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律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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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澳大利亚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澳大利亚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澳大利亚的破产制度是通过《破产法》(Bankruptcy Act)来进行规范的。

澳大利亚的破产法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

个人破产:
1.《破产法》:个人破产主要由《破产法》来规范。

这个法律涵
盖了个人破产的程序、法律责任、债务清偿等方面。

2.破产法庭:澳大利亚设有专门的破产法庭,负责处理个人破产
案件。

法庭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和裁定。

公司破产:
1.《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公司破产主要受《公司
法》的规范。

这个法律是澳大利亚公司法的主要法规,包括了公司的设
立、管理、破产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2.澳大利亚破产与重整委员会(Australian Financial Security
Authority,AFSA):该机构负责监管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的执行,确保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立法模式:
澳大利亚的破产制度采用的是立法模式,即通过立法程序形成和修改相关法律。

具体的流程包括:
1.法案提出:政府或议会的成员提出关于破产制度的法案。

2.辩论与审查:法案在议会进行辩论和审查,议员可以提出修改
建议。

3.通过立法:如果法案通过投票获得多数支持,它将成为正式的
法律。

4.实施和执行:一旦法律通过,澳大利亚政府机构和破产法庭就
会根据新法律进行实施和执行。

澳大利亚的破产法体系是根据立法模式制定和修改的,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法规细节,建议查阅澳大利亚的破产法相关文件或法规文本。

australia contract law

australia contract law

澳大利亚合同法1. 概述澳大利亚合同法源自英国普通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法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构成。

澳大利亚合同法覆盖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各个方面,对个人和商业实体的合同交易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 合同的成立在澳大利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合法的意愿、合法的对象、必要的法定程序和合法的对价。

签订合同的各方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涉及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而且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相应的对价。

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文件,只要满足法律要求即可成立。

3. 合同的履行在澳大利亚,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赔偿。

4. 合同的变更在澳大利亚,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变更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必须重新确定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签署修改后的合同协议。

5.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在澳大利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6. 合同的违约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对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在澳大利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违约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典型案例澳大利亚合同法在诸多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应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延误、商品销售合同中的质量问题、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等,都是合同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

8. 总结与展望澳大利亚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实践的日益丰富,将进一步推动合同法的发展和进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纠纷的解决在澳大利亚,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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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环境法
• 联邦环境法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 (1)宪法。澳大利亚宪法虽然没有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直接权力),但却赋予联邦议会许多
间接权力,使它能够就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务开展立法工作。例如,联邦政府通过履行国际环境条 约,管理国际和州际贸易、外交、财政和贸易事务,以及海滨和海外领地上发生的活动,可以获得管理 上述领域内有关环境事务的权限;也就是说,联邦议会可以就上述有关环境事务制定环境法律。 • (2)普通法。侵权法、妨害、侵犯、过失、公共托管原则等由司法判例形成的普通法也适用于有关 环境保护领域。
一、澳大利亚环境法的概况
•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由6个州、2个区(地方)组成,首都是堪培拉。联邦总督由英国女王 任命,联邦最高行政机构是由总督、各部部长和一些名誉委员所组成的行政会议,内阁由总理及重要部长 组成,其他非内阁成员部长可应邀参加内阁会议。联邦议会分参议院和从议院,众议院权力大。除昆士兰 州的议会是一院制外,其余5个州都是两院制,各州都设有州总督(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州总理和州内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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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还规定了指导该委员会工作的如下三项政策原则,试图将“世界环境与发展 委员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纳入该法:
• (1)应该通过在早期同时考虑保育(包括所有环境的和生态的考虑)和开发(或 发展)这两个方面,将保育(包括所有环境的和生态的考虑)和开发(或发展)结合 起来;
• (2)有关资源利用的决定应该追求国家资源对社区的最适宜的净利,重视资源利 用效率、环境考虑、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 可持续性,以及资源利润率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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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法律传统承袭普通法系,但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通法所起作用不大,大多数环境法为成文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主要分联邦和州两级(有时还有更低一级的地方环境法),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环境 法规。联邦政府只负责有限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联邦环境法规因数量较少而处于“配角”地位;但 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是联邦政府正逐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环境立法扩大其管理环境事务的职能和范围。各 种环境保护工作大都由各州负责,州环境法规因数量多而成为联邦环境法的主角。

