解释)等等,依诚实信⽤原则进⾏解释或补充。

在各种解释⽅法中,其中⽬的解释应优先适⽤。

所谓合同的⽬的解释,就是依当事⼈双⽅在合同中通过⼀致的意思表⽰⽽确定的⽬的对合同进⾏解读。

当事⼈订⽴合同是为了达到⼀定⽬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语均是达到该⽬的的⼿段。

因此,确定合同⽤语的含义乃⾄整个合同内容⾃然须适合于合同⽬的。

⽬的,且惟有⽬的,才是当事⼈双⽅为什么能够订⽴合同,为什么订⽴这个合同的原因所在,当事⼈的意思表⽰就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离开了⽬的,就没有意思表⽰,离开了意思表⽰则没有合同,是故,合同的其他解释⽅法必须服务于合同的⽬的解释。

在合同的⽬的解释能够对当事⼈争议的问题作出判断的时候,此时就⽆须再借助其他解释⽅法对合同进⾏解释。

但是,由于合同⽬的存在于当事⼈的内⼼,并不⼀定会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因此,合同的⽬的,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作为当事⼈之外的第三⽅有时难以准确判断,此时,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法对合同进⾏解释,但这些解释都不能违反当事⼈订⽴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确定的内容上所表现出来的合同⽬的。

是故,在合同的⽬的模糊且合同⽬的解释不⾜以实现合同的解释时,才需要借助其他解释⽅法结合可能的合同⽬的对合同进⾏解释,其他的解释⽅法看起来再怎么合理和科学,只要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的,哪怕这个⽬的是那么的不确定和模糊,该解释也不能适⽤。

在当事⼈的真实合同⽬的与外在客观表现出来的合同⽬的不同时,为保护善意相对⼈的利益,应依合同所表现出来的合同⽬的进⾏解释,这看似不符合合同⽬的解释,实则是合同⽬的解释的另⼀种⽅式,也是要符合合同的⽬的,这就是合同⽬的的客观解释。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 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01 一、引言
目录
二、个人医疗信息知
02 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 境
三、完善个人医疗信
03 息知情同意原则的建 议
04 四、结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在医疗领域,知情同意原则是病人权利的核心,也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然而,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 境。本次演示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四、结论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面 临着诸多困境。为了完善这一原则的实施,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信息 安全保护、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同意过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强 化技术支持、建
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以及引入患者参 与和反馈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推 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3、同意过程的问题:在获取和使用个人医疗信息时,医疗机构需要得到患 者的明确同意。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同意过程不规范、同意条款不明确等 问题,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三、完善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 原则的建议
1、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数 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以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同时,对于泄露或 滥用信息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性
1、隐私权保护
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首要作用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每 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追溯性。在采集 个人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确保其隐私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的边界作者:衣俊霖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03期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规则原则重疊共识法律议论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2)03-0055-71随着国内外立法实践的渐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自明。

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亦持续给予高度关注,相关论著数以万计。

〔1〕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规范中,知情同意尤为瞩目,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告知用户并取得其同意。

我国情形亦然,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还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把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因此,知情同意一直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议题。

有关“知情同意”的研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学范畴,一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事实的范畴。

当人们讨论知情同意的法律性质(如免责事由、意思表示等)和表示方式(如明示、默示等)时,所指涉的是作为法律事实的知情同意,即同意行为。

与此同时,研究在提及“同意规则”或“同意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时,则聚焦在知情同意的规范面向上。

无论事实还是规范方面,有关知情同意的一些基本问题仍存在争议。

知情同意是规则还是原则?同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是否可采用默示同意或拟制同意的方式?如何权衡个人信息上的多元利益以厘清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有鉴于此,本文以规则和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解答,进而厘清知情同意的边界。

行文结构上,第一部分基于规则与原则的区分,澄清知情同意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第二部分分析同意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表示方式,确认知情同意对法律事实的涵摄边界。

第三部分揭示出现有研究进行利益衡量时存在的统合性学说困境,并提出五项法律原则作为价值与规则之间的中层结构和重叠共识。

第四部分借助对相关原则进行碰撞和权衡,从规范评价的视角描绘知情同意的适用边界。

论文写作中的研究伦理与知情同意

论文写作中的研究伦理与知情同意

论文写作中的研究伦理与知情同意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研究伦理与知情同意成为了论文写作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进行论文研究时,研究人员应当遵守一定的伦理准则,并确保被调查对象的知情同意。

