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市监注〔2019〕24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
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
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 2
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的签名和日期。(2 分)
8.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 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
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 5 分。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
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 2 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 1 分。
5.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 分)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 2 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
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
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 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9.依法执行完毕。
10.依法予以结案。 11.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 当及时移送。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扣 100 分;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 100 分。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0 分。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 100 分; 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00 分; 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 100 分。 ④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的,扣 100 分。 ①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 100 分。 ②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扣 100 分。 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的,扣 100 分。 ②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 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 100 分。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 100 分。 ②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的,扣 100 分。 ③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的,扣 100 分。 ④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 100 分。 ①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的,扣 100 分。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扣 100 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 的,扣 100 分。
IATF16949中文官方版本
汽车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际汽车推动小组第一版2016年10月1日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历史目标有关认证的说明引言0.1总则 (2)0.2质量管理原则 (2)0.3过程方法 (2)0.3.1总则 (2)0.3.2 策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3)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4)0.4与其它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 (5)1.1 范围—汽车行业对ISO 9001:2015的补充2引用标准 (5)2.1 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 (5)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5)4组织的背景环境 (6)4.1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6)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6)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6)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6)4.3.2顾客特殊要求 (6)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6)4.4.1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7)4.4.1.2产品安全 (7)4.4.25领导作用 (7)5.1领导作用和承诺 (7)5.1.1总则 (7)5.1.1.1 公司责任 (8)5.1.1.2 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8)5.1.1.3 过程拥有者 (8)5.1.2以頋客为关注焦点 (8)5.2方针 (8)5.2.1建立貭量方针 (8)5.2.2 沟通质量方针 (8)5.3组织的作用、职贵和权限 (8)5.3.1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8)5.3.2 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8)6策划 (9)6.1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9)6.1.16.1.2.1 风险分析 (9)6.1.2.2 预防措施6.1.2.3 应急计划 (9)6.1.2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9)6.2.16.2.2.1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补充 (10)6.2.26.3更改的策划, (10)7支持 (10)7.1资源 (10)7.1.1总则 (10)7.1.2人员 (10)7.1.3基础设施 (10)7.1.3.1工厂、设施和设备计划 (10)7.1.4过程操作环境 (10)7.1.4.1过程操作环境-补充 (11)7.1.5监视和测量资源 (11)7.1.5.1总则 (11)7.1.5.1.1测量系统分析 (11)7.1.5.2测量可追溯性 (11)7.1.5.2.1 校准/验证记录 (11)7.1.5.3 实验室要求 (11)7.1.5.3.1 内部实验室 (11)7.1.5.3.2 外部实验室 (12)7.1.6组织知识 (12)7.2能力 (12)7.2.1 能力—补充 (12)7.2.2 能力-在职培训 (12)7.2.3 内部审核员能力7.2.4 第二方审核员能力7.3意识 (12)7.3.1意识-补充 (12)7.3.2员工激励和授权 (12)7.4沟通 (13)7.5形成文件的信息 (13)7.5.1总则 (13)7.5.1.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3)7.5.2编制和更新 (13)7.5.3形成文件的信息的控制 (13)7.5.3.17.5.3.27.5.3.2.1 记录保留 (13)7.5.3.2.2 工程规范 (14)8运行 (14)8.1运行策划和控制 (14)8.1.1 运行策划和控制——补充 (14)8.1.2 保密 (14)8.2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14)8.2.1顾客沟通 (14)8.2.1.1 顾客沟通—补充 (14)8.2.2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 (14)8.2.2.1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补充 (14)8.2.3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评审 (14)8.2.3.18.2.3.1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评审—补充 (14)8.2.3.2顾客指定的特殊特性 (14)8.2.3.3组织制造可行性 (14)8.2.3.28.2.4 产品和服务要求的更改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8.3.1总则8.3.1.1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补充8.3.2设计和开发策划 (16)8.3.2.1 设计和开发策划—补充 (16)8.3.2.2产品设计技能 (16)8.3.2.3 带有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的开发 (16)8.3.3设计和开发输入 (16)8 3.3.1 产品设计输入 (16)8.3.3.2 制造过程设计输入 (17)8.3.3.3 特殊特性 (17)8.3.4设计和开发控制 (17)8.3.4.1 监视 (17)8.3.4.2 设计和开发确认 (17)8.3.4.3原型样件方案 (17)8.3.4.4产品批准过程 (18)8.3.5 设计和开发输出 (18)8.3.5.1 设计和开发输出-补充 (18)8.3.5.2 制造过程设计输出 (18)8.3.6设计和开发更改 (18)8.3.6.1 设计和开发更改-补充 (19)8.4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19)8.4.1总则 (19)8.4.1.1总则-补充 (19)8.4.1.2供应商选择过程 (19)8.4.1.3 顾客指定的供货来源 (19)8.4.2控制类型和程度 (20)8.4.2.1控制类型和程度-补充 (20)8.4.2.2法律法规要求 (20)8.4.2.3 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20)8.4.2.3.1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 (20)8.4.2.4 供应商监视 (20)8.4.2.4.1 二方审核 (20)8.4.2.5供应商开发 (21)8.4.3外部供方的信息 (21)8.4.3.1 外部供方的信息-补充 (21)8.5生产和服务提供 (21)8.