澳洲和中国的会计系统有何区别

澳洲和中国的会计系统有何区别

澳洲与中国的会计系统有何区别?一.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公司法>.<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表达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与<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所有公司必须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该法292条与293条规定.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与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报送时间.由AASB`S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与AASB`s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与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与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AASB负责发展并颁布AASB会计准则与准则(包括AASBS与AASS)的修订与维护.AASB`S的作用与权威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代理法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2001)227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与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与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发布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 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与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与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第三层次:会计概念与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根据CPAA与ICAA发布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与UIG会议摘要的遵从"".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与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与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迄今为止.发布了四份会计概念.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与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第四层次:会计指南与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前AASB与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与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AARF的成员为前AASB与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发布时对准则的观点与意见.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与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与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于上市公司.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与<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介绍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确保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民主国家,也遵循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本文将重点讨论澳大利亚的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划分。

国会权力澳大利亚的国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众议院是国会的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

众议院的成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三年。

众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提出和讨论法案,最终进行投票表决。

参议院参议院是国会的上议院,代表各个州和地区的利益。

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和地区的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参议院对法案的审查和修改起着重要作用,也参与决定法案是否通过。

司法权力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解决法律争议。

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

司法权力的划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和审查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它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的行为进行审查,保证宪法的正确执行。

独立的法庭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庭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

法官独立行使法律职权,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宪法保护权澳大利亚的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最高法院负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进行审查,并保护公民的权利。

结论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确保了国会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平衡。

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合作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澳大利亚实现了有效的制衡,并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Word Count: 221】。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哪些不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哪些不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哪些不同?在政治、文化、经济方面,中国和澳大利亚拥有着迥异的社会背景。

在这样的基础上,二者在法律制度方面自然也会存在一些不同。

下面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一、法律体制中国的法律体制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模式。

即中央政府有权颁布全国通用的法规和规章,而地方政府则稍作修改以适应当地情况。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位应下,下位依上”。

而澳大利亚则是推行联邦制的国家,即联邦政府与各州和地区政府之间权力分散的一种政治体制。

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联邦法律优于地方法律。

二、法律适用范围在中国,法律适用范围是区域性的,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本国领土。

而澳大利亚则相对开放,其法律适用范围可以超出该国领土范围,并且澳大利亚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和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澳大利亚。

对于跨国案件,澳大利亚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以保证罪犯能够被追诉到位。

三、刑事法律制度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心,省、市、县级人民法院参加的三级刑事审判体系”为基础。

主要的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和有期徒刑,而死刑在近年来已经变得越来越少。

澳大利亚则把轻重罪行分类,采用超过200种的判决方式来惩罚罪犯。

其刑事处罚划分为轻罪和重罪,并在处罚上与中国不同,澳大利亚对轻重罪行都采取了罚款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的惩罚方式。

四、知识产权法和商业法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框架比较完善,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规,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

澳大利亚也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但相比于中国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规定消费者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退货等。

而澳大利亚的商业法不仅涉及商业活动和行业规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

五、法律传统和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悠久,历史悠久。

中国法律体系渐趋完善,其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遗产,许多法规制度都蕴含着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精髓。

维多利亚3委员会共和制

维多利亚3委员会共和制

维多利亚3委员会共和制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是源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宪法的一种政治体系。

它是对法律、行政和政治权力分立,以防止滥用权力的一种政治体系。

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有三个主要的结构:立法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它们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机构。

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最初是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机构改革中发挥作用的。

立法委员会是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中负责立法的机构。

它负责制定和修改政府法律,政府法规等,包括议会、议案、决议等,以及关于人权的具体的法律制定。

它还负责审查、修改和改善政府法规,以确保政府法规的符合性和合理性。

行政委员会是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负责执行立法的机构。

它负责评估、制定和修改政府政策,以及政府机构如何执行政策。

行政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和监督政府机构的实施情况,以确保政府法规与时俱进,并保护政府的责任。

司法委员会是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委员会的作用是确保公民的权利、遵守规则以及赋予权力的真实行使。

它负责审查和裁定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确定司法机构的权利范围,并负责审查司法否决。