本文将探讨研究伦理的重要性以及合理获取知情同意的策略。

1. 研究伦理的重要性研究伦理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它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调查对象的保护、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等方面。

遵循研究伦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究伦理保证了被调查对象的权益。

在进行研究时,研究人员必须确保被调查对象的隐私和尊严不受侵犯,并保证其参与研究的自由意愿。

例如,在医学研究中,需要严格遵守伦理准则来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

其次,研究伦理确保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如数据真实性、结果公正性等。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研究伦理规范,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可信性,为学术界提供有力的证据。

最后,研究伦理对于学术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遵守研究伦理可以增强科研机构和个人的公信力,显示出学界和科学家的道德担当。

2. 知情同意的原则和策略知情同意是指在进行研究时,研究人员必须向被调查对象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并获得被调查对象的自由意愿同意。

以下是获取知情同意的原则和策略:(1)充分信息:研究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提供充分的研究信息,包括研究目的、方法、预期结果、风险和利益等。

只有被调查对象在充分了解研究内容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知情同意的决定。

(2)自由意愿:知情同意应建立在被调查对象的自主意愿之上,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强制或欺骗。

被调查对象应有权选择是否参与研究,并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同意。

(3)适当语言:研究人员应使用被调查对象能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知情同意的交流。

在与不同文化、教育背景的被调查对象进行沟通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保障隐私:在获取知情同意过程中,研究人员应确保被调查对象的隐私不受侵犯。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内容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 合同自由原则2.2 公平正义原则2.3 诚信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4.1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4.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5.2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5.3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合同违约与责任6.1 违约责任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结算第八章:合同的特别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仲裁条款8.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特别条款第九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原则9.2 争议解决机制9.3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研究总结10.2 政策建议10.3 研究展望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民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内容涵盖合同法的理论基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本论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构建合同法的理论框架。

通过对合同法的系统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功能和作用。

同意适用独任制意见书

同意适用独任制意见书

同意适用独任制意见书尊敬的领导:就现今社会的管理制度而言,独任制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适用的管理方式。

独任制是指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由一位专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职务,而不设副职或共同领导的管理制度。

本意见书将就独任制的优势和适用情况进行讨论,并提出支持适用独任制的理由。

首先,独任制有利于加强组织的组织性和权威性。

在独任制下,只有一位领导负责决策和指导工作,可以更加清晰和迅速地传递指令和安排任务。

同时,独任制也能使组织中的权力结构更加明确,不会因为多人共同管理而出现权力之间的争斗和混乱。

这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独任制有利于加强领导者的权威和责任心。

在独任制下,领导者承担着全部的责任和权威,这将激发其对组织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领导者将更加努力地工作,为组织的发展和员工的福祉负责。

此外,领导者的权威性也能够得到加强,让员工更加愿意听从领导的指导和执行任务。

再次,独任制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和专业性。

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有时候需要做出重大的决策,这需要领导者拥有较高的决策智慧和专业性。

独任制能够确保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因为只有一位领导者需要作出决策,不需要与其他人协商和达成共识。

这将有利于组织在面对重大问题时的迅速应对和有效决策。

最后,独任制有利于职责的明确和员工关系的稳定。

在独任制下,每个员工都知道自己应该向哪位领导汇报,职责也更加明确。

员工与领导者的关系也更加稳定,不会因为组织内部权力的竞争而产生不和谐的情绪。

这将有助于提高组织内部的团结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坚信适用独任制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适用的管理方式。

独任制能够加强组织的组织性和权威性,加强领导者的权威和责任心,提高决策的效率和专业性,以及明确职责和稳定员工关系。

因此,我们应该在合适的情况下推广和适用独任制,为我们的组织带来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谢谢您的阅读和考虑。