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21)8.5.1.1控制计划 (22)8.5.1.2标准化作业-操作指导书和目视标准 (22)8.5.1.3作业准备验证 (22)8.5.1.4停机后的验证 (22)8.5.1.5全面生产维护 (22)8.5.1.6生产工装及制造、试验、检验工装和设备的管理 (23)8.5.1.7生产排程 (23)8.5.2标识和可追溯性 (23)8.5.2.1标识和可追溯性-补充 (23)8.5.3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 (23)8.5.4防护 (23)8.5.4.1防护-补充 (23)8.5.5交付后的活动 (24)8.5.5.1服务信息反馈 (24)8.5.5.2与顾客的服务协议 (24)8.5.6更改控制 (24)8.5.6.1更改控制-补充 (24)8.5.6.1.1过程控制的临时更改 (24)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24)8.6.1产品和服务的放行-补充 (25)8.6.2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 (25)8.6.3外观项目 (25)8.6.4外部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验证和接收 (25)8.6.5 法律法规符合性 (25)8.6.6接收准则 (25)8.7不符合输出的控制 (25)8.7.1.1顾客的让步授权 (25)8.7.1.2不合格品控制-顾客规定的过程 (26)8.7.1.3可疑产品的控制 (26)8.7.1.4返工产品的控制 (26)8.7.1.5顾客通知 (26)8.7.1.6不合格品的处置 (26)8.7.2 (26)9绩效评价 (26)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26)9.1.1总则 (26)9.1.1.1制造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26)9.1.1.2统计工具的确定 (27)9.1.1.3统计概念的应用 (27)9.1.2顾客满意9.1.2.1顾客满意-补充 (27)9.1.3分析与评价 (27)9.1.3.1优先级 (27)9.2内部审核 (28)9.2.19.2.29.2.2.1 内部审核方案 (28)9.2.2.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8)9.2.2.3制造过程审核 (28)9.2.2.4产品审核 (28)9.3管理评审 (29)9.3.1总则 (29)9.3.1.1管理评审—补充 (29)9.3.2管理评审输入 (29)9. 3.2.1管理评审输入-补充 (29)9.3.3管理评审输出 (29)9.3.3.1管理评审输出-补充 (29)10改进 (29)10.1总则 (30)10.2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30)10.2.3问题解决 (30)10.2.4防错 (30)10.2.5保修管理体系 (30)10.2.6顾客投诉和使用现场失效试验分析 (30)10.3持续改进 (31)10.3.1持续改进—补充 (31)附录A:控制计划A.1 控制计划的阶段A.2 控制计划的要素附录B: 参考书目--汽车行业补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范围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发布时间:2012-05-25 作者:王京雷王长文浏览次数:87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河南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附件1: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附件2—1:河南省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通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2-2:河南省货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通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附件2-3:河南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登记日期: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通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2-4:河南省客运出租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附件2-5:河南省公交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6:河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代码: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2-7: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机构代码: 登记日期: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8:河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基本情况登记表机构代码: 登记日期: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9:河南省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客运站代码: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10:河南省货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货运站代码:登记日期: 年月日注: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企业名称:代码:扣分总值: 填写时间:附件4: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得分排名等级评定一览表市(县): 代码:填写时间:注明:排名是按信誉得分的高低进行,按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公交企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培机构、检测站、客运站、货运站十类分别排名。
本案如何定性处罚更准确
,
该 电器 厂存在 两种违 法行 为 。电
器厂主观上 存在 出厂 销售未 经强制性 认 证 电子镇 流器和 冒用他人厂名 的两 个主观 故意 , 观上 实施 了两种 违法 客 行为, 分别违 反 了 认证 认可 条例》 和 产 品质量法 的有 关规定 。 第二 , 该 电器 厂两 种违法 行为性 质不 同。 然 虽 违法 主体相 同,但违法 客体 不 同 , 造 成违 法后 果也不 同 , 此之 间不存在 彼 吸收 、包容 的 关系 ,应分 别定性 、分 立两个 案件 进行处 罚 。 第三 , 依据 产
一
同意第三种意见
福建 省龙 岩 市 质 监 稽 查 大 队钟
昌 、 建省 漳州 市质监 局苏天 祥 、郭 福
玮斌 认为 :
我们赞 同第 三种意 见 ,理 由:第
一
个主体 以一 个 目的 ,实 施 了数 个具
“ 择一处 罚 ” 择 重处 罚”或 “ 、“ 数行 为 有一 定 连续性 的违法 行为 ,应择 重处 并罚 ” 行分 析和认 定 。 据相 关理论 罚 ;一个 主体为 了不同 的 目的实 施 了 进 根 解 释 ,本 案 中 当事人 的两 种违 法 行为 数个性 质不 同的违法行 为 ,应分 别处 应 属 于 聚合 的行政 违 法行 为 。也就 是 罚 。简而概 之 ,一主体 一 目的一 类产 说 ,“ 经 3 未 C认 证 ”和 “ 冒 ”这 两 种 品多违 法行 为 ,宜一 案从重 处罚 。 假