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的设计意图是通过其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工合作,以确保政府法律、行政和政治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以免滥用权力。

此外,它还能够促进政府政策和立法的实施,使它们更具有切实可行性。

这一政治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弹性,它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的发展对澳大利亚政治体系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它为澳大利亚实施和改善法律、政策和制度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并将澳大利亚政府机构变成了一个更有效率和责任的政府机构。

如今,维多利亚三委员会共和制已经在全球政治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设计思想和政治方针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引言澳大利亚是一个民主国家,其法律制度是其政治和社会体系的基石。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立法机构以及法院系统组成。

本文将探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基于联邦制度,这意味着权力被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政府之间。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由澳大利亚国会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和法令。

澳大利亚国会由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组成,两院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法律。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宪法的约束。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并确立了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框架。

宪法也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二、澳大利亚的州立法制度除了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外,各个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法律制度。

各州和领地的立法机构由州议会或领地议会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修改州立法。

州立法的主要领域包括教育、卫生、保护环境、交通、土地使用和开发等。

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定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的权力受到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限制。

三、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是其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处理联邦法律事务。

各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负责处理州立法律事务。

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分为几个层次。

最低一级是州和领地的本地法院,负责处理日常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在州级法院上方是各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更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决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争议和案件。

四、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特点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普通法体系:澳大利亚采用英国传统的普通法体系。

这意味着法律通过先例来建立和解释。

2. 法律的平等: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司法独立: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影响。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澳大利亚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现代化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联邦制度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拥有联邦级和地方级两个层级的司法系统。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地方政府则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方法律。

这种联邦制度使得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更加分权,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社区的需求。

同时,联邦制度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在不同层级的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冲突。

二、普通法制度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普通法制度,与中国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

普通法制度的核心是依靠法官通过判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和法律需要不断更新和改变。

缺点是法律条文较少,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更多的法律解释和解读。

三、司法独立
澳大利亚得以保持司法独立,不受政治干预和其他干扰。

法官在执行
法律时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治压力和其他的干扰。

这种独立性使得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和透明。

四、公正审判
澳大利亚注重公正审判,法院负责审理各种案件,无论个人背景、种族或宗教信仰、国籍等都不得干扰审判结果。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致力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联邦制度下的分权特征,采用普通法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更加符合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何异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何异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有何异同?中国和澳大利亚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文化和政体。

因此,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有很大的差异。

下面我们将依次介绍它们之间的异同。

一、体系分类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和刑法两个部分。

其中,民法是主要的部分,它包括了所有的民事案件和其他细节的问题。

而刑法则是用于处理犯罪的法律。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英国普通法和澳大利亚本土法两部分。

普通法是在英国发展的法律,是澳大利亚法律的基础。

而澳大利亚本土法则是为了适应当地环境发展出的法律。

二、案件审理方式中国的审判方式主要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构和调解委员会等组成。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构和最后一道法律程序。

其审理程序相当繁琐,需要很长的时间来进行,但它是中国法律体系最权威的部分。

而澳大利亚则以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系统而著称,其审判机构包括高级法院和县级法院等。

澳大利亚审理案件的方式则比较灵活,将法庭审理和其他调解方式进行结合,更加注重解决争议。

三、权威来源在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立法机构,它负责制定法律和制定政府的法律政策。

而在澳大利亚,则是由联邦议会来制定法律,地方议会负责实施法律,法院则负责制裁违法行为。

四、法律适用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即在法律范畴内,所有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

而在澳大利亚,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即以下个人的个性,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裁决。

五、司法独立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却时常受到干扰。

在澳大利亚,司法独立同样被视为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法官和律师充分展示了司法独立的价值,故而在澳大利亚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结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存在着许多异同。

但无论是在程序审判中,还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两个国家都在法律体系中获得了成效,并为其法治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两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共同学习,相互尊重,在法律上建立互信,实现合作共赢。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裁判权的
划分
澳大利亚是一个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最早由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意即国家权力的分散和互相制衡。

三个主要权力分支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情况。

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而裁判权则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在澳大利亚,立法权属于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负责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的利益。

立法权的划分体现了民主原则,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获得机会来影响和决定法律的通过。

