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PPT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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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

稽查工作规程

3、稽查局局长 、 (1)稽查人员的回避(第7条); )稽查人员的回避( 条 (2)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第18条); )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 条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19条); )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条 (4)检查时间的延长(第22条); )检查时间的延长( 条 (5)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第23条); )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 条 (6)中止和恢复检查(第44条) )中止和恢复检查( 条 (7)终结检查(第45条) )终结检查( 条 (8)延长审理时限(第50条) )延长审理时限( 条 (9)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第55条) )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 条 (10)中止和恢复执行(第70条) )中止和恢复执行( 条 (11)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第76条) )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 条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三)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1、税务检查证是否出示的风波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序,而绕开实 体。 先缴税(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最后诉讼。 诉程序违法,绕开了前置程序。目前执法检查,重在检查执法
规程23条 规程 条—33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三)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条第3款 第46条第 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 条第 ; 情重大的, 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三级审理 三级审理。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级审理。 (四) 处理决定的法律级次低。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而我们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五)纳税自查的地位与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2010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税务稽查方法.pptx

税务稽查方法.pptx
表表核对的重点是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 间有关项目是否一致,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 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核对主表与附表的 有关项目是否相符。通过表表核对,可以发现 各报表之间钩稽关系是否正常,从而查证企业 是否存在会计错弊。同时也可以据以分析企业 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八)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采用实物盘存与账面数量比较、 金额计算核对 的方法,核实存货的账面记录与 实际库存是否一致,查明实物是否真实、数量 是否正确,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核对时,稽查人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企业 生产经营的主要和重要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通过核对发现的差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核实 和审查,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 果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算 盘。
三、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 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 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 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的审核检查。
二、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 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 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 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 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 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 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 检查目标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 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 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五)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 一般是为了获取全面信息。
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生产记录、统计资 料、审计报告、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等。
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要 审阅其时间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的情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课件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课件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某企业偷税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企业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成本 等方式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受到 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
详细描述
该企业为了少缴税款,虚构销售业务 ,虚增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 关通过稽查发现,对其进行了罚款和 补缴税款的处罚。
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虚开发票,以逃 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受到 罚款和补缴税款的处罚。
反倾销税的稽查
总结词
反倾销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检查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
详细描述
税务稽查部门会对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等。对于存在倾销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税务稽查部门将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04
3
情报交换与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报交换与信息共享, 提高跨境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能力。
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明确税务稽查的职责、权利、程序等,为税务稽查工作提 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规范统一
加强税务稽查执法的规范统一,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 过程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 。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税收征 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
03
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和审核,确保纳 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和打击各种偷税、逃 税和骗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6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程》在对我国税务稽查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的同时,也对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权力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指导意义。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规程》对税务稽查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负责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税收的合法、合规和公平,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过明确稽查机关的职责,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式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税务稽查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保障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机关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还应当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商。

此外,《规程》还强调了税务稽查机关应当注重稽查的科学性,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稽查效率和质量。

《规程》还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首先,《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包括对涉税事项进行综合稽查、加强涉税数据核验、开展关联交易专项稽查等。

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还规定了税务稽查机关的职责和程序。

其次,《规程》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对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跨地区涉税案件的协调和处理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对于纳税人来说,《规程》的颁布和实施也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在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时,税务稽查机关将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稽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稽查的管辖范围
• 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 法行为;
• 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 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 如发票案件等。
•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 稽查等。
整理p新pt 《规程》第十条
8
总则与管辖
• 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 “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
整理pp新t 《规程》第四条
6
总则与管辖
• 回避制度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
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 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 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整理pp新t 《规程》第七条
7
总则与管辖
整理ppt 《规程》第十六条 11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整理ppt 新《规程》第三十三条 24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税务稽查工作是确保税收征管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税收公平公正、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一、规范的背景和目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规程的实施,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权责和操作规范,加强稽查人员的作业纪律,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效。

二、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的职责和权利。

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包括开展纳税人税收申报核查、税款实收核查、涉税事项查处等工作。

稽查人员依法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可以对涉税人员、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审计。

三、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确保所有执法行为都合法、公正。

稽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确保查处的违法行为和漏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税务稽查的执法纪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纪律作出了明确要求。

稽查人员应严守税务稽查机关的纪律和作业规范,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履行执法程序,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税务稽查的责任追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对稽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规程、违背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稽查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要求既是对稽查人员的警示,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六、税务稽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鼓励税务稽查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二、税务案件的管辖

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 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 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 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 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 题;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PPT课件