此致,敬礼。

“决定”与“同意”在任免干部公文中的正确使用

“决定”与“同意”在任免干部公文中的正确使用

“决定”与“同意”在任免干部公文中的正确使用
“决定”与“同意”是任免干部公文中必须使用的两个词。

当前,在任免干部公文中存在着滥用“同意”一词的现象。

不少秘书工作者和组织部门的同志,无论是起草对特定会议如党代会、人大会、团代会等人事选举结果的批复公文,还是起草对届中干部职务调整的任免公文,都是使用“同意”一词,基本上没有使用“决定”一词。

这种现象有损于任免干部公文的严肃性与准确性,必须予以纠正。

从“决定”与“同意”两个词的词义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主体同客体的必然关系,即“同意”是主体,“决定”是“同意”的客体,应该是“同意”某“决定”。

由此来看,对特定会议如党代会、人大会、团代会等人事选举结果的批复使用“同意”一词是正确的,“同意”的客体是会议“决定”,这种会议“决定”是符合我党的干部管理原则的,而在届中干部职务调整的任免公文中使用“同意”一词是错误的,试举一例分析:《中共××县委关于×××同志任职的通知》是这么写的:“县委同意:×××同志任中共××乡党委书记。

”按照我党的干部管理原则,“×××同志任中共××乡党委书记”应该是县委作出的决定,这一任免公文显然成了县委“同意”县委的“决定”。

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县委决定,×××同志任中共××乡党委书记。

”。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D卷 附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D卷 附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测试试题D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

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

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

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

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

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

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

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4、一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只对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有效,而不及于其位于国外的财产,该破产原则属于()A、普及主义B、属地主义C、折中主义D、商人破产主义5、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4有独立的意识.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4出资人身份不同.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度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答: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P120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P115 14.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课本:P128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7功能不同: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事由:a.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a.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b.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c.权力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d.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e.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25.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a.涵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b.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协议书的修订与解释原则分析

协议书的修订与解释原则分析

协议书的修订与解释原则分析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签署之后,当双方需要对协议进行修订或解释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本文将从修订和解释两个方面,对协议书的原则进行分析。

一、协议书的修订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味着在修订协议书时,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合理的修订要求。

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出双方认可的修订内容。

2. 口头修订要原则在修订协议书时,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商结束后将修订内容写入正式的修订协议书中。

这种方式更加灵活,特别适用于对合同进行一些次要的调整。

3. 书面修订优先原则当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修订或涉及法律条款时,双方应当采用书面修订的方式,并将修订内容明确地写入修订协议书中。

这样可以更加清晰地表达双方的意图,避免因为口头修订的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4. 内容修订一致原则在修订协议书时,双方应当确保修订的内容与原始协议书要一致。

这意味着修订协议书的目的是对原始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而不是与之相悖。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修订内容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书的解释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协议书应当以书面文字为主要的解释依据。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文字表述,解释合同的各项条款和义务。

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时,可以参考合同的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等进行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书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本着真实、合法、公平和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

双方在解释协议时应当相互信任,并避免故意曲解或误导对方。

3. 解释对等原则在解释协议书时,应当保持各方的利益平衡。

合同的解释不应当偏袒一方,而应当兼顾各方的权益。

双方应当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解释协议,确保协议的履行符合双方的意愿。

4. 反对解释原则当协议的某些条款具有多种可能的解释时,双方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民法篇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兼评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王全弟倡 陈 倩倡倡目 次一、问题之提出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及面临的挑战(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在英国普通法上的确立(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的挑战(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与限制(四)改革与趋势三、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本质特征(二)第三人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基础(三)第三人基于合同主张责任限制(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地位四、我国应当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一、问题之提出传统民法上认为,债为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倡倡倡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倩,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系。

对于合同之债而言,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且仅当事人本身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看起来十分合理。

①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仅从表面来看,此二法律条文均无不妥;但如果将此运用于商业关系发达的现代社会,则会出现操作上的具体困难,在某些情形下也有违公平合理的理念。

本文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论述,并对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作出评述。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之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例如向第三人交付货物,或者向第三人支付价款,但如果合同义务仍然只是向对方当事人所负,就不是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按照我国枟合同法枠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虽然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其请求合同之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场合,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每日一练试题B卷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每日一练试题B卷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考试须知:123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 、特定之债 B 、单一之债 C 、选择之债 D 、法定之债2、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B 、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C 、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D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 、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 、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4、《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依法享有( ),承担( )A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B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C 、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D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5、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与共和作者:马岭摘要: 民主是多数人做主,共和是全体做主。