裁判权则属于司法体系,由法院担任。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并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们被认为是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并不受其他两个权力分支的干涉。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法律被正确解释和适用,并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虽然立法权和裁判权在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有明确的划分,但实际上,这两个权力分支之间存在着互动和联系。

立法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据司法解释和先例法的指导,而司法体系也需要立法的支持和法律的约束。

因此,立法权和裁判权之间的互动是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

总之,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制度在立法权和裁判权的划分上是明确的。

立法权属于国会,而裁判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体系。

尽管存在互动和联系,但这两个权力分支在确保法律体系正常运行和保障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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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澳大利亚是一个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家,拥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商业竞争和促进经济增长。

下面将详细介绍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1. 电子合同在澳大利亚,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电子合同被认可并且可在法庭上执行。

这意味着在线购物、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活动所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数据保护和隐私澳大利亚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Privacy Act)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数据。

根据该法律,商家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严格的隐私原则。

个人数据的跨境转移也受到一些限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 电子支付安全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澳大利亚制定了《支付卡行业安全框架》(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

该标准规定了商家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数据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信用卡和支付信息。

4. 电子广告和垃圾邮件为了防止滥发垃圾邮件和误导消费者的电子广告行为,澳大利亚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Spam Act)和《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

根据这些法律,商家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并提供免费的退订机制,以便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接收电子广告。

5. 电子证据澳大利亚承认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等作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电子录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作为证据。

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些规定,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澳大利亚有多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和《电子交易法》。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

其中,立法权和审判权在澳大利亚的划分和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而各个州政府则负责制定针对自身地区的法律。

这种划分保证了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

立法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们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代表州政府利益,众议院代表公民利益。

这种设立双重机构的方式旨在确保各方利益能得到平衡和考虑。

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主要包括联邦法院和各个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而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则负责处理与州政府和领地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

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澳大利亚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能够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裁决。

澳大利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并规定了其职权和权力的范围。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

行使不同的权力的机构相互制衡,避免了某一权力过于集中,促进了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权分立体制还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维护了权益和正义。

总结而言,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将立法权和审判权划分并独立行使,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这是澳大利亚法治和民主制度成功运行的重要基石。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本文旨在总结最新《澳大利亚宪法》的研究要点,以帮助读者快速了解该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相关知识。

1. 宪法起源与意义最新《澳大利亚宪法》于1901年1月1日生效,是澳大利亚的根本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并确立了澳大利亚的联邦制度。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澳大利亚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民主制度、司法独立、联邦制度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

3. 宪法的结构和内容澳大利亚宪法分为八个章节,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和安排。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联邦制度、立法机构和国家政府的职责;第二章规定了州政府和立法机构的职责;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等。

4. 宪法修正与解释澳大利亚宪法可以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修正案须经全国公民投票批准后方可生效。

同时,宪法的解释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其判决具有约束力。

5.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澳大利亚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宗教自由、人权保护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基本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6. 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澳大利亚宪法通过设立不同的政府机构和相应的权力分配,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制衡。

这确保了各个政府机构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制约,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发生。

7. 宪法对领土和资源的管理澳大利亚宪法对澳大利亚的领土和资源的管理提供了相关规定,包括对州的权力分配、财政和资源分配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澳大利亚内部的统一和公正。

8. 宪法的适用和修订澳大利亚宪法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领土和所有公民。

修订宪法须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上述为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的研究要点总结,希望能帮助读者快速了解该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总结,详情请参阅原文及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引用无法证实的内容。

参考文献:。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2009-06-14| 22:29| 来源:追梦人的博客| 编辑:wdglan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体系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

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

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

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

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

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

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

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

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

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

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

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

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希望大家喜欢!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了解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需要考虑比议会立法途径更多的其他因素。

在澳大利亚,各种规则规范的订定,分别委诸各有关国家机构。

联邦议院和各州与特区的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

由于澳洲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因此,各州与联邦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凭藉相关诉讼文件也可制定法律。

执行机构(行政机构)也对有关规则的制定负有一定责任。

我的发言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发展及其法制史中的有关情况,它们决定了澳洲立法制度与法规制定过程的诸多特性;第二部分谈谈国家立法、司法和执行(行政)机构的组成情况,并探讨其立法权及其相互关系;第三部分讨论立法程序。