种 行为 分别 有各 自的法 律 责任 ,相 互 之 间互不 影 响、互不 重叠 。( 证认 可 《 认 条例 和 产 品质 量法 ) 于两 种违 法 ) 对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法律新颁布实施或修订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裁量标准的,以及有制定的裁量标准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基层执法实践需求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裁量标准目录裁量标准2022版(略)2022年9月27日附件裁量标准目录一、种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蚕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转基因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肥料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农药5.《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植物检疫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农机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畜牧1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动物防疫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兽药20.《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一、屠宰2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二、渔业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
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804号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甜菊糖生产线产业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一月前言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现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肌醇、黄芩苷生产基地。
公司总部坐落于山东省诸城市辛兴镇,拥有国内先进的技术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及先进的生产设备,倾力打造全球杰出的天然植物原料提取生产商和供应商。
专注于天然植物提取及生物工程技术领域的创新,致力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成为公司发展的首要任务,对此,公司经考察论证研究,决定在现有厂区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的升级改造,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投资建设“甜菊糖生产线产业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于2016年9月28日由诸城市经济和信息局以“诸经信投备(2016)013号”予以备案。
技改项目在公司黄芩、甜菊糖现有生产厂区内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是新建一座甜菊糖精制车间,将甜菊糖生产线精加工部分搬迁的同时进行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以达到节能降耗减排目的,搬迁技改项目完成后产品种类和产能不变:甜菊糖5000t/a,技改项目总投资为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67万元,占总投资的1.47%。
甜菊糖是一种从菊科草本植物甜叶菊(或称甜菊叶)中精提的新型天然甜味剂,国际甜味剂行业的资料显示,甜菊糖甙已在亚洲、北美、南美洲和欧盟各国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调味料的生产中。
中国是全球最主要甜菊糖生产国。
本项目属于甜菊糖的精制,属于食品甜味剂生产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改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符合诸城市辛兴镇的总体规划要求。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律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
与该标准相关的制度和规则详情,请登陆河南律师网进行查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刘泽华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安市监处罚〔2021〕18609号)
刘泽华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安市监处罚〔2021〕1860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安市监处罚〔2021〕18609号【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11930100000【处罚日期】2021.10.2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安吉县【处罚对象】刘泽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6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1〕18609号;案件名称:刘泽华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刘泽华;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日依据《灯具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对位于安吉新天地装饰材料市场刘泽华经营的灯具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郞士照明一体化铝压铸防雾筒灯(型号:RS—LT2506)、亮蕊风扇灯(型号:FS580)、中山市永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生产的ROHS灯(型号:80*60*15CM)三款灯具现场未见3C认证证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朗士防雾筒灯是2021年5月1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购进的,进价为每个10元,共进了100个,合计进价1000元,售价为每个15元,共售出20个,合计销售金额300元,获利100元。
永歌灯具是在2021年4月30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光辉灯具城购进的,进了2个,价格是620元/个,合计进价1240元。
亮蕊灯具是2021年7月在杭州量倍照明有限公司购进的,价格是280元/个,进了1个,刚刚上样还未售出过。
至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共提供了3份产品认证证书: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001045936,委托人名称、地址:广东苏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西)51号四楼A区),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广东苏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西)51号四楼A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广东苏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西)51号四楼A区),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嵌入式LED灯具(嵌天花板式,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Ⅱ类,IP20,适宜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不能被隔热衬垫或类似材料盖住)见附件:220V∽50/60Hz,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T17743-2017,GB7000.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80号D2首层),制造商名称及地址1-2015; GB7000.2 2-2008,附件第2页;2.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171001003506,委托人名称及地址:中山市永歌照明灯饰有:中山市永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80号D2首层)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中山市天麒灯饰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19号之六),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固定式通用灯具(LED吸顶灯/LED吊灯,吸顶式/吊式,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I类,IP20,适宜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TQX-280420W(280*1.5W、LED Module)等,详见附录,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7000.1-2015;GB7000.201-200 08; GB/T17743-2017; GB17625,1-2012;3.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1001325618,委托人名称、地址:中山市古镇亮蕊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围二路12号之2首层第17卡),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中山市古镇亮蕊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围二路12号之2首层第17卡)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中山市伟钜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21号厂房),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固定式LED灯具(吸顶式,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I类,IP20,适宜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见附件。