共和制允许全体参与,民主制通常只允许多数参与;共和制下的少数只是投票时的少数,且往往是不固定的少数,民主制下的少数是被剥夺参与的少数,且通常是固定的少数;共和制对少数人是温和的,民主制对少数常常是粗暴的。

民主与共和的结合是民主共和制,它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共和制,又是以共和为补充的民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应当是全体,是各部分人民彼此“共和”。

国体确认统治者,因此民主、共和应属于国体范畴,政体确认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如议会制、总统制),它确认国家权力的“使用权”之主体,即国家权力“归谁使用”(国体是确认国家权力“归谁所有”)。

关键词: 民主共和人民共和国国体政体1949年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新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名称意味着什么?谁是人民?共和国是什么性质?“人民共和国”应当怎样理解?尽管已经过去60多年,这些问题却依然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释,因为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

一、民主与共和的差异及其结合“民主(democracy)源于希腊文,原意为人民的权力,指由人民掌握权力的政体。

其中demo意为人民,主要指人民中的平民。

cracy是政治或权力。

如贵族掌权就称aristocracy。

而共和一词源于古罗马,在拉丁文中,respublica是…公共的事业或事物‟的意思,其中res意为事物,而publicus意为公共的,源于populus(人民)。

公共的即为人民的。

所以,民主与共和都意味着国家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握权力。

两者虽非同义词,但在很大程度是交叉的。

”[1]笔者认为,民主(democracy)中的demo不是“主要指”人民中的平民,而是“就是指”人民中的平民,如果人民主要包括平民,其次还包括贵族,那么“贵族掌权就称aristocracy”便无法成立,可见平民掌权的民主democracy与贵族掌权的aristocracy是对应的。

地方政府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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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学考试题一.选择题1.我国《地方组织法》的全称是(D)A.《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54),人民拥有的民主权利有(B)A.选举产生武汉市人民大表大会B.获邀参加人民代表会议C.参选湖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行政长官D.对公示的法案提出异议3.以下哪一项支出不应该由我国的地方财政负责(B)A.发放本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B.修缮军分区的办公大楼C.补贴亏损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D.修补破损的路面4.“地方自治体政府在法定范围内可自主设置机构,任免人员,制定规章制度。

”体现了地方自治体政府拥有的哪种权限?( C )A.财政权B.行政权C.组织权D.地方立法权5.以下各项中,不是地方政府职能发展趋势的是( B )A.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B.积极干预第三部门事务C.公民参与日益广泛D.信息化对地方政府职能实现有重要影响6.“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体现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什么基本原则?( B )A.等额、差额选举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指B.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C.普遍选举的原则D.平等选举的原则7.“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不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授予和让渡,而主要来自地方民众,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是通过地方选举产生。

”体现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哪种基本结构模式( B )A.中央集权型模式B.地方分权型模式C.均衡型模式D.地方集权型模式8.以下各项中,对“地方政府权限的局部性特征理解不正确的是( D ) A.权限所及的低于范围是局部的B.权限所及的事务是局部的C.地方政府所管辖的事务仅是国家全部事务中的一部分D.地方政府权限的局部性完全是出自社会公共管理存在的客观需要9.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当前西方国家地方行政改革的共同特点的是( D )A.市场化B.分权化C.服务化D.集权化10.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的一项是( D )A. 委任制B.选任制C.聘任制D.委任、选任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二.判断改错题(每个2分)1、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成员政府属于地方政府。

第3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生版)-高二语文同步精品讲义(选择性必修中册)

第3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生版)-高二语文同步精品讲义(选择性必修中册)

第3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课程标准课标解读 1.语言建构与运用2.思维发展与提升3.审美鉴赏与创造4.文化传承与理解1.了解时政评论类文体的特点,学习议论文破立结合的论证方法。

2.学习本文极具思辨性和善于运用经典文献与典型事例进行论证的特点。

3.分析本文的论证特点,能学以致用,运用到写作实践中。

4.全面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深刻内涵及其重大现实意义。

知识点01 赏析论点【即学即练1】文章的中心论点是什么?这个中心论点在表达上有何特点?中心论点和“两个凡是”有什么关系?文章四个部分是如何驳斥“两个凡是”的?【答案】①本文的中心观点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一个简短的判断句。

