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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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备法定经营资格、有良好商业信誉、具备相关经营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等。

3.审批程序:由烟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续期。

2.续期条件:申请人需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1.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3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名称、经营场所等。

2.注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6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包括企业解散、经营场所关闭等情况。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要求1.经营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

2.经营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明零售价、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3.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定期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报告。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烟草管理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2.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能够更好地规范烟草专卖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1.08•【文号】国烟专〔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国家局初步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实现网上申请和电子化。

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和工作要求(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的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经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后,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等申请。

申请信息由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根据申请人所在地自动分发到相应的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经办人登录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系统查看相关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同意受理的,按原有流程作出受理决定并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审批;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系统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过审核,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生成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签章的电子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原流程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规范受理,及时处理网上申请。

各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机关要及时查询许可证申请信息,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未作处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除准运证外)办结时限均缩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各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国烟办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23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书样式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书。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加盖印章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印章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延续审批时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延续印章的样式由各省级局统一确定;当地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文书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了送达方式的,按申请人要求送达。

申请人没有明确送达方式、按申请人要求方式无法送达、以及由审批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三、文书档案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包含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文书和各类材料,包括直接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文书,以及由许可证办理人员扫描上传至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线下生成和收集的相关书面材料,如线下填写的申请、有关记录及照片等。

烟草专卖管理师(五级)专业知识教材

烟草专卖管理师(五级)专业知识教材

第一篇烟草专卖管理师(五级)专业知识第一章证件管理学习要点: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期限的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

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主体。

7.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样式及其识别方法。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最基础的环节之一。

本节将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知识出发,结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知识,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书。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三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证明文书(图1-1)。

图1-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样式(2013版)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

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

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

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

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 许可的各项内容,有利于规范行 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 。
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公示制度让公众了解行政许可的情 况,提高了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力度,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03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 度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公示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公示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关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规定相衔接
公示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关于行政强制公示的规定相衔接
公示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关于行政许可公示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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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 度的未来展望
公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发展趋势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将逐渐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信息化 ,增强公开和监督力度,以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健全法规
相关法规将进一步完善,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强化责任
各级烟草专卖局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许可性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认 定和授权。
程序性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 决定和监督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维 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提高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集中度 ,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烟草产业健 康发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办法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办法中统一改为烟草专卖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原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

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携带证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携带证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携带证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办理时限:
(一)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二)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二、有效期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从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携带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三、保存期限:
准运证存根及申请材料的保存期为三年。

携带证的签发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携带证存根存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四、作废手续:
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即时更正或者排除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8.05.11•【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7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倪益谨1998年5月11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5.25•【文号】国烟专[1993]第28号•【施行日期】1993.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5月11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1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一、申请、受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一)变更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许可的期限的规定时效是多久

行政许可的期限的规定时效是多久

⾏政许可的期限的规定时效是多久
⾏政许可的期限的规定时效是多久?
问:我⼀直是搞屠宰的,现在因为不让私⾃搞屠宰了,所以我想申请办⼀个政策允许的屠宰点。

今年三⽉我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相关资料的申请,到现在已经三个多⽉了,批还是不批也没有给我个说法。

我催过好多次,但没有⽤,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答:新颁布的⾏政许可法对你说到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政许可决定的外,⾏政机关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之⽇起⼆⼗⽇内作出⾏政许可决定。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采取统⼀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政许可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五⽇;四⼗五⽇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民政府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五⽇,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应属于在⼆⼗⽇内做出决定的情况。

⾏政许可法今年7⽉1⽇起开始实施,你可以依法提出你的要求。

烟草专卖证件工作事项及亮点

烟草专卖证件工作事项及亮点

烟草专卖证件工作事项及亮点烟草专卖证件是指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

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烟草专卖证件后,经营者才能合法经营烟草制品的销售业务。

下面将介绍烟草专卖证件的工作事项及亮点。

一、工作事项1. 申请办理:申请人需向当地烟草专卖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经营场所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相关费用,并接受审核和审批。

2. 证件核发:经过审核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烟草专卖机构将核发烟草专卖证件。

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需在到期前进行续签。

3. 经营管理:持证者需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相关法规,合法经营销售烟草制品。

同时,需按照规定定期向烟草专卖机构报送销售情况和经营数据等信息。

4. 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机构将对持证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规经营者,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亮点1. 增加市场准入门槛:烟草专卖证件的申请和核发程序相对复杂,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这有助于减少非法烟草制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3. 促进税收增长:烟草专卖证件的核发和管理过程中需缴纳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国家的税收收入之一,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4. 提升行业形象:烟草专卖证件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规范烟草销售市场,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同时,持证者的合法经营也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烟草专卖证件的工作事项及亮点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持证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责任,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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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
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2.停业不恢复: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3.领证不经营:领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法)
五、复议和诉讼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先复议后诉讼的,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六、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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