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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旅游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基本责任:(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二)制定并履行合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可靠;(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事件;(五)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推行绿色出行,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关注旅游市场的动向,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取消旅游经营资格。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热情、耐心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解答疑问,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谨慎行事,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从业人员,将受到公司处分,并可能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章旅游者的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应当注重旅游素质,文明旅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活动规则。

风景区奖罚制度

风景区奖罚制度

风景区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风景区内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环境,确保游客安全,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风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等。

二、奖励制度
1. 表彰奖励:对于在服务游客、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奖金激励:对于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3. 晋升机会:对于工作表现优秀、得到游客广泛好评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三、惩罚制度
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风景区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罚款:对于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环境污染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3. 记过: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风景区形象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失职、违法行为或屡次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风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表现做出。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和其他相关旅游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示旅游产品内容、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虚假宣传或以低价诱导。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善待员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确保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导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导游行业规范。

第十三条导游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导游服务。

第十四条导游应当尊重游客权益,不得有意诱导游客购物或接受佣金。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爱护旅游资源,文明行为,不得私自破坏或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导游应当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协助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导游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景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合法经营,保持景区环境整洁,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做好游客安全提示,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景区运营有序。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当发布真实的景区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游客。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五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旅游景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旅游景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旅游景点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维护旅游景点的正常秩序和保障游客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和游客。

第三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游客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旅游礼仪和安全知识,引导游客文明观光游览。

第四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游览时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爱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植被和景点设施。

第六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行为失序,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第七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游客进行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八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游览时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礼仪,不得穿着暴露、言行粗鲁。

第九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遵守景区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游客在参观游览时不得擅自攀爬山体、涉水涉险或进行危险游戏。

第十一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涂写任何非法文字。

第十二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酗酒、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逾期停留或夜间闯入。

第十四条游客在旅游景点应当爱护植被和动物,不得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第三章管理单位责任第十五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和应急设施。

第十六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宣传,引导游客文明游览,倡导绿色出行。

第十七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问题。

第十九条旅游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旅游体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劝导。

(二)责令离场: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景区管理单位可责令游客离开景区。

旅游法规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旅游法规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旅游法规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活动和旅游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法规规章制度汇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的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二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益保障第十条旅游者有权依法享有旅游服务,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五章: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汇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强制其改正。

第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汇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强制其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提升游客文明旅游意识,保护景区环境,维护旅游秩序,特制
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及旅游团体。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积极参与景区环保活动、文明旅游宣传的游客,景区将给予小
礼品或优惠券作为奖励。

2. 对于在景区内进行志愿服务,帮助维护旅游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游客,景区将提供门票折扣或免费游览机会。

3. 设立“文明旅游大使”称号,对于在文明旅游方面表现突出的游客
进行表彰,并在景区官方渠道进行宣传。

三、惩罚措施
1. 对于乱丢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的游客,景区将处以罚款,并记录其
不良行为。

2. 对于违反景区规定,如在禁止区域吸烟、攀折花木等行为的游客,
将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3. 对于严重影响旅游秩序,如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景区设施的游客,
除罚款外,将列入景区黑名单,限制其一定期限内进入景区。

四、奖罚执行
1. 景区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游客行为,并根据本制度执行奖罚措施。

2. 对于奖罚决定有异议的游客,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景区管理
部门将进行复核。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
调整。

请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2•【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改字〔201〕第号

你(单位)(违法事实和理由)。

该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后要求达到的合法情形描述);
□年月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后要求达到的合法情形描述)。

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

我局(委)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为责令改正作为处罚的前提时填写)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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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奖罚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奖罚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秩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等。

3.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制度1. 优秀服务奖:对于提供超出标准服务,获得游客广泛好评的工作人员,给予奖金或荣誉证书。

2. 安全管理奖: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效预防或处理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3. 创新贡献奖:鼓励创新思维,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改进措施,提升景区运营效率或游客体验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4. 环境保护奖:对于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服务失误惩罚: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服务失误,影响游客体验的行为,根据失误程度给予警告或罚款。

2. 安全事故惩罚: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记过、降职、解聘等。

3. 环境破坏惩罚:对于破坏景区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给予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4. 违规行为惩罚: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私自收费、贪污腐败等,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作出。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受奖罚人员如对决定有异议,可向更高一级管理部门申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及时公布。

3.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____、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____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机报告。

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的认真检查,以防有人顺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他财物。

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____、吸毒、____、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8.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____管理旅游个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旅游直接管理人,各旅____业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工作管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景点管理及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旅游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旅游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政府不定时对各旅游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____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平培训和教育。

二、要根据本地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的景区工作人员得的管理制度及防范安全事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____实施。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规定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规定

景区游客文明奖罚制度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旨在提升游客文明旅游意识,维护景区秩序,保护景区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及景区内的工作人员。

二、奖励制度
1. 对于积极参与景区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游客,景区将给予表彰,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或奖励。

