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细则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新疆昌吉高新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新疆昌吉高新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2008-10-29第一部分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一、财税优惠政策(一)对在我市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下同)、电力(电力运营,下同)、水利(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下同)、邮政(邮政运营,下同)、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下同)、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凡在我市投资新办下述发展项目的疆内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由乌昌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三年补贴。
1、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生产现代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2、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制药、环保产业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3、投资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运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4、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投资开发符合乌昌地区鼓励类产业的重点工业生产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三)进入乌昌党委认定的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乌昌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当年所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四)疆外投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疆外投资企业(疆外独资企业以及疆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市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新政发[2000]64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产业导向第三条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
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产业:(一)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三)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经济建设;(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产品、特色食品;棉、毛、丝、麻纺深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高仿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五)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采和加工;(七)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八)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九)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新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级园区建设管理,规范园区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工作,进一步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级园区)。
第三条自治区级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必须认真做好规划和选址工作,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划等要求,不得选在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以及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或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自治区级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和退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错位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类型,按照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要求有序推进,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园区不超过1家。
第五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级园区可以按照“一园多区”的模式规划建设和管理,园区区块总数不超过3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新党发〔2011〕17号),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达支出预算。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是: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汽车共七个产业。
项目选择坚持“优化存量、做大增量”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疆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二)项目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三)经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已完工或已完成总投资的60%以上,应在申报当年或次年竣工投产;(四)项目单位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五)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三章项目储备第七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分批编制并公布《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计划》,建立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先列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项目储备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18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5【实施日期】201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文摘要进入“十一五”后,随着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深入实施,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纷纷落户新疆,以其资金、科技和市场优势与我区资源、产业基础优势相结合,不仅扩大了投资规模,而且优化了投资结构,促使新疆经济形成新一轮快速增长期。
由于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新疆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要发展经济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大量招商引资。
然而新疆招商引资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与新疆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战略地位不匹配。
本文对新疆招商引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新疆招商引资工作虽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在投资热持续升温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针对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出了的对策建议。
使新疆招商引资成绩有大幅提高。
关键词:新疆;招商引资;AbstractAfter entering "the 10th Five-Year Plan ", with the advantage of the depth of resources to implement the conversion strategy, improving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large enterprises and groups have settled in Xinjiang, with its capital, technology and market strengths and resources of our region, industrial base combining the advantages not only expanded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and optimize the investment structure,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new round of Xinjiang's rapid economic growth.As a result of the geographical superiority and the resources superiority, Xinjiang has the important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s Western Expansion.The develop economy needs to invest the massive funds. However Xinjiang’attracting investments and the coastal developed area compares, but also has the very big disparity, this does not match with Xinjiang's in western big development strategic position.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diagnosis to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present situation , although has made not the poor progress, but in the investment boom elevates temperature continually, also has the development not balanced and so on questions. Puts forward the proposal in view of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existence's question, proposed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Enables the Xinjiang attracting investments result to have enhances largely..Key words:Xinjiang; Attraction of investments;目录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现状 (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概况 (1)1.1.1 资源优势 (1)1.1.2 GDP总量与人均GDP (1)1.2 “十一五”后招商引资发展情况 (1)1.2.1 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绩 (2)1.2.2 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工作成效显著 (2)1.2.3 会展和驻疆机构、企业联合会作用显著 (2)1.2.4 服务意识增强,不断改善招商引资外部环境 (3)2 新疆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 (4)2.1 引资结构不平衡 (4)2.2引进资金投向不平衡 (4)2.3 引进资金来源不平衡 (4)2.4 招商引资政策缺乏吸引力 (5)2.5 招商引资服务有待加强 (5)2.6 招商基础工作薄弱,人才紧缺 (6)3 提高新疆招商引资水平的建议 (7)3.1 加大区域经济合作力度,加快内地产业向区内转移步伐 (7)3.1.1 以浙新工业园为龙头,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 (7)3.1.2 以对口援疆项目为重点,向更深领域扩展 (7)3.1.3 加强重点园区、已落户企业、商会和驻疆机构的招商载体作用 (7)3.2 加强招商政策研究,加快招商网络中心职能建设 (8)3.3 加强服务,努力加快引资力度 (8)3.4 加强会展管理,提升会展招商引资平台效能 (9)3.5 抓好招商队伍、人才市场建设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后记 (13)引言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全面启动,西部对外开放和改革的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为西部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
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有关精神,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5〕19号),对全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出部署。
5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就《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对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不留余地,不留死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以往。
四、今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和制定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新财企[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企〔2010〕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外经贸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商务局、经贸委):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管理,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重点项目帮办服务
对即将落户的大型项目高新区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全程服务,重点支持,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促使项目早日落地。
高新区北区“无费区”政策
凡进驻高新区北区的企业,建设期间除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令收取的费用外,高新区本级财政所收的各项费用,包括市政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临时占道费、义务植树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卫生防治防疫费等,一律予以免收。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乌鲁木齐市招商优惠政策汇总(2018)
“+”17五、六、七、四、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业类企业扶持政策总部经济性质扶持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财税扶持政策五、区(县)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建设项目规费一览表(二)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三)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工业生产成本一览表1、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年5月17日)2、新疆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3、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
详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6、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1、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免征自用房产税。
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1、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新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是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后,我区编制的第一个外经贸领域中长期专项规划。
制定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开创外经贸事业发展新局面、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外经贸实际,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十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状况(一)取得的成绩。
“十五”时期,是新疆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是顺应发展要求,深化外经贸领域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也是新疆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入全国中游行列。
2005年,自治区进出口贸易总额达79.4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2.5倍,年均增长28.5%,其中出口50.4亿美元,年均增长33.2%、进口29亿美元,年均增长22.3%;进出口居全国第十四位,居西部十二个省市区首位;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2022年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除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乌政办[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3]12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加快自治区招商引资的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03年起在全疆实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
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内联项目由市经委具体负责、外联项目由市贸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有分管领导负责,有相应机构具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将全市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
二、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整理和储备。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贸发局、建委、旅游局、农牧局、林业(园林)局、水务局、市政市容局、交通局、科技局、工商联等部门和各区县以及两个开发区要加强各自分管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储备。
内联项目报市经委、外联项目报市贸发局进行整理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外发布。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招商引资活动。
要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对我市征集的招商引资项目要通过媒体、网络、会展等各种形式向外发布、传播,以项目来招商,以项目来引资。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经委、贸发局可根据项目准备情况,组织各区县、两个开发区、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四、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新财建[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7〕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已经或拟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上述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2、财政资金引导、投资多元化的原则;3、园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
第六条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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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
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经协办和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经协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经协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经协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
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
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
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
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定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