我将对议会的立法制度、行政机构的委任立法制度和法院的判例法制度逐一进行考察;第四部分讨论立法监督问题,介绍此机构的立法活动受到彼机构的监督的方式和程度。

一、历史殖民时期1788年,英国人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了第一块殖民地。

这不仅是英国人在澳洲大陆上的第一块殖民地,同时也是一个罪犯流放地。

起初,它基本上是一个纯粹的军事基地,总督大权在握,刑事法庭则按类似于军事法庭的方式运作。

这些法庭系根据1788年乔治三世颁发的第27号法令设立的;民事法庭则由总督委任组成,即根据1814年2月4日的特许授权令设立,此类法庭没有任何的法定权利。

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均据1823年的法令设立。

此后,其他殖民地相继建立,就性质而言,它们基本上都是罪犯流放地,当然并非全部如此,如南澳就不是罪犯流放地。

其他殖民地的法院体系亦均于殖民地建立之时或稍后即建立。

殖民地受总督领辖,总督的权力由英王根据特许授权令赐授。

总督在殖民地行使英王的权力和其他一切权力。

总督的一切活动和政府的各项事务必需定期按既定方式向英王禀报。

后来,各州相继建立,根据英帝国为此目的核准设立的立法制度,享有地方立法权,它构成了国家宪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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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系统结构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a fundamental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 justice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ll people—Australians and non-Australians alike—are treated equally before the law and safeguards exist to ensure that people are not treated arbitrarily or unfairly by governments or officials.Principles such as procedural fairness, judicial precedent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re fundamental to Australia’s legal system.The common law system, as develop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ms the basis of Australian jurisprudence. It is distinct from the civil law systems that operate i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Japan, which are derived from Roman law. Other countries that employ variations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are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New Zealand, Malaysia and India.The chief feature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that judges’ decisions in pending cases are informed by the decisions of previously settled cases.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of 1901 established a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powers are distributed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states. It defined exclusive powers (investing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ith the exclusive power to make laws on matters such as trade and commerce, taxation, defence, external affairs, and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and concurrent powers (where both tiers of government are able to enact laws). The states and territories have independent legislative power in all matters not specifically assigned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here there is any inconsistency between federal and state or territory laws, federal laws prevail. Federal laws apply to the whole of Australia.In effect, Australia has nine legal systems—the eight state and territory systems and one federal system. However, it is the state and territory criminal laws that mainly affect the day-to-day lives of most Australians.Each of the federal and state systems incorporates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of government—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Parliaments make the laws, the executive government administers the laws, and the judiciary independently interprets and applies them.The courts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interprets and applies the law of Australia, decides cases of special federal significance, including challenges to the constitutional validity of laws, and hears appeals (by special leave) from the federal,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s. The High Court has a Chief Justice and six other judges who can preside either individually or together. It is the highest court of appeal on all matters, whether decided in the federal or state jurisdictions.The other federal courts are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the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and the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 of Australia. Under the Constitution,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s may be invested with federal jurisdiction.The Federal Court’s jurisdiction is broad, covering almost all civil matters arising under Australian federal law and some summary criminal matters. The court also has substantial and divers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including over the decisions of single 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and the 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 (in non-family-law matters) and some decisions of the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s.The Family Court is A ustralia’s superior court in family law. Through its specialist judges and staff, the court helps to resolve complex family disputes. It also covers specialised areas such as cases relating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s (which came into force in Australia in December 1998)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location of children by parents or guardians.The 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 was established by the federal parliament in 1999 and conducted its first sittings in July 2000. Its jurisdiction includes family law, bankruptcy,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trade practices, privacy, migration, copyright and industrial law. Nearly all of its jurisdiction is shared with the Family Court or the Federal Court.Australian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 in all matters brought under state or territory laws. They also handle some matters arising under federal laws, where jurisdiction has been conferred by the federal parliament.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s deal with most criminal matters, whether arising under federal, state or territory law.Each state and territory court system operates independently. All states have supreme courts and some also have courts of criminal appeal, which are the highest appellate courts at the state level. Courts known as ‘district’ or ‘county’ courts hear the more serious cases, with a judge presiding over the court to interpret and determine the law. For more serious charges it is usual for a jury (usually of 12 people) to determine the guilt or innocence of defendants. Serious offences such as murder, rape and armed robbery are usually tried in a higher court.Lesser offences are dealt with in lower courts, known as local or magistrates courts (or courts of petty sessions), where magistrates determine the guilt or innocence of defendants.In all cases, defendants are considered to b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 There is no death penalty in Australia.Legal aid and representationAustralian governments recognise that access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ensuring justice for all. They provide some legal aid for people assessed as being least able to afford to cover the costs of a court appearance.The federal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 ent is responsible for