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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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

062当代思潮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分析与构想宪法司法化指的是宪法能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指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断案依据,二是宪法对与之不符的事项进行有关司法审查。

宪法司法化的现实意义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体现宪法的实践效力。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有最高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却不能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断案依据,这就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任何法律都应当为司法实务中所运用,宪法不应当被除外,通过司法适用,宪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联系形成法律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得到实现,这样才能确保和体现宪法的效力最高性。

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书”,其重要作用就是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通过大量的篇幅来规定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有些权利却在一般法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这就导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不能保障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得到实现。

因此,为了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引入宪法。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复杂万变,这就需要法律规范也及时适应生活的实际需要作出变动,但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且新的法律出台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因此,在普通法缺位期间,宪法可以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民权利。

影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片面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忽略其法律本质。

宪法作为政党执政治国的总章程,具有强大的政治属性。

宪法与其说是一部法律,更是规范与配置国家权力、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纲领,其法律观念缺乏大众普遍的认同感。

宪法被划入了意识形态的范畴,潜在的忽视了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其司法功能,同时,过于注重宪法的政治属性,也不利于公民宪法意识的树立及宪法性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

缺乏宪法司法化机构。

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职能。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011-2012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解析

2011-2012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解析

2011,2012司考宪法真题(2011年)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答案】C【考点】我国宪法的结构【解析】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般包括序言、宪法正文、宪法附则三部分。

选项A说法正确。

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通常,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与内容的高度概括。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选项B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选项C说法错误。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宪法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选项D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似乎是个不那么时髦的话题了。

但是,最近由于最高院对“冒名上学”案的批示,宪法司法化的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其实,只要对时下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阐述稍做审视,不难发现,大多著述在理论上似乎并无新的建树。

因此,倘若我们基于一种知识社会学的立场,将宪法司法化当作一种社会性话语来悉心考察,不禁要问: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实践性话语为何得以生成并在此时生成?在该话语的背后是否隐伏着某项权力机制的作用并由之影响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将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置于宪法学的框架下进行考察,无疑是解答问题的较好方案。

一,司法化: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一般而言,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关涉到两个宪法问题。

即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是相互印证的。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③。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

这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中国探索着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本文将从司法化的概念、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及其意义入手,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展望。

一、司法化的概念与特点司法化,即将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具体实施和维护。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更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司法化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的法治化。

司法化的特点有两个方面:其一,宪法司法化是国家法治的集中表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化通过法院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确保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其二,司法化是宪法权威的展现,强化和保障宪法权利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重要阶段。

1. 宪法的刑事司法化阶段建国初期,中国的宪法司法化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托宪法规定,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同时,刑法中也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

2. 宪法的行政司法化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宪法司法化逐渐扩展到行政司法领域。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成为可能。

行政诉讼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更多关注和保护,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

3. 宪法的立法司法化阶段随着中国宪法内容的丰富与完善,立法司法化成为必然趋势。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其规定涉及各个领域和层面,需要通过立法具体落实。

如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细化,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判,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4. 宪法的全面司法化阶段目前,中国正朝向宪法的全面司法化迈进。