“实践”指的是实际去做,去履行,不仅是体现在理论上; “唯一”一词,强调其不可替代性,说明“检验真理的标准”除了“实践”以外,别无他途。

突出了“实践”这一标准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言简意赅,振聋发聩,发人深思。

③“两个凡是”强调理论是第一性的,是唯心论的认识论。

由此可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和“两个凡是”针锋相对的,确立前者,就是否定后者。

④第一部分证明“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强调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

那么,毛主席的所有认识也得接受实践的检验,因为实践证明的才是真理。

而“两个凡是”强调的是毛泽东的一切指示和决策都是真理,不用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这样第一部分就从理论根本上驳斥了“两个凡知识精讲目标导航是”的观点。

第二部分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的基本原则,批判“四人帮”理论脱离实践的荒谬之处,其实也就是在批判“两个凡是”的荒谬之处。

第三部分以革命导师为例,说明他们是如何用实践检验真理,毛主席根据实践的变化修改自己书籍的按语,即是用实践检验自己的理论。

这就直接批判了“两个凡是”的毛泽东的指示和政策不用接受实践检验的观点。

第四部分进一步证明“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

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到分级管理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社会组织发展应该从“细水长流”走上“高速公路”在出台公布前,不妨再给我们一次机会,哪怕是坐下来半天时间我们一条一条来过一下。

因为现在征求的是部门意见,部门意见就是发改委站在发改委的角度上提,公安部站在公安部的角度上提,各部门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跟民政部之间讨价还价,是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所以很可能偏离民众的诉求。

当然大方向相信基本不会变的,但是我们更希望这些行政法规出来以后,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法。

我们现在管理体制最大的问题,其实不在于双重管理上,而是政府内部有多元政府,政府内部不协调配合,一个数据都拿不出来,拿出任何一个数据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接不上,和统计部门对接不上,和其他部门都对接不上。

所以协调配合的概念是政府内部要一致起来,统一一个窗口、一个原则、一个标准,社会组织是统一对政府。

社会组织的现行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要点:双重管理。

双重管理其实是包含整个管理系统的一个整体,很难说双重管理体制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其实分别负责的背后还有很多其他的制度安排,所以目前将会发生的针对“双重管理”的改革,我认为是历史性的。

但是我们所有现行的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管包括培育发展体系,都是建立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80年代后期逐渐形成的这种管理体制有很多不同的要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这只是要件之一,如果说改革只是取消这个,没有实质意义。

社会协同治理与分类发展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前提可以分解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基本判断、基本观念、基本认识我觉得在发生根本转变。

如果说在现行体制中间,社会组织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异己的力量,是需要控制的、需要限制的、需要排斥的,那么接下来我们的体制,很可能建立起一种社会组织是合作的力量,是自己的力量的基本判断。

在我们新的体制里,社会组织是发展的对象,是建设的对象,是合作的对象,这是一个基本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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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x
x
x x

以 便为终端
,
志 也 随 之 而 担 当起应 有 的法 律责 任
对 领导 同 志 签
只 不过 是其中
拟 同意
,
,
,

x
x
同 志 审示

拟同 意



,
说明 呈 批 还未 完 结
,
,
部 门意 见

,
我 意 应 尽快 组 织力 量 落 实

,

的 一 个 层 次而 已
批 的完 结
,
办文还得 按提 示 意 见 继 续 送 签 呈
领导 同 志 在 签 了

原则 同意

几 个字 后

,


这 样的 意见
作 为 文 秘 人员
,

较 好地
不 完善 之 处 的 具体 意 见 也 要 用文 字体 现 出来
可见
,
由此
理 解 和 准 确 把 握 领导 同志 的 意 图
办理 好领 导 同 志

原 则 同意

之 后 的 具体 指 令性 意 见 是 必 不
,
,
都应 该 签
,

原 则 同意

同 时提 出 需 要 加

职权所 限
如 在 决 策 中需 要 表 示 一 下 肯定 的态 度
,
以 完善 的具 体 指 令 性 意 见
这就 是 说 在 实际 工 作
同 意 ” 的 文件
,
提 出一 个 方 面 或 一 个 层 次 的意 见 考
,
以 供最 后 决 策 参