2. 对于在景区内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的游客,景区将予以公开表扬,
并视情况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乱丢垃圾、破坏公共设施的游客,将被处以罚款,并记录在景区不
文明行为档案中。

2. 损害景区内文物、自然景观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将面临相应的法
律责任。

3. 对于在景区内从事非法活动,如非法贩卖、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
游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文明行为规范
1. 游客应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2. 保护环境,不损坏景区内的植物、动物和地形地貌。

3. 文明游览,不喧哗、不拥挤,尊重其他游客的游览体验。

五、奖罚执行
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奖罚制度的执行,设立专门的监督和执行机构。

2.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六、申诉与复议
1. 游客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景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 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立申诉处理机制,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请根据景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适当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实际需要。

景区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本

景区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本

景区行为规范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游客的行为规范及处罚。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景区行为规范的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执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二)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坏植被、设施,不乱扔垃圾;(三)爱护文物古迹,不触摸、损坏文物;(四)维护景区秩序,不拥挤、喧哗,不擅自攀爬、翻越景区设施;(五)遵守游览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游览,不随意穿行、停留;(六)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景区;(七)不从事非法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拍摄、传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照片、视频等;(二)擅自散发、张贴广告、传单等宣传资料;(三)强行向其他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四)其他影响景区秩序、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强制离境;(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告知游客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并告知游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的处罚决定,游客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导致景区秩序混乱、游客权益受损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旅游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旅游车辆等旅游服务单位,以及从事旅游活动的游客。

第三条旅游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客文明旅游,严格按照本规范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旅游单位应当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旅游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六条旅游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欺瞒游客,损害游客的权益。

第七条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旅游秩序,爱护环境,尊重当地风俗,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干扰他人休息。

第八条游客应当服从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团队,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旅游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旅游动态,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第二章旅游秩序第十条旅游单位应当制定旅游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十一条旅游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员工,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旅游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游客文明旅游的重要性,引导游客爱护环境,尊重风俗。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规定,不得随意涂鸦,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在景区内吸烟。

第十四条游客应当服从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团队,不得在景区内叫喊吵闹,干扰其他游客。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擅自闯红灯,逆行驾驶,违章停车,遵守交通信号。

第十六条旅游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员工,确保景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十七条旅游单位应当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的需求得到满足,做到真诚服务,周到细致。

第十八条旅游单位应当做好景区的宣传工作,告知游客景区的特色和注意事项,保障游客的游览体验。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原则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五条对于旅游行业中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罚款金额。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让其停止经营活动。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第九条有权进行旅游行政处罚的部门经过对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后,应当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

第十条依法进行旅游行政处罚前,应当将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听取其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旅游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当面接收的,应当出具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规行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金额或者处罚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地点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旅游行政处罚申请表格附件二:旅游行政处罚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三: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注:1. 责令停业整顿:指责令违规行为的旅游相关经营单位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经核实后合格方可恢复营业。

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范本

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范本

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制度。

第二条本罚款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旅游、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罚款对象和标准第五条罚款对象包括:(一)在旅游景点乱扔垃圾的游客;(二)在旅游景点随地吐痰、便溺的游客;(三)在旅游景点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游客;(四)在旅游景点违规搭建临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五)在旅游景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罚款标准:(一)乱扔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随地吐痰、便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规搭建临时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程序第七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与保障第十条各级旅游、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点保洁罚款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鼓励游客和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罚款制度由各级旅游、城管、环保等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罚款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旅游景点环境卫生的管理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旅行规章制度范本

旅行规章制度范本

旅行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

第三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合理消费。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二、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五条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等信息,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对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旅游经营者规范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旅游服务内容、质量、价格、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旅游环境和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小费,不得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旅游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预案,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诚信服务奖罚制度

旅游诚信服务奖罚制度

旅游诚信服务奖罚制度一、目的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游客满意度,建立诚信、透明的旅游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旅游服务的员工。

三、奖励机制1. 诚信服务奖:对提供高质量诚信服务,获得游客好评的员工,给予以下奖励:- 月度诚信服务之星:每月评选,奖励现金或等值礼品。

- 年度诚信服务标兵:年度评选,奖励旅游券或现金奖金。

- 优秀团队奖:对团队合作良好,共同提升服务质量的部门,给予团队奖励。

2. 创新服务奖: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服务方案,对被采纳并实施的方案,给予创新奖励。

3. 客户推荐奖:员工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客户推荐,按推荐数量给予奖励。

四、惩罚机制1. 服务失误处罚:对于因个人失误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首次犯错,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 罚款:根据失误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 降级或调岗:严重失误,视情况给予降级或调岗处理。

2. 诚信缺失处罚:对于违反诚信原则,如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严重警告:首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录在案。

- 解除合同:对于屡次违规或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3. 客户投诉处罚:对于因服务不当导致客户投诉,根据投诉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五、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员工表现和游客反馈进行评定。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员工对奖罚结果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七、监督机制1. 建立奖罚制度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

2. 鼓励员工提出奖罚制度的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制度。

八、最终解释权本奖罚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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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
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
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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