不论是刑事、行政,还是民事和经济领域,法院都在更多地注重宪法的权威和规范。

同时,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宪法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效力。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法 院在 审理 案件 时 。 常不 能直 接 引用宪 法 条 文 。因此 , 本案 中 , 院很 可能 会 以原 告 的诉 讼请 通 在 法 求 “ 有 法 律 依 据 ” 由 而 不 受 理 。 l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的 请 示 , 2 0 年 没 为 为 i t, 于 01 8月 1 3日做 出 了法 释 [ 0 1 2 2 0 】 5号 《 于 以侵 犯 姓 名 权 的 手 段 侵 犯 公 民 的 受 教 育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否 应 关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批 复 》, 为 “ 某 以侵 犯 姓 名 权 的 手 段 侵 犯 了齐 某 依 据 宪 法 所 享 有 的 受 教 育 的基 认 陈
法 化 1 的 广 泛 关 注 。宪 法 司 法化 不 是 从 来 就 有 的 , 是 法 治 与 宪政 的 产 物 。宪 法 司 法 化 现 已成 为 世 界 ' 7题 它
各国的普遍做法。 因此 , 我 国 确 立 宪 法 司 法 化 有 其 必 要 性 。 在 现 实 语 境 下 , 国 实 行 宪 法 司 法 化 必然 在 但 我 会 碰 到 诸 多障 碍 。 建 立专 门 的 宪 法监 督机 关 和 扩 大 最 高 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权 是 我 国 实现 宪 法 司 法 化 的现
这起 看 似简 单 的 民事 案件 , 给法 院出 了一道 难 题 。众所 周 知 , 教 育权 在 宪法 中有 明确 规定 却 受 但 在 民法 中 没 有 规 定 , 句 话 说 , 教 育 权 属 于 公 民 的 宪 法 权 利 而 不 是 民事 权 利 。 但 是 , 国 各 级 换 受 我
非 , 在 于他们 毕 竟 为我 们提 供 了就 宪 法 司法化 这 一重 大课 题进 行 讨 论 的绝 佳契 机 , 们 所 能够 做 而 我

试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趋势

试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趋势
姓 名 。此事 被掩 盖 多 年后 东 窗事 发 ,99年 1 2 19 月 9日, 某 和 她 的 父 亲 以原 所 在 学 校 等 数家 单 齐
位 侵害 其 姓名 权 和受 教育 权 为 由起诉 至法 院 , 请求 责 令被 告 停止 侵 害 、 礼 道 歉并 赔 偿经 济损 失 赔 1 6万元 及精 神损 失 4 o万 元 。20 0 1年 8月 1 3日, 高 人 民法 院根 据 山东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的请 示 , 最
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在刑事判决 中不 宜援引宪法作论 罪科刑的依据 的复 函》 中指 出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是 我们 国家 的根 本 大 法 , 是 一 切 法 律 的 ‘ 法 ’ …… 对 刑 事 方 面 , 也 母 。
它并 不规 定 如何 论 罪科 刑 的 问题 , ……在 刑 事判 决 中 , 法 不宜 引为 论 罪 科 刑 的依 据 。④其 二 是 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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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文 书 中援 引 , 体 的诉讼 案 件 中难 以发 挥 宪 法 的作 用 。这 是 宪 法 在 我 国法 律适 用 中 面 临 的 具
尴 尬 局面 , 宪法 理 论 与实 践 中 的一个 误 区 。我 们 的 司法 人 员 甚 至 大 学 法 律 系 的 学 生 基本 上 都 是 受 过这 样 的教 育 : 法不 能 作 为审 判机 关 裁判 案 件 时 直接 引 用 的法 律依 据 。这 些 状 况 可 能 是 与 宪 人 们对 最 高人 民法 院两 个解 释 的理 解 有 关 , 一 是 15 其 9 5年 7月 3 0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给 新疆 高级
作 出 [0 1注释 2 《 于 以侵 犯 姓 名权 的手 段侵 害 宪法 保 护 的公 民受 教 育 权 的基 本 权 利 是 否 20 ] 5号 关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批 复》 指 出陈某 侵犯 姓 名权 的手 段 , 犯 了齐 某 依 据 宪 法 所 享 有 的 公 民受 , 侵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不断提高,各界人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地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之所以被关注有着其内在和外在的深刻原因。

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核心。

宪法的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必然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和外国的情况有什么不同,二者差距在哪?以及我们是否要引进国外的宪法司法化相关制度?这些问题牵引着人们去思考有关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宪法司法化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刺激下而被广泛讨论的。

这里笔者将从宪法司法化的含义谈起,具体分析宪法司法化的负面影响,以期理论界在极力倡导宪法司法化的同时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

一、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这个概念是指直接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援引,予以“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的过程;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1/ 7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兼有以上两种含义①。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宪法司法化应包含两层含义。

一方面,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依据②。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某个具有特殊地位的机构依据宪法审查有关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另一方面,宪法司法化也是指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两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将宪法直接纳入到了司法的范围之内,使宪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直接被运用,无疑这都是在将宪法进行司法化的过程。

