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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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检发布两起发票虚开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应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从宽

最高检发布两起发票虚开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应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从宽

最高检发布两起发票虚开典型案例:明确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应慎用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从宽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

其中吴某、黄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

其中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例;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是检察机关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

小编现把这两起民营企业虚开发票刑事案件摘抄如下,以供大家学习参考:案例一: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

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

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女,1994年8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韩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 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嵇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XX公司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介绍的张乙(另案处理)的电话,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虚开了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7,608元,税额168,199.44元,均由XX公司向税务机关作了申报抵扣。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XX公司也于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被告单位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单位上海安御物流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单位上海安御物流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安御物流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5【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胡安生,男,1989年12月16日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安生、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上某某负责人胡某某在明知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逃避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乔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91,41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6,871.54元。

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朱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清单、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被告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认证结果清单、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单位出具的记账凭证、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辉,***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英、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琦,***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号1栋3单元802室,住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弄万科花园小城61号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乙,***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弄1支弄***号204室,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弄***号3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胡琦、焦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8.12.08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正文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胡某某。

1997年6月13日,浙江省金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胡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1997年12月2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8年10月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人胡某某自1995年6月起,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分别在金华县白龙桥镇和罗埠镇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申请开办了金华县宏业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县正通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万宝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万利物资有限公司和金华县顺发工贸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县飞达贸易公司。

然后在金华县白龙桥财税所和罗埠财税所分别做出上述七家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从1995年6月至1996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以上述七家公司的名义向白龙桥和罗埠财税所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50本(其中13本为空白发票交回核销),在无经营场地、经营人员、无货物购销和现金往来的情况下,自己亲自执笔虚开或交由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本,计6136份,虚开价款额553267413.83元,税额93786610.04元,价税合计647054023.87元,致使全国各地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财税部门抵扣税款90011857.39元,已追回67315983.22元(合保证金3977163.28元),至今未追回22695874.17元。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亲自虚开了8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额84609328.56元,税额14261686.39元,价税合计98871014.95元,受票单位已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3700445.93元,至今未追回3754639.62元。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打击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

此次行动标志着上海警方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据了解,上海警方对这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展开了长达数月的秘密侦查和布控,最终成功捣毁了涉案团伙。

这两个涉案团伙分别由一些具有一定财务知识和经验的犯罪分子组成,他们以虚假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转手销售给需要的企业,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原本应当缴纳的税款被虚开的发票转移,给国家财政和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经过侦查和追踪,上海警方成功抓获了涉案嫌疑人,并在他们的藏匿地点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据初步统计,这两个团伙所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影响面巨大。

这次打击行动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整顿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上海警方一直高度重视,加大了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成功捣毁两个团伙,再次向社会宣示了警方对打击这类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也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发出了警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更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权益,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警方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上海警方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警方也呼吁广大企业和市民积极举报,参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环境,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北京市【裁判时间】2015-09-1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1,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辩护人俞永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原东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号楼院西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1。

诉讼代表人刘,女,1985年3月2日出生,北制作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号。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北、原审被告人王1、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1、胡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1、胡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4月,被告单位北,法定代表人王1指使被告人胡,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北京何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数额421367.5元,后全部用于被告单位抵扣税款。

经查,上述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毛等人(另案处理)在丰台区等地使用空壳公司开具。

案发后被告人王1向公安机关投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4期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会同宝山税务部门雷霆出击,连续捣毁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7人,现场缴获大量空白发票、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并循线查明虚开单位250余家,涉案总金额高达36亿余元。

2018年11月,宝山公安分局滨江治安派出所在处置一起公司纠纷警情时发现一条涉税线索,遂上报至分局经侦支队。

警方发现该公司曾有另外两起相同性质的警情,初步判定该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侦查员一方面从报案人入手,搜集案件相关线索,另一方面对公司成员进行排摸,锁定了该团伙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及生活规律。

2019年1月16日凌晨,专案组分别在杨浦、嘉定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8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

审讯后,民警根据线索又在宝山地区抓获3名虚开发票嫌疑人。

经查,该团伙主要成员黄某、林某雇佣他人操纵多家公司,通过互聯网微信群发布信息,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侵吞部分回流资金的形式进行诈骗,此案共涉及诈骗金额8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16.7亿余元,涉案虚开单位155户。