求 领导艺术 说
,
即便 是 签 几 个字

也 需讲
的实 质 及 其 共 同特 点 和 相 互 之 间 的 差 异
好 地开 展 工 作 十 分 必 要

对 我 们较

这 对 维 护 正 常 的工 作 秩 序
提 高工 作
不 难 理 解

,
同意
,


效 率 具 有 一 定 的 促 进意 义 对 领 导 同 志 各 司其 职
我们 文 秘 人 员
“ ”
对 领 导 同志 签
得签
,

拟同意




拟同意

是 决 策 中的 非

即视 为 呈 批 这 一 环 节 的终 止
应 接 着 转 为 下一 环
,
终 端 意见
所 以一 般在 签 批 的 如
” “
拟同意
,
后面

,





同意
的 时 间 即 为 文 件的生 效 时间

领导 同
写 出具 体 的提 示 性 意 见 或 参 考性 意见 决 策服 务
.
直至
决 策 中虽 表 示 了 肯 定 的态 度
,
但对其 不完 善 之 处 需

达 到 领 导 同 志 要求 完善 的程度
提 出 指令性 意 见
,
一 般 得签
原 则 同意 ”
,
并 作为
18
多余的话尽可略去
,
就应 该 签

同意 ”
,
,
其它
签批

是 领 导 同 志 决 策 的终 端 意 见

在时间
,
如是 非终端 意 见 拟 同意
,

产生法律效
同 时提出提
,
空 间上 体 现 一 定 的 法 律效 力 意

如无 未 尽 事 宜
不过 有时 来 表示
。 。
“ ”

力 还 差 个层 次
,
就 应 该签

同意
·
拟同意
·
原 则 同意
王 为民

小议
吉 林 省政府 办公 厅
在 公 文 处 理 工 作中

,
经 常 见 到 领 导 同 志 根 据职

终端 决 策意 见
效力

,
待 决 策事 项 完善 后 产 生 一 定 的法 律

权在 办 理 的 文 件 上 签 批 原 则 同意
,
同 意




拟 同意
,



同 志 审定

等等
对领 导 同 志签
,
原 则 同意 ” 的

,
也 可 视 作呈 批
,
原 则 同意
是 大 体 赞 同 和 肯定

,
但在 局部
但 办 文 得按
原则同意
,

之 后 的 具 体指 令
和 某 些 枝 节 间 题 上 需 要 再完 善 的 表 示
领导同志在
性 意 见 处理
该充实 的充 一 般 来
拟同意



原则同意
这 三 种 签批 意 见
均是
,
,
各 负其 责 的 要求 是 很明

决 策 中领 导 同志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权 向某 一 意见 倾 斜所 表 明 的态度


确的
签 批 意 见 自然 要 与领 导 同志 的 管 理职权相 吻
其 差 异 在 于 各 自所站的角 度 不 同


,

,
对 此 在 具 体 把 握上 也 应 该 有规 律 可 循
,
领导 同
,
要 表达 意思 的 程 度 不 同和 所 要起 的作 用 不 同
同意 同意
” ”
,
志 对 某一 事 情 的 决 策
若无 异 议
,
,
且 是 终 端意见

是 赞 同和 肯 定 的 表示


一 般来 说
,
并 以 此 而 产生 法 律 效力

的批 示

是 一 项 最基 本 的能 力
,
可少 的


,
否 则 执行 者 难 以 具 体 操 作
,
我认为 原 则 同意
正确理 解

同意
拟 同意
,


无疑
领 导 同 志 签 批文件
, ,
,
体 现 自己的 职 权
, ,
,

这 三 种常见 的签 批 意见

,
了解其 含 义
牵沙 到 上 下 之 间 的 关 系
,
之后 可 不 再 加 其 它 意 见


同意

示 性 或 能 供终 端决 策参考 的意 见
如大 体 同 意

可 用 在 自己 的 姓 名 上

划圈

部 或 枝 节 上 需 略加 完善 领 导 同志 因
,
,
无 论 是 终端 意 见还 是 非 终

,
拟 同意 ”
,
,
是 打算 同 意 的 表示
端 意见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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