所以,宪法的司法化应兼具以上两方面的含义。

二、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纳入司法领域,也就是说要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可诉性。

我们难道真的要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对我国的宪法要进行司法化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论宪法的司法化

论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照常理,作为法律的宪法由司法机关适用,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

因此,宪法的司法化对我国当前的宪政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司法化之根据宪法司法化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1]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①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正如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在宪法下面。

但是,被称之为宪法的是法官叫做宪法的法。

”[2](185页)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

(二)宪法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

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判定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是否违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行为无效,是现代国家推行宪政的一般手段。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的规定具有司法效力,即成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最高法律的范围内;二是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能力。

以下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首先,宪法司法化可以增加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然而,由于我国宪法的制定方式和体现的原则比较抽象,很多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与宪法相一致,导致宪法在实际中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通过宪法司法化,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司法机关的裁判范围内,可以强化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保证宪法在司法实施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而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裁判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将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公民在受到宪法权利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增强了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和依从度。

第三,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加强宪法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机构权力和行使方式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边界等。

通过将宪法司法化,可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并对违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第四,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塑造和弘扬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反映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通过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让公民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利。

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司法化,还可以通过裁判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和丰富宪法的具体实践,加强对宪法法学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

然而,实现宪法司法化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宪法司法化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体系,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那么,什么是宪法监督司法化,它具有什么价值和功能,当代司法化发展前景如何,以及对于我国反思和选择宪法监督体制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和研究。

;一、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及其当代发展趋势; (一)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 关于“司法化”的表述,最近两年来在法学界,特别是在宪法学界已经耳熟能详。

论者都以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在讨论这个问题,表示自己或赞成或反对或疑惑的态度。

应当承认,日前在中国学术界不仅对“司法化”意义的理解上见仁见智,没有也不能统一起来;而且在“司法化”的概念上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权威性的解释。

概念上的含混不清,也是导致对相关问题表述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在此对“司法化”的概念作一梳理,同时表明一下我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

; 从字义上来说,“化”有多种含义,按《辞海》的解释,其含义达十二种之多。

与我们研究最密切相关的意义是:“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

如绿化、电气化、大众化。

”;“司法化”应当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不过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其使用都用了不同的前置词,主要有两种表述,即“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监督司法化”。

然而,仔细分析起来,这两者之间在适用的范围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不同影响了人们对它们的选择态度。

; 我们不赞成“宪法司法化”的表述。

首先,因为这种表述至少部分地不能在学理上准确地反映宪法的基本意义,容易产生对宪法、宪政、宪治的误解与误导。

宪法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工程,其基本性质至少包含政治和法律的两种属性。

其政治性是最早被设计和开发出来的,首先主要用来规制和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立、配置、职能、权限和活动原则等机制。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摘要】宪法司法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它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本文从引言部分开始,探讨了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及其意义。

然后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背景与原因,现状与问题,挑战与发展,路径与方法,建设与实践等方面。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对宪法司法化的深入思考和反思,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增强国家法治意识。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关系,意义,背景,原因,现状,问题,挑战,发展,路径,方法,建设,实践,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必要性。

1. 引言1.1 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司法化则是一种制度化的进程,将宪法的规定转化为能够为个体提供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则。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密切相关,因为宪法既是司法化的基础,也是司法化的对象。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化则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宪法对司法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对于司法化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

宪法也为司法化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实现宪法宗旨和原则的依据和方向。

宪法与司法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宪法为司法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司法化则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只有在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1.2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在于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和起决定性作用。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实现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诉讼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

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

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后感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后感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后感《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后感之一》读张千帆的《宪法学导论》,就像是在一片茂密的知识森林里探险,每一页都可能隐藏着新的惊喜或者困惑。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就像个迷失在大雾中的行者。

那些宪法的概念、原则一股脑儿地向我涌来,我有点晕头转向。

比如说“宪法的基本权利”这部分,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个装满各种宝贝的魔法盒子,但是每个宝贝都有它复杂的来历和用途。