2018年12月,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两家公司开票数量巨大,情况异常,经宝山税务局反馈确认,两家公司均有虚开发票嫌疑,且开票数额巨大。

据此,宝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通过初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两家公司的购票员徐某、李某购买公司发票达100余家,且这些公司的开票信息为同一地址,总开票金额高达20余亿元。

经进一步侦查,一名黄姓男子浮出水面,黄某与徐某、李某联系频繁,且通话时间与购票时间存在关联性。

侦查员顺藤摸瓜,锁定了该团伙的两个开票窝点。

2019年1月9日凌晨,专案组对两个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黄某、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五千余份,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开票机等作案工具若干,共涉及虚开单位100余家,涉案总金额20余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王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

王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6-01-2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辉,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源溪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王姝,男,1973年5月4日生。

审理经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源溪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溪公司)、原审被告人王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闸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王虎及其辩护人陆文君、冯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虎于2012年6月至10月,在担任源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上海品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36,8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62,617.14元,全部向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5月27日,王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先是供述不诚,后逐步交代了所犯事实。

审理期间,源溪公司及被告人王虎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时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证明,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贷记凭证,源溪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账凭证,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审被告人王虎的供述笔录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一、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现将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6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词】企业合规异地监督考察长三角协作检察一体化【要旨】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化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

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

这是上海警方近年来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一次重要收获。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别在浦东和闵行区活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
税款等多项罪行。

经过多次秘密侦查,警方依法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在6月初展开了集
中收网行动。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一举打掉了这两个犯罪团伙,同时缴获了大量涉案物品,包括虚
开发票、电脑设备、银行账户等。

据警方介绍,这两个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返还税
金或骗取税款。

他们通过交叉开票、提前开票等手法,虚构购买、销售的交易行为,从而
制造虚假增值税缴纳记录,骗取国家返还的增值税和企业的相关税款。

此次行动的成功,体现了上海警方了解市场风险,分析研判案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
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警方表示,将继续落实“运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大
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的公平
正义。

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而言,经营过程中有些时候会难免涉及到税收问题。

然而,任何
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拒绝违法行为,与税收违法犯罪作斗争。

单位上海伟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单位上海伟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伟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16【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上海伟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陈燕忠,男,1969年11月17日生。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燕忠、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为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21份开票单位分别为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陆涵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70,325元,税额人民币97,397.65元,并由伟某公司向税务机关抵扣完毕。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证明、转账凭证、营业执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7,000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伟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位上海汉进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单位上海汉进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汉进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08【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漕泾镇亭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诉讼代表人南某某,女。

被告人王某某,男,系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魏某,男。

辩护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南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徐某某及辩护人陶国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从担任上海国美电器上南店通讯柜台柜长的被告人魏某处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4,576元,涉案税款人民币83,485.43元,且均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汉某实业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魏某、徐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

单位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单位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许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07【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乙,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暂住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法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方斌,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本市奉贤区。

辩护人钱国峰,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乙、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方斌,被告人许某乙、方某某及辩护人祁仁、李泽山、钱国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方某某在经营善法公司期间,明知该公司与上海盐滨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许某乙联系,收受上海盐滨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6,903.2元。

被告人方某某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62,028.66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许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在家中等候民警到场。

同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获虚开发票800余份,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别由负责销售和虚开发票的人员组成,他们通过假冒企业,虚构交易,进行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

他们为了掩饰违法犯罪行为,还伪造了大量的交
易凭证和票据。

警方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追踪,最终成功打击了这两个犯罪团伙。

此次行动是上海警方严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一次重要举措。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损失,还破坏了正
常的市场秩序,扰乱了经济发展的环境。

上海警方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积极
采取措施,依法打击虚开发票犯罪。

与此上海警方也呼吁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不要参与
虚开发票犯罪活动。

对于发现虚开发票犯罪线索的个人和单位,警方表示将给予丰厚的举
报奖励,同时也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警方的这次成功捣毁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行动,彰显了警方打击经济犯罪的
决心和力度。

相信在警方的努力下,虚开发票犯罪的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为创
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打击虚开发票犯
罪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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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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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1-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诉讼代表人位某。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丁俊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位某、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丁俊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为使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少缴
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为上某某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773,732.22元。

上某某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三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位某、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起诉意见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773,732.22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又具有立功表现,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单位上某某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余晶霞
人民陪审员岑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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