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主旨:本条是对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由法律法规规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一是警告等申诫罚;二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三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四是涉及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了七大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了行政处罚。
本条例法律责任中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很多,其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等多种形式。
根据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王素霞(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
王素霞(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348786660000【处罚日期】2021.06.04【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威县【处罚对象】王素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7:31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处字〔2021〕1076 号当事人:威县***电器经销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533******9N4C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屯乡高**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235********612X联系电话: 189******66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屯乡高**村2021 年 4 月 13 日,接到举报威县常屯乡高**村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假冒“扬子"空调器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威县***电器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门牌“***专卖店",门市内东墙展示区挂着标有“YZ",标识标有“生产者名称: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空调器样壳2 台。
门市西侧库房内放有外包装标有“YZ 分体式空调器,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KFRd-36GW/F3-35GYZ"“执行标准GB/T7725-2004,本产品是通过 ISO9001 认证工厂制作"“本产品已通过 CCC 认证"空调室内机 58 台、外包装标有“YZ 分体式空调器,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KFRd-36GW/F3-35GYZ"“执行标准 GB/T7725-2004,本产品是通过 ISO9001 认证工厂制作"“本产品已通过 CCC 认证"空调外机 58 台。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农业厅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2024)
河南省《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惩罚裁量标准(2024版)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惩罚(一)行政惩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峻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峻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根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惩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惩罚标准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1)稍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兽药1个品种3—4批次,或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
惩罚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与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低于20万元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峻违法行为:①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运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运用的其他成分的。
(精)心得体会: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制度所展开的思考(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制度所展开的思考(最新)一、问题的提出如果不抱有任何偏见,我们都会认为当下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首次不罚”的做法与“以人为本”之间有着某种的关联性。
在一个新的执政理念引领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它在政治话语中常常被誉为是一种“创新”;也正是这种“创新”,在相当程度上回应或者证明了政治话语的正确性或者妥当性。
有些人——尤其是深居书斋的学者——可能会对这样的“创新”做法不以为然,或以某种既定的观念或者价值为标准作出是非判断,但是“首次不罚”在实务中所产生的正面效应还是应当需要给予关注的。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执政理念,在导入行政处罚之后生成的“首次不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行政处罚中的“乱罚”现象,消解了一些民怨、民怒。
正如有关报道中所说:“实施新规,并不是放宽执法,而是在执法过程中更加人性化。
”之所以这样的制度能够在实务中获得肯定与推广,与它所产生的正面效应是有关系的。
在当下“维稳”重责的高压下,所有可以为“维稳”减压的具体措施都会获得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并加以强烈推广之。
法律虽然不能单纯地被当作实现某种目的工具,但是,在“以人为本”理念前提下它的工具性能是不能否认的。
“首次不罚”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作这样的解读的,即它是作为一种达成社会更加和谐的手段之一。
本文试图论证的是,“首次不罚”具有合法性,但它需要构建一个可以消解因“不罚”引起的与保护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间紧张关系的制度。
本文将在解读有关“首次不罚”行政规定和梳理若干“首次不罚”行政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首次不罚”制度的要素,以期将来为立法所吸收提供一些正当性的论证。
“首次不罚”是一项内生制度,无他国现存经验可供借鉴。
它契合了当下行政机关完成现代行政任务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普通民众的期盼相一致。
二、“首次不罚”的合法性在依法行政的理论框架内,对“首次不罚”最大的质疑是它的合法性何在?有学者从“首次不罚”与限缩执法主体裁量权关系的角度分析它的缺陷性,这种分析本质上其也是质疑“首次不罚”的合法性。
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2)认证认可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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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
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0)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条)《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