这时候我就在想,宪法学是不是故意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呢?也许不是吧,可能是因为宪法本身承载了太多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东西,就像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拼图,每个小碎片都得好好琢磨才能拼对位置。

书里提到的一些案例也特别有意思。

有个案例就像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拔河比赛,两边的力量在宪法的框架下互相拉扯。

我不禁联想到我自己在学校里参加拔河比赛的时候,两边的队伍都使出了浑身解数,就像那些在宪法争议里的各方一样。

在这种时候,宪法就像是那个裁判,但是这个裁判的规则可不像拔河比赛那么简单直白。

我有时候会想,要是我是法官,面对这些复杂的宪法案件,我会不会抓耳挠腮,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呢?也许我会像个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吧,哈哈。

再读到关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部分,我突然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这就像是给国家这个大巨人戴上了一副有魔法的手铐,让它不能为所欲为。

但是这个手铐也不是那么好戴的呀,得根据各种复杂的情况来调整松紧度。

这又让我想起了小时候妈妈给我戴手套,要是手套太紧了,我的小手就不舒服;要是太松了,又容易掉。

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是不是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呢?不过,读这本书也让我有点小郁闷。

有些内容真的是晦涩难懂,就像一团乱麻,我努力地想要把它解开,可是越解越乱。

我就会想,我是不是不太适合读这种学术性这么强的书呢?但又不甘心就这么放弃。

也许就像爬山一样,虽然爬的过程很艰难,但是当我爬到山顶的时候,就能看到不一样的风景了吧。

这本书就像一座高山,我现在就在半山腰,虽然气喘吁吁,但还是想继续往上爬,去看看那山顶上关于宪法学的壮丽景色。

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然趋势

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然趋势

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然趋势【摘要】我国曾经一度弱化宪法的法律性,提出宪法司法化可以转变我们以前忽视和淡化宪法法律性的错误观念,这也正是我们中国法治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显而易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出现有着确定的价值来支撑,实现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关键词】宪法实施;途径;宪法适用在我国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适用,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法律贵在实施,宪法也不例外。

一、为什么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然趋势(一)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践问题首先,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具体法律来落实。

近年来我国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新问题,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在不同方面受到了来自私权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比如教育权、劳动权、平等权等等。

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是都缺乏实际的救济方式。

我们所面临的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等问题,都是到了迫切需要探讨的时候了。

其次,宪法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

我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的最大区别是,外国的宪法大多有适用性,不仅因为他们有专门的机构来构建司法化体系,还因为法官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我国宪法在法院却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性,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援引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依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实际的适用性很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间接地适用宪法,另外,我国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的法官无权解释宪法,更无权直接适用宪法条文。

再次,宪法与其他法相比,具有最强的政治性。

这是由宪法的内容所决定的,过去的宪法的强烈政治色彩使得它们缺乏了最基本的功能,因为宪法与政治的界限在于宪法的法的属性,宪法有一个区别于政治的特性——法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宪法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因而宪法司法化的提出可以针对我国的宪政实践,可以转变我们以前忽视和淡化宪法法律性的错误观念,这也正是我们中国法治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人们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的时候,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

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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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
过去的二十年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就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经济制度的改革。

一些人因而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质问经济制度是否是宪法必需的内容,宪法是否适合充当一国经济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许多进步的经济改革措施是在无视与突破既定的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区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证明成功以后再通过修改宪法而被合法化。

有人乐观地称之为“良性违宪”,但遭到批评。

近来,又有人倡导宪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对于违宪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

可是人们又不能不怀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

许多的怀疑都关心权力体制,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提出一个也许“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论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时期宪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这个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主义,有其关于宪法的规范性认识。

如果说18、19世纪宪政主义可以简单地等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话,那么,20世纪宪政主义就变得复杂了。

首先,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它们对于宪法的作用,对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国家权力的
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

同时,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进入了“行政国”、“福利国”时代,国家对于传统的私领域空前地干预,有人惊呼这是宪政的冰纪,有人说这是新宪政主义。

