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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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一、法律法规1.公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2.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3.刑法及修正案4.合同法5.担保法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行政规章(一)上市公司类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3.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4.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5.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发[2006]38号)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0.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1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1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会[2010]11号)15.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1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7号)1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60号)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2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2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上证公字〔2011〕4号)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1〕12号)(二)证券发行类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9号)3.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三)信息披露类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证上字[2008]96号)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4.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1999]13号)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 [2006]2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 [2006]1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46号)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20.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上证公字〔2009〕69号)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四)控股股东相关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上字〔2008〕94号)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1]55号各上市公司: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

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

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马元驹黄冰冰来源:《财会月刊·下半月》2020年第09期【摘要】为解决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所带来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分析难以进行的问题,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分析导致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原因,得出理论层面的原因是中期报告独立观和整体观在三季报报告期确定上发生了冲突,制度层面的原因是季报披露编报规则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均对三季报的报告期存在不一致的规定的结论。

在此基础上,根据会计分期的基本思想、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质量要求以及季报编报规则的基本精神,提出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报告期应当为第三季度(7月初~ 9月末)的基本主张。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的明确对丰富和充实会计分期理论研究,统一对三季报报告期的认识,从而提高三季报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季报;报告期;季报编报规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8-0062-6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的原理,财务或金融分析师通常以公司的季度收益信息预测未来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

因而公司季度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质量和收益管理对财务或金融分析师能否做出可靠的预测影响是非常大的[1] 。

季报披露的信息是进行季度财务分析的基础,对股票价格变动的预测具有重要作用。

在传统财务分析中,最为常用的是杜邦分析体系,因为其将主要的财务指标关联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对三季报进行杜邦分析,需要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报告期发生额,以及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余额[2] 。

通常,三季报的报告期是指7月初~ 9月末,但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三季报中,存在着披露信息报告期不一致的现象,即有些公司的报告期是7月初~ 9月末,而有些公司的报告期则是1月初~9月末。

根据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季报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要求上市公司统一披露主要的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其中就包含了杜邦分析需要的核心指标。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尊敬的读者: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该规定于2024年修订,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实践和监管要求而制定的。

其主要目标是推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季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程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份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旨在确保季度报告中包含了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季度报告的基本要素:规定了季度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业绩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股东权益变动及相关情况、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等。

2.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了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经营情况分析的要求:规定了季度报告中经营情况分析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对季度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分析和说明,提供业务发展、运营情况、风险和机遇等方面的信息。

4.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规定了季度报告中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要诉讼等。

该规定的修订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信息披露的标准接轨。

这些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修订增加了对财务报告的要求,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2.增加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增加了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包括经营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以提供投资者更全面的信息。

上市公司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改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上市公司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改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上市公司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改进【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组建 或并购子公司来整合产业链,塑造综合竞争优势,提高规模经济性,实 行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因此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整个上市公司的 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完善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 其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了解和分析上市 公司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具有重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角度进行信息披露无法提供相关子公司的充分信息。另外,我国上市公 司提供的分部信息在相关性较强时其可比性却严重不足,而当可比性较 强时又缺乏相关性,两者难以兼得,分部信息能提供决策所需信息的能 力很有限。
2、关联方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 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如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 (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等基本信息;如果和子公司发生关联方 交易,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包括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操 纵、利益输送等问题较为严重。关联方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但大部分企业利用新准则未对此做出强制规定而仅披露关联 方交易性质、金额,这样很难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 易的公允性作出正确判断。
二、我国上市公司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1、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35号—分部报告》要求存在 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应按“风险和报酬法”,同时结合企业内 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的要求确认报告分部,披露分部信息。但在多元化经 营的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分部划分随意、分部信息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在 子公司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按行业报告的分部信息更难以 反映每个子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和风险。例如,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主营连锁超市、综合百货(同时经营物流配送、物业管理、进出口 贸易等业务),母公司不是经营实体,公司净利润几乎全部来自武汉中百 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和武汉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两个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重要子公司均属同一行业,即零售业,其具体的经 营状况和风险,在行业分部报告中就无法揭示出来。可见,仅从分部的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摘要: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正文: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和风险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1.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公司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报表的简要说明。

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2.业务回顾:季度报告应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进展、重大事项和合同签订等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3.经营业绩说明:季度报告应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等经营指标的变化原因,以及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

4.财务状况分析:季度报告应分析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

5.重大风险提示:季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1.报告封面: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报告名称、报告期等内容,字体、字号和排版应简洁清晰。

2.目录:目录应列出报告的各个部分,以便于投资者快速查找。

3.报告正文:正文应包含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业务回顾、经营业绩说明、财务状况分析、重大风险提示等部分,文字表述应简练、明确。

4.声明与承诺:季度报告末尾应包含公司董事会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的,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罚款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是指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所制定的规则。

1.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公司在发行证券前需要提供与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产品研发进展、竞争对手情况等。

这些信息需要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以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其投资决策。

2.上市后的定期信息披露: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期。

3.上市后的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动或有其他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临时公告、公告或公开信等形式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4.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机构、公司股权结构、分红政策等。

5.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公司可以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公告牌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另外,公司在上市后还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获得及时的、公开透明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市场的公信力,促进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

投资者可以通过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对于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投资者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55号【失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失效]【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06【实施日期】2001.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1〕55号)各上市公司: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证监会二00一年四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

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97修正)【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上字[1997]114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98修正)[失效]【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12.17【实施日期】1997.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1997年12月17日证监上字〔1997〕114号)各上市公司: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一)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豁免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

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市公司季报制.doc

上市公司季报制.doc

上市公司季报制-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推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其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季报制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将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将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编制披露季度报告制度。

4月25日、26 日,源于两家绩优公司上港集箱、东方钽业的首批季报闪亮登场。

在解答拔得头筹的原因时,上述公司表示应主要归功于自身经营规范,一贯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公司运作透明度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公司业绩不俗,有理由把这样的好消息及早告诉投资者。

最后,它们还不无骄傲地指出,证监会近年来一直把加强监管、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对股民负责当作重要工作来做,所有公司都应有勇气来公布季报。

显然,在这里季报披露这一创新工具已被精明的绩优公司不失时机地抓住,用以在资本市场上大做“广告”,进行宣传。

相映成趣的是通知特别“关照”对象的冷淡反应。

截至5月22日,共有26家公司(深市22家,沪市4家)披露了2001年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

在这26家披露季报企业中,T族公司有17家,只相当于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ST 上市公司11家,约占49家ST上市公司的22%;PT企业6家,约占PT企业总数的30%.“重组事务繁忙,无暇编制季报”,类似的解释听起来似是而非,不过毕竟目前的要求还只限于“尽量编制并披露”,而且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考虑到ST类股票中还有不少年报尚未公布的情况,季报的迟到或缺位也确合规有据。

然而随着未来普遍性强制披露的实施,留给它们的时间已经不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季度报告规则和本所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凡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3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其中,季度报告正文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季度报告全文应刊登于本所网站()上。

2003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3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如无法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度报告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11月3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季度报告的交易日上午10:30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季度报告。

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通知(2003)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
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六条“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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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公司字[2007]46号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1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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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4 —
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附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

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

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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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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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注1: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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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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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
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2007年3月27日印发打字:商雨校对:刘春玲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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