administering funding for theprovision of legal aid services for federal law matters through legal aid commissions, administering a Community Legal Services Program and managing legal aid services for Indigenous Australians.State and territory governments fund legal aid services for cases being tried under state and territory law. There are eight independent legal aid commissions, one in each of the states and territories, with a total budget of around $400 million. Funding is provid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state and territory governments. Other revenue comes from interest earnings, contributions and fees.Investigating complaints and reviewing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Specific agencies also exist to protect the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ights of all people in Australia, including the Commonwealth Ombudsman, the 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 the Refugee Review Tribunal,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nd the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The position of Commonwealth Ombudsman was created in 1977 to consider and investigate complaints from people who believe they have been treated unfairly or unreasonably by a feder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 ombudsman cannot override decisions made by agencies or issue directions to agency staff. Instead, the ombudsman resolves dispute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negotiation and, if necessary, by making formal recommendations to the most senior levels of government.There is also an ombudsman in Western Australia (appointed in 1971), Victoria (1972), Queensland (1974) and New South Wales (1974). The Commonwealth Ombudsman acts as the ombudsman for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Two separate tribunals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inal merits reviews of decisions made about visas to enter or stay in Australia. The 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 reviews decisions made about general visas (including visitor, student, partner, family, business and skilled). The Refugee Review Tribunal deals with decisions regarding protection (refugee) visas.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began operations in July 1976 and is part of the federal Attorney-General’s portfolio. It is an independent body that conducts merits reviews of a wide range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made by other tribunals and by federal government ministers, officials and authorities.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has jurisdiction to review decisions made under more than 400 separate Acts and legislative instruments.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The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was established in 1986 as anindependent statutory organisation reporting to the federal parliament through the Attorney-General. Its goals are to foster understanding about,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ustralia and to address human rights concerns. Its functions include resolving complaints of discrimination or breaches of human rights under federal law and holding public inquiries into human rights issues of national importance.Law enforcement and policeThe police in Australia ar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peace and order in the community and bringing before the court people they believe have broken the law. Although police officers may arrest people and give evidence in court, they do not decide whether or not people are guilty of crimes. This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rts.Australia has a national police force—the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that investigates offences against federal laws, including drug trafficking, illegal immigration, crimes against national security and crimes against the environment.All states of Australia and the Northern Territory have their own police forces that deal with crimes under state or territory laws. Policing in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is handled by the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The 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 was established in January 2003 (replacing the National Crime Authority) as an independent statutory body to work nationally with federal, state and territory agencies, principally to counter serious and organised crime. It brings together all arms of Australian intelligence gathering and law enforcement to coordinate the fight against major crime.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and treatiesAustralia seek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legal sector. The feder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dvisory Council in 1990 to promote the globalisation of legal services. The council seeks to promote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countries’ laws, legal systems and legal institutions,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of trade, busines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legal interchanges and contacts.Combating transnational crime and terrorism is also a high priority for Australia, and extradition and mutual assistance are key tools in that figh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nsures that criminals cannot evade justice simply by crossing borders. Australia has formal extradition arrangements with more than 120 countries.Australia is a party to an extensive range of treaties, which are the formal instru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ustralia is currently a signatory to agreements on a wide and expanding rangeof matters, including with respect to postal, shipping, social security and health arrangements, defence and security,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he environment, civil aviation,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s, and agreements designed to establish universal standards for the treatment of civilians in times of war. Australia has been heavily involved in international measures to outlaw the use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Australia has also been actively engaged in work on aspects of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Key factsAll people—Australians and non-Australians alike—are treated equally before the law.The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In all cases, defendants are considered to b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Laws are made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parliaments, while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nterprets and applies them.People who cannot afford legal representation may be given legal aid, subject to a means test and certain other conditions.Independent Australian agencies safeguard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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