税务稽查PPT课件
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便于后续审查和分析。
妥善保管证据
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得到妥善保 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税务稽查的沟通技巧
尊重对方
在沟通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和人格,避 免冲突和摩擦。
倾听对方
在沟通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诉求, 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关切。
清晰表达
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避免产生歧义。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政策差异,通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大规模避税。税 务稽查部门经过跨国合作,调查取证,最终成功追缴了该公司的税款,并对其避税行为进行了处罚。
05 税务稽查的风险和防范
税务稽查的风险种类
政策风险
由于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准确 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企业面 临税务处罚或补缴税款的风 险。
税务稽查的主体
税务稽查的对象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税务稽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设立 的稽查局。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
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合法、公正、 公开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和纠正税收征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 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防止和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 为
操作风险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人 为操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导 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或补缴 税款的风险。
系统风险
由于企业使用的税务软件或 信息系统存在漏洞或缺陷, 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或补 缴税款的风险。
舞弊风险
企业内部存在违反税法规定 的舞弊行为,导致企业面临 严重的税务处罚和信誉损失。
税务稽查风险的防范措施
加强政策学习
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务政策,确保企业 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理解与适用10.6.30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 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德、 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私下录 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税收执法中的录 音不违反上述原则,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6、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方式的规 定。 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电子 证据)收集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二、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计算机 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筛 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确定为稽 查对象。 三、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实施检查前对被查对象的告知问题: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 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 碍检查的除外。 “有碍检查”:主要是指被查对象 有可能走逃、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形。 “突击检查”是防止“有碍检查” 的有效方式,但应当同时“突击调账”。
3、形式合法,即证据本身的形式合 法。 不同形式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的 真实。 形式真实: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客观 真实性,是否是虚假的或伪造的证据。 内容真实:证据所证明内容是客观 存在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需要证明 的事实具有一定关系,并能够证明案件 事实。
证据与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 关; 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具有实质意义; 具有证明力。
如: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下列检查:(六)税务机关在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 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 材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课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课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课件一、前言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的一种税收监管措施,旨在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本课件将介绍税务稽查的基本流程和工作规程,以便纳税人和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了解稽查工作的方法和要点。

二、税务稽查的基本流程税务稽查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前期准备税务稽查前,稽查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被稽查纳税人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确定稽查工作的重点和范围;•制定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准备稽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向被稽查人员出示稽查准备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被稽查人员说明稽查工作的目的和内容;•组织稽查人员和被稽查人员签署稽查协议;•初步核实被稽查人员提供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

3. 稽查实施稽查实施是稽查工作的核心环节,需要稽查人员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稽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稽查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稽查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对被稽查纳税人的保密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进行审核;•对被稽查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核查和确认;•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4. 稽查其他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对稽查情况进行其他,包括稽查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稽查工作的难点和经验等。

三、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为了确保稽查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稽查工作规程,稽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稽查活动,以便达成稽查工作的目标。

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 稽查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必须在稽查准备通知书上标明姓名和职务,并向被稽查人员出示身份证明。

稽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稽查工作谋求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人员的商业保密信息。

2. 稽查工作的实施稽查人员必须遵照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稽查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稽查内容或范围。

《稽查工作规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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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 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征管法要求的体现)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 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 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 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
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作计划可以适当
调整。(本条是确定总体选案计划的规则)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
(规范了三个关系:稽查局和所属税务局关系、下级稽查局和上级稽 查局的关系、国地税稽查局的关系。其中特别注意,国地税稽查局联 合检查,必须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分别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对 方复议的时候主体不明确)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 、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征管法要求的体现)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
3 、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①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②管理、指
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
③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 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 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 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

《税务稽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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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稽查 项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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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2
(二)税务稽查管辖 1、按征管范围归属划分管辖权 2、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管辖权 3、按系统内最先查处原则划分管辖权 4、特殊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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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3
(三)税务稽查的程序 1、设置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意义 2、划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标准 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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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稽查对象为 立案的,登记稽 查实施台帐 报局长审批
实施 税务 稽查
若有必 要的, 采取保 全措施
根据《税务稽查底 稿》和有关证据资 料等制作《税务稽 查报告》
将案卷资料 交税务稽查 审理部门进 行审查
作出《审理报告》和 《税务处理决定书》以 及《税务稽查结论》报 局长审批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 关
图: 税务稽查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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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稽查工作程序4
(四)税务稽查实施
1、税务稽查的权限 2、税务稽查的实施程序 3、税务稽查的方式
(五)税务稽查审理 (六)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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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稽查执法约束
(一)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归 侨 复制。
(二)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应 当出示税务稽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对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资料有责任 为被稽查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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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的核算管理
第一节 税收计划管理 第二节 税收会计管理 第三节 税收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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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三十一条 笔录要求(新增)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 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 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 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 由其签章证明。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 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 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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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字轨
《税务检查通知书》莞地税稽检 〔2010〕 号
年月日时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
时间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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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 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 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 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 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 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 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 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 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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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三十条 电子证据要求(新增)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 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 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 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 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 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 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 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 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 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 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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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修改)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 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 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 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 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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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修改)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 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 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 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并在30日内退还。
14
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修改)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 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 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 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 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 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 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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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新增)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 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 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违反规定可以进行的处罚(征管法第70条规定 )24检查来自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新增)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 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 并签字、注明日期。
• 工作底稿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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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四十二条 稽查报告内容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 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 程、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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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九条 视听证据要求(新增)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 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 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何谓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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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九条 (新增)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 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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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
第十八条 (新增)
16
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言的要求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 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 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 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 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 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 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 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 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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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三十四条 税收保全规定(新增)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 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 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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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征管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 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受送达人
东莞市*****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东莞市常平镇********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粤地税*******)
受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
收件时间
年月日时
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 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时间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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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询问的要求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 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 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 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 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 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 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 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
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
2
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选 案 第四章:检 查 第五章:审 理 第六章:执 行 第七章:案 卷 管 理 第八章:附 则
3
总则
第六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
总则
第八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 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 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 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 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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