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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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 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 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 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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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 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 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 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 为诉讼。
• 现问: •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
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 (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
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 (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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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思路
•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 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 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 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 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 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 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 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 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 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 (4)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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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 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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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 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 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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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 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 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 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 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 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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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 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 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 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 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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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详解
•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 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 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 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 管辖"权的限制。
•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
•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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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
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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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 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 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 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 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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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
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 不两处不合法。 • (6)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7)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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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
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 (4)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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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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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 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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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 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 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 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 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 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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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 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 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 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 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 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 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 两处不合法。 • 第一,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第二,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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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 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 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 日,孙兄弟俩不服。
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 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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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思路
•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 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 是否越权。虽然许多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 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 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
• (2)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 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 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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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 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 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 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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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 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 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 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 为诉讼。
• 现问: • (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
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 (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
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 (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 (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 (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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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思路
•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 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 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 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 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 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 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 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 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 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 (4)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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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 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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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 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 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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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 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 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 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 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 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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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 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 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 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 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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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详解
•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 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 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 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 管辖"权的限制。
•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
•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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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
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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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 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 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 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 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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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
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 不两处不合法。 • (6)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7)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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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
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 (4)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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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 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 (5) 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 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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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 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 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 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 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 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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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 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 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 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 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 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 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 两处不合法。 • 第一,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 第二,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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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 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 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 日,孙兄弟俩不服。
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 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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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思路
•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 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 是否越权。虽然许多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 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 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
• (2)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 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 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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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 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 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 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