社会主义宪法和西方新宪政主义在处境上有一个共同之处:面对贫困。

因此,两者都关心公共福利。

但是,前者面对的是前现代的贫困,是普遍的贫困,既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也有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后者面对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现象,是部分人的相对贫困-实质不平等。

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强,后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与平等;前者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

如果说新宪政主义是对自由宪政主义的修正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宪法则体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宪法观。

既然社会主义立宪的目的是富强,那么,宪法对此能做什么呢?首先,宪法成为群众动员的手段,它明确宣告并突出富强的目的,正如西方宪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严一样;其次,宪法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经济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权利法案对于西方宪法一样。

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经济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与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义。

那种对于经济制度是否要宪法化的怀疑忽视了论辩的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和价值前提-富强。

正因为贫困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富强是立宪的根本价值关怀,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实行的经济改革措施虽然可能违背宪法规定的某项具体制度,但在价值层面又是符合立宪精神的。

“进步-合宪性”的悖论在一定时期是社会经济改革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利益不平衡是社会进步的代价。

一味地将改革措施的违宪称为良性违宪,过于武断,如果某项经济改革措施不能有助于国家的富强,那么,这种违宪难道也是“良性的”?当然,这里有一个判断机制的问题。

我们的作法是事后通过修宪程序来肯
定“良性违宪”的改革措施。

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宪法的司法化来完成判断的任务呢?答曰:不可能。

因为一个违背宪法明文规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宪精神-对富强的追求,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判断,超越了法律判断的能力,而且与法律判断不相容。

此时,违宪审查机制一旦建立并运作就会成为社会经济改革的对立物。

也许有人马上会举出西方新宪政主义的相反例子。

美国新政时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经过违宪审查吗?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后来又通过重新解释宪法拥护一些新政法案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新政与当代中国改革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经济改革其实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有时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是改革的对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与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冲突,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改革的试验过程可以看成修宪的试验阶段;而美国新政措施与宪法的矛盾存在解释的余地,可以通过重新解释宪法得以化解。

其次,即便在美国,新政也造成了宪政危机,最后退让的是最高法院,用中国的政治语言来说,是司法为改革服务了一把。

在中国,由于没有违宪审查,所以整个改革过程并没有引发严重的宪政危机。

中国宪法在20年内经历了三次修正,这种不稳定性与人们对于经济改革的认识的发展是一致的,与社会对于改革的认受过程同步。

也许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期待在1982年中国人就一步飞跃到现在的认识水平,具有现在的认受力。

面对“稳定需求-改革需求”的矛盾,中国没有选择在宪法中完全去掉经济制度的规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规定某种理想的经济制度的路子,而是选择了边改革边修宪,用宪法稳定改革成果的方式,这是在稳中求变、变中求稳,实得辨证之妙谛。

然则宪法何时能司法化呢?这里我们需要探问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前提是多方面的,除其他因素以外,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对个体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尊重。

只有当个体自由成为国家的首要价值时,宪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同时,维护自由也是司法机关力所胜任的。

当富强构成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时,宪法的司法化没有必要,同时对于国家目的也无能为力。

在一个普遍贫困而又憧憬富强的国家,关于公共权力和政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观念就会与自由宪政主义截然不同。

这里需要一个能作出明智判断和有效行动的政府,必须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来制定并推行经济政策。

最初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与之相随的是全权国家。

到1970年代末,我们依然面临严重的贫困,于是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权力从某些领域退出,私人领域开始生长。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一个信号,它告诉世人:在中国,个人自由与私利开始获得对抗政府的正当性。

入世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剥蚀了政府对资源的一部分垄断和审批权,可以合理预期私领域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面对“权威-自由”的冲突,我们明显地扩大了自由,但是,自由的增长取决于它对国家富强的促进作用。

目前经济改革并没有完成,贫穷落后仍然是我们的主要困忧。

在这种情况下,对自由的关心只能停留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程度,离宪法的司法化还有一定的距离。

当然,对该主题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前,也是宪法学体系建设不可少的一种努力。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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